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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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检机构高级培训2 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机动车安检机构高级培训2 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和 检验方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在我国 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 也适用于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 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实际道 路试验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可参照本 标准进行。
底盘动态检验定义:在行驶状态下,定性地判断 送检机动车的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仪表和 指示器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求。
注意:
仪表和指示器的检查:指驾驶区内的仪表和指示 器,要求检验员应注意观察车辆配备的各种仪表 和指示器是否有异常情形。
4 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
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检验方式(表一): 车辆唯一性认定 联网查询 线外检验:车辆外观检查和底盘动态检验 线内检验:车速、排放、制动(含轮重)、侧滑、前照灯、
3.2、在用机动车检验
定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已注册登记的机 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定期、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更换发动机
3.3、车辆唯一性认定
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 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核查,核对车辆识别代 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以确认送检机动 车的唯一性。
b)明确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的不 同要求,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源头 管理”作用,确保国家现行机动车管理法律、 法规、政策有效实施。
c)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细化检验 方法和审核要求,以期进一步提高标准的科 学性和可操作性。
本标准列出了尾气排放的检验项目,但考虑 到北京等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机动车环保 检验合格标志”,且国家环保总局也正酝酿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 志”,本标准规定: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 合格标志”的地方,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 不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轮(轴)荷 GB7258-2012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应符合GB 1589的规定。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应在各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轴之间合理分配,轴荷应在左右车轮之间均衡分配。

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轮荷应分别为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 35% 以下。

驻车制动力百分比:测得的驻车制动力与该车各轴(静态)轴荷之和之百分比。

测得的驻车制动力与该车各轴(静态)轴荷之和之百分比。

驻车制动性能检验当采用制动检验台检验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驻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时,机动车空载,乘坐一名驾驶人,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大于等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 20%,但总质量为整备质量 1.2倍以下的机动车应大于等于 15%。

过程最大差值点以同轴左、右轮任一车轮产生抱死滑移或左、右轮两个车轮均达到最大制动力时为取值终点,取制动力增长过程中测得的同时刻左右轮制动力差最大值为左右车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不平衡率: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当后轴及其他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 60%时为与该轴轴荷)之比. .2 制动力平衡要求(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表7 台试检验制动力平衡要求驻车制动力百分比:测得的驻车制动力与该车各轴(静态)轴荷之和之百分比。

测得的驻车制动力与该车各轴(静态)轴荷之和之百分比。

驻车制动性能检验当采用制动检验台检验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驻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时,机动车空载,乘坐一名驾驶人,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大于等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 20%,但总质量为整备质量 1.2倍以下的机动车应大于等于 15%。

过程最大差值点以同轴左、右轮任一车轮产生抱死滑移或左、右轮两个车轮均达到最大制动力时为取值终点,取制动力增长过程中测得的同时刻左右轮制动力差最大值为左右车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不平衡率: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当后轴及其他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 60%时为与该轴轴荷)之比. .2 制动力平衡要求(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 表7 台试检验制动力平衡要求 * 一、安检单错误修改 (1)两条横线划去需要修改的2)若是原内容有误,应将正确的内容填写在横线的上方; (3)若是部分; (要复测结果,应将新的结果填写在横线的上方; (4)在修改处加盖修改的印章;VIN(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驱动型式4×2 FR 驻(5)同一处只准修改一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③ 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可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许可和监管工 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11]179号)
④ 《关于进一步严格大中型客货车检验及驾驶人审验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2〕114号)、 《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2〕357号)
(3) 管理文件主要精神
③ 严格货车定期安全检验。要加强对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管,督促安检机构严格执行《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国家标准,重点检验货车外廓尺寸、侧后部防护装置、 车身反光标识、轮胎磨损状况等安全项目。
(3) 管理文件主要精神
④ 严格安检机构的监管。要通过网络监控、抽查档案、巡回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管。 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货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或者利用计 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的,一律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不予核发检 验合格标志,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处以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责令 限期停业整改,或者依法撤销检验资格。
(4)调整了部分车型的检验项目,具体包括:
① 从形式来看,把原先的条文描述修改为用表格描述,同时,按照不同的车辆类型(现在分为6 类)提出了不同的检验项目要求,便于安检机构执行,也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管。
② 从检验项目来看,取消了原来的“线内检验”、“线外检验”说法,修改为“仪器设备检验部 分”和“人工检验部分”,并把人工检验部分进一步细分为车辆唯一性检查、车辆特征参数检 查、联网查询、车辆外观检查、安全装置检查、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7个分项等, 其中“车辆安全装置检查”、“车辆特征参数检查”为新增提出项目。

