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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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义》课件
担保物权保护
为保障债权实现,通过限 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 物的处分来保护担保物权 人的利益。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夺时,物权 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当物的支配受到他人不法妨碍时,物 权人可请求排除该妨碍。
Hale Waihona Puke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危险时,物权人可请 求消除该危险。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 失地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善意、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 价、完成法定公示方式等。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不适用于法律禁止流通的 财产。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物权法、近代物权法和现代物权法三个阶段,逐步从简单的财产归属规定发展到完善的 法律体系。
物权法的原则
总结词: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是物权法实施的 重要指导思想。
0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所有权
总结词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物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止和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因提起诉讼、提 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后果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 受诉讼时效限制。
05
第九章 物权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三节 用益物权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 特征: 1. 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国家所有的城镇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3.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限于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4.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笔债务,将自己拥有的一辆小汽车抵押给A,后为担保另一笔债务, 又将该汽车质押给B。B发现该汽车烧机油,将车辆送至C处维修,因维修费用 产生争议,车辆被C留置。
• 问题:该汽车被拍卖后,如何分配价款?
第四节 担保物权
• 除上述担保物权类型外,我国还有保证和定金两种担保方式。 • 保证是以人的信用作为担保,不能是债务人本人提供。 • 定金,是指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
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
第四节 担保物权
• 对于定金的数额,《担保法》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这一原则统一适用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 共有财产的处分。 2. 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二节 所有权
•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 住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 理的权利。
问题:设例中有哪些物权的发生?
第二节 所有权
• 二、共有 • (一)共有的概念和种类 •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 物权法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物权法》PPT课件
2019年6月19日
乙1
乙2
乙 地(需役)
甲 地(供役)
(2)地役权的种类
以其功能为标准,有通行地役权、眺望地役 权、通用地役权、采光地役权、取水地役权、引 入地役权等等。
地役权是一种很古老的物权,在现代又有了 新的发展,一与环境保护有关,二与商业竞争有 关。
(1)公法上的限制:内容上的限制;行使 上的限制;保护上的限制。
(2)私法上的限制:内容上的限制;行使 上的限制;保护上的限制。
2、所有权概念及其在社会生活中意义的变化
所有权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中的含义并 不相同,传统所有权在社会生活中意义也在 改变。
(二)所有权的内容:四大权能
所有权的内容就是指所有权的权能。所谓所有权的权 能,是指所有权的作用,或者说是所有权为实现其利益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手段,即占有权、使用权、 收益权、处分权。
占有和使用的关系; 用益物权的出发点:
——“所有权人使用”和“非所有权人”使用。
《民法通则》第81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 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 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2019年6月19日
3、收 益
收益权能是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者 物质利益的权能。经济利益,包括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 息,还包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劳动收益和利润。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特的自然属性或由当事人的意思具 体指定的物。
不特定物是指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 以限定的物。
2019年6月19日
2007年3月 16日,十届人 大五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 法》(形式意 义的物权法)。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 2. 物的利用关系,即民事主体在生产、生活中对物的使 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一节
二、物权法的特征
1. 强行法性
➢ 所谓强行法,是指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的法 律规则。
2. 固定法性
➢ 所谓固有法,是指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和历史的传 统的法律。
第一章>>第四节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物权法的整体规则,具有 知道意义的一般原则。其在物权整体立法中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一)纲领性作用 (二)适用性作用 (三)法条解释的准据作用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四节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一个同意的法律效力地域内的 物权,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
优先性、排他性、 追及力 法定主义、公示
无期限性
债权 (如合同之债)
动态
相对权、请求权
对人权(义务主体 特定) 给付行为
不具优先性、排他 性、追及力 约定、无须公示
有期限性
二、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
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学理上讲,抵押权制度、质权制度和留置
权制度属于物权法,保证和定金制度属于债 权法。
(二)构建市场交易的法律基础,促进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建设
➢ 1. 确认物权形态,为市场交易提供前提。 ➢ 2. 确立物权变动规则,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
(三)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确保人的全面发展
物权法 R;>第二节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一节
