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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办法背景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 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同时,也有利于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建 立符合资管业务特点的风控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
办法原则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对标“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在业务规则和 监管标准方面,严格遵守“资管新规”确定的我国资管行业统一监管标准;以“理财新规”为基础,除根据子公 司特点对部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外,“理财新规”中绝大多数监管规定适用于理财子公司。二是做好与同类机构 监管制度对照衔接。对照商业银行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制度,并参考其他同类资管机构的监管标准,在准入 条件和程序、公司治理、风险隔离、关联交易和持续监管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三是强化投资者保护。强调依 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坚持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募理财产品不得公开宣传等现行规 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要求理财子公司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配备专人专岗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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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年第7号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6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8年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理财⼦公司管理办法》发⽂⽇期: 2018-12-20 来源: 中国银保监会官⽹第⼀章 总则第⼆章 设⽴、变更与终⽌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附则第⼀章 总则第⼀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理财⼦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银⾏理财⼦公司是指商业银⾏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银⾏⾦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理财⼦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投资和管理的⾦融服务。

第三条 银⾏理财⼦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受⼈之托、代⼈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理财⼦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章 设⽴、变更与终⽌第五条 设⽴银⾏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银⾏理财⼦公司名称⼀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

未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六条 银⾏理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级管理⼈员,并具备充⾜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员;(五)建⽴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的技术与措施;(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创新部(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12月25日附件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三)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办法》总体支持。

银保监会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予以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办法》。

《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在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同时,也应当参照执行《办法》。

《办法》共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监管规定,并根据理财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是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主要包括以一定形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

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解读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解读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管安排)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组织形式和命名规则)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六条(设立条件)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充足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六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充足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理财子公司办法解读

理财子公司办法解读

理财子公司办法解读
课程大纲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7号
第一章银行理财子公司概述
一、银行理财子公司与理财业务概念
二、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遵守的原则
三、设立理财子公司的意义
四、三项制度关系
第二章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
一、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条件
二、控股股东应符合的条件
三、设立理财子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章业务规则
一、理财子公司业务范围
二、“理财新规”和子公司办法对照
(一)关于计提操作风险资本。

(二)关于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三)关于销售渠道。

(四)关于投资限制
(五)关于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六)关于投资信贷资产受(收)益权
(七)关于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八)关于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九)关于结构性存款
(十)关于对外宣传
三、相关规定
(一)公募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

(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与销售专区、录音录像
(三)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不超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四)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五)理财子公司发行投资衍生产品和外汇,应具备资格
(六)理财产品集中登记
第四章风险管理
一、法人治理结构
二、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三、风险隔离
四、关联交易控制
五、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六、计提风险准备金
七、内部控制与审计
八、内部人管理
九、投资者保护
十、监管处罚。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管安排)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组织形式和命名规则)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六条(设立条件)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充足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管安排)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跨市场风险。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组织形式和命名规则)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六条(设立条件)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充足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措施和其他设施;(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介绍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介绍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方法介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方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方法》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2023年8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5号公布。

该《方法》分总那么、根本原那么、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自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销售内控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那么11章80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出新规:银行产品分级销售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井喷,终于令酝酿已久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落地。

银监会日前发布的《方法》中除对销售误导行为等进行监管之外,更明确提出了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级销售制度,将起售金额与理财产品的风险程度挂钩,风险程度超过三级(含)的产品,起售门槛将提高至10万元。

产品、客户都要分级《方法》规定,商业银行需要自主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表达,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大局部银行的理财产品都已经有风险评级,一般是在合同中注明‘本理财产品在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为。

’的字样。

同时也一般会说明,这款产品适合怎样类型的客户来投资,比方低风险的适合保守型、稳健型的客户,高风险的就适合进取型客户等等。

〞有银行理财经理表示。

而记者昨日登录各家银行的网站查询发现,不少银行已经在产品信息中标明风险分级情况。

例如,网上所出售的理财产品分为“极低〞、“低〞、“中等〞、“较高〞、“高〞至“极高〞风险等六级,而那么采用从1级至5级风险逐渐递增的标识方法。

除划分产品风险等级外,目前各家银行也都有针对客户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分级,其结果与产品适合购置人群可以对接。

在《方法》中也明确,当客户首次购置理财产品前要在银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且如果客户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再次购置理财产品时还需接受二次评估。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作者:王海蕴来源:《财经界·中旬刊》2018年第11期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银保监会日前下发《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起草,是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相关要求,拟作为“理财新规”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

该负责人指出,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

同时,也有利于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符合资管业务特点的风控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

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据介绍,《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对标“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

在业务规则和监管标准方面,严格遵守“资管新规”确定的我国资管行业统一监管标准;以“理财新规”为基础,除根据子公司特点对部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外,“理财新规”中绝大多数监管规定适用于理财子公司。

二是做好与同类机构监管制度对照衔接。

对照商业银行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制度,并参考其他同类资管机构的监管标准,在准入条件和程序、公司治理、风险隔离、关联交易和持续监管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是强化投资者保护。

强调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坚持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募理财产品不得公开宣传等现行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要求理财子公司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配备专人专岗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从“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项制度的关系来看,银行自身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

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9年5号令)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9年5号令)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理财子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

第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净资本管理,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确保持续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

第四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情景下的净资本充足水平,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五条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批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六条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并实施净资本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至少每季度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

如遇可能影响净资本充足水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净资本监管标准第八条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应收账款余额×扣减比例)-∑(其他资产余额×扣减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调整。

第九条银行理财子公司计算净资产时,应当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

未确认为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事项,应当作为或有负债,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进行说明。

银行理财子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足额确认预计负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

