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大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暂行办法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大连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暂行办法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在我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积极、稳妥地推行股份合作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集体企业活力,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三条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集体经济办、体改委、税务局、工商局和市人民银行组成市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指导小组,负责推行股份合作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办公地点在市集体经济办。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指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可采取下列形式:(一)原企业将其全部净资产折成股份,并吸收内部职工入股,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二)八名以上职工或城镇待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共同参加劳动,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
技术等作为股份,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五条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执行规定的财务制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城镇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股份合作制企业报批时,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申请表、股份合作制章程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市或县(市)、区股份合作制指导小组审批后。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城镇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必须在企业主管部门、集体企业资产管理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对企业资产进行核实评估和产权界定。
清理核实资产的盘盈盘亏和资产评估后的价值增减,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企业可以处理会计账目。
第七条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须由发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或县(市)、区股份合作制指导小组审批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管理规则(精选35篇)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管理规则(精选35篇)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管理规则篇1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管理规则(示范)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政府关于股份合作制有关规定,总结十余年股份合作制改革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宗旨。
加强企业内部各种股权的有效管理,促进企业资本的合理运营,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维护企业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原则。
公正合理,公开民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三条实施。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对股权管理重大问题作出规定,由董事会制定本企业股权管理规则(或办法),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建立或确立企业股权管理机构或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股权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股权设置。
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决定股权设置。
1、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国家股。
原国有和集体企业中占有国有资产,可作为借入资产,按债权债务处理;可由职工出资一次性或分期买断;也可以实行融资租赁;必须投资参股的,以法人股形式参股。
2、职工集体股是本企业职工集体所有资产折成的股份,其股权归本企业职工共同所有,由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职工持股会管理,职工持股会确立的股权代表即为集体资产的出资人代表。
职工持股会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股权代表组成。
3、职工个人股是本企业职工以现金、实物或技术等无形资产投入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4、法人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投入本企业资产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法人投资单位所有。
联社(联合经济组织)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资产向企业投资的,以法人股形式参股,由联社(联合经济组织)行使出资人职权。
第五条股权结构。
改制企业职工个人股与职工集体股之和,在企业总股本中占主体(51%以上);新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个人股应占主体(51%以上),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全部为职工个人股;改制企业资产减负债等于零或小于零的,可不设职工集体股;改制或新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吸收社会自然人入股,一般不超过总股本的10%。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通用版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通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名称本企业名称为(公司全称),简称(简称)。
第二条企业性质与目的本企业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旨在通过合作共享资源,促进企业发展,实现股东共同获益。
第三条法律适用本章程所未涉及的事项,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组织结构第四条股东大会第一款股东大会的职权1.审议通过本企业的重要决策事项;2.选举产生企业的董事会;第二款股东大会的召开1.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2.股东大会可以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五条董事会第一款董事会的组成1.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2.董事会由董事长领导,设立若干个常务董事,办公室协助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二款董事会的职权1.审议通过本企业的经营计划及预算;2.决定企业的重大投资和融资事项;3.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4.审核财务报表等重要文件。
第六条监事会第一款监事会的组成1.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2.监事会由主任监事领导,设立若干个副监事。
第二款监事会的职权1.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2.审核企业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3.提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改进意见。
第三章股东权益与义务第七条股东权益1.股东享有按股份比例享有企业利润的权益;2.股东享有参与股东大会及行使表决权的权利;3.股东享有以优先认购权参与增资扩股的权益。
第八条股东义务1.股东应按约定缴纳股本款项;2.股东应积极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履行股东责任;3.股东应遵守企业章程及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章分配与使用利润第九条利润使用本企业的利润使用原则为:1.以扩大生产、改善企业经营条件为目的;2.以报酬分配及留作备用金为方式。
第十条利润分配1.本企业将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报酬分配;2.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留作备用金。
第五章企业合作经营与退出第十一条合作经营本企业的合作经营原则为:1.通过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等合作方式;2.以共同开发市场、扩大经营规模为目标。
第十二条退出机制1.股东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自愿退出企业;2.股东因违反企业章程或其他违法行为,被决定退出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商议,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等各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企业设立的目标和宗旨为(企业视自己情况确定)。
第四条企业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经济性质:股分合作第五条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企业注册资本来源为股东自筹,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数额真实可靠。
第六条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全部为本企业劳动者。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1 .职工个人股东: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比例2.法人股东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比例(若股东人数较多,本条内容可列表附后)3.集体共有股东集体共有股东应标明其持股管理机构,持股数额及所占比例(含国家股的应标明国家股持股代表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第八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2.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 .选举和被选举为经理;4.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5 .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认购本企业新增加的股本;7 .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1 .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3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4 .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改制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