二、物权法的特征
1. 强行法性
➢ 所谓强行法,是指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的法 律规则。
2. 固定法性
➢ 所谓固有法,是指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和历史的传 统的法律。
第一章>>第四节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物权法的整体规则,具有 知道意义的一般原则。其在物权整体立法中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一)纲领性作用 (二)适用性作用 (三)法条解释的准据作用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四节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一个同意的法律效力地域内的 物权,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
优先性、排他性、 追及力 法定主义、公示
无期限性
债权 (如合同之债)
动态
相对权、请求权
对人权(义务主体 特定) 给付行为
不具优先性、排他 性、追及力 约定、无须公示
有期限性
二、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
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学理上讲,抵押权制度、质权制度和留置
权制度属于物权法,保证和定金制度属于债 权法。
(二)构建市场交易的法律基础,促进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建设
➢ 1. 确认物权形态,为市场交易提供前提。 ➢ 2. 确立物权变动规则,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
(三)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确保人的全面发展
物权法 R;>第二节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物权法课件ppt
❖ 3.法定物权变动中的意思自治
❖ 《物权法》规定了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权 变动,如被征收财产的物权自征收决定生效时归属 于国家,遗产的所有权自继承开始转移给继承人等, 似乎没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但不尽然,《物 权法》关于“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第116条第1款关于 “天然孳息,由所有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有 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的规定,都体现了意思自治。
❖ 担保物权具有诱导债权产生的功能,最高额 抵押权尤为明显
❖ 债权本身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物权法的基本准则,体现
物权法的基本价值,是物权立法、执法、守法及 研究物权法的总指导思想,是解释物权法的准则。 • 有的基本原则是一国社会制度的必然要求。 • 有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体系结构所要求的。 • 有的基本原则,是立法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 立法者设置物权的类型及其相互排列的秩序标准, 是物权运行的效果要求,并不表现为具体的法律 制度及法律规范。效率原则 • 有的基本原则必须以法律制度及法律规范的形式 出现。公示、公信原则
❖ 5.物权行使上的自由
❖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物权人原则上可以自由 行使其物权,包括物权的转让和抛弃。当然, 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
❖ 所谓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是指物权制度 的设计不违反宪法所确立的所有制的原则。 宪法所确立的所有制比较概括抽象,需要物 权法加以具体化,形成各种物权制度,再具 体化为物权规范,才能落到实处,便于操作。 在这个过程中,自然必须遵守物权法的社会 政治原则。
物权法讲座PPT课件
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a
25
•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
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 发生物权效力。
a
26
开发商忙着卖车位.
业主 业主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 开发商
a
2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一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二是共有权。指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全体
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 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 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 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 义务。
a
37
.房屋的征收.
•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
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 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a
15
物权法的制定.
• 物权法共247条,分为五编 • 总则:1——38 • 所有权:39——116 • 用益物权:117——169 • 担保物权:170——240 • 占有:241——245
a
16
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 不动产:登记 • 动 产:交付
a
17
不动产——登记
•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对财富的进取之心就会被激发出来。公众对 财富的进取之心一旦得到释放,经济和社会 的发展就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 马恩:资本主义一百年创造的财富超过人类
五千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
• 布朗基:所有权是推动人类智慧的最有力量
的原动力。
•
a
25
•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
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
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 发生物权效力。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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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忙着卖车位.
业主 业主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物业公司 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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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一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二是共有权。指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全体
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 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 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 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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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征收.
•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
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 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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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物权法的制定.
