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院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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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人民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制度一、患者知情同意指患者对其病情和诊断、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将接受的检查治疗及其效果等,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治疗(手术)方案、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它特殊治疗的建议。

二、履行告知义务必须由患者的主管医师或进行相关诊疗的施术者负责,医师在对患者初步诊断后要向患者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预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

在手术、麻醉及高危诊疗操作等特殊诊疗前,由施术者或第一助手负责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大中型手术或全麻等高危麻醉应由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负责。

三、医务人员履行患者知情同意时可根据病情的危重情况、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的风险与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决定知情同意告知的形式(书面告知、口头告知、公式告知)。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四、知情告知内容应详尽,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使患者和家属能完全理解并在获知足够的信息的基础上对诊疗方案做出决定。

对患者做出的决定和提出的意见应予确认,并做好记录。

五、由患者本人或其授权的关系人行使知情同意权。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不能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实施保护性医疗,引导患者签署授权委托书,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六、高风险科室应在入院宣教时明确告知患者在危及生命安全时紧急处置的必要性和规定。

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时,应紧急请示报告医务部(非正常上班时间报告三线值班),经医务部主任或三线值班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七、如果患者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患者做出进一步的解释,患者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总则1.1 为了保障患者权益,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进行的知情同意告知工作。

1.3 医院应贯彻“患者至上、尊重人权、全面告知、确保理解”的知情同意告知原则。

二、知情同意告知内容2.1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病情告知、治疗方案告知、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告知。

2.2 告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药物副作用、检查和治疗费用等。

三、知情同意告知程序3.1 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前,应主动向患者提供所需的信息,并确保患者充分理解。

3.2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采用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方式进行告知。

3.3 患者有权询问和了解诊疗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医务人员应耐心解答。

四、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告知4.1 对于意识不清、无法表达意愿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向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4.2 对于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医务人员应向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五、知情同意文件的记录与保存5.1 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知情同意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保存相关文件。

5.2 知情同意文件应包括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的签名、日期等,并进行归档保存。

六、违反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处理6.1 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未进行充分告知或未取得患者同意进行诊疗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2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医务部门。

7.3 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患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篇一: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1、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2、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3、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告知内容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履行签字同意手续。

5、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部,院总值班批准。

6、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指具有一定创伤和风险的检查、治疗,如各种内镜检查、各种造影检查、各种穿刺(胸穿、腰穿、骨穿、肾脏穿刺、甲状腺穿刺、深静脉穿刺、淋巴结穿刺、上颌窦穿刺等等)、有创性的治疗、淋巴结活检、治疗方案的更改、椎间盘吸切、各种封闭、关节腔内注射、切开引流、静脉切开等。

7、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8、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

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10、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知情同意是指在医务人员开始某项医疗操作或治疗前,告知患者该项医疗操作或治疗的性质、风险和可选方案,患者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表示的同意或许可。

患者在获得信息后,可以同意或拒绝该项医疗操作或治疗。

知情同意分为口头、书面两种。

一、书面知情同意1.一致同意:在入院知情同意书中,对操作简单,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无创及有创检查或治疗,在首次门诊就诊、入院签署入院知情同意书时可征得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一致同意。

获得一致同意的内容有实验室检查(如:三大常规、生化、血凝、免疫、发光检验、体液、穿刺液常规检查等)、影像学检查(如:X片、CT、MR、心电图、彩超等)、静脉输液、体格检查等。

2.对一致同意以外的特殊诊疗项目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规范,签署相应知情同意书,主要包括:(1)各类手术。

其中观摩人员跟台手术,术前应征得患者或授权委托人的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麻醉、中深度镇静。

(3)部分创伤性和高风险的有创操作、检查和治疗,如中心静脉置管、取材活检、骨髓穿刺、纤维支气管镜检查、各种内窥镜检查、血液净化治疗、血管造影等。

(4)输血及血液制品。

(5)新业务及新技术。

(6)化疗、放疗。

(7)医院规定的需给予知情同意的其他情况。

二、口头知情同意1.病情: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具体病情及发展情况。

2.诊疗:诊疗措施、诊疗方法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检查结果对诊断的必要性、作用,拟订的治疗方案、该治疗方案潜在的利弊、可能的其他选择(替代方案)治疗成功的可能性、拒绝治疗的可能后果等。

