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开题报告】
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开题报告
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开题报告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在行政执法中,规定了行政机关、行政人员和执法对象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并对没有履行其责任的人员进行相应的追责和问责的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建立在行政执法权力的基础上的,是保证行政执法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制度安排。
本文将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背景、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完善措施四个方面探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开题报告。
一、背景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可以避免行政机关的过度执法和行政执法的非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公正、透明、有序执行,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二、现状我国已经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法律制度体系,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职责和权利,明确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察和追责等机制。
同时,各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实施规定和制度,如《广东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行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工作规定》等。
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仍存在不足。
一方面,由于行政执法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存在执法不规范、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另一方面,部分行政机关、行政人员存在违法执法、故意逾越权限、滥用权力等问题。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制约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运行。
三、存在问题1.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法制化水平不高。
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导致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程度不高。
2. 纵向管理和横向监管机制不健全。
行政执法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监管机制,但是由于各级行政机关之间多层次的管理结构、多方面的职责分配等原因,导致纵向管理和横向监管机制效果不佳。
3.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程度不高。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保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行政机关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透明等问题。
我国行政执法公众监督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行政执法公众监督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政治制度变革,行政执法公众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成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手段。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公众监督机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公众参与度不高、监督渠道单一、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等,一些利益关系较为复杂的领域,如保障房、土地征收等的行政执法公众监督机制的建立尤为重要。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行政执法公众监督机制,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并提出改进的思路和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执法公众监督机制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研究内容1. 国内外有关行政执法公众监督机制的理论及现状分析。
2. 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公众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 探讨行政执法公众监督机制中公众参与度不高的原因和改进措施。
4. 分析行政执法公众监督机制中监督渠道单一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5. 探究如何优化行政执法公众监督的协同机制,提高监督的效果。
6. 以保障房、土地征收为例,探讨建立行政执法公众监督机制的问题和思路。
三、研究意义本研究可以为完善我国行政执法公众监督机制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思路,并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此外,建立健全的行政执法公众监督机制可以加强政府公信力,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预期结果1. 对行政执法公众监督机制的理论体系和现状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
2. 分析我国行政执法公众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讨改进措施和思路。
3. 以保障房、土地征收为例,探讨建立行政执法公众监督机制的问题和思路。
4. 提出优化行政执法公众监督的协同机制的建议,促进监督的有效性。
五、研究方法1. 文献资料法:对相关文献、书籍进行收集、分析和归纳。
2. 实地调研法:通过实地调研、访谈等方式了解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公众监督机制的具体问题和情况。
3. 经验案例法:以保障房、土地征收等为例,分析行政执法公众监督机制的实际问题和解决办法。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公民的权益和行政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然而,行政立法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性,因此需要进行监督,以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监督的必要性、行政立法监督的形式、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立法监督的必要性行政立法监督的必要性在于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维护公民的权益和行政管理的公正性。
首先,行政立法监督能够对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制约,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发生。
其次,行政立法监督还能够促进行政立法工作的透明和公正,加强社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和参与,提高法治水平和行政效能。
因此,行政立法监督不仅是一种法治要求,也是实现良好行政管理的需要。
二、行政立法监督的形式行政立法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司法监督等。
首先,内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自我监督,包括内部审查、内部评估等方式。
