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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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7轴对称型烟羽流axisymmetric plume

上升过程不与四周墙壁或障碍物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烟羽流【图示】。

〖注释〗

H——空间净高(m);

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

——火焰极限高度(m)。

Z

1

2.1.8阳台溢出型烟羽流balcony spill plume

从着火房间的门(窗)梁处溢出,并沿着火房间外的阳台或水平突出物流动,至阳台或水平突出物的边缘向上溢出至相邻高大空间的烟羽流【图示】。

〖注释〗

1.此烟羽流仅仅是一种形式,主要针对悬挑楼板等。

2.图中符号:

H——空间净高(m);

——燃料面至阳台的高度(m);

H

1

——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m);

Z

b

W——烟羽流扩散宽度(m);

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m);

b——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m),b≠0。

2.1.9窗口型烟羽流window plume

从发生通风受限火灾的房间或隔间的门、窗等开口处溢出至相邻高大空间的烟羽

流【图示】。

〖注释〗

——窗口开口的高度(m);

H

w

——窗口开口的顶部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

Z

w

2.1.11储烟仓smoke reservoir

位于建筑空间顶部,由挡烟垂壁、梁或隔墙等形成的用于蓄积火灾烟气的空间。

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图示】。

〖注释〗

1.图中符号:

H——空间净高(m);

h——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m)。

2.储烟仓高度应根据清晰高度确定。

3.本标准视吊顶开孔率大于25%的为通透式吊顶。

2.1.12清晰高度clear height

烟层下缘至室内地面的高度【图示】。

〖注释〗

1.本页是对单个楼层空间的清晰高度的图示。

2.图中符号:

H′——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清晰高度(m)。

H

q

1.图中符号同本图集第10页,是针对高大空间的。

的取值方法同单个楼层空间2.本页2.1.12图示c中所示着火层的清晰高度H

q

清晰高度。

图中符号同本图集第10页。

〖注释〗

1.本图示意的是楼层数较多的高大空间的烟气蔓延形态,通常这种空间的烟层多因阳台型烟羽流形成,当烟温不够高时,会悬浮在半空中。

2.图中符号同本图集第10页。

2.1.19独立前室independent anteroom

只与一部疏散楼梯相连的前室【图示】。

2.1.20共用前室shared anteroom

(居住建筑)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间共用同一前室时的前室【图示】。

2.1.21合用前室combined anteroom

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的前室【图示】。

3防烟系统设计

3.1.1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第3.1.2条〖注释〗

1.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疏散楼梯间是建筑物内部人员疏散的通道,而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等是消防队员进行火灾扑救的起始场所。

因此火灾发生时首要的就是控制烟气进入上述安全区域。

对于高度较高的建筑,其自然通风效果受建筑本身的密闭性以及自然环境中的风向、风压的影响较大,难以保证防烟效果,因此需要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将室外新鲜空气输送到疏散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以阻止烟气向这些安全区域蔓延。

2.设计要点

机械加压送风应满足走廊—前室—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3.1.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图示1】;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2,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2【图示2】。

〖注释〗

3.1.3图示2c中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不宜合用,合用时,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8条第4款的规定。

2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图示3】;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

风系统。

〖注释〗

本条文之所以要求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其目的是为了形成有效阻隔烟气的风幕;而将风口设在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是为了形成正面阻挡烟气侵入前室的效应。

3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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