3.治疗人员:参与患者治疗的医生或相关治疗小组成员。

4.手术及有创操作:手术的目的、获益、直接实施该手术的人员、方法、成功率、替代方案、预期效果、术中可能预料到的后果、潜在危险等。

5.康复:康复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6.费用:预计需要支付的费用。

7.治疗过程中,患者可向主管医生了解治疗和处理的结果,对治疗过程中的各种意外情况,主管医生要及时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告知,并说明采取的措施,以得到其配合,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

医患沟通告知、知情同意制度

医患沟通告知、知情同意制度

医患沟通告知、知情同意制度为更好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和人性化的服务要求,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及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医护人员沟通告知的对象:患者本人、患者法定代理人、患者家属。

二、沟通告知的时间及内容。

1、患者入院时接诊护士应将其主管医师、责任护士、护士长、科主任的姓名口头告知,并将填写好的“住院病人告知书”发给患者。

2、医务人员应在患者住院24小时内完成首次医患沟通,记录在《入院医患谈话记录》上,患者病情特殊或危重时应及时进行病情告知,记录在《病情告知书》上,记录完毕后由医患双方签字。

对手术患者的医患沟通应在手术前完成,记录在《手术自愿书》上,由本院手术参与者书写,记录完毕后由医患双方签字。

最后一次医患沟通记录应在患者出院前完成,记录在《出院记录》上。

3、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或(及)家属介绍疾病的诊断、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的治疗矛盾(并发症、后遗症等),治疗中药物的毒副作用,并听取患者或(及)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回答患者或(及)家属想要了解的问题,增强患者和家属对疾病治疗的信心,加深患者和家属对目前医学技术的局限性、风险性的了解,使患者和家属心中有数,从而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保证临床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4、各类特殊检查治疗、有创检查、输血、各类手术、麻醉、手术中快速冰冻切片病理检查、特殊费用和自理费用等项目,均应告知相关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风险性及防范措施等,并签好各项知情同意书。

患者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以下9条均应有文字记载以及患者或受托人签字。

(1)检查、治疗措施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住院治疗中必用药物的毒副作用。

(2)手术中需留置体内材料。

(3)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特殊费用等项目。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全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全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全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应当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学信息,同时得到患者的自由意愿和真实授权,确保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具有知情、选择和参与的权利。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医疗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

一、告知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学信息,包括患者的疾病情况、诊疗方法、治疗目的、预后情况、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

医务人员应简明扼要、准确清晰地告知患者,确保其理解。

二、患者同意患者同意是指患者在知悉所接受医疗服务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接受治疗并签署同意书或口头表示同意的行为。

患者对是否接受治疗有权做出最终决定,医务人员必须尊重患者意愿。

同意必须是自愿的、没有强迫和欺骗的。

三、告知和同意的程序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确保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得到及时、准确、全面的医学信息。

告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告知、书面告知或使用其他有效的方式告知患者,并留下相关的记录。

医务人员应当耐心、尊重地与患者进行交流,了解其状况、需求和意愿。

同时,医生应将医学专业知识以患者能理解的方式告知患者,帮助患者做出决策。

患者在理解情况后,有权拒绝或接受医疗干预,必要时可以征求亲友的意见。

如果患者不满十八周岁或者不能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能力,医务人员还应征得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重大手术、器官移植、试验性治疗等涉及高风险的医疗服务,医务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患者和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告知,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知情同意的限制患者的知情同意可以是有条件的,但条件必须是合理的,不能违背法律和道德准则。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患者无法自主决定、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不需要患者的明确同意。

同时,患者的知情同意不免除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仍然要遵守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履行自己的职责。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增加了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医患关系的信任度。