其次,外部监督是指行政立法活动受到社会各界和相关机构的监督,例如公众参与、专业机构评估等。
最后,司法监督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纠正,确保行政立法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三、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可以分为行政机关内部、社会各界和司法机关等。
首先,行政机关内部对自身立法行为进行监督,例如建立健全内部审查制度、设立专门的法规管理机构等。
其次,社会各界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监督,例如举办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等。
最后,司法机关通过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督和纠正,以保障行政立法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行政立法的监督对于保证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至关重要。
行政立法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司法监督等。
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内部、社会各界和司法机关等。
通过加强行政立法监督,我们能够维护公民的权益,促进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效能,进一步提升法治水平和社会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立法的监督是指对行政机关制定、实施和修改法律、法规等行政法规范的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以确保行政立法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内部监督,即由政府内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二是外部监督,即由公众、媒体、立法机构以及独立的监察机构等第三方来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比较这两种监督方式。
首先从监督的目的来看,内部监督主要是为了提高行政立法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政府的决策能够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期望。
内部监督机构通常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能够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而外部监督主要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权利,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外部监督机构通常能够代表公众的利益,通过听取民众的声音和意见,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和评价,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的权益。
再次从监督的方式来看,内部监督主要是通过内部机制和程序进行的,包括建立制度和规章制度、设置内部监察机构、实施执法与审计等。
内部监督机构可以对行政立法的过程、程序和结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而外部监督主要是通过公众的参与和监督、立法机构的审议和监察机构的调查等方式进行的。
外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立法进行审议、调查行政机关的行为等方式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外部监督机构还可以通过舆论监督、媒体监督、司法监督等方式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增加监督的广度和深度。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立法的监督一、引言行政立法作为国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行政立法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过度干预和滥用行为。
因此,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显得尤其重要。
本文将深入研究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和方法,为构建健全的行政立法监督体系提供参考。
二、行政立法监督的概念和意义1.行政立法监督的概念行政立法监督是指对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立法活动的监督,包括对行政机关立法目的、程序、内容等方面的监督。
2.行政立法监督的意义(1)维护法治原则:行政立法监督有助于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立法权力,并防止滥用行政权力。
(2)保障公众利益:行政立法监督能够保护公众利益,确保立法符合公众需求和期望。
(3)促进行政机关自律:行政立法监督有助于促使行政机关自觉遵守法律和规定,增强自身的法治意识。
三、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和方式1.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1)立法机关:通过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审议和监督,确保行政立法合法、合理。
(2)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政机关自上而下进行的行政立法监督,通过内部审查和评估,确保行政立法质量和效果。
(3)社会公众和民间组织:通过舆论监督、公众参预等方式,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确保行政立法符合民意和社会需求。
2.行政立法监督的方式(1)审议监督:立法机关通过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审议,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
(2)评估监督:行政机关自身进行行政立法的评估,对立法进行质量和效果评估。
(3)舆论监督:社会公众通过舆论、媒体等方式对行政立法过程进行监督。
四、行政立法监督的机制和操作步骤1.行政立法监督的机制(1)法律法规机制:制定行政立法监督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力。
(2)内部管理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审查和评估制度,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公众参预机制:建立公众参预行政立法的平台和渠道,增加社会公众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力度。
2.行政立法监督的操作步骤(1)立法目的和依据的明确:行政立法应明确立法目的和法律依据,防止滥用立法权。
我国行政立法体制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行政立法体制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我国行政立法体制问题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行政立法变得日益重要。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立法亟待完善。
我国行政立法体制存在问题,包括:不合理的立法程序、不协调的立法主体等。
因此,研究我国行政立法体制问题对于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和实现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我国行政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为制定更完善的行政立法体制提供借鉴意义。
研究内容:本研究将基于文献分析和实证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我国行政立法体制概述;2. 我国行政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分析;3. 我国行政立法体制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4. 我国行政立法体制改革对策和具体建议。
