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司法救济——复旦复华因取得不合规发票补缴税款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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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名词解释

税务行政复议的名词解释

税务行政复议的名词解释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对其不服的税务行政行为予以复议的一项制度。

税务行政复议是税收管理领域内的一种行政救济手段,其目的在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

纳税人可以通过复议这一程序,请求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的决定进行重新审查,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

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是公正与便捷。

也就是说,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并且便于纳税人操作。

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规定了申请、受理、审查、复议决定等环节,确保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复议过程中得到保障。

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纳税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辩解,税务机关则应当综合各种证据,全面客观地审查纳税人的申请。

复议决定是税务行政复议的关键环节,决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权益。

税务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相对广泛。

不仅包括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财务决定的复议,如税收征收、缴纳、减免、退还等方面的问题,还可以涉及到对税务行政罚款、没收税款、税务扣缴责任等方面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

纳税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限制一般为60天,自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作出的不服税务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则视为确认该税务行政行为,丧失了进一步申诉的机会。

在税务行政复议的过程中,纳税人可选择委托律师等专业代理人进行辅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维护。

同时,纳税人也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办理工作,提供真实、充分的证据材料,以增加取得良好复议结果的可能性。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行政复议并不等同于诉讼程序,纳税人仅仅通过复议程序得出的结果具有司法效力。

因此,纳税人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满意,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护卫自身的权益。

总之,税务行政复议是税收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为纳税人提供了一种合法维权的途径。

税务处理行政复议流程解读

税务处理行政复议流程解读

税务处理行政复议流程解读税务处理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上级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决定或者改变原来的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本文将对税务处理行政复议流程进行解读,以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

一、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处理等方面所作出的具体决定。

纳税人对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来寻求解决。

二、行政复议的主体和程序行政复议的主体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

纳税人作为复议申请人,有权利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而税务机关作为复议机关,有责任依法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和决定。

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等环节。

纳税人首先需要向上级税务机关递交书面的复议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会进行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纳税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补正。

审查完毕后,税务机关会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向纳税人进行通知。

纳税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的效力和保全措施行政复议决定具有一定的效力。

在复议决定作出后,纳税人需要按照决定履行相关的义务。

如果纳税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等,来保障决定的执行。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纳税人还可以申请保全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保全措施是指在诉讼或者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中,为了防止可能导致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

纳税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以防止税务机关在复议过程中采取不当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复议的意义和作用税务处理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它为纳税人提供了一种合法、有效的救济渠道,使纳税人有机会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申诉和申请复议。

复旦复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复旦复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公告编号:临2020-009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执行的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执3204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410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案件受理费300,39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5,397.20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临2016-003号、临2016-041号公告)。

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9479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41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借款本金人民币29,250,000元、利息人民币22,161,078.78元(截至2014年6月20日),及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向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397.2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397.20元,均由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120 120 号 文
必须经股东 大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
资产
超过70%的担保对
提供的担保
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股东

及其关
方提供的担保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对对外担保审批的相关规定(续)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在办理贷 款担保业务时,应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 提交《公司章程》 、有关该担保事项 董事会决议或股东 大会决议原件、刊 登该担保事项信息 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对外担保”,是 指上市公司为他人 提供的担保,包括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 “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是指包 括上市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与上市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总额之和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对外担保,必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报刊上及 时披露,披露的内 容包括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决议、截止 信息披露日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上 市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0号文件的其他相关规定(续)
办理时提交材料 对外担保定义 控股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2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1
股东大会对对外担保审批的相关规定

浅谈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非理性”——兼论《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的修订与完善

浅谈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非理性”——兼论《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的修订与完善