知情同意制度

知情同意制度

知情同意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贯彻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维护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患矛盾,确保医疗安全与稳定,制定本制度。

二、告知人为本院有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负责人、主诊医生(组长)、主治医师、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

三、告知方式有门急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电话告知等形式。

四、告知人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采取合适的方式,避免对病人产生不利后果,并注意保护病人的隐私。

五、告知对象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院门急诊就诊和住院的病人及其相关人员(监护人、法定或委托代理人、近亲属、关系人)。

六、病人本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病人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

七、告知内容为病人病情、检查项目和治疗措施的目的、方法、步骤、预后及其存在的医疗风险、医院规章制度和诊疗秩序等相关医疗情况,对一些风险较大的医疗措施必须告知其可能产生的不良结果及其防范措施、可能的预后、若采用此措施可能对诊疗结果的影响等。

八、在执行本制度的书面奉告规定时,如果未得到奉告对象的同意并在相应病程记实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不得实施相关医疗措施(抢救情况除外)。

九、住院病人所有的知情同意书应保存在病历中。

门急诊病人的知情同意书由执行科室保存。

在实施有关操作前,操作人员必须核验知情同意书。

十、如果患方拒绝在病危(重)、尸检等特殊情况的告知书上签名时,应有第三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律师等)有关人员在场或三名以上的医护人员共同向告知对象告知,将时间、地点、告知对象等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医护人员联合签名。

第二章病情奉告一、门急诊病人的诊断、诊疗计划等相关医疗情况由接诊医师口头告知。

二、新入院病人的初步诊断、主要鉴别诊断、诊疗打算、病情程度及可能预后等相关医疗情况,由主诊医生(组长)或主治医生口头奉告。

急诊入院的病人要及时奉告,门诊入院的病人在入院时奉告。

三、有新的阳性体征、搜检、检验结果发现,需修改诊疗打算,由主诊医生(组长)或主治医师在执行新的诊疗打算前口头奉告。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及获益、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为规范医疗活动,尊重患者合法权益,加强医患沟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知情同意告知的基本要求(一)告知方式有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进行医疗告知的人员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

(三)告知对象1、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知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

3、当患者为不能识别自己行动或后果的精神患者(包括痴呆患者)时,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4、在医疗活动中,部分患者由于疾病导致无法行使知情选择权(患者年满18周岁,处于昏迷、休克、麻醉等意识丧失状态)或是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其知情同意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行使。

(四)完全民事行动能力人因各种缘故原由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需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签署意见,非被授权人不得在相干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有关意见。

(五)告知应体现在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膳食、交往、休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及医嘱等。

(六)对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患者、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反复多次告知。

二、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一)患者入院前告知:接诊医师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初步的诊断、住院的必要性、大体的住院时间、医疗费用、病房床位情况等;分诊护士应告知办理住院的流程、病房的位置等。

(二)患者入院时告知:1、患者入院后,由值班护士接待患者,向患者介绍该病房的环境、人员及医疗组情况,同时负责将《入院须知》中的各项内容向患者作详细的解释,请患者、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签字后归入病历。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PPT课件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PPT课件
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具
体采用何种形式依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进行医疗告知的人员为具有我院执业 资格的医护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
(三)告知对象
1、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 知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2、当患者本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年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时,16 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 人,具体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 ,其他近亲属。
4.应注意告知患者或家属应予配合及注意的 有关事项。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三)治疗过程中的告知 1、 治疗过程中的常规告知 (1)以患者或患者家属陈述的病情及
医师的初步检查为依据,告知患者所患疾 病的发展概况及现时所处的进程; (2)应当立即采取的诊断措施和方法 ,这些诊断措施和方法可能发生的意外; (3)患者所患疾病的诊断或暂不能确 定的诊断,及确定某种诊断或暂不能做出 诊断的根据;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4)拟采取的治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手 术治疗及其他治疗)的近期和远期后果。包括可能 出现的理想效果、某种程度的好转、可能出现的 副作用及并发症,以及能够预测的后果、目的、 方法及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如 存在有多种可能的治疗措施时,应同时向患者说 明几种不同措施的不同效果;
(六)对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 患者或患者家属反复多次告知。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三、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 (一)患者入院前告知 1、接诊医师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初步
的诊断、住院的必要性,预计的住院时间 、可能的医疗费用,病房床位情况等; 2、分诊护士应告知办理住院的流程、 病房的位置等。 (二)患者入院时告知 1、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住院部应向患者 提供“住院须知”;