车辆品牌/型号

GB-《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培训讲义

GB-《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培训讲义

8.1.5 发动机运转状况 检查有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及水温、 油压指示是否正常;检查点火开关关闭后 发动机能否迅速熄火;对柴油车还应检查 停机装置是否灵活、有效。 8.1.6 客车内部: 8.1.6.2 注册登记时,还应检查客车安全出口的 数量、位置和大小及座椅、卧铺位的数量 和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乘客通道的宽度和 高度是否能保证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 顺利通过,通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是否符 合规定。

7 联网查询查询 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 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8 线外检验 8.1 车辆外观检查 8.1.1 车身外观 (要求车辆报检时将以下检 查结果输入电脑)P17 附录B.1 ①车辆外观;②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③发 动机舱;④驾驶室(区 );⑤发动机运转 状况;⑥客车内部;⑦底盘件;⑧车轮; ⑨其它

a) 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装备了各种仪表; b) 车辆是否设置了符合规定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 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e)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是否有中文标注,折翻式驾 驶室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是否有提醒驾驶 员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 f) 车辆产品标牌(如位于驾驶室[区])是否能永久保 持及其内容是否规范、清晰耐久。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第4章表1中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非营 运乘用车进行底盘输出功率测试的要求,自 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中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的条文(如联 网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 及尚未处理完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 条件具备后实施,条件不具备时暂不实施。
DB61/439-2008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_周建刚_20150227分析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_周建刚_20150227分析

GB21861-2014
轴重、制动项目调整:
1、轮(轴)重分为:水平称重台测试轮重、加载制动台空载轴荷、加载制动台 加载轴荷 2、制动分为:空载制动、加载制动、驻车制动、(单车)整车制动、列车整车 制动
GB21861-2014
轴重、制动项目调整:
1、阻滞率:所有车辆不做检测要求 2、协调时间:所有车辆不做检测要求 3、空载制动率:所有车辆均需检测 4、空载不平衡率:除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其他所有车型需检测 5、(单车)整车制动率:挂车的轴制动力之和与挂车轴荷之和的比值大于 等于55%; 6、列车整车制动率:牵引车和挂车组成列车的整车制动率,仅用于挂车的整车 检测结果评判。 7、驻车制动率:评判限值无变化,仅对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以及使用 年限超过10年的车辆有检测要求。
GB21861-2014
检验项目检验时间要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工位的最少检验时间 单位为秒
最少检验时间
检验工位
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载客汽车(非营运小型、微 型载客汽车除外)、载货汽 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
摩托车、三轮汽车
车辆唯一性检查、车辆特 征参数检查、车辆外观检 查、安全装置检查
120
报告有关 部门处理
复检不合格项目
调整/整改/修理
路试制动
检验资料 收集归档
旧标准:
GB21861-2014
删除及增加的检验项目:
删除的检验项目有:制动阻滞率、轮偏、水平偏移量、底盘功率 增加的检验项目有:加载制动、整备质量、外廓尺寸、底盘间隙仪、 近光灯高测试、项目检测时间、联网查询等要求
GB21861-2014
GB21861-2014
检验流程的变化:

