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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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管理办法(2020)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2020)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结算编审程序,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根据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结算以每个施工合同为结算对象,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整个建设项目结算完成后由成本合约部进行结算汇总。

第三条工程结算的条件(一)工程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明书;(二)具备完整有效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包括: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以及工程验收资料等;第四条工程结算编审程序逐级审批:施工单位(上报)→监理单位(复核)→外部审计单位(如有)(初审)→分公司项目组(复核/初审)→集团成本部(二审)→集团管理中心(复核)→集团审计部(终审)→总裁(复核)→董事长(最终确认)(一)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工程结算,结算有关资料按第七条要求装订成册后,送监理公司审查;(二)监理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由项目组在监理招标文件或监理合同中约定相应时间)对结算资料进行详细、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送项目组;(三)项目组主管造价工程师组织造价咨询单位(外部审计单位)进行复审;造价咨询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期限进行详细、全面审查,完成复审。

(如有)(四)对造价咨询单位复审后的工程结算,项目组主管造价工程师、各主管的专业工程师及项目负责人分别进行审核签署意见,报成本部和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工程结算按上述程序审核完后,由项目组造价工程师送审计部审定,最后由总裁/董事长签字确定。

第五条结算资料应按发包人的有关要求整理;工程结算资料的主要内容:(一)合同(组成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投标文件澄清纪要、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件、合同通用条件、招标文件及补遗书、其他);(二)结算书及电子文档;(三)竣工图纸;(四)图纸会审(交底)的会议纪要;(五)工程量计算书(或钢筋抽料表)及电子文档;(六)工程变更图纸、变更令及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七)施工现场变更签证及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八)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九)开、竣工报告;(十)中间计量资料;(十一)其他竣工档案(资料)或其他资料。

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保障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是指在建造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价款的计算、确认和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合同工程结算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结算管理组织第五条发包方应当设立结算管理组织,负责合同工程结算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承包方应当设立结算管理组织,负责合同工程结算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价款计算第七条工程价款计算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工程变更等确定。

第八条工程量计算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确认。

第九条工程单价应当依据市场行情和合同约定确定,如有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

第四章工程价款确认第十条工程价款确认应当依据工程量计算结果、工程单价和合同约定进行。

第十一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中期付款和竣工付款时,对工程价款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工程价款确认争议的解决,可以协商解决或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五章工程价款支付第十三条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四条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方式。

第十五条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方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有违约行为。

第十八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规定,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某建筑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某建筑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XXXX 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一般规定 (3)第三章结算管理工作职责 (4)第四章结算管理流程 (5)第五章工程变更签证索赔 (7)第六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XX建筑有限公司加强结算控制与管理,规范结算流程,加快结算进程,提高工程结算工作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XX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XX公司工程部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及分包合同(含项目部签订的分包合同)在双方履行过程中或结束时,均须办理建设合同(分包合同)结算手续,作为合同双方合同价款结算、双方债权债务确定的最终依据。

第三条XX公司工程部及项目部应坚持合法合理、实事求是、系统管理、追求实效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合同为依据反映工程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按照全程、系统、动态的特征开展结算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工程部及所属项目部从事各类工程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结算活动。

第五条XX公司工程部及项目部应依据本办法规范和完善结算工作体系。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结算管理工作应该覆盖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交付的整个项目建设过程。

工程部及项目部在合同签订时应明确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合同范围、价款与支付、价款调整、工程变更、不可抗力、工期、保险、违约、索赔及争端解决等条款,以便为最后的结算提供合法的依据和基础。

第七条工程部及项目部应随时关注项目施工过程中建筑物实体与设计的差异,随时关注各类原材料、人工的价格变化和政府对工程结算的政策调整,随时关注业主、投资监理(审价)机构、政府审计对工程变更签证、结算账单的审理进展情况。

第八条工程部建立结算报表体系,所属项目部按结算报表体系执行,项目部能够按管理需求提供及时、准确的结算信息,工程部通过定期结算情况分析提供决策信息,揭示企业结算风险。

建筑业工程结算管理制度

建筑业工程结算管理制度

建筑业工程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工程结算管理,保障工程结算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障相关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企业及其项目管理人员在进行建筑工程结算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结算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科学、高效的原则,确保结算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所有涉及工程结算的参与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五条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工程结算管理机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工程结算相关工作。

第六条工程结算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包括结算程序、结算标准、结算计量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相关人员应定期接受结算业务培训,提高结算管理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八条工程结算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不断完善和提高管理水平。

