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消息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07号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收费标准1.幼儿园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收费标准应根据幼儿园办学特点、质量标准、教育资源、师资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经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幼儿园应根据家长的收入水平、经济状况等因素,适当提供资助或减免费用的政策,确保贫困家庭儿童能够享受教育服务。
二、收费方式1.幼儿园可采取包干制收费方式,即按学期或学年一次性收取,并提供相应的学期或学年服务。
2.幼儿园也可采取按月收费方式,根据每月提供的教育服务的具体情况收取相应费用。
3.幼儿园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如现金、网上支付、转账等,方便家长支付学费。
三、收费项目1.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应明确具体,并在收费合同中详细列明,以保证收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收费项目可以包括教材费、课程费、餐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费用。
3.幼儿园不得收取不合理的杂费或变相收费,严禁强制收取捐款、礼金等费用。
四、收费时间1.幼儿园在每学期或每月开始前应提前通知家长收费事项和时间,并确保给予家长足够的缴费时间。
2.幼儿园应设立收费窗口或综合服务中心,方便家长缴费,并提供发票或收据作为缴费凭证。
五、费用退还1.如幼儿园因教学活动调整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教育服务,应及时退还相应费用。
2.家长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费的,幼儿园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规定,按照一定政策和程序进行退费。
3.如幼儿园存在退费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确保家长的合法权益。
六、收费公示1.幼儿园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时间等相关收费信息,保证家长对收费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七、收费管理1.幼儿园应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部门或负责人,负责收费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2.收费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和使用收费资金,并及时做好财务报备工作。
3.幼儿园应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保证收费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幼儿园是孩子们的第一所学校,是他们走向成长道路的起点。
为了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营,提高教学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收费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落实好收费管理制度,才能确保幼儿园的长期发展和孩子们的身心健康。
一、收费项目1.1 学费:学费是家长每个月需要交纳的费用,用于支付教师的工资、教学设备的购买和维护等费用。
学费的标准应当根据幼儿园的教学质量、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
1.2 杂费:杂费是指课外活动费、午餐费、校服费等其他费用。
家长需根据幼儿园的规定按时交纳相应的杂费。
1.3 保险费:幼儿园应当为每位在园幼儿购买保险,以确保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出现意外伤害时能够及时得到相应的赔偿。
1.4 其他费用:如幼儿园举办活动时需要缴纳的费用等。
二、收费方式2.1 月结费:家长需要在每个月的固定日期前缴纳当月的学费和杂费。
2.2 季度结费:根据实际情况,幼儿园可以选择季度结费的方式,家长需在每个季度的固定日期前一次性缴纳相应的费用。
2.3 年结费:有些家长可能希望一次性缴纳一整年的费用,幼儿园应当提供这种选择,方便家长。
2.4 线上缴费:幼儿园可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提供线上缴费的服务,方便家长快捷地进行缴费。
三、收费标准3.1 学费和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在幼儿园的收费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3.2 幼儿园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设定学费的上限和下限,确保费用合理。
3.3 对于困难家庭,幼儿园可以提供一定的资助政策,减免或免除部分费用。
3.4 幼儿园应当公开收费标准,接受家长的监督和检查,做到公平公正。
四、收费管理4.1 幼儿园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缴费时间。
4.2 幼儿园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负责收费管理工作,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4.3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收支管理,确保收入合法、支出合理。
4.4 幼儿园应当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费用的透明和合法。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九月一日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保障培训单位和参训人员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各类培训班、辅导班、进修班和继续教育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以下简称“培训收费”)。
第三条举办培训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培训依据。
其中强制培训的,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二)有相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三)有相适应的培训管理能力和师资力量;(四)有完整的培训计划,包括明确的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人数等;(五)有培训经费收支概算。
第四条培训收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系统、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人员开展的培训,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费、资料费。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核定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核定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11.04•【字号】皖价费[2008]203号•【施行日期】200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核定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203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局: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2007〕23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
核定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000元,最低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元。
二、各市在省定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对公办幼儿园评定的等级标准,在成本调查基础上,适当拉开收费差距,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公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
同时要严格审批程序,严禁相互攀比。