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A ××××—××××1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Items and methods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safety technology inspection2008-05-26发布 2009-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发 布ICS 43.180R 80目次前言 (1)引言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 (1)5 检验流程和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 (4)6 车辆唯一性认定 (4)7 联网查询 (5)8 线外检验 (6)9 线内检验 (9)10 路试检验 (13)11 二、三轮机动车检验的补充说明 (13)12检验结果审核和检验报告处置 (14)13检验报告签发与资料收存 (14)附录A(规范性附录)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 (1)附录B(规范性附录)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和车辆底盘检验检验项目 (2)附录C(规范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人工检验项目 (5)附录D(规范性附录)制动性能参数计算方法 (6)附录E(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 (7)附录F(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1)附录G(规范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 (1)附录H(规范性附录)二、三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 (1)参考文献 (1)前言本标准第4章的4.1~4.3、第6章、第12章的12.1~12.4及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强制性,其余均为推荐性。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版

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版

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机动车整车的结构和性能:对机动车整体结构、底盘及悬挂系统、动力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与信号系统、安全带和安全气囊等方面进行检验。

2.机动车的排放污染检验:对机动车的排放污染物进行检验,检测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是否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3.机动车动力性能检验:对机动车的最高速度、加速性能、爬坡能力等进行检验,评估其动力性能是否满足国家相应的要求。

4.机动车制动性能检验:对机动车的制动系统进行检验,包括制动灵敏性、制动距离、制动效能等方面的测试。

5.机动车照明与信号系统检验:对机动车的前照灯、后尾灯、转向灯等灯光及信号系统进行检验,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合规性。

6.机动车安全带和安全气囊检验:对机动车的安全带和安全气囊进行检验,评估其功能是否正常和可靠。

检验方法和标准

检验方法和标准
否决项 否决项 建议维护项 建议维护项 建议维护项 建议维护项 建议维护项 建议维护项 否决项 建议维护项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否决项
否决项 否决项
序 检验 号 项目
内容
2
传动 变速器及分动器支架 系 传动各部件
钢板吊耳及销
中心螺栓、U型螺栓
3
行驶 系
车桥移位
车架纵梁、横梁
悬架杆系
制动系部件、结构改动
1.1车辆唯一性确认检验方法、标准 1.1.1送检机动车应停放在外检区,发动机停转 1.1.2唯一性认定中的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认定宜结
合车辆外观检查和底盘动态检验进行。
1.1.3检查时常用的工具主要有:钢卷尺、钢直尺、 铅锤及称重设备。
1.1.4注册登记检验唯一性认定 1.1.5在用车检验唯一性认定项目和要求
6
客车 车厢灯、门灯 内部 客车地板、车内行李架
建议维护项 建议维护项
灭火器、安全出口标识、安全手锤、安全 门
否决项
序 检验 号 项目
内容
备注
安全带
6
客车 内部
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和尺寸
乘客通道,通往安全门的通道
否决项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燃料箱、燃料箱盖
否决项
挡泥板/牵引钩、蓄电池、蓄电池架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警告性文字的中文标注,车辆产品标牌 注册登记检验,否决项
起动性能
发动 怠速、电源充电、仪表及指示器
5
机运 转状
加速踏板控制
况 漏水、漏油、漏气,水温、油压
关电熄火/(柴油车)停机装置
否决项 建议维护项 建议维护项 建议维护项
否决项
座椅/卧铺数量、座椅间距

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解读

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解读

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解读作者:孙巍应朝阳吴云强张军赵卫兴来源:《汽车与安全》2015年第02期摘要:本文对新发布的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的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主要修订内容、标准实施要点等方面进行了解读,以期指导各地机动车安检机构更好地理解和实施该标准。

关键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2014年12月2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

GB21861-2014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为便于标准贯彻、实施,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促进安检机构更好的执行本标准,本文围绕标准的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主要修订内容、标准实施要点等方面进行了解读。

1 标准修订背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确立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法律地位,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由机动车安检机构具体实施。

十多年来,在机动车安检机构及公安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监管部门的努力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在保障上道路行驶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预防和减少机动车因素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汽车以每年1500多万辆速度迅速增长,汽车总量已超过1.4亿辆。