“ 非理性 ”这 个术语 ,通 常有 “ 为理性 所不 能理 解 、用逻 辑思 人进 行一 次纳 税检 查 。由于 时 间长 。将 几年 的少 缴税 款及 滞纳金 在
维所 不 能描述 的 ”等涵 义 ,用在本 篇文 章 当 中,主要 用来 概括 阐释 短期 内补 缴 入 库 ,这 对 补税 少 ,经 济效 益 好 的纳 税 人 来说 是 无 所 税务 行政复 议制 度 中纳 税义 务前 置的不 合理 性 。
为市地 税稽 查局 曾于 9 年1 月1 9 2 日将 该公 司 1 1 5 土 地进 行 了查 2 亩 9 与国 家之 间形成 的是 税收救 济 法律 关系 ,它也 是税 收法 律关 系的一 封 ,现 其 以被采取 强 制措施 的 土地作 为担 保财 产 ,事 实上 已成就 了 种 ,其 平等 性毋 庸置 疑 。而规定 纳税 义务 前置 作 为行政救 济权 的前 复议 的前提 条件 。 因此 实业 公 司对市 地税 局不 予受 理 的决定 向法 院 提 ,显 然违 背 了这种平 等 性 ,使 纳税 人处 于不 利地位 ,不仅容 易挫 提 起行 政诉讼 。法 院经 审查 认 为 ,盐 城市 地税 局对 实业 公 司申请 复 伤纳 税 人 的纳税积 极 性 ,也 不利 于纳 税人权 利保 护 意识 的培养 ,更

谓 ;但对 补缴税 额 大 ,经 济效 益处 在不 佳阶 段和 有特殊 情况 的纳税
人来 说 ,如果在 限期 内无钱缴 纳 ,或是 虽有 缴款 能力 ,但在 限期 内

税务行政复议纳税 义务前置 的 “ 非理性”分析
《 收 征 管 法 》第 八 十八 条第 一 款 规定 ,纳 税 人 、 扣缴 义 务 不能全 部缴 清 ,由于 受到 纳税 义务 前置 这一 条件 的制约 ,就 无权 申 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2000年5月11日)上海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海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上海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行为1998年7月1日,上海粤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发展”)披露虚假资产置换公告,并在1998年中期报告中列示了相关的收益。

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对粤海发展1998年中期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查,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中未勤勉尽责,不恰当地使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确认了粤海发展1998年7月1日披露的虚假资产置换行为和相应会计处理,造成粤海发展的1998年中期财务报告包含虚假利润。

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的是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钱志昂和刘小虎。

上述行为,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一)对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二)对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钱志昂、刘小虎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

上会和上述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案。

上会及上述个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实战案例

税务行政复议实战案例

税务行政复议实战案例税务行政复议是依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实现自身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的税务行政行为的税务行政救济途径。

以下是WTT分享给大家的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税务行政复议案例篇1:某发廊登记业主是罗某,经营人却是妻子熊某,20xx年6月起享受免税。

税务检查发现,熊某自80年代从事理发行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再就业免税政策出台后,她违反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免税,未获批准。

20xx年9月再次以身体有病为由注销了税务登记,同时以丈夫罗某及外甥女欧阳某名义分别注册了某发廊和某美发,并享受免税照顾,实际经营人仍然是熊某,罗某和欧阳某从未在店内进行过管理和服务,按规定应该停止免税。

税务行政复议案例篇2:A公司为一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其经营范围除包括自营家电、百货、农用生产资料外,还受托代销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服装、鞋帽等商品。

在1999年税收检查中,A公司就受托代销商品事项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并进行了税务行政复议。

案具体情况如下:A公司对其代销的商品按委托方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其分为两类:委托方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签订联营合同;委托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签订代销合同。

对签订联营合同的代销商品视同自营商品进行核算、纳税;对签订代销合同的代销商品,采取就本公司增值部分(即售价减去委托方收取价款的差额或本公司收取的代销手续费部分)缴纳增值税的核算方法。

1999年12月,A公司受托为M企业代销一批商品,售价为23.4万元,该商品增值税率为17%,M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商定按该批商品售价的30%作为A公司代销手续费,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金额由M公司向A公司开具普通发票。

A公司按售价的30%即本公司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

A公司对该代销业务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收到代销商品时,只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不进行账务处理。

