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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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传承主体凸现期
1.2.1《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第一次对民间传统文化和艺 术(民间创作)的范围进行了梳理,显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它强调民间创作的民间性——“来自某一文化社区”, 而非主流官方机构及学术单位;其次,强调传统在民间创作 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以传统为依据”;再者,定义还考 虑了传承主体的独立文化身份——“由群体或个体所表达并 认为”,这种“表达和认为”的表述充分体现了民间文化必 须由其传承者主观认同的深层含义;另外,定义还对民间文 化的传承方式进行了描述——“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 传”,从传播角度标明了民间文化的独特性;最后,定义还 对民间创作的形式作出了界定——语言、文学、音乐、舞蹈、 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它艺术。 1.2.2《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对 传承主体的强调。
比如,传统地方戏曲往往在某个时期因为知识份子的改造而显示 出更为宏大的文化影响,而没有接受知识份子改造的剧种纵然保存了 较为原始的面目,也不可抑制地走向衰落。
2.1.4人类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
人类的文化遗产都代表着一定时期的人类的生产和文化水平,动 态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人类活生生的创造力的结晶,可以说, 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人类创造力的见证。无论是工艺、技巧还是表演 形式,都意味着传承人群在某方面取得的独特的成就。其成就的意义 或许现在还是晦暗不明,但在将来,可能会对人类的发展起到甚至是 不可估量的作用。就最一般的意义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每一 个族群自我身份确认的重要方式。今天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一些非物 质文化遗产的衰落并非由于传承人群创造力的枯竭,而是因为在全球 一体化浪潮下,某些文化样式借其强势的经济而成为强势的文化,对 一些若小民族(在一个国家内部则为落后地区)的文化造成了掠夺性 的、不可复原的伤害。这样造成了在获得高效率的同时,我们丧失了 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而这种单一的经济文化发展方式其后果必然 是对人类创造力的阉割,最后导致人类在经济和文化上面颗粒无收。 这也正是我们为什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原因。
2.1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本质
2.1.1自我体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基础
文化遗产是人们承袭的前人创造的文化或文化的产物, 它是一种文化的自然积淀,在很大程度上并不需要每一个 文化分子(人)的确认或者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袭 必须建立在承袭主体的自我体认上,即承袭主体必须认同 某种东西对他而言是文化遗产,否则承袭就会中断,而这 种东西也就无从界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讲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什么?
1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 ——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主线
2001年5月18日,联合国教育、科学与文化组 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UNESCO,以下 简称教科文组织)宣布了世界上第一批19项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Masterpieces of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第一次把这些代表作定性为全人 类的共同遗产,从而拉开了大规模保护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序幕。
在人类历史文化的长河中,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固然可 以通过纯粹的非物质形式而得以保存,但另一部分从本质上讲 属于技艺、实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需要通过一定的外在物质 形态而“固化”。
2.1.3动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手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是一代又一代毫无变化的重 复,它在每一个时代都要吸取时代的影响,在动态的传承 过程中不断创新、演进、甚至消亡。这个创新、演进、消 亡的过程,决定性因素就是在传承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的 人。从某种角度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受制于传承 人主观倾向的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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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教科文组织宣布了第一批19项代表作,2003年宣布了第
二批28项代表作,我国的昆曲和古琴艺术先后两次申报成功,是世界
上少数拥有两项“代表作”的国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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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国推荐的新疆维吾尔族木卡姆艺术以及我国和蒙古国
联合推荐的蒙古族长调民歌又正式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我国成为世界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拥有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
1.1保护主体缺失期
1.1.1 教科文组织20世纪50、60年代的保护和研究行为, 并没有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作一种独立的遗产类别加以保 护,更没有注意到这种特殊遗产的传承人的独立性和主体 地位。
1.1.2 当时的保护和研究的对象是“文化”,强调对特定 文化的记录和保存,而最重要的这种文化的传承人以及传 承行为却被搁置一旁,往往导致一种文化被记录、保存后, 其传承却难以为继,从而成为博物馆和书本上的文化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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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没有特殊的保护措施,到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
“民间创作”、“人类活财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到“非物
质文化遗产”,可以看出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在不断深
化,对其认定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保护措施也越来越具体和有效。《保 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与《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一道,成 为保护人类文化和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
1.3大规模保护行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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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 Baidu bibliotek
1997年11月,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遗产
代表作”国际荣誉称号的决议。民间文化第一次获得了人类遗产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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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7日,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
化遗产公约》。民间文化正式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进入了人类
文化保护的视野。
2.1.2非物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方式
文化遗产包括两部分:文化和文化产物,其存在既有物质 方式,也有非物质方式。文化产物,如古代建筑、器具、字画 等等,固然是以物质方式存在。文化的存在方式则显得复杂多 样。如中国的传统文化,大部分通过书籍这一物质方式得以保 留和传承,而民歌、民间故事等则依赖众口代代相传而得以保 留。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以非物质方式传承下来的 那部分文化遗产。
2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内涵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 遗产”的界定如下: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 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 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 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 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 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 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 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