第十一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由全体职工、股东组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
(章程规章制度)股份制企业章程
股份制企业章程☑第一篇:股份制章程企业章程☑第一章名称和住所第一条企业名称:山东沾化广通化工有限公司第二条住所:邮政编码:第二章第三条经济性质:股份制(合作)第三章第四条本企业设立的宗旨是为更好地加强企业内部规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加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增加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经营范围:(以工商局核定为准)☑第四章注册资本第六条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宗旨和经营范围经济性质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如下:姓名性别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第1页出资额出资出资比方式例(%)第八条企业成立后,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
第六章第九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2、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监事;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十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1、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非股东职工享有的权利:1、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以再出资入股;2、购买股东转让的股本;3、被选举成为股东大会成员,参与企业决策。
第十二条非股东职工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积极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2、其他义务。
第七章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四条个人股只能在本企业之间转让。
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职工转让所收购的股份。
第十五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范文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范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由劳动者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以劳动者的劳动和资金共同出资组成股份,实行股份制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运营和管理。
二、企业名称和注册资本第四条本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三、股东的权益和义务第六条公司的股东包括劳动者和资本家,股东的权益和义务应当平等对待。
第七条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公司的收益,并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第八条股东有义务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的债务和风险。
四、股东大会第九条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条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由公司董事会提前通知股东。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审议和决定公司的章程、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报告;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对于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的同意。
五、董事会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年度预算;组织实施股东大会的决议;聘任和解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利益。
六、监事会第十七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监事会的职权包括:监督公司的经营行为;审计和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提出对董事会的监督建议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利益。
体改委关于意见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1997】96号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生[1997]96号1997年6月16日近些年来,在城市小企业改革中,各地借鉴农村改革的经验,积极试行股份合作制。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
各地着眼于从整体上搞好国有和集体经济,从明确投资主体、落实产权责任入手,大胆探索,逐步加快了小企业改革的步伐,股份合作制成为城市小企业改制的重要形式,使一大批小企业焕发了生机。
股份合作制企业迅速发展,目前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
为了总结实践经验,明确若干重要问题,推动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股份合作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股份合作制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目前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实际状况,符合建立企业制度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改革方向,在实践中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实行股份合作制,落实了企业资产经营责任,提高了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心程度和风险意识,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企分开,加快了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进程;为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促进了企业的技术改造、结构调整、机制转换和企业管理的改进,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
同时,实行股份合作制对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入、保障职工就业和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股份合作制的实践为深化企业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二、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
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
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意愿;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
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的指导意见》
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8.06•【文号】•【施行日期】1997.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1997年8月6日)为了总结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试点经验,引导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国家体改委制定了《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已于近日印发各地体改委。
《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近些年来,在城市小企业改革中,各地借鉴农村改革的经验,积极试行股份合作制。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
各地着眼于从整体上搞好国有和集体经济,从明确投资主体、落实产权责任入手,大胆探索,逐步加快了小企业改革的步伐,股份合作制成为城市小企业改制的重要形式,使一大批小企业焕发了生机。
股份合作制企业迅速发展,目前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
为了总结实践经验,明确若干重要问题,推动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股份合作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股份合作制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目前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实际状况,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改革方向,在实践中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实行股份合作制,落实了企业资产经营责任,提高了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心程度和风险意识,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企分开,加快了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进程;为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促进了企业的技术改造、结构调整、机制转换和企业管理的改进,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
同时,实行股份合作制对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入、保障职工就业和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晰乡镇企业产权关系,完善经营机制,促进重庆市乡镇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相结合的一种企业制度。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乡镇企业(以下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四条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当坚持积极推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方针。
第五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二)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按股分红、按劳分配;(四)依法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第六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对乡镇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八条市、区(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支持乡镇企业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二章企业设立第九条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个人投资组建,也可由上述组织、个人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法人和个人联合投资组建。