医疗知情同意制度

医疗知情同意制度

平乐县中医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制度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常规内容告知知情同意1、非手术病人诊疗方案确定当天,经管医师必须与患者进行一次病情、检查诊疗措施、并发症的告知同意谈话,并以告知书的形式签字,并在病程记录中记录.2、告知及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入院后的主要病情、重要的体格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已或将采取的医疗措施、进一步的诊疗措施、医疗风险、重要或主要药物的严重不良反应、并发症及预后、患者本人或家属应注意的事项,让患方阅后签名,医师签名,日期等。

二、手术知情同意1、手术前由主刀医师同患者或授权委托人进行术前谈话,应详细交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危险性、术中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预后以及术前准备、防范措施等进行说明和解释,尤其对重大、疑难手术应预警告知可能造成的医疗技术损害。

在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充分了解病情、风险和预后以及医师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后,由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和主刀医师共同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外院专家来院主刀手术,原则上应由外院专家同患方进行术前谈话,特殊情况下可由第一助手(本院医师)进行术前谈话。

2、手术进行过程中若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或需改变手术方案,必须及时与患者家属解释说明,征求其意见;谈话内容必须在病历上有记载,并有患方代表签字,并应及时向科主任和上级医师汇报.3、手术后经治医师就手术经过、术中所见、术中诊断、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可能的并发症及防范措施、注意事项等向患者或其家属交代清楚,谈话内容在术后首次病程录中记录,并让患方阅后签字。

三、麻醉知情同意需麻醉的手术病人,在术前应由施麻醉者进行麻醉前谈话。

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拟施麻醉名称及方式、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麻醉风险及防范措施等,让患方阅后在麻醉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四、输血知情同意经管医师在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的医学文书.五、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必须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及流程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及流程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及流程1.患者知情同意包含下列两方面的内容:(1)知情:患者对病情、医疗措施、风险程度、备用治疗方案、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的了解、被告知的权利。

(2)同意: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或拒绝的权利。

2.以下情况必须履行书面知情同意、签字手续:(1)创伤性的检查、治疗,如血管造影、取材活检、骨髓穿刺等。

(2)高风险服务:①输血及血液制品;②化疗。

(3)新业务及新技术。

(4)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5)需要患者/家属了解其病情、治疗方案、并发症、风险等相关情况:①入院72小时谈话;②病危告知或病情发生明显变化。

(6)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7)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

(8)部门规定的须给予知情同意的其它情况。

3.医务人员须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告知患者,在书面文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口头解释、图表和照片等方法,一般应告知患者如下信息:(1)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具体病情及发展情况、需采取何种治疗措施以及相应的后果、拒绝治疗的可能后果等。

(2)诊疗措施、诊疗方法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检查结果对诊断的必要性、作用等。

(3)康复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4)参与患者治疗的医生或相关治疗小组成员。

(5)预计需要支付的费用。

4.对患方履行知情同意人员的要求:(1)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患者知情权。

(2)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应将告知内容直接告知其本人,必须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的由其本人签字。