销售代销商品时,做如下会计分录:借:现金(或银行存款)234000贷:应付账款234000收到M企业普通发票,支付代销款时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付账款234000贷:代购代销收入 70200银行存款163800月末,A公司按增值部分70200元计算应缴增值税及附加:应缴增值税=70200-17%=11934(元)应缴城建税=11934-7%=835.38(元)应缴教育费附加=11934-3%=358.02(元)共计缴纳税金13127.4元,净收益57072.6元。

陈啸蝶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啸蝶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啸蝶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5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晓婕程黎陈瑜庭【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啸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当事人】陈啸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当事人-个人】陈啸蝶【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啸蝶【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本院观点】宝山区税务局明知记名许亮的股份没有283600元,仍帮助宝宸公司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记名许亮的宝宸公司股份中有属于上诉人的部分权益,故上诉人具有利害关系;上诉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故请求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证据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19:20:22陈啸蝶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沪03行终53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啸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马正文。

委托代理人陈旻。

委托代理人郭颖。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啸蝶因诉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0)沪7101行初5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原审审查查明,陈啸蝶于2020年7月10日向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确认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宝山区税务局)确认记名许亮的上海宝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宝宸公司)持股会股份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3,600元股份违法;2、确认宝山区税务局对上述股份的股息红利进行征税违法。

税务行政复议处理

税务行政复议处理

税务行政复议处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根据法定程序提出申请,要求上级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和处理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公正。

下面将从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上级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和处理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行政复议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救济途径,纳税人通过行政复议可以争取到更加公正、合法的处理结果。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行为。

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的相关决定后,如对决定不服,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提出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1. 提交复议申请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决定书后,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申请书要求明确、简明扼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2. 受理复议申请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上级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3. 复议调查上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复议调查,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调查相关的事实和证据。

复议调查通常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完成,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延长调查时间。

4. 行政复议决定上级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和法律规定,对纳税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一般需要在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

5. 履行复议决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如果纳税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注意事项1. 复议申请提交时限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决定书后应当及时提出复议申请,逾期将可能被认定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上海知名的涉税律师

上海知名的涉税律师

上海知名的涉税律师引言涉税律师是在税收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法律专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税务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上海作为中国最大的经济中心城市之一,拥有众多知名的涉税律师事务所和专家,为当地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的税务法律支持。

本文将介绍几位在上海享有声誉的知名涉税律师,以及他们所在事务所的背景和服务特点。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中国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上海最受欢迎的涉税律师事务所之一。

该事务所在涉税领域拥有雄厚的实力和丰富的经验,提供包括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等全面的涉税法律服务。

涉税律师:张华张华是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涉税领域合伙人,拥有20多年的涉税律师经验。

他擅长税务规划和税务争议解决,在上海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张华在处理复杂的税务案件方面表现出色,善于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涉税律师:李明李明是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涉税律师,专注于税务争议解决和诉讼代理。

他曾多次代表客户与税务机关进行谈判和诉讼,取得了许多重要的胜诉案例。

李明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客户的权益。

上海某国际律师事务所作为全球知名的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设有分支机构并拥有一支强大的涉税团队。

他们提供涉税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国际化,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的声誉。

涉税律师:王浩王浩是上海某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是该律所涉税团队的负责人。

他在国内外涉税领域拥有广泛的合作网络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王浩擅长处理跨境税务问题,曾成功帮助众多客户在国际税务争议解决中获得有利结果。

涉税律师:刘磊刘磊是上海某国际律师事务所的一名资深涉税律师,具有丰富的海外税务规划和咨询经验。

他熟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能够为客户提供全球范围内的税务筹划建议。

刘磊还参与了多起国际税务纠纷的解决,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上海某本土律师事务所作为在上海本土市场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该律所也拥有一支专业的涉税团队,为本地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税务法律支持。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上级税务行政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复查、核实、改正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在税收征管中,税务行政复议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税务纪律和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本文将从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复议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机关提供给纳税人对不服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申请的一项制度。