第九条对违反工程结算管理制度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工程结算管理流程第十条工程结算管理流程包括结算前期准备、结算计量、结算审核、结算支付等环节。

第十一条结算前期准备应包括对工程实施计量、编制结算文件等工作。

第十二条结算计量应根据实际工程情况,按照规定的工程量计量标准进行计量。

第十三条结算审核应由专门的审核人员对结算文件进行审查和核对,确保结算结果准确。

第十四条结算支付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支付,确保支付及时准确。

第三章工程结算管理标准第十五条工程结算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结算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工程结算标准应制定合理、科学的结算标准,保障结算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工程结算应充分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和技术要求,确保结算与实际工程情况相符。

第四章工程结算管理监督第十八条工程结算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工程结算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建筑企业工程结算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监督机构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相关人员对不正当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工程结算管理责任第二十一条建筑企业在工程结算中应履行纪律,保障结算的公平和合理。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一、前言建筑工程结算是指在工程施工结束后,对合同价格进行核算、审核和支付的过程。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结算管理,确保工程款的合理支付,维护工程施工主体和相关方的利益,制定了本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二、结算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的结算管理,包括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工程款核算、审核和支付。

三、结算程序1. 工程进度确认在结算前,需确认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进度,并与相关方一致。

确认工程进度可以通过现场勘查、图纸核对和工程量计算等方式进行。

2. 工程量计算根据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工程量的计算。

工程量计算应准确无误,包括主体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等各项工程量的细化计算。

3. 单价确定在结算前,需确定各项工程量的单价。

单价的确定应符合市场价格和合同约定,合理合法。

4. 结算编制根据工程量计算和单价确定,编制结算书。

结算书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量计算、单价确定、支付条件和结算金额等内容。

5. 结算审核结算书经施工单位和业主审核,确保结算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审核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核对工程量计算和单价的正确性。

6. 结算支付结算书审核通过后,按照约定的支付条件进行支付。

结算支付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工程款的及时支付。

四、结算管理要求1. 建立结算管理制度各施工单位和业主应建立完善的结算管理制度,明确结算的责任和程序。

制度应包括结算编制、审核和支付等方面的规定。

2. 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结算管理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同时,要加强对合同约定的解释和理解,防止合同漏洞带来的风险。

3. 完善资料管理结算所需的资料应完整保存,并定期备份。

资料管理应规范、有序,以便结算的查阅和审查。

4. 加强沟通与协调施工单位和业主之间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结算中的问题和争议。

遇到问题应通过协商解决,确保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结算风险及应对措施1. 工程量错误若工程量计算存在错误,会导致结算金额的不准确。

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doc

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doc

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了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2020)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2020)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结算编审程序,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根据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结算以每个施工合同为结算对象,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整个建设项目结算完成后由成本合约部进行结算汇总。

第三条工程结算的条件(一)工程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明书;(二)具备完整有效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包括: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以及工程验收资料等;第四条工程结算编审程序逐级审批:施工单位(上报)→监理单位(复核)→外部审计单位(如有)(初审)→分公司项目组(复核/初审)→集团成本部(二审)→集团管理中心(复核)→集团审计部(终审)→总裁(复核)→董事长(最终确认)(一)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工程结算,结算有关资料按第七条要求装订成册后,送监理公司审查;(二)监理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由项目组在监理招标文件或监理合同中约定相应时间)对结算资料进行详细、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送项目组;(三)项目组主管造价工程师组织造价咨询单位(外部审计单位)进行复审;造价咨询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期限进行详细、全面审查,完成复审。

(如有)(四)对造价咨询单位复审后的工程结算,项目组主管造价工程师、各主管的专业工程师及项目负责人分别进行审核签署意见,报成本部和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工程结算按上述程序审核完后,由项目组造价工程师送审计部审定,最后由总裁/董事长签字确定。

第五条结算资料应按发包人的有关要求整理;工程结算资料的主要内容:(一)合同(组成包括: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投标文件澄清纪要、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件、合同通用条件、招标文件及补遗书、其他);(二)结算书及电子文档;(三)竣工图纸;(四)图纸会审(交底)的会议纪要;(五)工程量计算书(或钢筋抽料表)及电子文档;(六)工程变更图纸、变更令及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七)施工现场变更签证及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八)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九)开、竣工报告;(十)中间计量资料;(十一)其他竣工档案(资料)或其他资料。

工程结算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工程结算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工程结算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工程结算的管理,确保工程款项的合理结算和使用,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程结算管理制度。

第二章工程结算范围工程结算包括工程款项的计量、计价、结算和支付。

工程结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工程结算程序1. 工程结算分为临时结算和最终结算两个阶段。