(3)对于不能完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昏迷、痴呆、未成年、残疾、精神等患者,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员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在下列情况下,可由患者的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①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后可能造成患者不安,进而影响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的,由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②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理解或不愿了解各项诊疗措施,由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4、替代治疗方案,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 前,对患者进行综合评估,并将可选择的治疗方案向患 方做出书面的阐述和解释,使患者在充分了解病情和治 疗方案利弊的前提下作出自主选择; 5、康复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6、参与病人诊疗的医师或相关诊疗小组成员。
患者告知主体的选择
对患方履行知情同意人员的要求:Biblioteka 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的要求
(五)术前、术中、术后谈话制度
3、术中病情变化或手术方式发生较大改变,需及时告知患者 家属并由被委托人书面在告知单上签名认可。
4、术后及时书写术后首次病程,将手术完成情况及术后注意 事项告知患者或被委托人并签字。
5、术后及时完成“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并及时告知患者或 其代理人,记录及告知内容为手术情况、术后注意事项、术后 处理等,并由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名认可。
患者知情权的范围
3、某些创伤性和高风险的检查和治疗,如血管造影、取材 活检、骨髓穿刺、纤维支气管镜检、各种内窥镜检查等;
4、输血及血液制品; 5、新业务及新技术; 6、临床试验;
7、化疗、放疗;
8、其他须给予知情同意的情况。
患者知情权的内容
医务人员须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告知病人,在书面文件的 基础上综合运用语言解释、图表和照片等方法,一般应告知病 人如下信息:
1、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具体病情及发展情况、需采取何 种治疗措施以及相应的后果、拒绝治疗的可能后果等;
2、诊疗措施、诊疗方法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检查结果对 诊断的必要性、作用等; 3、手术的目的、方法、成功率、预期效果、术中可能预料到 的后果、潜在危险、直接实施该手术的人员等;
患者知情权的内容
4、对急诊、危重病人,拟实施抢救措施:手术、有创检查、治疗、输注 血液及血液制品、实施麻醉等,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 法与家属取得联系,或者其家属在短时间内不能来院履行有关手续,病 情不允许等待时,由科室主管医生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并在病历上写明 紧急处理的必要性,由专科和急诊医师共同签字,及时上报医务部(正 常工作日)或行政总值班(夜间、双休日及节假日)批准。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1.目的为增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充分尊重患者和家属的权利,支持和促进患者和家属参与治疗过程。

2.范围适用于全院医护人员3.定义3.1知情权:是指患者和家属拥有的知晓与其诊疗过程相关内容的权利。

3.2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和家属在享有知情权的同时,某些诊疗措施的实施必须征得患者和家属的同意,并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4.标准医务科、各科室主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诊疗服务范围共同制订医院高危的、易出问题的或其他必须获得知情同意的操作和治疗目录,具体见《知情同意告知书汇编》。

通过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审核后,至少每三年回顾一次,培训并教育全体医护人员。

4.1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分为两类: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4.1.1口头知情同意:对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操作或治疗,可口头告知,但告知内容要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1.2书面知情同意:对操作过程较为复杂,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断的有创检查、治疗,必须履行书面知情同意告知手续,具体项目见《知情同意告知书汇编》。

4.2知情同意告知形式和内容医护人员要以患者能够理解的方式和语言告知,在书面文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口头解释、图谱、照片、多媒体演示等方法,存在语言障碍时请翻译人员帮助。

一般于患者入院24小时内告知,主要内容如下:4.2.1疾病诊断,同时鼓励患者可寻找其他医疗机构或渠道进行循证。

4.2.2告知患者目前的病情及病情的发展。

4.2.3治疗方案:使用药物的名称、用法、可能出现的副反应;特殊检查的目的、程序、痛苦程度、结果及所代表的意义;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对人体有无伤害及伤害的程度、检查费用;患者住院治疗的天数、预计费用等,外科手术要告知患者手术名称。

4.2.4主要负责患者治疗的医师(尤其是主刀医师、特殊诊疗操作医师、管床医师)和护士的姓名及技术背景要告知患者。

4.2.5治疗的优缺点及其他替代治疗方法,必要时提供其他可选择的医院。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和医师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和医师履行告知义务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和医师履行告知义务制度一、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按照法律法规指定的范围,向患者提供与其疾病有关的医疗信息和资料,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实现;患者有权知道并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以及可以预见的后果,并有权作出选择;在医务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保护患者隐私。