它是在纳税人认为税务行政机关对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时所主张的救济程序。

复议的目的在于审查、核实和纠正税务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税务行政复议适用于纳税人对税务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税务行政机关作出的税收认定、税务处理、税收征收等相关决定。

而对于一些依法不予复议的行政行为,如法律赋予税务行政机关的权力,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行为等,不得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1. 提起复议申请: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复议申请,并向上级税务行政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提交书面申请。

2. 受理和复查:上级税务行政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查核实。

3. 复议决定:上级税务行政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在复查核实完成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和涉税行政机关。

4. 履行和救济:行政行为的效力自送达之日生效。

如果复议决定作出变更、撤销原决定的,税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并对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救济。

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法进行的行政救济程序,它通过审查、复查和复议决定等环节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复议过程中,纳税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要求税务行政机关进行核实和改正,确保税务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和合理。

田文昌谈刑辩说明书

田文昌谈刑辩说明书

1998年,我从中国政法大学校园门口蓝梦书店购买到《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田文昌专辑》开始学习辩护词写作。

2004年,我到京都跟随田文昌老师办理刑事案件,和田老师一次又一次出庭辩护,听他在法庭上分析案件娓娓道来,抽丝剥茧有理有据。

庭审后田老师又帮我修改辩护词,字、词、句、段、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号,他都要推敲修改,精益求精。

每一次出庭,我都特别注意倾听田老师在法庭上的辩护发言,每一次庭审后,我都特别注意研究田老师修改后的辩护词。

我发现田老师撰写的辩护词和庭上的辩护发言有所不同,我又总是试图找到这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到底在哪里。

二十四年的律师执业,让我深深的感悟到,刑事辩护是一项需要不断学习实践的真功夫;辩护词写作,更是需要不断思考实践的真学问。

近日,我正在编辑一本书《田文昌谈刑辩》,是《田文昌谈律师》一书的姊妹篇。

对于我个人来说,编书不是工作而是学习,我想通过编辑整理田老师关于刑事辩护的文章,把刑事辩护这项功夫修好炼好。

编辑过程中,我再次关注到辩护词写作问题,对于律师来说,好像是一个司空见惯的简单问题,实际上,辩护词写作这道题并不简单。

或者说看似一个简单的问题,其实真的不好回答。

我想把这道简单的题,交给田老师来回答。

希望老师把自己四十多年有关辩护词的写作经验总结出来。

于是,就有了这期《京都律师》特稿——《辩护词的基本要素》,洋洋洒洒一万多字,田老师从十个方面,把辩护词写作问题彻底解构,深刻全面毫无保留,句句都是干货。

辩护词的目的是反驳控方的指控理由,博取法庭的采纳。

辩护意见必须是针对控方的指控内容而展开,不能无的放矢地自说自话。

辩护词的根基是证据和法律,其他内容只能起到辅助和补强作用。

分析证据,主要是指反驳控方证据,辩护词以反驳控方证据为己任。

所谓“以事实为依据”,在法律层面上也就是以证据为依据,控辩双方的博弈始终都是围绕证据而展开的,都是一场关于证据的论争。

所以,以尽可能充分的理由反驳控方证据是辩护词的第一要务。

法律救济法的税务案例(3篇)

法律救济法的税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35岁,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餐饮业。

2018年,张三因经营不善,餐厅收入锐减,但税务局仍按照之前的纳税标准对其进行了征税。

张三认为税务局的征税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税务局提出了复议申请。

税务局经复议,维持了原征税决定。

张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税务局的征税决定。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税务局的征税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张三是否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救济。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案件分析(一)税务局的征税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并依法征收税款。

”本案中,税务局在张三餐厅收入锐减的情况下,仍按照之前的纳税标准进行征税,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应当依法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并按照法定程序征收税款。

”因此,税务局的征税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张三是否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税务局的征税行为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张三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张三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税务局的征税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

解读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处理来源:中国会计视野29号公告第一条对企业接受政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进行了界定,解决了“政府—-企业”间资产划转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则,而在重组改制中常见的还有国资委主导的“无偿划转",即:经国资委核准,将同属于国有企业的股权(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划转,总局目前尚未对“无偿划转”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进行界定,笔者试对其也进行分析。