预期成果:本研究预期取得以下成果:1. 正确认识我国行政立法体制;2. 找出我国行政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3. 初步探讨我国行政立法体制存在问题的原因;4. 提出改革对策和具体建议。
研究方法: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行政立法体制问题进行系统性、综合性的研究。
研究计划:本研究预计用时一年左右,大致安排如下:1. 第一阶段:研究文献梳理和理论研究(2个月);2. 第二阶段:设计问卷和进行实证研究(3个月);3. 第三阶段:数据分析和撰写研究报告(4个月);4. 第四阶段:论文修改和答辩准备(3个月)。
参考文献:1. 胡洪林,《行政立法问题研究——以我国行政一次性规章为中心》,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2. 李沙琦,《行政立法的困境与出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3. 王文刚,《行政立法问题研究——以我国地方行政规章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16年;4. 戴芳芳,《中国行政立法体制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
我国行政效能监察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行政效能监察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选题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加速,政府行政效能的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行政效能监察的机制尚不完善,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监察范围不够全面,监察手段不够多样,监察效果不够明显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本研究的目的是探究我国行政效能监察机制的现状、问题及发展方向,提出一些有效的建议,帮助促进我国行政效能监察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主要分为以下方面:1. 研究我国行政效能监察机制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包括监察机制的设立、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等。
2. 分析我国行政效能监察机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揭示其影响行政效能的根本原因。
3. 探讨我国行政效能监察机制的发展趋势与改进方向。
4. 提出在有效监察行政效能的基础上,增强权能约束,防止滥用权限导致行政失范的建议。
在研究方法方面,除了文献调研、统计学分析等传统研究方法以外,本研究还将运用案例研究等实证分析方法,以深入探讨我国行政效能监察机制的问题。
三、预期研究成果通过本研究,我们希望能够得出以下成果:1. 描绘我国行政效能监察机制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2. 分析我国行政效能监察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3. 探索防止滥用权限导致行政失范的监察体制建立的方向及措施。
4. 提供一定政策参考意义,对于优化我国行政效能监察机制,维护行政正义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四、研究人员与预算本研究计划由3名研究人员完成,需要的经费为20万元,包括研究材料获取、实地考察费用及研究人员的薪资和津贴等费用。
五、研究进度此项研究计划为期一年,预计时间为2022年1月到2022年12月。
具体进度如下:第一阶段(2022年1月至3月):调研背景资料和相关文献资料;制定详细的研究方案。
第二阶段(2022年4月至6月):对我国行政效能监察机制的历史发展和现状进行研究,分析现有监察机制的问题和瓶颈,并选取相关案例进行深度分析。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论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专业班级:法学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争论焦点)(一)写作目的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深入,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行政立法监督机制不断完善,与行政法规形成相互配合牵制的体系。
但不可否认的是,行政立法仍存在许多问题,如行政立法权力的任意行使,侵犯公民权利与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完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更好地实现权力机构的监督,落实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和听证制度,从而规范行政立法权力的运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行政法理论和实践问题。
基于上述行政立法存在的缺陷,本人通过阅读大量资料,对其进行分析,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不断完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
(二)有关概念1、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这样的定义框下了行政立法的主体和对象,即行政立法主体必须是宪法或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而不是单位个人,前提必须是法律授权;其对象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即除此之外,不能创制其他规定。
2、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行政立法监督机制是指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与之抗衡的监督机制。
行政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其本身具有强制性,是一种国家武装力量直接予以保护的权力,所以公权力没有监督就会滥用,因此,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必须是多方位的。
(三)综述范围及争论焦点我通过阅读大量与我研究的课题有关的资料,发现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存在很多不足,我选其中三个进行研究,具体如下:1、权力机关的监督的缺陷在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的监督,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地方各级人大极其常委会的监督。
其法律依据主要有:我国《立法法》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地方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研究
地方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研究一、地方行政立法监督存在的问题虽然地方行政立法十分必要,可是多年来我国都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地方立法监督机制,现行的机制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监督三个部分。
权力机关是我国的护法机关,权力机关对于地方行政立法主要通过备案审查来进行监督。
行政机关监督是由科层制的官僚制度结构决定的,主要通过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来实现,同时地方行政立法也可以通过自我监督来修改或撤销不合理的行政规章。
司法监督则是基于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的行政诉讼规则,由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行政案件时寻找可适用的行政规章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但是司法机关并没有权力撤销或宣布该规章无效,仅可向有关地方行政规章的立法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并且司法建议的提出也不是必需的。
基于现有体制,我国的地方行政立法监督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监督客体存量大,难于清理。
前文已述,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其中行政立法的数量远大于权力机关立法的数量,而地方行政立法的数量又超过中Y行政立法,并且其中鱼龙混杂,善法与恶法长期并存。