二、知情同意范围(一)实施手术、麻醉、输血及特殊治疗、检查、操作(包括侵入性诊治项目)前,医师应分别填写《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同意书》、《有创伤性诊断、治疗操作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自费项目/药品同意书》、《化疗知情同意书》、《放疗知情同意书》等,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以及可以预见的后果,并应取得患者本人和/或患者法定代理人的亲笔签名。

(二)高危或特殊状态的知情同意:病情危重或突发变化时,医师应及时向患者家属(患者的法定代理人)告知,并发出《病危通知书》,由家属(法定代理人)签收。

《病危通知书》的“医院保存联”粘贴在病历体温单背面。

病人或家属提出放弃抢救治疗(包括不使用贵重药物或高新设备治疗)时,应在《拒绝治疗同意书》上签名。

告知时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院各种知情同意书适用于住院各环节的病情告知和保护性医疗的告知。

(三)费用的知情同意:病情需要高新或贵重仪器检查(费用>200元);病情需要使用贵重(费用>200元)或不属保险(公费)报销范围内的药物,均应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社保患者还需按社保审批程序操作),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自费项目/药品同意书》上应有医师告知的内容、医师签名和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名。

(四)需要患者参与的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项目,应填写《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知情同意书》,告知患者并取得患者签名。

科室将其纳入医疗技术项目准入管理,并报医务科。

(五)患者的授权委托人需要了解病情,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上记录沟通要点,患方授权委托人签名确认。

(六)门急诊患者具备入院指征而患者不同意入院时,医师应履行告知义务,在门急诊病历作好相应记录,由患者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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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患者知情同意制度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对病人权利的尊重,增进医患间的信任和理解,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及《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我院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入院患者知情同意是指病人有权享有知晓本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的权利。

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病人的这种权力。

一、对病人告知的内容(一)患者入院时告知1、护理站在接到患者的《住院通知书》时,由当班护士接待患者,并负责将我院《患者住院须知》中的各项规定向患者作详细的解释,让患者及其亲属在存根中签名,并将存根附在《住院通知书》上,作为病历资料的一部分。

2、护士应及时向新入院患者做自我介绍,说明自己的职责,告诉患者在住院期间的护理工作由责任护士负责,患者有何需求可直接与责任护士或值班护士联系,并告知联系方法或地点。

3、护士应详细告知办理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入院后告知1.以病人或病人家属陈述的病情及医生的初步检查为依据,告知病人所患疾病、发展概况及现时所处的进程。

2.应当立即采取的诊断措施和方法,这些诊断措施和方法可能发生的意外。

病人所患疾病的诊断或暂不能确定的诊断,及确定某种诊断或暂不能做出诊断的根据。

3.拟采取的治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及其他治疗)的近期和远期效果。

包括可能出现的理想效果、某种程度的好转、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并发症,以及能够预测的后果、目的、方法及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如存在有多种可能的治疗措施时,应同时向病人说明几种不同措施的不同效果。

4、如果患者拒绝做进一步的检查、不同意目前的治疗方案或要求自动出院时,医生应将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详细告诉患者,书写告知书,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录在病历中。

5、病情发生变化时告知:有些患者入院时病情较轻或症状未完全表现,在治疗过程中随着病情的发展,可能有加重的趋势,此时医生应及时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目前患者的状况,并向他们解释该病发生、发展及其转归的过程,消除患者的顾虑和疑问,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

6、输血及血液制品前告知:输血属于特殊治疗,故输血应在患者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输血前,医生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血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可能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等意外情况,患者或其家属若不同意输血均应签字。

7.诊断和治疗所要付出的大致费用,特别要告知哪些是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项目,哪些是自费项目。

如存在采取不同措施的可能,要同时说明不同措施及耗费,由病人自己决定。

8.病人或家属应予配合及注意的事项。

9.如遇本院难以诊断、治疗的情况,应及时向病人或家属说明,并提供转院诊治或邀请外院医生来院会诊、治疗的建议。

10.对以下手术、可能有损伤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作为重要情况的告知,要认真对待,安排较为充分的时间,由主治医师、术者向病人或病人家属作认真切实的交谈,并履行必要的文字程序;其他如服药、注射等处置,也应准确告知,可在处置前进行,一般无需履行文字承诺,但应在病历中有所记载。

