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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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社会关系组织之间,正在不断地产生、新型的权利义务关系。新的情况、新的变化,要求学校必须转变管理方式,树立学校管理新的理念----依法治校。
一、保障学生的入学权
学校在招收新生时,不能把“笨孩子”拒之门外,都必须免试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保障学生受教育的平等权
学校不得劝双“差生”退学或在教育活动中给以歧视,施加压力;开学时以种种理由拒收他们,《义务教育法》第29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给予帮助,不得歧视,更不得违犯规定把学生拒之校外。教育部《关于全日制学校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十项规定》中指出:对后进生应当热情帮助,不得歧视或者无故迫使他们退学、转学。
三、保障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不能担心“差生”“拖后腿”,拉名次,不让他们参加中招考试,甚至与家长签定入学协定:不参加中招考试就收。家长也只有签定这样的不平等的协议。我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不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不停课让学生参加社会上的开业、贺岁活动、不按规定开学、放假。不
对违纪学生随意停课。
五、不随意开除学生,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一些学校随意开除学生或勒令未成年人学生退学的行为,都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于那些违犯学校管理制度的未成年人学生,《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可以根据其规章制度进行批评教育。但根据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法》的规定不能开除其学籍。
六、严格落实“两免一补”政策。
对所有贫困生一律免除学杂费、书本费等一切学习费用,并按标准补助一定数额的寄宿制学生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