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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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保理原则:
(1)《国际保理惯例规则》(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1991)
(2) 仲裁规则(Rules of Arbitrage,1980)
(3) 尽管FCI及其制订的标准和规则获得了广泛的接受,但 矛盾和分歧依然存在。
第二节 福 费 廷
二、国际保理的服务项目
(一)信用控制 (二)代收账款 (三)帐务管理 (四)坏帐担保 (五)贸易融资
三、国际保理的适用情形和申请条件
(一)国际保理的适用情形 尽管国际保理给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都能带来好处,但贸易 双方选择使用国际保理是在比较权衡中决策的,我们不能要 求所有的贸易业人士都采用这种方式。 (二)国际保理的申请条件 为实现保护目的,其可以在业务开展中大胆而谨慎地处理可 能的事项,但作为“防患于未然”的事前措施,国际保理商 往往会设定若干申请必需条件。
一、福费廷的概述
(一)福费廷的含义和当事人 1. 福费廷的含义: 福费廷,源于法语,意指权利放弃给他人)是指买进因商品和 劳务的转让(主要是出口贸易)而产生的在将来某一个日子到期 的债务,这种购买对原先的票据持有人无追索权。
2. 福费廷交易的主要当事人有四个。 (1)进口商。 (2)出口商。 (3)担保人。 (4)福费廷融资者 。
七、国际保理与传统结算方式比较,出口商应用国际保 理的好处有如下几方面
1. 风险保障 2. 节省成本 3. 手续简单 4. 迅速获取融资 5. 有利于企业的有价证券上市与进一步融资 6. 保理业务内容是广泛的、综合的
八、国际保理组织与国际保理规则
(一) 国际保理组织: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国际保理协会和 哈拉尔海外公司。其中FCI是一个开放式组织,即允许一个 国家有多家保理公司参加,而后两者则属封闭型组织,每个 国家只允许有一家公司参加,因此,相对而言,FCI的业务 量和影响力要大得多,约占世界国际保理营业额的50%。
五、国际保理的种类
(一)根据保理商是否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来划分,分为到期保 理预支保理 1. 到期保理 2. 预支保理
(二)根据保理商公开与否来划分,可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 型保理 1. 公开型保理 2. 隐蔽型保理
(三)根据是否涉及进出口两地的保理商,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1. 单保理 2. 双保理
第七章 国际结算方式(四)国际保理与福费廷
学习目标:
1.掌握国际保理及其相关概念 2.掌握国际保理的服务项目 3.掌握国际保理的程序,熟练进行国际保理的操作业务 4.掌握福费廷的含义,特点及操作业务
关键概念:
国际保理、到期保理、预支保理、公开型保理、隐蔽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福费廷、贴现率、承担费、 宽限期
(二)福费廷的特点
(1)在大多数情况下,票据的开立都是以国际贸易为背景的。 (2)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向包买商出卖票据时,即声明无追 索权,从而把票据权利转给包买商。 (3)福费廷业务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中长期融资业务。 (4)福费廷市场有三种活动。一是投资,二是交易,三是经纪。
(5)福费廷业务对出口商来说是一项很有吸引力的服务。 (6)信誉卓著的福费廷融资者的业务经营政策中有一条重要的原
第一节 国际保理
一、国际保理的含义和当事人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在我国又称应收账款业务, 是指由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保理商(Factor)向出口商提供的包 括收汇风险担保、资信调查、货款催收、资金融通等内容的 一系列综合性财务服务。国际保理的当事人包括出口商,进 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
(2) 对出口保理商来说,他不必深入细致地研究各个债务人 所在国的有关法律、贸易习惯等,也不必深入细致地调查各 个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就可提供各项专门服务,因为这些工 作都由进口保理商负责。尽管进口保理商对贸易纠纷不承担 责任,但出口保理商可以要求进口保理商予以协助。
(3) 对债务人来说,他仅需要同本国的进口保理商打交道, 免除了在语言、法律、商业习惯等方面存在的障碍。
双保理机制的不足在于:
(1)管理费用一般比单保理机制要高。对于资金的划拨,由于增 加了进口保理商这一中转环节而速度较慢。如果业务量较小, 出于费用方面考虑,进口保理商往往采用定期划拨的做法, 这时速度更慢。
(2)对于进口保理商来说,由于分到自己名下的业务量可能很小, 吸引力不大。出于竞争的考虑又不能过高地提高费率,所以 费用与提供的服务可能不对称。如果提供坏账担保服务,业 务量太小不能使风险有效地加以分散,收益也可能补偿不了 坏账损失。
四、国际保理的操作实务
(一)出口保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1. 有效期限 2. 应收账款 3. 核准应收账款与信用销售额度 4. 贸易纠纷 5. 收购价款 6. 债权转让及履约保证 7. 限制条款 8. 协议终止
(二)国际保理业务的程序
1. 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洽商 2. 出口保理商联系进口保理商 3. 进口保理商核定初步信用额度 4. 出口保理商与出口商签订出口保理协议 5. 进口保理商批准信用额度 6. 出口商转让应收账款 7. 保理商承购应收账款 8. 应收账款的催收和付款 9. 争议及其解决
(2)对出口保理商来说,他不必深入细致地研究各个债务人所在国的有关法律、 贸易习惯等,也不必深入细致地调查各个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就可提供各 项专门服务,因为这些工作都由进口保理商负责。尽管进口保理商对贸易 纠纷不承担责任,但出口保理商可以要求进口保理商予以协助。
(3) 对债务人来说,他仅需要同本国的进口保理商打交道,免除了在语言、法 律、商业习惯等方面存在的障碍。
(四)根据保理商是否有追索权,分为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 权保理 1. 无追索权保理 2. 有追索权保理
六、双保理机制的利弊分析
双保理机制与单保理机制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1) 对出口商来说,他的销售业务可能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 如果采取单保理方式,势必得与每个进口国的保理商打交道。 而在双保理机制下,他只需和本国一家保理商往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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