⑴各种手术操作,包括外科、妇科、产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等各科室各种住院患者手术,大月份人工流产、体表小肿瘤切除等局麻下进行的各种门诊小手术。

⑵胸腔穿刺、腹腔穿刺、腰椎穿刺、骨髓穿刺、鼻窦穿刺、脑室引流等各科各种侵入性的诊疗操作。

⑶一般情况下没有危险,但是因患者病情危重,有可能引起意外风险的操作,如心脏病患者、颅内压升高患者插入气管导管、胃管、胃镜或支气管镜等,插入膀胱镜或导尿管等能引起强烈神经反射,易引起心脏停跳等情况。

⑷可能引起强烈过敏反应的药物及其敏感试验:如青霉素、普鲁卡因、碘造影剂等。

使用其有毒性或成瘾性的药物:如吗啡类止痛药物、化疗药等有强烈毒性或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

⑸技术方法本身没有生命危险,但是经济花费大,给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也必须事先征得患者同意,并且讲明花费与治疗效果之间的关系,如有可能应给患者一个在高花费和低花费治疗方法之间的选择机会。

具体标准由各个科室根据本科特点自行掌握。

11、创伤性诊疗措施前、后告知:⑴手术前谈话,手术后交代:任何手术(无论大小)操作之前,均应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由本医疗组主治医师以上(包括主治医师)医务人员向家属做详细术前谈话,谈话内容注意体现医生能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与手术治疗可能存在的各种相关问题;如果是高风险手术病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告诉患者或其家属术后可能出现使现有症状加重,而且发生瘫痪、残疾、甚至死亡的可能,患者或其家属对上述可能发生的情况表示理解,同意手术治疗,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患者手术后,医生应根据具体情况将术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患者或其家属。

⑵麻醉前谈话,麻醉后交代:手术麻醉前,麻醉师应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本科室人员的技术水平、麻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与意外,并明确告诉患者家属,有些意外的发生可能导致患者的瘫痪或死亡。

患者或其家属对以上情况表示理解,同意施行麻醉,并在麻醉同意书上签字。

病人手术后,麻醉师应根据具体情况将麻醉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患者或其家属。

⑶其他创伤性操作前、后告知:医生在为患者做创伤性操作前要详细告诉患者或其家属目前患者需要做创伤性操作的原因、创伤性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反应和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而且有造成瘫痪甚至死亡的可能,患者或其家属对此表示理解,同意施行创伤性操作,签字为证。

在完成创伤性操作后,医生应根据具体情况将创伤性操作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患者或其家属,并作记录。

12、改变治疗方案的告知:⑴患者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由于种种原因需要更改治疗方案的,应及时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治疗方案更改的依据。

⑵手术过程中发现患者情况与术前预计的不完全相符,炎症或肿物已扩散或转移,考虑需要扩大手术范围,甚至可能损伤周围的组织、器官或需要切除预定范围外的组织、器官时,应及时告诉患者家属,征得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后方可继续进行手术。

13.告知应体现在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膳食、交往、休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及医嘱。

并形成全院样式统一知情告知同意书。

14.对某些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病人或病人家属反复多次告知。

二、知情同意告知要求1.对病人或家属的告知,应当是真实的、准确的、充分的。

对某些暂时难以确定诊断、难以预料的预后或其他,也应如实地向病人或家属说明。

禁止敷衍、草率、走过场的行为,或有意引导错误的告知,不真实的告知。

2.特殊情况时,要说明由于医学的局限性,以及对病情的了解要有一个过程,医生的告知不可能是绝对无误的。

3.如遇有某种特殊紧急情况,不能对病人及其家属及时告知,应按告知免除或补充告知的办法处理。

4.对病人的告知,要注意与保护性医疗结合进行,避免告知加重病情发展、增加病人心理负担等情况的发生。

凡可能增加病人心理负担情况的告知,应首先告知家属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待病情允许后再告知病人本人。

