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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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

(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

目录

1 总则

2 检查和观测

2.1 一般规定

2.2 检查分类

2.3 检查内容和项目

2.4 观测

2.5 检查报告

3 维修养护

3.1 一般规定

3.2 土方养护

3.3 堤顶维修养护

3.4 堤坡维修养护

3.5 附属设施维修养护

附录A 堤防(水闸)工程检查记录表

堤防工程定期、特别检查记录表(表一)

堤防水闸定期、特别检查记录表(表二)

堤防(水闸)工程检查记录表(表三)

堤防(水闸)工程检查汇总表(表四)

附录B 堤防(水闸)工程观测记录表

堤防(水闸)工程沉降量观测记录表(表一)水位观测记录表(表二)

堤防裂缝观测记录表(表三)

附录C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报表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期报表(一)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记录表(二)

1 总则

1.0.1 为加强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的技术管理工作,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堤防工程安全,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标准(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 本技术规定的堤防工程是指沿江、河、湖泊、蓄滞洪区边缘修建的防洪工程及其配套建筑物,包括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0.3 堤防工程的维修养护是对工程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维修养护不包括工程大修和抢修。

日常维修养护是对工程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和损坏,保持工程的完整、整洁和正常运行。

岁修是每年(或周期性)进行的、对日常养护所不能解决的工程损坏的修复。

1.0.4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一~四级堤防工程,五级及以下堤防工程可参考本规定执行。

1.0.5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由专职的管理机构负责;保护特定目标的专用堤防由专用单位负责。

1.0.6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除符合本技术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检查和观测

2.1 一般规定

2.1.1 堤防工程检查包括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外部检查可通过目视、耳听、手摸等和必要的工具及仪器进行;内部检查视需要可采用探测技术和设备进行,必要时在保证工程安全前提下可开挖检查。

2.1.2 堤防工程的检查应按检查内容逐项进行,对工程的缺陷和损坏做好记录,对异常损坏部位应有详细记录和说明,必要时进行图像记录。

2.1.3 检查结果和处理措施,均应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名,经审核后,归档保存。堤防与沿堤水闸检查记录表表式参见附录A表(一)至表(四)。

2.1.4 堤防工程观测应定期进行,观测资料应保持完整性和延续性,并及时整理归档。

2.2 检查分类

2.2.1 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

2.2.2 日常检查:非汛期每周不少于1次,汛期应增加检查次数。

2.2.3 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中、汛后分别进行定期的全面检查。

2.2.4 特别检查:遇暴雨洪水、河道高(超警戒)水位等灾害性天气或突发性事件,均应及时进行特别检查。

2.2.5 专项检查:根据管理需要和堤防工况变化情况也可提出专项检查。

2.3 检查内容和项目

2.3.1 检查内容:堤防工程是否完好整洁,有无危及堤防安全的行为等。

2.3.2 检查项目:堤防(包括堤身、堤顶道路、防浪墙、护坡、堤脚、护堤地、防护林等)检查、堤岸防护工程(包括护坡、护脚等)检查、交叉建筑物(包括穿堤涵洞、泵站和跨河桥梁、管道)检查、排水设施(包括排水沟、渠、涵管)检查、管理附属设施(包括监控、监测和安全防护设施、防汛道路、里程碑、界墙[桩]及宣传标志牌等)检查、管理和保护范围检查等。

2.3.3 堤防检查包括:

(1)堤身外观是否整洁,有无杂物垃圾堆放,护坡草皮等是否整齐、生长良好;

(2)堤身有无冲沟、塌陷、裂缝、洞穴、渗漏和滑坡等现象。发现堤身漏水、湿坡、管涌、跌窝等现象必须分析原因;

(3)堤身有无明显沉降变形,堤顶是否积水;

(4)防浪墙结构是否完好;

(5)堤顶面、临水侧护坡面、背水侧护坡面、戗台面护面结构有无破损,砌体有无松动、缺失、塌陷等;

(6)消浪平台等防冲设施是否完好;

(7)堤脚等结构是否完好,基础有无淘刷下沉;

(8)护堤地高程和宽度是否满足要求,有无被侵占、浸水、破坏现象,边埂有否损坏;

(9)堤身与涉堤交叉建筑物结合部位是否完好;

(10)堤防防护林生长是否良好。

2.3.4 堤岸防护工程检查包括:

(1)护岸工程(包括坡式护岸、坝式护岸、墙式护岸与其他型式护岸工程)混凝土、块石砌体、浆(灌)砌石等结构外观是否完整,有无裂缝、松动、破损、缺失、坍塌等现象;

(2)护岸工程下部护脚、墙基(抛石、石笼、沉排、土工织物枕、模袋混凝土块体、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块体等)有无塌陷、裂缝、洞穴、淘刷等现象;

(3)墙式护岸墙体的排水孔有无杂物阻塞现象,排水是否有效;

(4)堤岸生物防护的灌木、草皮有无缺失、生长是否良好。

2.3.5 交叉建筑物检查包括:

(1)水闸、泵站的墩墙(含边墩)、岸翼墙、胸墙、底板(含溢流面)、涵洞(管)等混凝土有无裂缝、渗漏、损坏等;浆(灌)砌石(条料石、块石、混凝土预制块等)有无变形、松动、破损、勾缝脱落等;

(2)水闸、泵站基础有无挤压、错动、松动和鼓出等;

(3)水闸、泵站防渗工程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渗漏水现象;

(4)水闸护坦和消力池等消能防冲设施有无裂缝、塌陷、损坏等;

(5)闸门和启闭机房结构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开裂,漏水是否严重,启闭是否自如;

(6)水闸、泵站等与堤身结合部位是否完好,有无出现裂缝、渗漏及不均匀沉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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