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和死亡职工销户等业务办理程序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5]8号【发布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发布日期】2005.12.19【实施日期】2005.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和死亡职工销户等业务办理程序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5〕8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利益,防止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发生权益、财产纠纷,确保提取业务程序合法,现就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死亡职工销户等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业务(一)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业务是指单位因以下原因造成职工住房公积金多缴,需要进行纠正的业务,不包括经查实的单位违规多缴。
1.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封存、转移;2.单位核定错误;3.单位重复补缴;4.其他原因造成多缴。
根据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单位办理错缴更正时,必须事先向职工个人说明情况,并征得个人同意。
错缴更正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统一审批,并采取转账方式划入单位账户。
(二)错缴更正办理程序。
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款手续:1.单位向职工说明情况,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错缴更正申请表),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2.单位经办人持以下材料到国管分中心办理错缴更正审批手续:(1)错缴更正申请表;(2)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第3联须有多缴职工的签名);(3)多缴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单位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08.16•【文号】国机房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一步规范提取行为的通知国机房资〔2023〕6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房管部门: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功能,支持“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助力新市民、青年人解决基本住房问题,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范提取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保障疏解单位职工提取需求(一)因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而迁往雄安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含中央企业,下同)职工,可“零材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雄安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季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购房支出为限;在雄安新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房租实际支出为限。
疏解到其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可参照上述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加大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消费支持力度(二)优化租房提取频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职工家庭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每人每月2000元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提高多子女家庭租房支付能力。
符合国家人口生育政策、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职工家庭,可自幼子(女)出生之日起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五)拓宽租房提取方式。
职工家庭因配租集体租赁住房或政策性租赁住房需趸交房租的,可由单位集中向资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北京国管公积金管理中心
北京国管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国管公积金管理中心_北京国管公积金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单位等国管单位的在职员工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归纳为国管公积金,区别于市管公积金,国管公积金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另外还包括中直公积金(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北京市管公积金转入国管公积金指南北京国管公积金,欢迎参考北京市管公积金转入国管公积金指南北京国管公积金承办机构:北京公积金管理部办理事项:市管公积金转入国管公积金咨询电话:01012329xxxx相关业务:北京公积金转入外地指南办理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北京住房公积金2需要将市管公积金转入国管公积金。
办理资料:1银行查询单2转移申请书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
办理流程:1职工前往新单位所在建行打印银行查询单,加盖银行印章,在空白处填写新单位全称,给原单位2原单位为职工办理公积金内部封存后,携带转移申请书前往开户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即可。
备注:如原单位已将您的公积金账户转移到集中封存户封存,则可受理个人办理也可以代办。
公积金转移咨询专区一以前单位公积金是在北京公积金中心缴存的,新单位是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管理中心缴纳的。
不知如何将市管公积金转移到国管公积金如何操作回复:从管理部转移到国管分中心的手续比较简单,首先职工本人前往新单位建行打印银行查询单交给原单位,然后原单位经办人在办理内部封存后,前往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
二由于工作调动,要将公积金市管转到国管,不知个人可以办理吗怎么办理回复:一般情况下是职工本人前往新单位建设银行打印查询单交给原单位,由原单位经办人办理转移手续。
但如原单位已将您的公积金账户转移到集中封存户封存,则可受理个人办理也可以代办。
三市管公积金如何转为国管公积金公积金市管转国管之后,市管的公积金账户就销户了吗若我以后换工作为市管,那么是否需要重新开公积金账户回复:市管公积金转国管公积金操作流程如下:1职工首先需要到新单位所在的建行打印银行查询单,加盖银行印章后,职工在空白处填写新单位的全称,然后将查询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原单位。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管理中⼼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专户管理及使⽤操作规程》的通知⽂号: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368号颁布⽇期:2000-11-27执⾏⽇期:2000-11-2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购房补贴资⾦专户管理及使⽤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各单位购房补贴资⾦均应实⾏专户管理。
经商购房补贴承办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管理中⼼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购房补贴资⾦专户管理及使⽤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000年⼗⼀⽉⼆⼗七⽇中央国家机关职⼯购房补贴资⾦专户管理及使⽤操作规程⼀、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范围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购房补贴资⾦专户管理及使⽤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的购房补贴资⾦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管理中⼼(以下简称国管中⼼)负责管理,国管中⼼委托承办住房公积⾦业务的银⾏办理具体⾦融业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包括全国⼈⼤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中央企业⼯委、中央⾦融⼯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各单位购房补贴资⾦均应按规定实⾏专户管理。
⼆、承办银⾏及其职责受国管中⼼委托经办住房公积⾦业务的银⾏均可承办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融业务,国管中⼼在承办银⾏各经办⽹点分别开⽴购房补贴资⾦账户,在此账户下,各单位在本单位住房公积⾦缴存银⾏经办⽹点开⽴账号分别设⽴,但有关联,并在单位账户下建⽴职⼯个⼈账户,银⾏经办⽹点具体办理各单位购房补贴的缴存、补交、⽀取、转移、核定、结息、对账和查询业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