随着汽车特别是私家小汽车的迅猛增长,汽车检验业务量猛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逐步暴露出网点少、排队长、不便民等问题,检验不规范的情形屡见不鲜,新闻媒体多次曝光,群众意见很大。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革创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规范检验行为,加强检验监管,创新服务措施,2014年4月29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部署对全国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查整治,围绕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推行机动车检验制良改革。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内容和方法及要求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内容和方法及要求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内容和方法及要求表
概述
该文档旨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这些检验旨在确保机动车在道路上的安全性和符合相关规定。

检验内容
1. 车辆外观检查:包括车身、车窗、车灯、车牌等的完好性和合法性;
2. 制动系统检查:包括制动踏板、制动液、刹车片等的正常工作和磨损程度;
3. 转向系统检查:包括转向轴、转向箱、转向悬挂等的正常工作和磨损程度;
4. 车辆底盘检查:包括底盘、悬挂系统、车轮等的完好性和磨损程度;
5. 发动机和传动系统检查:包括发动机、变速器、离合器等的正常工作和磨损程度;
6. 车辆排放检查:包括废气排放、噪音等的符合环保要求;
7. 特殊检查项目:根据不同车辆类型和规定的特殊要求进行检查。

检验方法
1. 可视检查:通过肉眼观察和检查车辆的外观和部件;
2. 功能检查:通过操作车辆的控制装置,检查各系统和部件的
工作是否正常;
3. 检测仪器:使用相关的检测仪器对特定部件或系统进行检测;
4. 测试驾驶:对车辆进行实际道路行驶测试,检查车辆的动力、操控等方面的性能。

检验要求
1. 机动车所有者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 机动车应按照安全技术检验内容和方法进行检验;
3. 检验结果应进行记录和报告,记录应包括车辆信息、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和结果等信息;
4. 若检验结果不合格,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整改,并重新进行检验;
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应根据法律法规进行
更新和调整。

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1号修改单.doc

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1号修改单.doc
—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每个工位的最少检验时间见表 3。”
十、增加表 3:
表 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工位最少检验时间 单位为秒
最少检验时间
检验工位
大(重)、中型 小(轻)、微型
汽车
汽车
摩托车
车辆外观检查及
300
1 80
底盘动态检验
90
车辆底盘检查
1 00
60 a
(下部检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 中的“4 3 .驾驶室固定、安全带*”更改为“4 3 .驾驶室固定、操纵辅助装 置*”。
主题词:国家标准 修改单 函 抄送: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录入:芦 菁
—4—
201 0 年 4 月 2 日印发 校对:陈希鹏
30
前照灯
60c
60c
30
车速
20
20
15
排放
1 20d,e
1 20 d,e
1 20
a 对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为 40s;
b 使用平板式制动检验台时,最少检验时间对汽车和摩托车均为 1 5s;
c 使用左右前照灯检测仪同时检测时,最少检验时间对汽车为 40s;
d 对柴油车最少检验时间为 60s;使用工况法进行检测时,最少检验时
附件:
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 和方法》国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 0 年 4 月 2 日以国标委工一 函[201 0]6 号文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本修改单第二、三、十一、十二条为强制性,其余均为推荐性。 一、第 1 章范围中:第二段修改为: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 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入境 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应按 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 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 、第 6.1 .1 条 在“认定机动车的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详见附录 A),” 之 后 增 加 :“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应检查操纵辅助装置铭牌 标明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确认是否与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记录 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一致;”。 三、第 6.2.1 条的“对变更车身/车架或变更发动机后的在用机动车 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还应核对车身/车架和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及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变更车身/车架的相关证明材料”修 改 为 :“加装 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应检查操纵辅助装置铭牌标明的产品型号

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版

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与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与检验结果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也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经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与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就是必不可少的。