临时结算由工程进度正常结束时,进行按计价结果结算。

最终结算由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按竣工验收结果结算。

2. 工程结算程序包含以下流程:编制结算截止日、计量计价、编制结算文件、审核结算文件、签署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项。

第四章工程款项计量计价1. 工程款项计量计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合同执行。

2. 工程款项计量计价由专业人员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资料进行。

3. 工程款项计量计价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计量计价标准进行,确保计量计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工程结算文件编制1. 工程结算文件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有关资料齐全、完整。

2. 工程结算文件包括结算报告、结算计价表、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

3. 工程结算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确保结算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工程结算文件审核1. 工程结算文件审核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结算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工程结算文件审核应当详细、认真、慎重,对结算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出和修改。

第七章工程结算文件签署1. 工程结算文件签署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等相关人员进行。

2. 工程结算文件签署前,必须确保结算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章工程款项支付1. 工程款项支付由财务部门负责,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 工程款项支付应当按照相关合同和结算文件的规定进行,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章工程款项监督1. 工程款项监督由财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确保工程款项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2. 工程款项使用应当按照合同和结算文件的规定进行,确保工程款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___合同法》、《中华人民 ___建筑法》、《中华人民___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 ___预算法》、《中华人民 ___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___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了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___合同法》、《中华人民 ___建筑法》、《中华人民 ___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 ___预算法》、《中华人民 ___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___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___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 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建筑工程结算是指在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约定和质量验收情况,对工程项目进行成本核算、费用支付、财务结算的过程。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结算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有效管理建筑工程结算全过程,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工程结算的流程、核算依据、费用支付以及结算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一、工程结算的流程建筑工程结算的流程分为以下几个环节:结算编制、审核、审计、审批和支付。

首先,结算编制阶段是由工程项目相关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费用进行核对、计算和编制结算文件。

其次,结算审核阶段是由有关部门对结算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计算准确、合理,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再者,结算审计阶段是对结算文件进行全面审核,包括合同的履行情况、质量的达标程度等方面的审查。

然后,结算审批阶段由相关主管部门对结算文件进行审批,确保结算过程合规、合法。

最后,费用支付阶段是根据经过审批的结算文件,按照相关规定将费用支付给工程项目相关方。

二、核算依据建筑工程结算的核算依据是合同约定和质量验收情况。

合同约定是建筑工程结算的基础,包括工程项目的价格、付款方式、质量要求等方面的约定。

合同约定的严谨和合理性直接影响到工程结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质量验收情况是指根据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进行验收评估。

只有通过了质量验收的工程项目才能被纳入结算范围。

三、费用支付建筑工程结算中的费用支付是指将合法、合规的费用支付给工程项目相关方。

费用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节点进行。

同时,费用支付的金额要经过仔细核对和审批,确保支付金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费用支付时应遵循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运作的规范性。

四、结算管理建筑工程结算管理是指对工程结算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结算过程的公平、公正和规范。

相关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费用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结算工作,确保工程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二)公开透明:结算过程公开,确保各方权益;(三)科学合理:结算依据充分,方法科学;(四)严谨细致:结算工作细致入微,确保结算结果准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结算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筑工程结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结算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结算工作的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三)组织结算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四)审核结算报告,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五)处理结算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第六条结算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资格证书;(二)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三)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结算流程第七条结算流程如下:1. 工程竣工:项目竣工后,承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汇总表、材料价格清单、人工费汇总表等。

2. 审核工程量:结算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竣工结算报告中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保工程量准确无误。

3. 材料价格确定:根据市场行情和合同约定,确定材料价格。

4. 人工费计算: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发生情况,计算人工费。

5. 其他费用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算其他费用。

6. 结算报告编制:结算人员根据审核结果,编制结算报告。

7. 结算报告审核:结算管理办公室对结算报告进行审核,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

8. 结算报告审批:结算报告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下达结算通知书。

9. 付款:根据结算通知书,承包方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结算管理办公室对结算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结算工作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对结算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一)业务能力;(二)职业道德;(三)工作态度;(四)工作效率。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保障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结算范围建筑工程结算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建筑工程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2.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的计量方法;3.工程价款计算及付款方式;4.工程变更、索赔和减少合同价款的处理;5.工程竣工结算、决算及验收;6.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等相关问题;7.其他与建筑工程结算相关的事项。

第三章结算责任1. 建设单位的责任(1)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并且及时提供工程验收所需的资料和文件。

(2)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量、工程设计等进行审核,并保证结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 施工单位的责任(1)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标准。