• 物权法共247条,分为五编 • 总则:1——38 • 所有权:39——116 • 用益物权:117——169 • 担保物权:170——240 • 占有:24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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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 不动产:登记 • 动 产: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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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不动产——登记
•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对财富的进取之心就会被激发出来。公众对 财富的进取之心一旦得到释放,经济和社会 的发展就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 马恩:资本主义一百年创造的财富超过人类
五千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
• 布朗基:所有权是推动人类智慧的最有力量
的原动力。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分析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争议,探讨其存在的法律风险。
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
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
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介绍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公平补偿、合理安置等,以及具体 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实践问题
分析拆迁补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不到 位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所有市场主体的 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不论 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 和身份地位如何。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公示,以维护交易安 全和市场秩序。
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03
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
物权设立的方式与条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1
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设立物权,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条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2
包括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等原因设立物权,
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 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
担保物权需通过合同等方式设立,并需登记或交付占有方可生效。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
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
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介绍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公平补偿、合理安置等,以及具体 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实践问题
分析拆迁补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不到 位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所有市场主体的 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不论 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 和身份地位如何。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公示,以维护交易安 全和市场秩序。
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03
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
物权设立的方式与条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1
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设立物权,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条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2
包括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等原因设立物权,
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 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
担保物权需通过合同等方式设立,并需登记或交付占有方可生效。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物权法》课件
感谢观看
责任。
行政投诉
当物权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 ,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报案
如果物权的侵害行为构成犯罪,权 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 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物权保护的方法
01
02
03
确认物权
通过法律手段确认物权的 存在,明确物权的归属和 内容,防止他人侵犯。
的现象。
标的物灭失
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自然死 亡或毁灭。
抛弃
指权利人放弃其享有的物权。
法定时效取得
指因一定期间内持续占有而不 为返还请求,而取得其所占有
的他人所有物的所有权。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途径
民事诉讼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 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保 护,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
指权利人对其享有的物权的内 容进行改变。如所有权的各项 权பைடு நூலகம்的分离或组合。
物权性质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种权利变更为另一 种权利,如将所有权变更为抵 押权。
物权主体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个民事主体变更为 另一个民事主体,如因继承或 遗赠而发生的所有权主体的变
更。
物权的消灭
01
02
03
04
混同
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同一物上 的物权因同一主体而归于消灭
担保物权
总结词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详细描述
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通过担保物 权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降低债权风险。常见的担保物 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占有权
总结词
责任。
行政投诉
当物权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 ,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投诉,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刑事报案
如果物权的侵害行为构成犯罪,权 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 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物权保护的方法
01
02
03
确认物权
通过法律手段确认物权的 存在,明确物权的归属和 内容,防止他人侵犯。
的现象。
标的物灭失
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自然死 亡或毁灭。
抛弃
指权利人放弃其享有的物权。
法定时效取得
指因一定期间内持续占有而不 为返还请求,而取得其所占有
的他人所有物的所有权。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途径
民事诉讼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 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保 护,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
指权利人对其享有的物权的内 容进行改变。如所有权的各项 权பைடு நூலகம்的分离或组合。
物权性质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种权利变更为另一 种权利,如将所有权变更为抵 押权。
物权主体的变更
指物权由一个民事主体变更为 另一个民事主体,如因继承或 遗赠而发生的所有权主体的变
更。
物权的消灭
01
02
03
04
混同
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同一物上 的物权因同一主体而归于消灭
担保物权
总结词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详细描述
担保物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通过担保物 权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降低债权风险。常见的担保物 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占有权
总结词
物权法ppt课件共64页
第三节 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1、所有权 权利人对物所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 2、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 为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上设定的物权。 4、占有 对物的控制、占领。
三方争执不下,刘朝和杜晓均诉至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分析图解]
几经易手的手表归谁所有案
法律关系图解:
杜晓
刘
小
朝
偷
手表
管
理
员
有关部门
袁 平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 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 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 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 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 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1)买卖不破(不动产)租赁
(2)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 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
案例:借用的房屋何时应交还 1、物上请求权的含义 2、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3、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2、物权为支配权(绝对权)直接支配特定物并 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4、物权具有排他性(对世权)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 (三)排他效力 (四)追击效力
最新第六讲--物权法教学讲义PPT课件
问题:拾得人的报酬和费用请求权问题。
2005年甲在盖房挖地基时,发现一个瓦罐, 内有500块银元和一张棉布,上面写着“为防 日寇搜查,物埋此。王天民,1938年7月8 日”。王天民是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7月15 日被日寇杀害。该500块银元归( )。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 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 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 追索。下特点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 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
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 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部“定分止争”的民事
基本法律。“有恒产才能有恒心” 。
我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1 日起施行 ,共247条。
三、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 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 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 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依法进行 了公示,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 在或存在瑕疵,但是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 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真 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 全。
(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1、劳动生产。
2、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合法途径取得。
3、添附,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 合并在一起,形成新的不可分离的财产形态。加工, 是指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劳作而使其成为新的价值更 高的动产的活动。
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未告诉房主。 不久,租赁期满,准备搬出。问:承租人装修房屋有 权要求房主承担装修费用吗?