对这部分存量行政立法的清理是一个相当繁重的任务,无论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自身还是司法机关都没有精力在做好自己工作的前提下对这部分行政规章进行审查。
第二,监督动力不足。
如前所述,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自身工作繁重,对于地方行政规章的监督难以主动进行。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地方规章犹是由于工作关系,而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则往往是在出现严重问题时才会对不合理的行政规章进行监督和补救,在此之前往往已经造成了难以引起足够重视的实际损失。
第三,监督路径选择单一、陈旧。
由于地方行政立法的备案审查是由同级地方人大负责,在实际中地方人大往往也向地方利益妥协,导致许多地方保护性质的规章出台。
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则较多地集中在具体行政行为领域,并且也多数出于出现问题后的被动监督,对于地方行政立法这一类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较少。
论行政执法监督的开题报告
论行政执法监督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但由于执法部门权力的特殊性质,如果没有监督机制的约束和监督体系的完善,就很容易产生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的现象,直接影响到行政公正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构建一套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体系,成为加强政府监管、提高执法公正性和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必要举措。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制度设计、运行机制和实践经验,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优化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建议,为构建更加公正、透明、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管机制提供思路和支持。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1.行政执法监督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主要探讨行政执法监督的概念、性质、目的和原则,以及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构建和运行机制的设计。
2.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主要分析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组成、特点和不足之处,深入剖析执法监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从执法监督的权力、制度、法律、法规等多维度角度进行分析。
3.优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建议结合现有研究成果和制度实践,在前两个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优化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的建议和具体做法,包括加强执法监督机构建设、完善执法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推进执法公开和社会参与以及加强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等。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和案例分析法进行研究,首先梳理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理论、政策和法规,然后针对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思考,最后结合理论和实践提出相关建议。
四、预期效果本文力图全面深入地探讨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问题和优化建议,为构建更加公正、透明、健康的执法监管机制提供思路和支持。
从理念、制度、实践等维度出发,对行政执法监督进行全方位分析和研究,提高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认知和信任度,增强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的公信力和执法能力,建立起更加完善、规范和可靠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立法的制定越来越受到关注。
作为一种重要的立法方式,行政立法在规范经济社会生活、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确保行政立法的权威性、透明性和公正性,听证制度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听证制度作为一种程序安排,可以促进了立法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和效果。
鉴于此,对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二、选题意义1.投资环境优化。
听证制度可以使行政立法更加透明和公正,提升投资者对政府的信任度和对我国对外开放的认可度,对于改善我国投资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2.保障人民权益。
听证制度可以提高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意愿和能力,使行政立法更加符合人民意愿和需要,更加合理、有效地保护人民权益。
3.提高法制建设水平。
听证制度是现代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通过研究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可以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经验。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1.研究内容(1)听证制度的概念、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
(2)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历史演变和现状分析。
(3)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国际比较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经验。
(5)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建议。
2.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阅读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查阅文献和法律法规,了解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定义、构成和原则、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历史演变及现状等;同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立法听证制度提出建议。
四、预期成果及可行性分析1.研究成果本研究将对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可望有助于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
2.可行性分析本研究有较好的可行性,研究内容属于现实需求,研究方法成熟可行,可以通过文献阅读和实例分析等方式进行研究,同时也可以通过调研、访谈等方式进行数据收集和案例分析。
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政府公开透明、民主参与、法治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
其中,听证作为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的重要方式之一,受到了广泛关注。
我国《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制定或者修改规章,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听取意见、建议,听证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还存在不足,如听证程序不规范、对象选择不全面、效果不显著等问题,导致听证制度的实效性和公正性不足。