三、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皖价费〔2007〕232号文件规定,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管理,严禁幼儿园擅自立项收费,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任何费用;落实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和收费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保育教育费退费和伙食费结算的有关规定。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对幼儿园擅自立项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提高标准收费以及在正常开园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精选6篇)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教育收费、退费透明度。
本文是小编整理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1为维护本园及入园幼儿的合法权益,保障幼儿园正常的保育教育秩序,依据《北京市幼儿园管理规定》,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收费制度1、收费项目:入园幼儿按月收取保教费及伙食费,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的原则收取。
2、收费标准:保教费、伙食费按月收取,保教费每人每月430元,伙食费每人每月170元。
3、收费时间:每月10日至15日收取下月的保教费及伙食费。
4、幼儿因特殊原因长期不能来园者,家长应及时到园长办公室办理退园手续。
二、退费制度1、幼儿因自身原因不能来园者,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
当月全部缺勤时,退还当月全部保教费,只收200元学位费。
2、幼儿连续缺勤5天以上(不含节假日)应退伙食费,伙食费按连续缺勤天数计算,每天8元(如继续在本园上学的可在下月顺延),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不与退费。
3、星期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不退费。
4、代办服务性收费按实际发生予以结算,如有余额予以退还。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2一、收费管理基本原则为进一步规范收费操作流程,确保合理、合法、合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小精灵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
二、收费项目包括规定性收费以及选择性收费项目。
三、具体操作流程1、按物价局以及教育局对本园收费项目的核定标准,向家长收取规定的费用。
不以各种名义擅自提高和乱收费。
2、收费必须出具足额票据。
3、严禁幼儿园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4、设立收费公示栏,达到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
5、认真做好每月幼儿伙食费的结清和退费工作,每月收费前必须向家长公布伙食收支帐目。
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篇3为了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监督力度,我校幼儿园全面实行收费退费公示制度。
一、收费须知1、幼儿每生每学期收取管理费、保育费、代办费、杂费450元,教材费50元,共计500元。
安徽省示范幼儿园和一类幼儿园评估细则
任一学期原始记录不全扣3分;无原始记录扣5分
查阅资料、实地考查
C34、尊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有个别教育计划、实施过程原始记录和分析等相关资料。
3
任一学期无资料扣3分
查阅资料
C35、积极接收残疾儿童入园,进行一体化教育,结合实际制订有效可行的个别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
有残疾儿童无个别教育计划扣1分;无残疾儿童无个别教育计划扣2分
查阅资料
C32、园长深入班级检查保教工作,及时指导帮助教师改进工作,有原始记录(园长、业务园长每学期下班看活动时间分别不少于15个半天和30个半天);业务园长定期查阅教师备课笔记和教育笔记,有原始记录。
10
任一学期下班不达标扣5分,无原始检查记录扣5分
查阅资料、询问教师
C33、合理安排并充分使用公共活动场地及专用活动室,有原始记录。
查阅资料
C30、幼儿一日活动安排科学、合理,并严格执行:做到动静交替,户内外交替,集体活动、小组活动、个别活动和自由活动交替;两餐之间不少于3个半小时,餐点之间不少于1个半小时;餐点与体育活动之间的时间间隔合理;正常情况下,全日制幼儿园幼儿一日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少于3小时,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
20
有违规现象之一扣20分;2009年9月1日后,有违规现象之一,一票否决
C5、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履行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等审批手续;不进行蒙氏、珠心算、分享阅读、外语等教学、办班、实验、教研等活动;不进行其他引进教材、推销玩教具、缴加盟费、课题费等的各类办班等活动;不进行与《纲要》精神不一致的其他教育内容、思想等的教学、办班、实验、教研等活动。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
管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2
【摘要】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
【总页数】3页(P38-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19.2
【相关文献】
1.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政府纠风办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新闻出版局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J], ;;;;;;;;
2.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政府纠风办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5.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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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全文)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三部委于2011年12月31日发布通知,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执行。
该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全文如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独立园、附属园、幼教点(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资金保障水平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限额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省定收费标准限额内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提请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等。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30•【字号】皖教基〔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的通知皖教基〔2024〕9号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省教育厅对《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以下简称《办学行为规范》),现予印发。
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办学行为》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形成工作合力。
要督促中小学幼儿园严格落实规范办学主体责任,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从严管理、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学校管理能力和教书育人水平。
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日常监管,将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情况作为教育督导重要内容,确保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责任到单位、落实到人。
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办学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要注重加强规范办学行为的政策宣讲和引导,将《办学行为规范》纳入政策宣讲内容,传达至各中小学幼儿园和教师。
