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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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1MW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系统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二〇XX年月

合同能源管理(售电)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丙方为房屋屋顶的实际所有权人,甲方为该屋顶的管理人及实际使用人。针对甲丙双方前期签订的租赁管理协议,甲方有权在租赁管理期限内将所租赁管理使用的屋顶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并允许乙方在该屋顶建造光伏电站并分享节能效益。丙方同意并认可甲方的上述行为及乙方建造电站行为。

1总则

1.1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8月颁布的“合同能源技术管理通则”

(GB/T 24915-2010)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起草编制;

1.2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各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永旺梦乐城天津中北1MW分布式并网光伏示范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或“项目”)签订本协议;

1.3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甲方屋顶现使用性质为屋面停车场,甲方以向乙方

租赁提供屋顶的方式分配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乙方承诺本项目在不改变屋面停车场使用用途、车辆车道位置等条件下进行;

1.4合作概述:

1.4.1甲乙方确定并经丙方同意由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即18 年内无偿使用甲方

建筑物屋顶建设永旺梦乐城天津中北1MW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站及其配套工程(以下简称“电站”),18年期满后,无论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承租该建筑物包括屋顶,丙方承诺确保乙方继续无偿使用该屋顶满7年;

1.4.2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电站项目建成发电后,以电站实际发电同时段甲方从电

网企业购电电价的优惠价,将光伏电站项目所发的全部或部分电力售予甲方,甲方承诺将购买乙方全部或部分电力。乙方的供电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电网的规定;

1.4.3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电站项目的运行和维护进行合理管理和配合。

2项目主要内容

2.1项目名称:;

2.2甲方、丙方均同意乙方实施该项目,乙方负责通过该项目的实施,为甲方完

成节能目标以及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2.3项目建设方案:

2.3.1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以及因修建电

站对甲方现有设施改造造成的费用();负责合同期内电站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2.4项目实施目标:

2.4.1替代全部或部分公共电网供给甲方的电能,降低企业能耗指标;

2.4.2电站建成后预计平均每年发电约万kWh。

3项目实施期限

3.1本协议于正式签订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时终止;

3.2项目建设周期:自政府的建设许可同意后,在2 个月内,完成项目全部建

设投运工作;

3.3甲方和乙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建成正式投运的日期,甲乙双方以

签订文件为准。项目节能分享期为年。年期满后,乙方和/或丙方承诺并确保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按照本协议继续享受项目节能分享期7年,甲方同时同意并予以确认。

4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1甲乙丙各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乙方必须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其设计项目及

内容须符合甲方的要求;

4.3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必须于本合同签订前提交甲方进行确认,丙方授权甲方进

行确认(具体方案内容见合同后附件1.3),本合同签订后根据项目设计方案乙方须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在由甲方以及建筑的产权方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施工,在甲方确认期间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将施工设计及图纸交由相关单位进行外审。

4.4乙方应按照附件1.2文件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甲方应予以协助,需要丙方

协助的,丙方需予以协助。

5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单元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该双

向电能计量表按附件1.1的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5.2用电量的计算公式:

项目用电量(kWh)=光伏电站出口电能计量表所计量电量-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的电量

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电量的电费,由乙方单独与当地供电公司结算

5.3电费结算:

5.3.1每月5日前,甲乙双方共同抄录确认5.2条所表述表计的电量记录,并按

照附件1.1的规定,签发用电量确认单。若甲方因故不能一起抄录发电量的,乙方可以自行抄录发电量并提供证明与甲方,甲方须确认该发电量度数;丙方认可甲方的行为;

5.3.2在用电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用电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

求,叙明付款的金额(甲方许在收到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确认,逾期不回复视为确认;

5.3.3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45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5.3.4乙方须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5.4用电电价:

在项目节能服务期内,根据甲方实际使用光伏系统的项目节能量,并按照当地当期供电局分时售电电价向乙方支付光伏系统项目节能服务费用,并按月度支付,乙方向甲方出具相应的电力增值税发票。结算方式采取递增方式,具体的电价和相应年限按照下列内容执行。

首年至第三年(3年间)峰价:元/度电;平价:元/度电、第四年至第八年(5年间)峰价:元/度电;平价:元/度电、第九年至第十八年(10年间)峰价:元/度电;平价:元/度电、

十八年内,谷价按照现行谷价的九五折执行;即甲方现行谷价元/度电的九五折进行计算,即元/度电执行。今后市电如有价格调整,谷价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

如十八年后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继续承租该建筑物包括屋顶,第十九年至第二十五年(7年间)

峰价:元/度电;平价:元/度电进行执行、

安装计量电表,依据抄表数据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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