因此,探究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其未来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旨在通过文献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深入挖掘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运行机制、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具体内容如下:1.探究行政立法听证的定义、类型及其法律基础2.分析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例如听证程序不规范、效果不明显等3.借鉴国外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成功经验,提出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方案4.结合具体案例,探讨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实践效果和未来发展方向三、预期结果和贡献通过本文研究,我们预期能够深入探究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实践效果和存在问题,借鉴国外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成功经验,提出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方案,为我国行政立法音证制度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借鉴。
四、论文框架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2 研究内容和方法1.3 预期结果和贡献第二章: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概述2.1 行政立法和听证的关系2.2 行政立法听证的定义、类型及其法律基础2.3 行政立法听证的运行机制第三章: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现状和问题3.1 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现状3.2 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国外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成功经验4.1 美国、日本等国家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成功经验4.2 国外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借鉴意义第五章: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方案5.1 完善听证程序5.2 扩大听证对象5.3 加强听证效果的评估和监督第六章: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实践效果和未来发展方向6.1 案例分析6.2 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第七章:结论7.1 研究结论7.2 参考文献。
完善我国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完善我国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加强行政伦理监督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举措。
行政伦理监督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准则和规范,着重强调行政机关职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廉洁性。
目前,我国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相对薄弱,监督力度不够、效果不佳。
为此,我们有必要开展一项研究,探讨完善我国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措施。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 分析我国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探讨国内外行政伦理监督的实践经验和对我国的启示;- 提出完善我国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三、研究内容1. 我国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和实践等层面分析我国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包括:- 监督机构不完善;- 监督手段不充分;- 行政伦理规范明确度不高。
2. 国内外行政伦理监督的实践经验和对我国的启示通过比较国内外行政伦理监督的实践经验,阐述行政伦理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探讨国际上行政伦理监督的现状、机制和运作模式,总结国际上先进的行政伦理监督模式和对我国的启示。
3. 完善我国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对策和建议通过分析现状和他国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对策和建议,包括:- 完善行政伦理监督法律制度建设;- 加强监督机构的建设;- 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力度;- 提高行政机关伦理素养。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以下研究方法:1. 文献资料法:综合各类文献资料,整理国内外行政伦理监督的概念、原则、机制等方面的知识。
2. 调查法:采用问卷调研和专家访谈的方式,了解行政机关职工对行政伦理监督的认知、实践和建议,从实践中探讨行政伦理监督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3. 比较研究法:通过比较国际先进经验和中国现状,评估中外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特点及优缺点,并在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行政伦理监督的对策和建议。
五、预期成果本研究预期取得以下成果:- 基于现状和问题,分析我国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探讨国内外行政伦理监督的实践经验和对我国的启示;- 提出完善我国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为我国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意见。
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2016-2017-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论文论对行政立法监督的研究学号:5301115027专业:法学:韦雅云2016年11月论对行政立法监督的研究韦雅云,5301115027,法学151班摘要:为了加深对行政行为的理论学习,同时引发更多人对行政立法的关注,本文主要通过解析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容和意义,并提出完善方式,让行政立法的监督制度在社会中充分发挥作用,健全法治社会。
关键词: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监督1 行政立法的概念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首先必须明确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随着国家职能的剧变,行政权不断扩而产生的。
出于政府管理社会的需要,行政机关通过授权或其他方式,从权力机关获得了制定具有强制效力的规性文件的权利。
这成为行政立法的最初形式。
然而最初的权利分立中,只有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没有行政立法这一概念。
经过一、二百年的发展,行政立法仍然不是一个法条中明确中的专门术语,而仅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
在行政法学围中,行政立法是指享有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权力的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规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机关指定规性文件的活动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拥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制定规性文件的活动即行政立法活动;另一类是没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规性文件的活动即其他抽象行政行为,这种抽象行为不属于行政立法。