2005年甲在盖房挖地基时,发现一个瓦罐, 内有500块银元和一张棉布,上面写着“为防 日寇搜查,物埋此。王天民,1938年7月8 日”。王天民是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7月15 日被日寇杀害。该500块银元归( )。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 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 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 追索。下特点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 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
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 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部“定分止争”的民事
基本法律。“有恒产才能有恒心” 。
我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1 日起施行 ,共247条。
三、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 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 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 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依法进行 了公示,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 在或存在瑕疵,但是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 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真 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 全。
(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1、劳动生产。
2、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合法途径取得。
3、添附,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 合并在一起,形成新的不可分离的财产形态。加工, 是指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劳作而使其成为新的价值更 高的动产的活动。
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未告诉房主。 不久,租赁期满,准备搬出。问:承租人装修房屋有 权要求房主承担装修费用吗?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重点难点 思考题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 相关法律
第一章 绪论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教学目的和要求
【教学目的和要求】
对什么是物权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能够明了我国 物权法的特征及主要功能和基本原则等,知晓物权 法的价值取向。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一、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关系
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区分,基本上是源于民法上两大基 本权利即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分。
物权法与债权法亦有交叉之处。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二节
区别项目
反映的关系 性质 主体
客体 效力
变动 期限
物权 (如所有权)
静态
绝对权、支配权
对世权(义务主体 不特定) 物
之后吴某找到金某,以22万元出售此房屋,并出示了 准建证、权属证书,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同年12月底,吴 某在收到金某交付的购房款后,将自己占用的房屋全部交 给金某,并要求向张某返还本金和为金某腾房。张某认为 该房屋系他和吴某共有,吴某无权将该房屋全部卖给金某。
问题:(1)房屋归谁所有?(2)卖房合同效力如何?
第一章>>第一节
一、物权法的概念
广义的物权法(实质意义的物权法),是指关于人 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物权 法(形式意义的物权法),是指以民法典中关于物 权的规定或者物权法典,如《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 1. 物的归属关系,即特定的物质资料归特定民事主体所 有的财产关系。
➢ 2. 物的利用关系,即民事主体在生产、生活中对物的使 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案例分析 参考文献 相关法律
第一章 绪论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教学目的和要求
【教学目的和要求】
对什么是物权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能够明了我国 物权法的特征及主要功能和基本原则等,知晓物权 法的价值取向。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一、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关系
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区分,基本上是源于民法上两大基 本权利即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分。
物权法与债权法亦有交叉之处。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二节
区别项目
反映的关系 性质 主体
客体 效力
变动 期限
物权 (如所有权)
静态
绝对权、支配权
对世权(义务主体 不特定) 物
之后吴某找到金某,以22万元出售此房屋,并出示了 准建证、权属证书,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同年12月底,吴 某在收到金某交付的购房款后,将自己占用的房屋全部交 给金某,并要求向张某返还本金和为金某腾房。张某认为 该房屋系他和吴某共有,吴某无权将该房屋全部卖给金某。
问题:(1)房屋归谁所有?(2)卖房合同效力如何?