5.对病人的告知,应尽可能将专业术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

如遇某些说地方语言的病人,医患双方直接交流有困难,应当设法通过适当的方法,让医患双方准确了解彼此表达的意愿,避免发生误解。

6.对病人的告知,应当尽可能详尽一些、条理一些;并鼓励病人提出自己的疑惑和尽可能地解答病人的质疑,在双向交谈中完成对病人的告知。

7.对病人的告知,应注意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宗教信仰、不同种族和民族的差异,尊重他们的习俗和文化特点,以便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接受。

8.要为对病人的告知创造良好的人文关怀氛围,表达医生对病人健康的深切关怀,鼓励病人战胜疾病的勇气。

9.对于有认知能力的成年病人且又不会给病人带来负面影响时,一般应由病人本人表示同意并履行必要的文书签订手续;未成年人、丧失意识的病人或有精神障碍的病人,或因某种病情暂时不宜让病人了解的同意,一般应由家属表示同意并履行必要的手续。

10.对于某些能够表示本人意愿,但执意授权子女代为表示自己意愿的老年病人,医生应亲自与病人本人交谈并听取本人的真实意愿。

如果子女的同意与病人的健康利益及愿望相吻合时,医生可接受子女履行同意手续;如子女或其他家属出于经济等方面的原因,表示的意愿背离病人健康利益或意愿时,医生应耐心地、及时地向他们做出解释,并提出必要的建议要求他们慎重对待。

11.某些不能表达本人意愿且亲属众多的病人,可要求他们确定一名家属履行知情同意权;面对医生提出的治疗决策,众多亲属存在分歧时,医生应反复向他们说明治疗方案的科学性与必要性,便于他们慎重选择,并采取全体签字的同意的方法。

12.对于某些父母的意愿明显背离未成年子女健康利益、不同意医生的治疗决策时,医生应耐心地向他们说明其后果,引导他们接受医生的科学决策。

13.法定代理人履行知情同意原则,应遵循(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依法确定的法定代理人的次序。

14.重大手术、特殊检查及处置前,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向病人及家属亲自交待。

三、脆弱病人的告知方法1.对危重病人病情的告知,应视病人心理承受能力及病情发展阶段的不同情况,分别向病人本人告知或向病人家属告知。

对病人的告知应尽量避免对病人的生理和心理的不利影响。

对昏迷或失去知觉的病人告知,一般应依次向病人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病人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告知。

2.对婴幼儿、未成年人和有精神障碍而不能自主的病人,应向其父母、子女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告知。

3.为了确保向脆弱病人告知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上述脆弱病人入院诊断、治疗时,可要求其家属与医院签订协约,自愿委托一人代行知情同意权。

四、知情同意的免除1.在下述情况时,诊断治疗前可以免除知情同意原则的履行:⑴病情危急,履行知情同意可能延误治疗与处置,危及病人生命;⑵“三无”人员如昏迷患者(无姓名、无法联系家属、无基本治疗费)的告知:无法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应汇报科主任并报告医院授权负责人及主管院长。

⑶其它不免除知情同意,就无法对病人进行治疗、挽救病人生命的特殊情况。

2.免除知情同意应当履行手续与程序:⑴在治疗组得到充分讨论,并一致同意免除知情同意;⑵得到医务科或主管医疗院长的认可或者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同意;⑶与病人所属单位进行了协商并得到同意。

3.免除的知情同意,在病情好转后或其他情况有了变化后,应向病人本人、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补充履行知情同意手续。

五、知情不同意的处理1.知情不同意,是指病人、病人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医方对疾病的诊断措施、诊断或提出的治疗方案。

2.知情不同意可区分为部分不同意与全部不同意。

其中包括诊断方法、治疗方法、手术与否及手术方案、用药选择、费用的耗费等方面的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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