原有乡镇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由资产所有者讨论决定。
第十条申请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须由发起设立人提出书面申请,附送发起人签订的协议、组建方案、资产评估报告或清产核资报告及资信证明、企业章程等文件材料,经乡(镇)企业办公室签注意见,报区(市、县)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发起人签订的协议应明确发起人共同出资总额和各自出资比例及相应权利、义务。
需要向社会法人或个人募集股份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股份总额的30%。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对设立企业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连带责任。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范本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保障股东的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运作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的名称为__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万元,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____年。
二、股东资格与股权第六条公司的股东应为自然人或法人,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的股权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的持有人享有表决权和分配权,优先股的持有人享有优先分配权。
第八条股东的持股比例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可以通过增资、减资、转让股权等方式调整持股比例。
第九条股东应按照其持股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三、公司治理结构第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实行董事负责制。
第十一条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不少于3人,任期为_________年。
董事会由一名董事长领导。
第十二条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不少于3人,任期为_________年。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经理层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利益。
四、股东大会第十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还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等。
五、利润分配与红利发放第十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
第二十条公司应根据盈利状况合理确定红利发放政策,并及时向股东发放红利。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章程(设董事会)
北京XXXX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第三条企业名称:北京XXXX中心第四条住所:北京市海淀区XXXX第三章经济性质第五条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第四章经营范围第六条经营范围:XXXX第五章注册资金第七条注册资金:XX万元。
第八条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应召开股东和职工大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十条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成立后,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
第十二条企业的职工个人股的出资额 XX 万元,占总股本的 XX %。
第七章股东和非股东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股东和职工大会并享有表决权;2、查阅股东和职工大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认购本企业新增股本;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8、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5、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非股东职工享有的权利:1、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以再出资入股;2、购买股东转让的股本;3、被选举成为股东和职工大会成员,参与企业决策。
第十六条非股东职工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劳动合同规定,积极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章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
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人民日报》 97.8.7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
近些年来,在城市小企业改革中,各地借鉴农村改革的经验,积极试行股份合作制。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
各地着眼于从整体上搞好国有和集体经济,从明确投资主体、落实产权责任入手,大胆探索,逐步加快了小企业改革的步伐、股份合作制成为城市小企业改制的重要形式,使一大批小企业焕发了生机。
股份合作制企业迅速发展,目前已经具有了相当的规模,为了总结实践经验,明确若干重要问题,推动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股份合作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股份合作制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目前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实际状况、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改革方向,在实践中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实行股份合作制,落实了企业资产经营责任,提高了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心程度和风险意识,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企分开,加快了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进程;为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促进了企业的技术改造、结构调整、机制转换和企业管理的改进,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
同时,实行股份合作制对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入、保障职工就业和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股份合作制的实践为深化企业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二、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
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
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资本合作采取了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
【股份合作企业章程范本】
股份合作企业章程******章程为建立本企业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本企业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本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企业名称为:******第二条:本企业住所为:******第三条:本企业股东的名称或姓名。
自然人股东:1、******,身份证号码:******,住址:******2、******,身份证号码:******,住址:******3、******,身份证号码:******,住址:******第四条:本企业股东的合营期限为**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本企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本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本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本企业的宗旨为:******第七条:本企业的经营范围为:******。
对不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第八条:本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1、******,出资额为**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2、******,出资额为**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出资额为**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第十条:本企业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企业印章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日期,企业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一条:企业备置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编号。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股权转让不得违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条件。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1.11•【文号】交体发[1994]33号•【施行日期】1994.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办法(1994年1月11日交通部交体发[1994]33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交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交通运输行业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开办的企业除外。
城镇交通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公路、水路客货运输、装卸、搬运、汽车维修等交通运输服务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从事其它产业的交通系统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集体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是交通运输行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具有同等地位。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集体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鼓励、提倡、扶持交通集体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集体企业的发展方向是按照国家理顺产权关系的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
有条件的也可以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
少数规模大、效益好的,也可以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