第一章>>第一节
一、物权法的概念
广义的物权法(实质意义的物权法),是指关于人 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物权 法(形式意义的物权法),是指以民法典中关于物 权的规定或者物权法典,如《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 1. 物的归属关系,即特定的物质资料归特定民事主体所 有的财产关系。
➢ 2. 物的利用关系,即民事主体在生产、生活中对物的使 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ppt课件
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公开 表现出来,使外界能够察知,以避 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保护的方法
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
通过确认产权的方式明确权利归属,消除权 属争议。
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他人之物的人,物权人 可以要求其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当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 害,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用益物权的取得
基于合同行为、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继承等。
用益物权的消灭
期限届满、权利放弃、标的物灭 失等。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 设定的定限物权。
3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消灭以注销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 权消灭以交付或占有改定为生效要件。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 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或变更。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 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 权。
物权公示原则
所有权
01
02
03
04
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 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
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征
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 力性。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所有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定义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
物权保护的方法
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
通过确认产权的方式明确权利归属,消除权 属争议。
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他人之物的人,物权人 可以要求其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当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 害,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用益物权的取得
基于合同行为、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继承等。
用益物权的消灭
期限届满、权利放弃、标的物灭 失等。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 设定的定限物权。
3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消灭以注销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 权消灭以交付或占有改定为生效要件。
04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 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或变更。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 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 权。
物权公示原则
所有权
01
02
03
04
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 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
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征
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 力性。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所有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定义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
第五章-物权法PPT课件
• (三)物权的效力
• 指法律为实现物权的内容所赋予的效果与权能。 –1. 排他效力
• 同一物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 • 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
他物权 • 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2. 优先效力
• 物权能优于其他权利实现,体现为物权间的优先效力和 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3. 排除妨碍效力
•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二)相邻关系具体类型
• 1.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 2.通行相邻关系 • 3.相邻土地的利用关系 • 4.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
• 四、共有 –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一)共有的分类
•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 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 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4. 追及效力
• (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须由法律明文 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依其意志擅自 改变。
–1.物权的种类
•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物权的保护
• 二、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以及物的占有、利用而 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张某在自家的大浴室里安装了一个特大浴 缸,该浴缸装满水后重量达到4吨左右。经
检测,使用该浴缸将危机该楼的安全。该 行为是否合法?
• 刘大爷在自己城中村的老房子拆迁后,便用拆迁安置所 得款项在南市区某小区购置了一套位于顶楼的二手三居 室。而之所以选择顶楼的房子,正是看中了自家顶面百 余平米屋顶的利用价值。刘大爷拿到钥匙后,便按照自 己的设想准备为自家楼上的屋顶设置一个空中花园以及 一间近50平米的玻璃休闲室。然而,物业管理公司得知 此事后,立即向刘大爷指出:根据小区管理规约,顶楼 住户不得擅自占用小区业主共有的公共屋顶,否则将构 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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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第二,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第三,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第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2、孳息:孳息与原物相对。所谓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分 为两种: (1)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 获的物。
案例分析:
1995年10月31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 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 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 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 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 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 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 美元11 248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 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 146 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案例: 单项选择题
1、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 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设马在试用期 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 2、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 )。 A.排除妨碍请求权 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返还原物请求权 D.消除危险请求权 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 )。 A.建造房屋 B.接受赠与 C.买卖合同 D.生产
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
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 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
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
试问:
(1)试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2)试对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1)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所谓添附,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 的物。由于因添附形成的财产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 上不合理,因而需要立法确定添附物的归属,以期定分止争。 (2)添附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一项重要方式,是罗马法以来所公 认的原则。其立法理由在于:两个以上的物结合为一体,若要使之分 离,必然要毁损或减少物的价值,支付不必要的费用,更何况在添附 的情况下,要想恢复原状往往已经不可能,因此,从增进财富、充分 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出发,须承认添附可以取得所有权。我国司法实 践也将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法。但是,新颁布的《物权法》 并没有对添附作出明确的规定。依据民法理论,添附一般包括附合、
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是在占有改定之前,转让人已经占有并且希望继续占有标的
物。
(2)必须双方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 (3)必须要通过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