要宣传展示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教育厅2024年6月30日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规范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坚持“五育”并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规范招生行为2.规范学前教育招生。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是由中国教育部门或地方政府为规范幼儿园收费,保障幼儿教育公平、合理地进行,而特别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对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程序等方面进行明确,以避免出现乱收费现象,确保家长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营。
具体的暂行办法可能会因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体原则和目标是一致的。
以下是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常内容和原则:
1.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示:幼儿园需要将收费项目、标准及其变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收费的透明性。
2. 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和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3. 严格审批制度: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通常需要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收费或调整收费标准。
4. 明确收费项目:明确规定幼儿园可以收取的费用项目,如学费、伙食费、杂费等,并对每个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明确,禁止收取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费用。
5. 规范收费程序:规定幼儿园在收费时应当出具正规的收费凭证,保障家长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6. 加强监管和投诉机制:建立健全幼儿园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机制,对违规收费的幼儿园进行处罚,保护家长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7. 财务管理和使用透明:要求幼儿园对收取的费用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和使用,确保费用的使用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8-02-27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教基〔2006〕3号(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物价局:为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物价局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2020年安徽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文档
2020安徽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文档Document Writing安徽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了安徽省最新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办法。
20xx年最新安徽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最新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最新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维护幼儿园家长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
以下是最新的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述。
一、收费标准
1.幼儿园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
2.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包括学费、教材费、杂费等,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附加收费项目。
3.收费标准应当经过幼儿园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向家长公示。
二、收费透明
1.幼儿园应当向家长提供明细的收费项目清单和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2.家长有权了解收费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有权要求幼儿园提供相应的收费证明和票据。
三、收费方式
1.收费方式应当便利、安全,不得存在强制性购买教材或其他物品的情况。
2.幼儿园可以提供多种收费方式,如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以满足家长的个性化需求。
四、减免政策
1.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幼儿园应当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减免措施,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减免政策应当公示,并向家长提供申请减免的渠道和程序。
五、收费监督
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收费合规合法。
2.家长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幼儿园的违规收费行为,并有权要求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以上是最新的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概述。
该办法的制定旨在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维护家长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该办法的实施能够为广大家长和幼儿园营造一个公平、透明的收费环境。
合肥2023年幼儿园学费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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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2023年幼儿园学费最新标准:
公办园:
1、财政全额供给公办幼儿园
省一类园(市特一类园)每生每学期2700元(每生每月540元);
市一类园每生每学期2450元(每生每月490元);
普通园每生每学期1900元(每生每月380元)。
2、财政差额供给公办幼儿园
省一类园(市特一类园)每生每学期3100元(每生每月620元);
市一类园每生每学期2800元(每生每月560元);
普通园每生每学期2200元(每生每月440元)。
3、自收自支公办幼儿园
省一类园(市特一类园)每生每学期3500元(每生每月700元);
市一类园每生每学期3100元(每生每月620元);
普通园每生每学期2450元(每生每月490元)。
普惠性民办园:
A类园每生每学期4000元(每生每月800元);
B类园每生每学期3500元(每生每月700元);
C类园每生每学期3000元(每生每月600元)。
提醒: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2023年秋季开学起,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按照最新要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提供开展延时和寒暑假托管服务以及开办托幼班的,结合各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和家长需求,经审批后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另外,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建账、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具体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收费项目
1. 学费:根据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合理制
定学费标准。
2. 杂费:包括教材费、活动费等,按学期或学年收取。
3. 餐费:根据幼儿的用餐情况,按月收取。
二、收费标准
1. 学费标准应公开透明,不得随意提高。
2. 杂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成本合理制定。
3. 餐费标准应根据食材成本和服务质量合理确定。
三、收费方式
1. 学费和杂费可采用学期初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的方式。
2. 餐费应按月收取,每月月初或月末结算。
四、收费管理
1. 幼儿园应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小组,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核、收费标
