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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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

从历届试题看,较侧重于以下几个制度的考查:

1.复议范围;

2.复议的法律依据;

3.复议机关的确定;

4.复议决定和种类及其作出;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本法试题难度不大,多是对相关条文的直接援用,但该法的程序性极强,所考查的内容多属细节性规定,故复习时应注意识记的精确性。

一、重点法条

第4条

意思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有错必纠原则、便民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这里解释一下最后一个原则。

诉讼终局原则,又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

的决定,复议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

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终审判决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存在着例外,见下条分解。

二、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0条。

意思分解:本条处于行政复议法之枢纽位置,定要深入理解。

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的活动,即行政复议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从根本上说,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行政复议的首要宗旨,应该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复议机关作为独立于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以准司法程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即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争议,既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了。

第5条概括规定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

程序上的衔接。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二者衔接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选择型。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台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以提起行

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包括列入律考范围的法律、法规大多是这样规定的,这种模式坚持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

第二,选择兼终局型,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即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与《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即是如此规定的,该模式部分构成了司法最终裁决的例外。

第三,必经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又称复议先行(前置)。公民、法院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行政复议,再行起诉,未经复议不得起诉,如《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本法第30条第一款

政确权”,第(六)项“农业承包合同案”等情形。

2.第8条排除了3种行政复议情形,亦不同地行政诉讼第12条之规定。这3种情形是:(1)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行政监察法》第18条,属行政监察申诉对象)。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环保管理行政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作

出的处理决定,若不服该决定可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3)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作为行政复议对象,但有例外,详见下面第7条的分解。

3.第7条规定了可以对一部分抽象行政行

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条包含三层意思:

(1)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7条第1款所列的三项抽象行政行为都是非立法性规范

性文件。

(2)相对人对以上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具体事物的结果,而抽象行政行为尚未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时,则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3)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采用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方式。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在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前,不能对其申请复议,所以申请人必须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中一并提起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复议机关对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在处理期间,复议机关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待有权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完毕,再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第26条)。

四、重点法条

第9条

意思分解:

1.依第9条,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至少是60日。《行政复议法》颁行之前,我国的许多立法包括列入律考范围内的许多经济法,商事法都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为15日。《行政复议法》生效以后,这些关于“15日”的规定一律失去了效力。

2.注意60日的起算点。

五、重点法条

第10条

意思分解:有关行政复议参加人的规定,是律考重点,应予准确把握。

1.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人,据此,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申请

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可能是以下几种情况之一:①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②具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另一方权利人。如甲殴打乙,甲作为致害人受到处罚,若乙认为行政要关所作了解情况行政罚偏袒了甲,乙即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③行政机关所裁决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称为行政裁决,如土地确权裁决等。对于行政裁决,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作为申请人。

2.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与代理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

(2)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承受者可以申请复议;

(3)作为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复议。

3.复议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其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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