三、 财产所有权
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它是财产权的一种,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 律上的表现。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其所设立的抵押权应认定为有效。
二、 物权变动
1、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交付不是一种约定的义务, 而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在发生物权变动时,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随意 免除交付的义务,也不能擅自约定交付的方式和交付的效力。交付分 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 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 动产。所谓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 的约定,并不现实的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 实际交付。
利房。1999年两人感情恶化,遂准备离婚,同时贾某也因赡养问题与
李某产生矛盾,三方就房屋的所有权问题产生争执,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A.李某主张:自己是房屋登记的户主,房屋所有权属自己 B.贾某主张:虽然房屋登记户主为李某,但他出资的钱是自己给他的, 并举出确凿证据证明,故所有权应归自己 C.张某主张:房屋是单位的福利房,她才是真正所有人 D.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张某单位
物权法讲义
一、物权概述
1、物权: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 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直接支配和 排他的权利。与债权不同,物权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故权利 的享有、变动往往对不特定第三人影响甚大。物权与债权一起,共同 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三方面: (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 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 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 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 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恢复原状。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 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 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 理的权利。 选择题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不包括()。 A.屋顶平台 B.公共花园 C.公寓门前的城镇公共道路 D.公共车棚 2、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 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司考)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2、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事项 有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 误的,登记机关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案例:
选择题
1、李男于1992年与张女结为夫妻,婚后不久,两人各出资5万元,李 某的母亲贾某出资3万元,共同购买了张某单位低价出售给职工的福
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的。所以,在这种于他人宅基地上建筑房屋的情
况下,厢房应当由王某取得所有权。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 一方并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对因此而造成的他人的损失应当于所 得利益范围内返还。所以,王某应当向林某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利益。 返还范围为林某建房的费用及相关的劳务报酬。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简答题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 交付两种情况。观念的交付又分为三种方式: 第一,简易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 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 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构成简易交付的要件是:首先,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其次,双方 实施了某种法律行为,并且已经生效。
(2)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是 由他人使用原物产生的。
案例
(一)单项选择题
1、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 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 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2)本题涉及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 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属于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
第180条和第184条分别从正面和反面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范围。本案 当事人所设抵押权以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抵押权为担保,并不属 于《物权法》所明确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但是根据《物权法》 第180条第1款第7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 可以进行抵押,本案中,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能够为 当事人带来实际的财产收益,当事人又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添附的结果是,一方所有权有所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在
当事人方面看,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必须加以救济,才能公平。 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因添附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得要求获
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
从本案来看,林某是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宅基地 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
第二,指示交付。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
让前,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 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构成
指示交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首先,必须要在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
人依法占有该动产。其次,转让人应对第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再次,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最后,从双方 约定生效时,请求权发生转让并代替交付。 第三,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 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
请问: (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试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所设抵押权 的效力。
解析:
(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按照《物权法》第15条的 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 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 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 实、自愿、合法,合同有效成立。
混合和加工三种。添附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不可分离的物。 第二,添附必须是数个物的结合而形成了单独的所有权。 第三,添附的主要法律效果是一方取得了他人的所有权,或者一 方取得添附后的新的物的所有权。 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作了如下规 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 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 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 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如果没有约定而又可以拆除的就进行拆除,经济上不一定合理。所以, 在添附的情况下,应考虑的是,如果添附物不容易拆开或拆开在经济 上不合理,就应保持其结合状态,而不应强行拆除。
第二,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第三,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第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2、孳息:孳息与原物相对。所谓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分 为两种: (1)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 获的物。
案例分析:
1995年10月31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 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 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 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 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 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 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 美元11 248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 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 146 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案例: 单项选择题
1、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 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设马在试用期 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 2、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 )。 A.排除妨碍请求权 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返还原物请求权 D.消除危险请求权 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 )。 A.建造房屋 B.接受赠与 C.买卖合同 D.生产