准的制定和收费方式的确定。
2. 收费管理小组应定期向家长公布收费明细,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3. 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未经批准的费用。
五、退费规定
1. 幼儿因故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退还学费。
2. 杂费和餐费原则上不予退还,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幼儿园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家长对收费有异议的,可向幼儿园收费管理小组提出,幼儿园应给予及时回应和妥善处理。
七、监督机制
1.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幼儿园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家长和社会的意见和建议。
八、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幼儿园负责解释。
2.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
二、收费项目与标准(一)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2、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3、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校车接送费等。
4、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等。
(二)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收费管理与监督(一)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和园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二)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票据。
(三)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四)幼儿园应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收费资金全部用于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和改善办园条件。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消息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消息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4月19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以下为《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
欢迎阅读!20xx年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消息儿童也有权退还病假费用。
幼儿园教育和住宿费用不允许跨学期提前收取。
所有费用必须在公园的显著位置公示.昨天省物价局发布了刚刚发布的《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全省幼儿园收费进行了紧箍。
我还享受病假退款目前,我省规定,儿童入园后如因某种原因离开园内或转到园内,幼儿园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将提前收到的部分教育费、住宿费退还儿童家长。
但新的实施细则中增加了“病假”一词,也就是说如果孩子请病假,幼儿园会退还部分费用。
具体退款方式是按照半个月的标准计算退款。
每15天(含周六、周日)回(转)园或请病假,退还半个月的教育住宿费,不足15天的不予退还。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规定是30天,7月1日后改为15天,保障了孩子的权益。
据介绍,公园内实际时间的起点是开学日,终点是办理出园手续的当天。
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住宿费用可能不会跨学期提前收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除教学费、住宿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实施细则还要求幼儿园教育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提前收取。
民办幼儿园教育费和住宿费应保持稳定,备案后1年内不得变动。
此外,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宣传栏,公布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收费、代理收费收支、幼儿园性质、投诉电话等。
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农民工子女享受同样的政策省物价局要求,各地要按照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规定,为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包容性学前教育提供财政支持。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独立园、附属园、幼教点(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据幼儿园评定等级、资金保障水平适当拉开收费差距。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限额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省定收费标准限额内核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提请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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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消息
为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
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4
月19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安徽省幼
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下文是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最新全文,欢迎阅读!
幼儿因病休假也享受退费,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不得
跨学期预收,所有收费必须在园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昨天,省物价局发布了刚刚出炉的《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全省幼儿园收费戴上“紧箍”。
因病休假也享受退费
目前我省的规定是,幼儿入园后因故退园或转园的,幼
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而新的“实施细则”增加了因病休假这一条,也就是说如果幼儿因病休假了,幼儿园也要退还部分费用。
具体退费方法是,按半个月标准计算退费,退(转)园或因病休假天数每满15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还半个月保
教费、住宿费,不满15日的不计退费。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
表示,现在的规定是30天,“ 7 月1日后,改为15天,更
维护了幼儿的权益。
”
据介绍,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学日,截止点为办
理离园手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实施细则”明确,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实施细则”还要求,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
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应当保持稳定,报备后1年内不得变动。
此外,幼儿园应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将所有收
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收支情况,幼儿园性质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没有公示不得收费。
农民工子女享同等政策
省物价局要求,各地要按照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规定,资
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幼儿与同城幼儿享受同等政策。
”
据了解,该实施细则将从20xx年7月1日起执行,适
用于我省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独立园、附属园、幼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