2 对行政立法监督的意义2.1防止行政机关越权立法和监督用立法权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是受权机关,本身并没有固定的立法权,故所有行政立法都应该是授权立法、其立法主体只能是我国宪法、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主体,其立法权限不能超越授权机关所授予的权限,其所立法之围不能超越授权机在所授予之围,否则便属于越权立法和滥用立法权。
在我国,具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个别性、特别性、不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行政立法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命令等法规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对于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力行使,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但由于行政机关在立法过程中的权力相对集中,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行政不当,因此有必要建立行政立法监督制度,规范行政立法活动,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如监督主体不够多元化、立法质量难以保证、立法效力难以落实等。
为此,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现有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为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提供参考。
二、研究内容1. 行政立法的概念和特点2. 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分析3. 国外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经验借鉴4. 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建议与措施。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专家访谈法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收集相关资料和实地调研,深入了解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现状、发掘问题反映的根源,并与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深入交流,提出相关建议。
四、预期成果与创新点1. 通过对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分析,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2. 借鉴国外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经验,为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改革提供借鉴;3. 提出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建议与措施,为加强行政权力监督和提高行政立法质量提供参考。
本研究的创新点在于,通过总结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深入分析我国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存在问题,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在实践中探索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之路。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具有一般性规范性效力的规章、办法、规定等行政法规的过程。
作为行政权力的一部分,行政立法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行政立法权的行使可能存在滥用、违法等问题,因此需要进行监督,以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从法定程序、合宪性审查、社会监督等方面探讨行政立法的监督。
一、法定程序的监督法定程序是行政立法的一个基本要求,包括立法事项的确定、征求意见、公示公告等环节。
监督行政立法的一种方式是对立法程序的监督,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对于一些重大立法事项,可以通过设立立法听证会、征求专家意见、开展公众参与等方式,增加立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监察机关和人大代表也可以对行政立法程序进行监督,通过调查核实、提出合规意见等方式,保障行政立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宪性审查的监督行政立法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底线。
为了保证行政立法的合宪性,一些国家在实施中设立了行政立法审查机构。
这些机构对行政立法进行宪法合宪性审查,确保行政立法不与宪法相抵触。
同时,司法机构也扮演着监督的角色,通过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判定行政立法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保障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三、社会监督的机制除了法定程序和合宪性审查之外,社会监督是对行政立法最直接、最广泛的监督方式之一。
社会监督可以通过舆论监督、专家评议、公众参与等多种方式展开。
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舆论的引导和监督,可以揭露行政立法中的弊端和问题,推动行政机关完善相关的法规。
专家评议则是对行政立法的专门评估,借助专家的知识和专业的意见,提供行政立法的改进方向和建议。
公众参与是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等方式,让公众参与到行政立法的过程中,提供意见和建议,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监督机制的完善为了更好地监督行政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论行政立法的人大监督机制
论行政立法的人大监督机制□徐信贵,高长思(重庆大学,四川重庆400045)摘要:目前在我国,行政立法活动存在一些程序问题,致使行政立法的部门利益倾向严重。
因此,必须加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确保行政立法的民主性与法的本质要求。
关键词:行政立法;民主;监督中图分类号:D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09)03-0032-03收稿日期:2008-12-12作者简介:徐信贵(1982—),男,江西广丰人,重庆大学法学院、台湾元智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法理学;高长思(1984—)女,四川绵阳人,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府法治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系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法民主:民主执政之基础”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05-FXO4。
一、行政立法之考述(一)行政立法之意涵在当代,“行政国家”的理念无论在奉行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还是在行政强权的东方国家都得到了普遍的认可,行政机关制定的管理社会的规则数量远远超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行政立法”一词应运而生。
在美国,行政立法通常称为“rulemaking”,通常翻译为规章制定。
在我国,行政立法是抽象行政行为中的一部分。
虽然“行政立法”一词产生已久,但关于行政立法的定义,有不同的学说。
有的学者依法律规范的性质将行政立法界定为:凡是制定行政法规范的行为,不论制定的主体的性质如何,都属于行政立法。