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
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 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
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
试问:
(1)试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2)试对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1)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所谓添附,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 的物。由于因添附形成的财产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 上不合理,因而需要立法确定添附物的归属,以期定分止争。 (2)添附是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一项重要方式,是罗马法以来所公 认的原则。其立法理由在于:两个以上的物结合为一体,若要使之分 离,必然要毁损或减少物的价值,支付不必要的费用,更何况在添附 的情况下,要想恢复原状往往已经不可能,因此,从增进财富、充分 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出发,须承认添附可以取得所有权。我国司法实 践也将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法。但是,新颁布的《物权法》 并没有对添附作出明确的规定。依据民法理论,添附一般包括附合、
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是在占有改定之前,转让人已经占有并且希望继续占有标的
物。
(2)必须双方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 (3)必须要通过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
三、 财产所有权
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它是财产权的一种,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 律上的表现。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其所设立的抵押权应认定为有效。
二、 物权变动
1、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交付不是一种约定的义务, 而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在发生物权变动时,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随意 免除交付的义务,也不能擅自约定交付的方式和交付的效力。交付分 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 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 动产。所谓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 的约定,并不现实的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 实际交付。
利房。1999年两人感情恶化,遂准备离婚,同时贾某也因赡养问题与
李某产生矛盾,三方就房屋的所有权问题产生争执,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A.李某主张:自己是房屋登记的户主,房屋所有权属自己 B.贾某主张:虽然房屋登记户主为李某,但他出资的钱是自己给他的, 并举出确凿证据证明,故所有权应归自己 C.张某主张:房屋是单位的福利房,她才是真正所有人 D.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张某单位
物权法讲义
一、物权概述
1、物权: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 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直接支配和 排他的权利。与债权不同,物权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故权利 的享有、变动往往对不特定第三人影响甚大。物权与债权一起,共同 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三方面: (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 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 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 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 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恢复原状。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 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 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 理的权利。 选择题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不包括()。 A.屋顶平台 B.公共花园 C.公寓门前的城镇公共道路 D.公共车棚 2、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 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司考)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2、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事项 有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 误的,登记机关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案例:
选择题
1、李男于1992年与张女结为夫妻,婚后不久,两人各出资5万元,李 某的母亲贾某出资3万元,共同购买了张某单位低价出售给职工的福
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的。所以,在这种于他人宅基地上建筑房屋的情
况下,厢房应当由王某取得所有权。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 一方并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对因此而造成的他人的损失应当于所 得利益范围内返还。所以,王某应当向林某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利益。 返还范围为林某建房的费用及相关的劳务报酬。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简答题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 交付两种情况。观念的交付又分为三种方式: 第一,简易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 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 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构成简易交付的要件是:首先,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其次,双方 实施了某种法律行为,并且已经生效。
(2)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是 由他人使用原物产生的。
案例
(一)单项选择题
1、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 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 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2)本题涉及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 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属于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
第180条和第184条分别从正面和反面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范围。本案 当事人所设抵押权以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抵押权为担保,并不属 于《物权法》所明确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但是根据《物权法》 第180条第1款第7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 可以进行抵押,本案中,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能够为 当事人带来实际的财产收益,当事人又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添附的结果是,一方所有权有所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在
当事人方面看,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必须加以救济,才能公平。 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因添附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得要求获
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
从本案来看,林某是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宅基地 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
第二,指示交付。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
让前,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 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构成
指示交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首先,必须要在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
人依法占有该动产。其次,转让人应对第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再次,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最后,从双方 约定生效时,请求权发生转让并代替交付。 第三,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 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
请问: (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试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所设抵押权 的效力。
解析:
(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按照《物权法》第15条的 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 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 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 实、自愿、合法,合同有效成立。
混合和加工三种。添附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成为不可分离的物。 第二,添附必须是数个物的结合而形成了单独的所有权。 第三,添附的主要法律效果是一方取得了他人的所有权,或者一 方取得添附后的新的物的所有权。 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作了如下规 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 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 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 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如果没有约定而又可以拆除的就进行拆除,经济上不一定合理。所以, 在添附的情况下,应考虑的是,如果添附物不容易拆开或拆开在经济 上不合理,就应保持其结合状态,而不应强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