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一、重要内容梳理(一)设立条件大幅放松,不局限于具备公募基金托管资质1、不局限于具备公募基金托管资质。

2、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所有股东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载明。

3、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

目前已有6家银行明确将在理财子公司中引进战略投资者。

4、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5、控股股东监管评级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6、理财业务专营部门连续运营3年以上,具有前中后台相互分离、职责明确、有效制衡的组织架构;7、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

未经银监会批准,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8、具备充足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人员(预计后续会有相关从业资格的认定,类似于基金从业之类的)。

9、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控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10、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二)业务范围不局限于理财且不允许放贷理财子公司的业务范围除包括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并进行投资管理外,还包括理财顾问和咨询等。

同时,不允许理财子公司进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业务。

之前浦发银行副行长呼吁给予理财子公司放贷资格的想法正式落空。

(三)参照公募基金,放松销售端的约束1、不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2、除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意味着理财子公司发行的产品可以通过第三方理财、线上渠道进行销售。

3、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理财子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

第三条(总体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净资本管理,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确保持续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

第四条(压力测试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情景下的净资本充足水平,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五条(董事会职责)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批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六条(高级管理层职责)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并实施净资本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至少每季度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

如遇可能影响净资本充足水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净资本监管标准第八条(净资本计算)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刀(应收账款余额X扣减比例)—刀(其他资产余额X扣减比例)一或有负债调整项目+/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扣减项目)银行理财子公司计算净资产时,应当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

未确认为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事项,应当作为或有负债,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进行说明。

基小律观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要点简评,兼议其对私募基金的影响

基小律观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要点简评,兼议其对私募基金的影响

基小律观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要点简评,兼议其对私募基金的影响基小律说:2018年12月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共同构成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

《管理办法》共六章62条,分别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基小律团队周蒙俊律师和盛璐璟律师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点作了简评,并于本文中就《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影响作了相关阐述。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要点及简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影响相较《理财新规》,就私募基金而言,《管理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重新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了理财产品的合作范围。

《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1.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2. 担任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的,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3.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结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其他规定,我们将理财子公司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合作的准入标准整理如下:我们注意到,就作为理财产品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准入要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规定基本一致,也即实现了理财产品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在投资顾问准入条件上的一致性。

而就市场关心程度最高的理财产品嵌套私募基金投资模式,(1)公募理财产品延续《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大原则,不被允许嵌套私募基金投资;(2)私募理财产品可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机构发行的私募投资基金。

与作为理财产品投资顾问的条件不同,鉴于此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并未限定具体类型,我们理解私募理财产品可投资的私募投资基金范围亦不存在限制。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解读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解读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解读单选题1. 发起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商业银行,需最近()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A 1个B 2个C 3个D 4个正确答案:C2. 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承诺()内部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A 3年B 4年C 5年D 6年正确答案:C3. 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A 30亿元B 50亿元C 60亿元D 100亿元正确答案:B4. 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

√A 20%B 25%C 30%D 35%正确答案:C5.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近金额为人民币()。

√A 5亿元B 10亿元C 20亿元D 25亿元正确答案:B6.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

√A 1家B 2家C 3家D 4家正确答案:B7.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A 3个月B 5个月C 6个月D 8个月正确答案:C8. 银行理财子公司延期开业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A 1个月B 3个月C 4个月D 5个月正确答案:B9. 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A 25%B 35%C 50%D 65%正确答案:B10. 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计提风险准备金。

√A 10%C 20%D 25%正确答案:A多选题11.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A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B 上市交易的股票C 未上市企业股权D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正确答案: A B判断题12. 银行理财子公司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13. 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必须让首次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到营业场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理财子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

第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净资本管理,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确保持续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

第四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情景下的净资本充足水平,并确保压力测试结果得到有效应用。

第五条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批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六条银行理财子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净资本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并实施净资本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至少每季度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

如遇可能影响净资本充足水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净资本监管标准第八条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应收账款余额×扣减比例)-∑(其他资产余额×扣减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调整。

第九条银行理财子公司计算净资产时,应当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

未确认为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事项,应当作为或有负债,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进行说明。

银行理财子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足额确认预计负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治理方法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令201解读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治理方法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令201解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 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治理方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主席刘明康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增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进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大体原那么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老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那么。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布、公正原那么,充分揭露风险,爱惜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括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本钱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那么, 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经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那么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经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增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治理第十一条本方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发布,使客户能够取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 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和其他音像、通信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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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解读
单选题
1. 发起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商业银行,需最近()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A 1个
B 2个
C 3个
D 4个
正确答案: C
2. 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承诺()内部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A 3年
B 4年
C 5年
D 6年
正确答案: C
3. 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A 30亿元
B 50亿元
C 60亿元
D 100亿元
正确答案: B
4. 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


A 20%
B 25%
C 30%
D 35%
正确答案: C
5.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近金额为人民币()。


A 5亿元
2
B 10亿元
C 20亿元
D 25亿元
正确答案: B
6.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


A 1家
B 2家
C 3家
D 4家
正确答案: B
7.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
A 3个月
B 5个月
C 6个月
D 8个月
正确答案: C
8. 银行理财子公司延期开业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A 1个月
B 3个月
C 4个月
D 5个月
正确答案: B
9. 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A 25%
B 35%
C 50%
D 65%
正确答案: B
10. 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计提风险准备金。


A 10%
B 15%
C 20%
D 25%
正确答案: A
多选题
11.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
A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B 上市交易的股票
C 未上市企业股权
D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正确答案: A B
判断题
12. 银行理财子公司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13. 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必须让首次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到营业场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4. 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5. 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的,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2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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