凡就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就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与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1567、1 汽车与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 11567、2 汽车与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6735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8986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GB 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与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4315 校车标识GB 24407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与代码GB/T 3730、3 汽车与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与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2676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GA 36 中华人民共与国机动车号牌GA 802 机动车术语类型与定义GA 804 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GA 118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3 术语与定义GB 7258与GA 80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 3、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细化检验方 法和审核要求,以期进一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 和可操作性。
一、适用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在我 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本标准也适用于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入境 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应按照 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三、术语和定义
侧滑 sideslip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转向轮定
位偏差造成车轮在向前滚动时产生的横 向滑移现象,当车轮通过检验台时,侧 滑板向外移动则侧滑量值为正,向内移 动则侧滑量值为负。
四、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
• 1、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除外)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 见表1,二、三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检 验方式和检验项目见表2。
若受检机动车的轴荷超过检测线检测设备 的最大允许轴荷,或受检机动车为线内 检测设备无法检验的多轴机动车、全时 四轮驱动机动车,则机动车不应进入 “线内检验”流程或仅进行线内检测设 备允许检验项目的检验。其他检验项目 (如制动性能、车速表指示误差等)则 进行路试检验。
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
• 送检机动车应清洁,无明显漏油、漏水、 漏气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且 胎冠花纹中无异物,发动机怠速应正常。
• 汽车行驶记录仪 • 防抱制动装置(ABS) • 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 车身反光标识 •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识 •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 灭火器
三、术语和定义
4.底盘动态检验 chassis operating inspection 在行驶状态下,定性地判断送检机动
车的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仪表和 指示器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及要求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及要求表
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不同,相应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乘用车、摩托车和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1.6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1.6mm,轮胎胎面磨损标志应可见;
b)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校车的所有车轮及其他机动车的转向轮不应装用翻新的轮胎。
轴距
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0mm。在用机动车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0mm。
整备质量
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整备质量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重中型货车、挂车、专项作业车不超过±3%或±500kg,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不超过±3%或±100kg,
驻车制动: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大于等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但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应大于等于15%。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由平均减速度、制动协调时间、制动未跑偏来判断,空载乘用车MFDD≥6.2,总质量不大于350Kg的低速货车MFDD≥5.6,总质量不大于350Kg的汽车MFDD≥5.8,其他汽车MFDD≥5.4,制动协调时间:液压制动≤0.35s,气压制动≤0.60s,对汽车列车≤0.80s。制动时未跑偏。
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轮胎
轮胎应满足以下要求:
a)同轴两侧应装用同一型号、规格和花纹的轮胎,轮胎螺栓、半轴螺栓应齐全、紧固;轮胎规格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于在用机动车检验时为机动车登记信息)相符;
b)轮胎的胎面、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及其它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

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word版

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word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处置.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也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经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不适用于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1567.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 11567。

2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6735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8986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GB 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4315 校车标识GB 24407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2676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GA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 802 机动车术语类型和定义GA 804 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GA 118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 7258和GA 80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包括:车辆外观、车身结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信号系统、轮胎和制动器系统、悬挂系统、底盘系统以及发动机排气系统等。

通过对这些项目进行各项检测和测量,可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检验方法主要包括目视检查、功能检测和测量检验等。

目视检查主要是通过观察车辆外观和结构是否完整、无损伤、无腐蚀等;功能检测是通过对车辆的各项功能进行试验,如制动灯、转向灯、刹车系统等;测量检验则是通过使用各种工具和仪器,对车辆的各项参数进行测量和对比分析,以检验车辆的完好程度和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及规定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及规定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及规定表
一、检验项目
1. 车身外观检验
- 检查车身外观是否完好,无凹陷、裂纹、刮擦等
- 检查车辆涂装是否均匀、无起泡、脱落等
- 检查车窗是否完好,无破碎、裂纹等
2. 灯光系统检验
- 检查头灯、尾灯、刹车灯是否正常亮度
- 检查转向灯、示宽灯是否正常工作
- 检查前后雾灯、倒车灯是否正常亮度
3. 刹车系统检验
- 检查刹车片磨损情况,是否需要更换
- 检查刹车盘是否磨损或变形
- 检查刹车液是否充足,无泄露情况
4. 轮胎系统检验
- 检查轮胎花纹是否过度磨损
- 检查轮胎是否有裂纹、起泡等情况
- 检查轮胎气压是否适当
二、检验方法
1. 目视检查
使用肉眼观察车辆外观、灯光、刹车片、轮胎等部件,判断是否存在问题。