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京政函[2002]10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12.18【实施日期】2002.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函[2002]10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和北京铁路局所属各房改办公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现将《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落实该方案规定。
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确保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顺利进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按照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设立决策和管理机构(一)设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房改办。
1.管委会由30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
在委员中,地方政府负责人,房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联系表
69523599 69432216 80119571 69682105 69086308 69820199 60345389 69256374 89985149 69144096 63970940
通州管理部 顺义管理部 昌平管理部 怀柔管理部 密云管理部 门头沟管理部 房山管理部 大兴管理部 平谷管理部 延 101300 102200 101400 101500 102300 102401 102600 101200 102100 100036
通州区吉祥园20号楼北侧 顺义区光明北街双兴东区甲1号1门201.202室 昌平区东关南里26号楼一层(底商) 怀柔迎宾中路36号 密云镇鼓楼东大街矿山公司院内山水大厦三层 门头沟区剧场东街8号(绿岛家园1号楼底商) 房山区良乡吴店西里9号楼 大兴区黄村兴丰大街中段132号 平谷区平谷镇文化南街6号楼-1室 延庆县东外大街80号 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四层)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联系表
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 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北京铁路分中心 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 方庄管理部 方庄管理部亦庄专柜 东城管理部朝内营业厅 东城管理部贡院西街营业厅 东城区管理部外企营业厅 西城管理部 崇文管理部 宣武第一管理部 宣武第二管理部 朝阳管理部 海淀管理部 丰台管理部 石景山管理部 中关村管理部 燕山管理部 邮编 100077 100035 100020 100860 100078 100078 100176 100700 100005 100020 100031 100061 100052 100054 100026 100036 100073 100043 100083 102500 地址 崇文区西革新里108号 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4号楼-2 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蓝岛大厦后面) 西城区真武庙4条4号 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18号楼 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18号楼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1号服务大厅 东城区东四十条北京军区总医院北门凯龙大厦二层 东城区贡院西街8号(长安大戏院东侧胡同内、市档案局南侧) 朝阳区南大街14号(外企服务集团一层) 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0701室(北京金隅大厦第七层) 崇文区龙潭路甲3号(翔龙大厦东一层) 宣武区骡马市大街甲14号 宣武区右安门内半步桥48号 朝阳区团结湖北三条甲4号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望海楼宾馆首层东侧E座 丰台区莲花池西里29号(公交指挥中心14层) 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万商大厦写字楼四层 海淀区学院路35号(北航世宁大厦11层1108室) 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街2号 电话 67235566 83085463/83085093 65993015 51825795 67690490/67690494 67690495 67867502 64056887 65253659 85622475 66411921 67149913 63517081 51232990 85972035 88028231 63968706 68687715 82332106 69347431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推广使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手机短信服务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推广使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手机短信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国机房资〔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推广使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手机短信服务的通知国机房资〔2016〕12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开通了住房公积金手机短信服务,已有50多万名职工免费使用了该项服务。
为了让更多职工实时获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变动情况,享受资金中心即将陆续推出的网上、掌上业务便捷服务,现就推广使用短信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对象住房公积金短信服务的对象为在资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
缴存职工通过单位或个人向资金中心登记提交手机号码,资金中心对缴存职工进行身份验证,并与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号绑定后,开通短信服务。
一个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只能绑定一个手机号码。
二、服务功能短信服务包含主动发送和点播服务两类短信,由资金中心短信平台(专用号码:106980000006)统一推送。
(一)主动发送类短信(免费)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包括汇(补)缴、提取、转移、年度结息等业务办理情况及账户金额变动信息。
2.个人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受理通知、贷款审批通过通知、个人贷款还款提醒、还款成功提示、还款失败提示、逾期提示。
3.政策宣传信息,包括政策新闻、活动公告、重要提示等。
(二)点播服务类短信发送任意短信内容到资金中心短信平台号码“106980000006”获取点播菜单。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发布部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06.08.14【实施日期】2006.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二○○六年八月十四日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一、提取范围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一)、(五)、(六)、(七)、(八)情形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符合(二)、(三)、(四)、(九)、(十)、(十一)情形的,职工本人可以销户提取。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 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1)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满足《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或经国管中心审批同意缓缴的。
(2)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2)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且符合以下条件:(1)购买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不含)以上住房的,最高贷款成数为实际购房价值(二手房以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价值或契税完税价值的最低者为准,下同)的70%;(2)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最高贷款成数为实际购房价值的90%,商品房和二手房最高贷款成数为实际购房价值的80%。
3)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可计算到借款人70周岁,同时不超过30年。
4) 住房公积金贷款注意的问题: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按照其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并参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方式及其信用状况综合确定。
(1)借款申请人最低月还款额为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额。
最高月还款额应满足借款申请人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不得超过50%和月债务支出与家庭月收入比不得超过55%的条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