(2)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提交结算资料,并配合建设单位进行结算活动。

3. 监理单位的责任(1)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等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款支付的合理性。

(2)监理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结算工作,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结算流程1. 工程结算的程序(1)建设单位提出结算申请,提交相关资料;(2)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审核,并提出结算意见;(3)施工单位进行结算编制,提交给建设单位;(4)建设单位审核结算文件,并进行结算支付。

2. 工程结算的时限(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提出结算申请;(2)监理单位应在收到结算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编制;(4)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结算文件后一个月内完成结算支付。

第五章结算文件1. 结算申请书结算申请书应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基本信息,工程竣工时间、工程量清单、工程款金额等内容。

2.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应包括工程项目、单位工程量、单价等内容,且应与工程实际施工情况相符合。

建筑结算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结算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结算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建筑结算行为,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结算依据建筑结算的依据包括:1. 工程和劳务承包合同。

2. 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工期。

3. 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记录和有关费用签证。

4. 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5. 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表和各项费用取费标准。

6. 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

7. 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条结算内容建筑结算的内容包括:1. 工程价款结算,即对已完成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由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项的经济行为,包括预收工程备料款和预收工程价款的结算。

2. 设备、工(器)具购置结算。

3. 劳务供应结算,即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因提供咨询、勘察、设计、施工、运输和加工等劳务而产生的货币支付行为。

4. 其他货币资金结算。

第四条结算方式建筑结算方式包括:1. 按工程进度分阶段结算。

2. 按单位工程结算。

3. 按单项工程结算。

4. 其他结算方式。

第五条结算程序建筑结算程序如下:1. 施工企业完成工程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及有关资料。

2. 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提交的结算报告及资料进行审核。

3. 双方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后,签订工程结算书。

4.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结算书约定的金额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项。

第六条结算管理1. 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结算管理制度,确保结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结算的监督管理,确保结算行为的合规、合理。

3. 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款项。

4. 双方应积极配合对方进行结算审核,及时解决结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违约责任1. 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程结算管理制度范文

工程结算管理制度范文

工程结算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结算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

第三条工程结算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实现全过程的费用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工程结算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并对结算结果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五条工程结算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同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第六条工程结算管理包括工程量计算、费用核算、结算审核、结算支付等环节。

第七条工程结算应注重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保障数据的安全性。

第二章工程量计算第八条工程量计算是指对工程项目中所需工作量的计算和统计。

第九条工程量计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并制定相应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第十条工程量计算应细化到每个施工阶段,并按阶段进行核实和统计。

第十一条工程量计算应由相关人员进行,并进行核实和复核。

第十二条工程量计算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人员。

第三章费用核算第十三条费用核算是指对工程项目中的各项费用进行核实和统计。

第十四条费用核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并制定相应的核算标准和方法。

第十五条费用核算应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十六条直接费用是指与工程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使用费等。

第十七条间接费用是指与工程项目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税金、利息等。

第十八条费用核算应由相关人员进行,并进行核实和复核。

第十九条费用核算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人员。

第四章结算审核第二十条结算审核是指对工程项目的结算结果进行审核和核对。

第二十一条结算审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并制定相应的审核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结算审核应对工程量及费用进行核对,并核实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三条结算审核应由专门的审核人员进行,并进行核实和复核。

第二十四条结算审核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人员。

建工结算管理制度

建工结算管理制度

建工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的结算管理,保障工程款项的合理支付,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进行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结算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第三条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款项支付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应遵守合同约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结算,不得擅自调整结算标准或增减结算款项。

第五条建筑工程结算管理要坚持精细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结算管理流程,提高结算管理效率,确保结算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应明确各方责任,建立结算管理工作责任制度。

1.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交结算资料,真实、完整地记录工程完成情况,确保结算数据的准确性。

2.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审核结算资料,提出合理、专业的意见,促进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3.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设计文件,协助解决结算中出现的设计问题,确保结算的合理性。

第七条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应建立结算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各方的合作协调,促进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应互相配合,及时沟通,解决结算中的问题。

2.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结算管理工作,加强协作,提高结算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应建立结算管理领导小组,明确结算管理工作的分工和责任。

1.结算管理领导小组应由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结算管理中的问题。

2.结算管理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结算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第三章结算流程第九条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应按照结算管理程序逐步进行,确保结算工作的有序进行。

1.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结算申请书,交由监理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应对结算申请书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将结算资料汇总后,提交给业主单位审批。

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文档

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文档

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on settlement management measures of cons truction projects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文档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了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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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了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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