2. 测量检验
使用专业仪器进行刹车盘厚度、轮胎花纹深度、轮胎气压等参数的测量。

3. 动态检验
通过实际驾驶车辆,测试刹车系统和转向系统的性能,以确保
其正常工作。

三、检验规定
1. 检验周期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在准驾车型核发满3年后进行首次检验,之后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2. 检验机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构应
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

3. 检验合格标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车辆在检验过程中必须达到标准的安全和技术要求。

以上所述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及规定表的内容。

参考资料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程》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操作规范》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全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全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全文作者:来源:《汽车与安全》2015年第02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1861-2014代替GB 21861-20082014-12-22发布2015-03-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本标准是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的重要技术标准,标准号为GB 21861,于2008年5月26日首次发布。

GB 21861-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保障车辆安全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公安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有关部委充分考虑到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特别是私家小汽车迅猛增长的特点,不断调整机动车管理的理念和做法,积极响应人民群众对于改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新期待、新要求,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和改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新举措。

同时,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机动车(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辆,包括校车)的运行安全技术要求;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4407-2012)进一步提高了专用校车的安全技术要求。

鉴于此,有必要对GB 21861进行整体修订,以更好地落实国家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有关要求,推动新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实施。

本次GB 21861修订工作的主要原则有:a)保证协调性。

标准修订坚持依法依规,修订内容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近年来公安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委的有关管理规定,与GB 7258-2012、GB24407-2012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相协调。

b)提高针对性。

标准修订突出重点车辆,强化了校车、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挂车的安全技术检验要求,优化了非营运轿车等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检验项目。

(完整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

(完整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
注6:对于因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检验时,参照在用机动车检验项目;对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检验时,参照注册登记检验项目。
a三轴及三轴以上的载货汽车、采用并装双轴及并装三轴的挂车,对部分轴还测试加载轴制动率和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注3:对于适用车辆类型为“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对应的检验项目适用于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以及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车辆。
注4:对于适用车辆类型为“摩托车”的,“○”对应的该检验项目适用于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
注5:适用车辆类型为其他情形的,“○”对应的检验项目所适用的具体车型见第6章。


驻车制动





前照灯
远光发光强度





远近光束垂直偏移


车速表指示误差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注1:车辆唯一性检查、联网查询、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车辆外观检查、安全装置检查、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等检验项目属于人工检验项目。
注2:“●”表示该检验项目适用于该类车的全部车型,“○”表示该检验项目适用于该类车的部分车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GB21861-2014节选
序号
检验项目
适用车辆类型
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
挂车
三轮
汽车
摩托车
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其它类型载客汽车
1
车辆唯一性检查
号牌号码/车辆类型




●●Biblioteka 车辆品牌/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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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也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经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1567.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 11567.2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6735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8986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 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GB 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4315 校车标识GB 24407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2676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GA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 802 机动车术语类型和定义GA 804 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GA 118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 7258和GA 80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注册登记检验 inspection for unregistered vehicle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2在用机动车检验 inspection for in-use vehicle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己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3.3车辆唯一性检查 inspection for the identify of vehicle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和类型、车辆品牌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车辆颜色和外形进行检查,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3.4车辆特征参数检查 inspection for the characteristic parameters of vehicle对机动车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核定载人数等车辆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检查,以确认与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技术资料凭证的符合性。

3.5底盘动态检验 chassis operating inspection在行驶状态下,定性地判断送检机动车的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仪表和指示器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求。

4 检验项目4.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见表1。

4.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需领取机动车牌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的入境机动车检验时,应覆盖表1规定的检验项目,并按照注册登记检验要求执行。

4.3 轮式专用机械车、有轨电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参照表1确定。

表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5 检验方法5.1 一般规定5.1.1 检验流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见图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检验流程。