公积金核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12]6号
【失效依据】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2.11.28
【实施日期】2012.11.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12〕6号)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有关规定,现就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013年(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单位应以2012年(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按照《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中“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不包括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及改革性补贴等”的规定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操作手册【模板】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操作手册网上自助渠道更加便捷,不需上传任何材料,倡导缴存职工足不出户轻松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线上申请贷款并预约面签日期、贷款申请进度查询、调整还款账户账号、调整每月还款额、提前结清贷款,网上表单下载打印。
温馨提示:未开通住房公积金手机短信服务的缴存职工,携本人身份证到银行经办网点登记手机号码后开通网上业务。
开通手机短信服务、网上业务后,缴存职工手机号码发生变化的,须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变更。
办理时间网上提取业务和贷款业务的办理时间延长为工作日8:00至18:00,查询和表单打印业务的办理时间延长为7*24小时。
一、网上业务个人用户注册:第一步:通过资金中心门户网站(【网址】)进入网上业务登录页面第二步:点击界面【新用户注册】按键第三步:进入个人用户注册界面第四步:根据界面内容输入相关个人信息:1.输入【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2.点击【获取验证码】----此时客户将收到系统发送的验证码数字3.输入【短信验证码】、【输入密码】、【确认密码】4.勾选【本人已阅读并同意《注册协议》】提示:手机号登记或变更,请本人持有效证件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
第五步:点击【注册】按键,完成个人注册步骤点击界面【返回】按键,即可进入网上业务个人用户登录界面二、网上业务个人用户登录:第一步:登录网上业务系统第二步:输入相关登录信息(手机号、住房公积金账号或身份证号),点击【登录】按键第三步:进入网上业务系统首页,显示个人账户相关信息三、网上提取业务操作流程温馨提示:3类网上提取业务:购租房非首次提取、资金中心贷款购房提取、退休提取。
办理购租房非首次提取的缴存职工,只需输入提取金额1项指标;办理资金中心贷款的购房提取的缴存职工,在网上首次提取时,只需输入提取金额、提取比例2项指标;办理退休提取的缴存职工(男60岁,女55岁),只需点击“全部可提取金额”按钮(一)非首次提取业务操作流程非首次提取业务包含购房非首次提取、租房非首次提取,以下操作以购房非首次为例示范。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6号
【发布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发布日期】2007.11.27
【实施日期】2007.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开办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6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仍难以满足借款人购房的实际资金需求问题,丰富贷款品种,提高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称“国管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合作开办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以下简称“组合贷款”)。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即日起,建行朝内大街支行、金融街支行、朝阳支行、北大南街支行、金安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经办支行)可受理组合贷款业务。
组合贷款,是指国管分中心委托建行向借款人发放用于其购买个人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建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用于其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商业贷款的贷款组合。
组合贷款审核标准及发放应同时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要求。
二、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可以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二手房及其他性质房屋暂不办理组合。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1999.09.15•【文号】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7号•【施行日期】199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7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96]国管房改字第179号)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现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一)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包括全民、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
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范围:中央在京单位的中方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论其户口与档案关系如何,单位都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临时工、离退休职工、外国籍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1993年度(含)前按标准价加优惠的办法购房的职工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按(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文件和(97)京房改办字071号文件规定自补交房价款之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从单位统一建立住房公积金时为其补建住房公积金;购房职工夫妇工龄和满65年且在职的,可不补交房价款,单位应从满65年之月起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一)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金中心委托的银行经办网点(建行经办网点附后)就近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
国管局宾馆管理中心简介
招聘单位简介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委员会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核算等项工作。
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宅建设服务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宅建设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房屋建设的总体目标、发展规划和住房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受委托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房屋建设、综合维修、危旧房改建、配售交易、物业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三、国兴汽车服务中心国兴汽车服务中心主要为中央国家机关提供用车服务,包括汽车采购、汽车租赁、汽车技术咨询与培训、汽车维修与检测、汽车储运与供应等。
四、宾馆管理中心首都宾馆于2007年5月经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获五星级酒店证书。
1989年开业至今,始终秉承“诚信、精益、节俭、创新”的经营理念,坚持走品牌化经营的发展道路。
目前,已发展成为集住宿、餐饮、会议、娱乐、购物、旅游服务及物业管理为一体,并在国内外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五星级酒店。
国谊宾馆始建于1959年,是四星级宾馆和中央国家机关特级宾馆,主要接待党和国家重要会议及其他各类会议。
长期以来,国谊人秉承甘于奉献,敢打硬仗的信念,遵循以人为本的治馆理念,提倡“忠诚、勤奋、友爱、宽容”的组织文化,为客人提供尽善尽美的优质服务。
国二招宾馆是以接待政务会议为主的四星级宾馆。
宾馆经过40余年的不断探索,总结、提炼出“以人为本、以德为根、和谐为神、创新为魂”的二招精神,在推动经营服务、文化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项事业得到蓬勃发展。