[1](p298)有的学者从主体的角度出发,认为: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p163)还有学者认为,只有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范的活动才是行政立法。
[3](p123)另有学者认为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有时以法条的形式来设置某种规定。
[4](p67)行政立法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本文认为,行政立法从广义上说,是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规则的行为。
(二)行政立法的形式如今行政立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但各国关于行政立法的形式不尽相同。
浅析行政立法监督
浅析行政立法监督对于行政立法的概念,学界存有不同的见解,有的认为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方而普遍性规范的行为都称之为“行政立法”;有的认为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本文行政立法采用第二种含义,即行政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由于行政立法是对传统的权力分立理论精神的巨大冲击,所以,自其诞生以来就一直是各国理论界、司法界关注的焦点。
而对于产生于实践需要而又成为政府有效管理重要形式的行政立法,人们对之不是指责和非难,而是努力寻找积极有效的手段予以控制与监督。
行政立法程序就是对行政立法有效监督的最为重要的方式。
我国没有先行的行政程序法,因而对于行政立法程序并未有严格的规定。
在2 0 0 0年3月1 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远远达不到行政立法监督的目的。
结合行政立法程序的相关规定,要做好我国行政立法的监督工作,需要注意和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区分不同的行政立法内容或行政立法机关的级别,对应结合不同的程序要求。
在美国,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可分为非正式程序和正式程序两种。
正式程序的要求比较严格,一般有公告、当事人陈述意见、提出证据、相互辩论、作出听证记录、公布等程序环节,而非正式程序的要求比较简单,由三个环节构成,即:通告、评论、公布。
我国也可有类似规定。
在我国,一方面,随着行政管理领域的迅速扩大和日益专业化,为了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没有必要针对所有的行政立法都规定严格的程序;另一方面,由于行政立法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特别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直接影响公共权力的行使和各方面的利益,需要有较严格的程序规定,因而,区分不同的行政立法内容和行政机关等级,规定相应不同的程序是行政立法监督必须要做的工作。
第二,准确理解主要程序内容的含义,提高对行政立法程序的认识,从而加深理解从程序上监督行政立法的意义。
当代中国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
当代中国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研究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一、研究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行政伦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建设任务,切实加强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建设是有效落实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对于增强政府公信力、促进政府服务、维护权益平等、培养良好的公民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然而,当前由于一些规范失范的情况仍存在,肆无忌惮地违反行政伦理,对应的行政机关的监管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督的效果不佳,缺少宏观、系统化和全方位的监督能力和能力提升。
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健全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势在必行。
本文将阐述当前中国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馏料,默认探究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在诚实守信、公正廉洁等方面的监管机制架构和政策措施,为今后建设健全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提供参考。
二、研究目标和主要内容本研究的目标是通过对行政伦理监管机制的分析,探究如何建立健全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
本研究将对以下几个主要内容展开阐述:1. 当前中国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分析。
2. 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探究。
3. 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评价标准及评价模型。
4. 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实施方式和易介入性评估。
5. 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运作流程和建设框架。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问卷调查法和案例研究法。
1. 文献分析法,主要针对中国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相关的研究文献,通过查阅资料,对当代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变革和发展,以及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深入探究和比较分析。
2. 问卷调查法,主要针对政府相关人士,进行问卷调查,了解行政伦理监督机制建设的实际情况、问题和建议。
3. 案例研究法,主要以实际案例为基础,研究行政伦理监督机制运行效果,深入分析各案例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四、研究成果本研究的成果将呈现为:1. 一份详尽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的现状及发展历程调查报告。
2. 就行政伦理监管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施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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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论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
专业班级:法学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深入,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行政立法监督机制不断完善,与行政法规形成相互配合牵制的体系。
但不可否认的是,行政立法仍存在许多问题,如行政立法权力的任意行使,侵犯公民权利与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完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更好地实现权力机构的监督,落实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和听证制度,从而规范行政立法权力的运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行政法理论和实践问题。
2003年3月湖北籍公民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广州天河区黄村大街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后,惨遭殴打不幸死亡。
在法律界人士与社会舆论的推动下,三个月后,国务院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国务院于1982年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孙志刚案不禁令人反思: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缺陷,行政立法的严重违宪,应当如何解决?