图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流程5.1.2 基本要求5.1.2.1送检机动车应清洁,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中无异物,发动机应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装有车载诊断系统(OBD)的车辆,不应有与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电动助力转向系统(EPS)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

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告知送检人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5.1.2.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应提供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1.2.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各检验工位应保证足够的检验时间。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工位的最少检验时间见表2。

表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工位的最少检验时间单位为秒5.2 检验方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见表3。

表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6 检验要求6.1 车辆唯一性6.1.1 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6.1.1.1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

6.1.1.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6.1.2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一致,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的相关规定;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组成字母与数字的字高等应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对于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到靠近风窗立柱位置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

车辆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一致。

6.1.2.1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且不应出现被凿改、挖补、打磨,擅自重新打刻等现象。

6.1.3 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6.1.3.1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对进口车为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一致,并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

6.1.3.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6.1.4 车辆颜色和外形6.1.4.1注册登记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外形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照片相符。

6.1.4.2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送检机动车的车辆颜色和外形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照片相符,且不应出现更改车身颜色、改变车厢形状、改变车辆结构等情形。

6.2 联网查询联网查询送检机动车事故/违法信息:a)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属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增加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b)对涉及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应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6.3 车辆特征参数6.3.1 外廓尺寸6.3.1.1机动车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 7258, GB 1589规定的限值。

6.3.1.2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不超过±1%或±5Omm,三轮汽车、摩托车不超过±3%或±50mm。

6.3.1.3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重中型货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相符,且误差不超过±2%或±1OOmm。

6.3.2 轴距6.3.2.1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Omm。

6.3.2.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机动车的轴距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0mm。

6.3.3 整备质量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整备质量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且误差满足:重中型货车、挂车、专项作业车不超过±3%或±500kg,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不超过±3%或±100kg,三轮汽车不超过±5%或±1OOkg,摩托车不超过±lOkg。

6.3.4 核定载人数6.3.4.1机动车的核定载人数应符合GB 7258-2012中4.5.2至4.5.6、11.6的核载规定.6.3.4.2注册登记检验时,机动车的核定载人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符。

6.3.4.3在用机动车检验时,机动车的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6.3.5 栏板高度6.3.5.1机动车栏板高度不得超出GB 1589规定的限值。

6.3.5.2注册登记检验时,载货汽车的栏板高度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1%或±50mm。

6.3.5.3在用机动车检验时,载货汽车栏板高度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2%或±50mm。

6.3.6 后轴钢板弹簧片数6.3.6.1注册登记检验时,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致,且不应有明显“增宽、增厚”情形。

6.3.6.2在用机动车检验时,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一致,且不应有明显“增宽、增厚”情形。

6.3.7 客车应急出口6.3.7.1客车应急出口的数量、标志应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且2013年9月1日起出厂的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均应设置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

6.3.7.2注册登记检验时,目测应急出口尺寸偏小的,还应测量应急出口的尺寸参数,尺寸参数应符合GB 7258、GB 13094、GB 18986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6.3.8 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6.3.8.1客车的通道应无明显通行障碍,通向应急门的引道宽度应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

6.3.8.2注册登记检验时,目测通道、引道偏窄或高度不符合要求时,还应使用通道、引道测量装置检查,应符合GB 7258、GB 13094、GB 18986、GB 24407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6.3.9 货厢车辆不应有“加长、加高、加宽货厢”、“拆除厢式货车顶盖”、“拆除仓栅式货车顶棚杆”等情形。

6.4 车辆外观检查6.4.1 车身外观6.4.1.1车身外观应满足以下要求:a)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应完好;b)风窗玻璃应齐全,驾驶人视野部位应无裂纹、破损,所有风窗玻璃不应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c)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符合GB 7258的相关规定;d)车身外部不应有明显的镜面反光现象,不应有任何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部件、构件,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角、锐边等凸起物;e)车身(车厢)及其漆面不应有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f)喷涂、粘贴的标识或车身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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