达园宾馆成立于1970年,系园林式宾馆,1984年被评为北京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宾馆始终将“以精立业、以质取胜、以情服务、以人为先”的文化贯穿始终,凭借优质的服务、独具特色的餐饮和深厚历史文化内涵打造服务品牌,圆满完成了各类政务活动和高端商务接待,展现了宾馆良好的工作作风和一流的服务水平。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国机房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一步优化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19〕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继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大力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切实方便职工办事,现就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力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费需求(一)支持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
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的,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额度时不考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配偶缴存情况及调节系数等因素。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住房,下同)申请贷款,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申请贷款,按借款申请人名下实际住房和贷款情况确定贷款适用政策。
购买政策性住房办理贷款实行自动阶段性担保。
材料齐备的,从申请到发放的办理周期不超过8个工作日。
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二)调整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符合如下条件:1.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或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审核同意,处于缓缴、封存或者退休销户状态的缴存职工。
2.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政策性贴息贷款。
3.符合资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进一步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三)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北京市无住房且夫妻双方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下同)的,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4.09.10•【文号】国机房资[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04]94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保证资金安全,现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管理范围内的缴存人因购建自住房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调整如下:一、购房未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2004年7月1日(不含)之前购房且未贷款的(以购房合同的签定日期为准,下同),可分两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首次提取应于购房后1年内(含)办理,第二次提取应于购房满5年以后10年以内办理;在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且未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购房合同载明金额,下同);缴存人有配偶且无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本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50%。
(一)2004年7月1日之前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身份证;2、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3、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4、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配偶在国管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房公积金帐号。
配偶在其他分中心或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
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09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9号【发布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发布日期】2009.04.21【实施日期】2009.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转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09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9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2009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即将开始,现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09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9〕2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各单位应以2008年度(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计算缴存基数。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缓缴及降低比例缴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审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应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
办理程序按照《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3号)第十二章规定执行(可从国管分中心网站下载)。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国管分中心直接受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起诉和受理
【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0号
【发布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发布日期】2007.08.17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国管分中心直接受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7]10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加快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办理速度,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自2007年9月1日起,直接受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清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函
【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7]37号
【发布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发布日期】2007.09.03
【实施日期】2007.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清
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函
(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7]37号)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确保单位账户信息及对受委托银行考核中单位基数的真实、准确,请你行各经办网点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2.0系统)中处于非正常状态的单位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对余额为零的单位账户,经办网点须根据已掌握情况或调查结果,如实填写《非正常状态单位销户申报表》(附件1)报送国管分中心。
经审核确认后,经办网点依照加盖国管分中心归集业务章的《非正常状态单位销户申报表》,将相应的单位账户状态标注为“销户”。
《非正常状态单位销户申报表》中的“销户原因”项,经办网点须根据调查结果如实填写,如“无法取得联系”、“经核实单位职工已全部转出”、“单位已在他处缴存”或其他应销户情形。
二、对非零余额单位账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网点填写《非正常状态单位封存申报表》(附件2)报送国管分中心。
其中“封存原因”项,经办网点须根据已掌握情况或调查结果按下列规则填写。
(一)单位已注销、吊销、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填写“已注销”。
(二)单位即将进入改制或破产程序的,填写“将改制”或“将破产”。
(三)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发生汇缴业务的,填写“无法联系”。
(四)经核实单位职工已全部转出,或已在他处缴存的,填写“已转出”。
经办网点填写封存原因后,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单位吊销的,可提供工商查询记录;单位即将破产的,可提供上级单位破产改制文件等;根据职工反映情况填写的,须详细注明该单位具体情况,有联系人的一并附上联系方式。
经国管分中心审核确认后,经办网点依照加盖归集业务章的《非正常状态单位封存申报表》,将相应的单位账户状态标注为“封存”。
三、对其他经核实确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