第五条集体企业应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原则,发挥优势,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
第六条集体企业的任务是“以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加快改革开放步伐,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发展生产,扩大经营服务领导,促进商品流通,依靠科技进步,安全优质服务。
股份合作制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本企业是依法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本企业股东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
全体股东(职工)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
本企业是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为本企业行为准则,企业全体股东(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企业名称和住所一.企业名称:********公司二.企业住所:**********号第二条企业经营范围:***********(在********有效期限内经营)。
第三条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姓名:**** 33.33% 人民币50万元股东姓名:**** 33.33% 人民币50万元股东姓名:**** 33.33% 人民币50万元第五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股东的权利:1.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2.企业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3.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6.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二、股东义务1.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但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三人,自然人股东出资总额不得少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50%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企业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股份合作制管理办法
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一、为了依法确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资格,推进本市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暂行条例》、《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企业职工(或农民群众)的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权平等,民主管理的企业法人组织。
三、企业的登记机关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区、县分局。
四、企业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可做为企业的投资人,成为企业股东。
五、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职工和其他法人、自然人可以出资购买企业全部或部分净资产,也可以再投资入股。
属于职工个人的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可以折成职工个人股份投入企业。
允许非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或者专用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企业形成股份,成为企业的股东。
六、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三万元。
新设立的企业,职工股东的出资数额不得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一;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股本总额原则上不得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一,确有特殊情况,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合作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可以适当降低。
七、新设企业,最大股东出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80%。
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可予适当调整,调整后最大股东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95%。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作价投资的,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城镇集体资产主平估结果,由企业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确认;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由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或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确认。
股份合作公司章程(范本1)
股份合作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宗旨第二条本企业设立的目的和企业宗旨为:追求卓越品质,以最好的质量为社会做贡献,最大化实现企业价值。
第三条本企业受法律、法规的监督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觉接受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等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企业基本状况第四条企业基本状况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范围主营____________经济性质兼营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企业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其中固定资金____万元,流动资金______万元,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注册资本来源为出资人自筹,经____会计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数额真实可靠。
第四章出资各方和出资比例第六条出资各方和出资比例1.自然人出资_________________2.法人出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章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第七条股东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
股票持有人的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赎回股票时,应遵照本规定持抵押合同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 天至闭幕之日,暂停办理股票登记过户和其他变更手续,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登记过户和其他变更手续。
第八条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转让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第九条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由股东大会通过,同时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应首先通知债权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方可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江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
江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发文字号】赣府发〔1994〕8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公布日期】1994.01.30【实施日期】1994.01.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4>8号1994年1月30日)现将《江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并按照股份制的原则,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则(一)职工全员入股,资本与劳动结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二)以本企业职工入股为主,也可以吸收其他股份;(三)企业财产按股份所有,并与公共积累不可分割相结合,坚持同股同利;(四)实行民主管理,表决议案采取一人一票制;(五)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六)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第四条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职工及其他投资者以入股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及正当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五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企业的设立第六条设立股份合格制企业可采取原有企业改组和新建两种方式。
(一)原有企业改组成股份合作制,应征得企业资产所有者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新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发起人向当地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发起人为自然人,法人不能充当发起人。
发起人应3人以上。
第七条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或当地归口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实施方案;(三)企业章程;(四)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或新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发起人协议书;(五)企业财产验资报告(凡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资产确认书);(六)主管部门或当地归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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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定名为:__________________ 。
本企业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
本企业的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 。
本企业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本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本企业遵循以下原则:(一)职工自愿入股,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三)同股同权、同权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四)企业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五)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