完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迫在眉睫。
首先,行政机关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而行政机关在立法时又享有广泛的立法权,执法权与立法权集于行政机关一身,使得行政机关的权力大大膨胀。
孟德斯鸠说过:“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的执行这些法律”,行政机关享有的广泛权力一旦失去制衡,就会出现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进而损害国家法治的严重后果,所以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是对权力的制衡的体现,是绝对必要的。
其次,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奉行依法治国,法律作为治国的依据必须合理合宪。
行政立法是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业的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具体配置过程,它具有涉及面广,权威性强,有合法的外衣不易被人们察觉的特性,其作出的效力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利益,所以多方位监督行政立法,使之在各有效的监控下更好的执行方针政策,从而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其各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再次,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存在着权力机关的监督不够、行政机关的监督欠缺公正性、缺乏司法监督等缺陷,对现行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监督行政立法权力,维护公民合法权利。
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
在国内,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即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以此为依据,有学者提出建立行政立法人大监督机制,创立人大监督委员会,使人大监督专门化,专职化,提高人大监督的目的性,科学性。
同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职责和监督范围,真正落实人大监督。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即国家行政机关的统一领导和自我监督,
而行政复议便是对行政立法监督最典型的行政监督,从行政复议的性质来说, 他既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的形式, 又是给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行政救济手段,作为监督形式, 行政复议应当是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全面监督; 作为救济手段, 行政复议应当贯穿行政活动的每一阶段, 是对行政活动进行的全面救济。
所以学者建议应当建立独立的行政监督机制,依法行政,事前监督,权力制约。
第三,加强对行政立法的外部监督,如建立听证制度,加强执政党的监督,构建群众和舆论监督等等。
在西方,对行政立法的监督研究较早,也有值得我们借鉴的。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三权分立的政权机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间的监督与制约,限定行政立法权限范围,规定行政立法的原则,规范行政立法的程序,强化行政立法的监督,设立议会监督,行政法院监督,宪法委员会及公民听证制等。
三、课题的研究内容及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难点及预期达到的目标
本课题的研究内容主要是对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研究,找出其不足之处,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本文将主要运用文献法和案例分析法的方式进行研究:
(1)文献法。
即本研究在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缺陷及如何完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等方面的研究,框定本文的研究范围。
(2)案例分析法。
即通过对行政案例的分析,为论文的写作提供实证分析。
基于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完善的重要意义,本文希望达到通过对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缺陷的分析,借鉴国内外的学者的观点,主要就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不足,如何完善两方面进行研究。
四、论文详细工作进度和安排
2010.11.05—2010.11.22 完成毕业论文选题
2010.11.23—2011.01.10 完成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及外文翻译
2011.02.21—2011.03.11 完成毕业论文初稿,确定实习单位
2011.03.12—2011.05.03 毕业实习,修改论文
2011.05.04—2011.05.12 毕业论文定稿
2011.05.23—2011.06.03 毕业论文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1] 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6月版
[2] 刘晋:《浅谈我国行政立法及其监督—以孙志刚案件为视角》,《法制与社会》2008 年第23期
[3] 李湘刚:《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探讨》,《行政与法》2007年第2期
[4] 贾莉:《论我国行政立法及其监督》,《科学管理研究》2001年第2期
[5] 丁才:《对我国行政立法监督的思考》,《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S1期
[6] 苏涛:《西方国家行政立法监督述论》,《江汉论坛》2003年第12期
[7] 陈慧君:《论我国的行政立法及其监督》,《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8] 徐信贵等:《论行政立法的人大监督机制》,《行政与法》,200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