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名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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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名录(资料)
世界遗产名录( 资料)
世界遗产标志
为了保护世界文化和
自然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11月16日在第十七次大会上正式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976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并建立了《世界遗产名录》。中国于1985年12月12日加入《公约》,1999年10月29日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
基本信息
被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将成为世界级的名胜,可接受“世界遗产基金”提供的援助,还可由有关单位组织游客进行游览。由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能够得到世界的关注与保护,提高知名度并能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国都积极申报“世界遗产”。
由于申报“世界遗产”的国家和所报的项目越来越多,已有37项。2002年4月28日召开的世界遗产委员会第26
次会议决定,今后审批世界遗产的条件将更加严格,一个国家一次最多申报两处遗产(其中至少包括一项自然遗产提
名),尚没有世界遗产景点的国家将享有优先权。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世界文化景观”、“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五类。申报程序
现状
从遗产的提名到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要经历若干程序
和相对漫长的时间。世界遗产委员会每年7月1日前,按照统一规定的严格格式和内容,将本国自认为条件已经完全成熟的预备项目正式申报文本(包括文字、图纸、幻灯、照片、录像或光盘等)送达世界遗产中心。世界遗产中心将把有关材料转达国际专业咨询机构,由相关的专业咨询机构从当年年底至下一年的三四月份进行考察和论证,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世界遗产委员会每年的6月底至7月初召开一次主席团(7个成员国)会议,初步审议与世界遗产工作相关的事项,包括新的(上一年)世界遗产申报项目,提出建议;再于每年的11月底至12月初召开主席团特别会议,补充审议第一次主席团会议未尽事宜,然后将包括审定新的世界遗产申报项目在内的相关大事提交紧随此次主席
团会后召开的世界遗产委员会全会通过。
办理申请的程序和时间表大体如下:7月1日,接受提名申请截止。9月15日,秘书处登记并索要所缺材料,材料完整的申请将被交给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或国际自然及自
然资源保护联盟,这两个组织再次检查并索要所缺材料。到4月1日前,这两个组织根据委员会制定的标准进行专业评估并将结果通知秘书处,结果有3种:无保留地建议列入名录;建议不列入名录;不清楚是否适宜列入名录。4月,秘书处核对评估结果并通知委员会成员国。6月和7月,遗产委员会办公室检查提名申请并向委员会提出建议,建议有4种:无保留地列入;不列入;发回申请国要求补充说明和材料;由于要进一步评估或研究而推迟审理。7月-11月,秘书处将办公室的建议发送给遗产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国政府
和其他有关国家的政府。属于建议列入名录的,秘书处要等候各国反馈的信息,收到后再转递给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和遗产委员会各成员国。假如到10月1日收不到所需信息,在当年12月的委员会会议上就不再审议这项提名。对于要求补充材料的遗产,如果只是核对事实的材料,当年会再审议。12月,世界遗产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在委员会办公室建议、有关国家提供的附加信息,以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联盟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审核提名,最后通过决定,决定共有三种:列入;不列入;推迟审核。1月,秘书处将世界遗产委员会12月会议上的全部决定送交给所有国家的政府。至此,一轮申报工作完成。也就是说,申报一项新的世界遗产,至少需要1年半时间。
世界遗产委员会于1978年确定了首批12处世界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此后每年或每两年都有新的遗产被列入名录。由教科文组织负责遗产保护计划的官员组成的遗产委员会秘书处也已经开始工作。从1978年起遗产委员会每年都审议遗产提名。截止2007年,全世界共有世界遗产851处,其中文化遗产660处,自然遗产166处,世界文化遗产与自然双重遗产25处。
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第十七届会议,通过了《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明确了文化遗产的定义:
⒈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洞窟以及联合体;
⒉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⒊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等地方。
1992年,世界遗产总部在巴黎成立,以便于负责世界遗产相关活动的协调,保证《遗产公约》的实施,举行世界遗产年会,建议签约国提交申报名单,组织世界遗产基金会
的国际参与、负责遗产地状况的相关报告,当遗产受到威胁时采取紧急行动。
遗产提名
缔约国应当尽力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一份本国领土
内的适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清单,并附有关的资料。遗产委员会委托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分别对提名的文化遗产和
自然遗产评估,对文化遗产中的文化景区则共同评估,决定其是否符合标准和真实性条件,并提供最终的评估报告。遗产委员会规定,评估应尽量严格。还规定在遗产委员会评审提名是否可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时,提名国政府的代表,无论其是否为委员会成员,均不准对本国提名的遗产投赞成票。
遗产提名统一使用委员会制定的表格,表格要求填写多项内容,主要有以下各项:
第一,确切地点:国家;省、市;遗产名称;标明遗产地点和地理坐标的地图和平面图。
第二,法律资料:遗产所有者、公有或私有、有关本遗产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和条例、开放程度、管理机构和组织。
第三,说明材料:遗产描述和图表、照片,以及影片资料、历史状况、文献资料。
第四,保存状况:现状描述、保护管理机构、此前的保管过程、保护措施、当地的开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