第四条本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为独立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条企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股东第六条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持有本企业股权者为本企业股东。
股东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职工)大会,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参与审定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二)对所持股份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三)按企业规章转让所持股份;(四)对企业净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向企业参股;(二)按所持股份承担企业风险责任;(三)执行股东(职工)大会决议,维护企业利益,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权设置与管理第九条企业总股本金为_________ 万元,总股份为_________ 股,每股金额为100元。
第十条企业股权设置及股份划分如下:职工个人股:共________ 股,股份总金额为_______ 万元;职工个人股是本企业职工出资形成股份或企业明晰给职工的股份,其股权为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集体股: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股份总金额为_______ 万元;职工集体股是由本企业职工集体所有资产折股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本企业职工共同所有。
法人股:共股,股份总金额为______ 万元;法人股股权为法人投资单位所有。
个人股:共________ 股,股份总金额为________ 万元;其股权为企业外投资者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企业存续期内,股东不得抽回股份,在发生职工退休、调离、辞退、除名、死亡等情况下,职工股份可按规定在企业内部进行转让,或由企业收购,但在企业终止前六个月停止收购职工股份;股东转让股权时,本企业职工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二条职工集体股股权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相结合的,职工按份共有股份,在企业存蓄期内,职工不得转让,只享有分红权。
遇有职工退休、调离、死亡等情况,其股权处置由职工大会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企业以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的出资证明和分红依据,股东不得在企业外转让、交易股权。
企业以外自然人参股按优先股管理,优先股原则上不参与企业管理,其股利按约定受益率支付。
第十四条企业设股权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发放股权证,办理股权转让、扩股、收购等股权变动手续,进行红利分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股权管理情况。
第四章收益分配第十五条企业实行薪酬与效益挂钩和薪酬与个人劳动成果、岗位责任、贡献大小挂钩的分配制度。
第十六条企业税后利润,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应在税后弥补的亏损后,按下列顺序分配和使用;(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__________ %(不得低于10%),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股本、发展生产(当转增股本时,转增后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二)提取公益金________ %(不得低于5%),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三)提取劳动分红_________ %,用于职工奖励,按贡献和责任大小进行分配(四)支付优先股股利_________ %,用于优先股分红;(五)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__________ %,主要用于扩充集体积累(不设集体股的企业提取此项基金);(六)股金分红________ %,用于普通股分红。
第十七条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抵补亏损,在未弥补亏损前,企业不进行分红。
职工集体股所分红利的分配和使用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执行。
第十八条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取养老、医疗、待业等保险基金,解决职工退休、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
第五章管理体制第十九条企业实行股东与职工大会合一制度,股东(职工)人数超过100 人的,由名股东(职工)选举一名代表参加大会,实行代表大会制度。
股东(职工)大会是本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职工)大会拥有下列权力:(一)制定和修改本企业章程;(二)确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人员组成,选举和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四)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五)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结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决定企业增减注册资本、股权的设置和变更事项;(七)对企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股东(职工)大会每年召开次,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并于会前十五日内将召开股东(职工)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经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提议,或由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可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职工)大会的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
股东(职工)大会表决议案,凡涉及投资、分配、补亏等重大经营决策,实行一股一票方式,凡涉及制定修改章程或选举董事长、董事、监事等事项实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企业设董事会(规模小的企业可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是本企业股东(职工)大会的常设机构,股东(职工)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股东(职工)大会职权。
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设名董事,董事会成员任期__ 年。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召开股东(职工)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职工)大会决议;(三)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四)审议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五)聘任和解聘厂长(经理);(六)决定对厂长(经理)、副厂长(经理)的奖惩,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新酬;(七)制定企业注册资本变更以及合并、分立、停业整顿、终止和清算等方案;(八)审议本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和各项规章制度等方案。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每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由企业厂长(经理)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临时召开董事会议。
董事会做出决议须半数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三条本企业设置监事会(规模小的企业可只设监事)监事会是本企业的监督机构,直接向股东(职工)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名成员组成,任期为年。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企业财务;(二)对董事会成员、厂长(经理)执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企业章程的行为,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三)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职工)大会;(四)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企业的厂长(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厂长(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股东(职工)大会、董事会决议;(二)提出本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方案;(三)提出本企业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四)提出副厂长(经理)级干部人选,并根据董事会决议,任命副厂长(经理)级干部,任免中层管理人员;(五)提出本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六)提出本企业生产经营、科技进步、资产经营、人力资源管理等调整方案,拟定企业规章制度;(七)决定本企业副厂长(经理)以下的奖励和处分;(八)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董事会。
第六章补亏与清算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亏损需用自有资金弥补时,先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各种股权按比例弥补第二十六条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时,即行终止:(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由股东(职工)三分之二通过,可申请解体,经原审批部门确认;(二)依法被撤消;(三)依法宣告破产。
第二十七条企业终止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一)支付清算工作所需费用和民事诉讼费用;(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三)所欠缴税款;(四)所欠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偿还。
第二十八条企业财产清算后还有剩余财产,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一)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分配给优先股股东,不足清还其股利时,则按其股份比例分配;(二)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属于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财产,专项用于本企业职工待业及养老救济,生产自救、就业安置和职工培训费用。
职工自谋生路不需安置的,经股东(职工)大会决议后,可按份分给职工个人。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股东(职工)大会通过后生效,报上级部门备案,向工商局注册登记后实施。
本章程对企业股东及非股东在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本企业董事会负责解释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