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配合比调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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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配合比调整规定
为保证混凝土质量合格的稳定,保证配合比的完整性,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造成混凝土拌合物不能满足要求时,需要对配合比进行调整,为了使调整配合比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调整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 调整依据
1)骨料含水率,颗粒级配或粒径发生明显变化时。
2)胶凝材料需水量比出现较大波动。
3)外加剂减水率发生变化。
4)混凝土坍落度损失发生明显变化。
5)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产生混凝土的状态不能满足施工要求。
2. 调整原则
1)调整要有足够的理由和依据,防止随意调整。
2)调整时,水胶比不能发生变化,不得影响混凝土质量。
3)要做好调整记录。
3. 调整方法
1)坍落度、坍落度损失
优先采用改变外加剂品种、配方(需外加剂厂配合)、掺量的方法进行调整,如不满足要求可进一步采取提高浆体体积(水胶比不变)、调整掺合料掺量(配制强度应满足要求)的方法调整。
2)和易性调整
优先采取调整外加剂掺量(必要时增加改善和易性的组分)、粗骨料级配、砂率的方法进行调整,如不满足要求可进一步采取提高浆体积(水胶比不变)或外掺适量掺合料(容重应相应调整)的方法调整。
3)强度调整
视强度波动原因,采取针对措施,在原因不明时,应同时采取提高胶凝材料用量、提高外加剂掺量适当降低水胶比的保守方法调整,经验证满足要求后,视强度富余程度适当回调胶凝材料用量。
4、调整权限
1)质检员和商砼技术部主任
砂率:±2%
外加剂:±0.2%
用水量:按实际骨料含水率进行调整。
商砼技术部主任要对生产含水率进行严格监控,生产含水率与实际含水率不能相差太大。
2)在以上允许调整范围内如无法满足要求,调整人员应及时汇报会同主任或总工查找原因并做合理调整。
3)未经总工授权,任何人员无权随意调整配合比中胶凝材料的用量和设计用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