案例:2014年5月20日,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国有股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通知,建材集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集团)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了《股份划转协议》,即拟将建材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50,308,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

93%)全部无偿划转至国盛团(以下简称“本次划转")。

本次划转事宜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建材集团变更为国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重组前公司股权架构如下:解读:1、“无偿划转”政策渊源。

2005年8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2009年2月16日国资委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该指引第二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可见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前提条件是划入和划出方都属于100%国有企业,由于其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均属于国资委,划入一方无需支付对价.2、资产重组税收政策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上市公司税务行政违法问题探讨

上市公司税务行政违法问题探讨
关键词 上 市公 司;税 务行为 ;行政违法 ;对策措 施
2016年9月26日,上海 复旦复华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复旦 复华 )发 布公告 称 ,公 司控股子公 司上海 复华药业 有 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复华 药业 )收到上 海 国家税 务 局 和上海 地方税务 局第一 分局 的 《税务行 政处罚 事项告 知书 》 ,由于复华 药业存 在税 务违法行 为 ,需补缴增 值税 140 684 507.99元 、城市维 护建设税7 034 225.40元 和企 业所 得 税 118 772 115.13元 ,并 同 时处 罚 上述 应 补缴 税 款 l倍 的罚款 ,共 计266 490 848.52 元 。上述 信息披露 后 ,迅 速在公众 媒体上 产生不 良影响 ,并在公 众心 目中产生 负面效 应 。本文拟对2013—2016年近 四年上 市公 司披露的税务行政违法行 ,进行研究 。
少缴增值税 ,如金瑞矿业被查实201 1年 至2015年 ,将 自产 纳各项税收 ,规范纳税行 为。当然 ,也 存在一些上市公司
或委托 的货物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 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 因为涉及税务违法行 为的金额 比较 低或者性质不严重 ,并
费 ,少计提销项税额 15 656 376.30元 。
从税 收违 法行 为涉及 的公 司绝 对数 量和相 对数 量来
四是 收受 虚 开的增 值税 专用 发 票并 进行 申报抵 税 , 看 , 占全部 上 市公 司的 比重均 不 高 。截 至2016年 12月 9
以达到少 缴增值税的 目的。如 复华 药业在2012年至2015年 日,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和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共 有上 市公 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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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重组的税务之惑

上市重组的税务之惑
是 个人 直接持 股 呢?
了解资本市场的实际操作模式与需求 ,针对资本市
场特 点进一步规 范和提升税 法体系 的针对 I 生、公平 性 和操 作性 ,也好 让王先生 这样 的企业 家在筹划企
业上市 时 ,不必再 面对 那么多 的困惑 。
专家说了 ,其实个人直接持股 ,也不是完全
没 有办 法 。可 以试 着援 用 国税 函[0 5 1号 《 2 0] 9 3 国
让所 得 ” 项 目计 征个 人 所得 税 。照 这个 规 定 ,可 能 还是 得 缴 6 0 元 。 当然 ,国税 发 [0 8 l 5 0万 2 0 1 1 号
要 办理 股 权变 更登 记 ,必 须 先要 拿 到税 务 机关 开
具 的股 权 转让 所得 缴 纳个 人 所得 税 完税 凭证 或 免 税 、不征税 证 明才行 。
不 为此 付 出更 高 的重组 成本 。 进 一 步讲 ,从 促 进 资本 市场 发展 角 度 出发 , 税 法体系应着 眼于如何更好 地服务 于资本市场 、更 有效 地提升资本 市场 的效率 。税务立法 人员应更 多
可适用财税[0 95 号文 《 2 0 ]9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 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的特殊性税务 重组的规定 ,你一分钱的税也不用交。但谁让你
文件 公 布 后 ,很 多基 层税 务 机关 和 税务 工 作者 并 不认 可 ,因此 可 能在 一些 地 区仍 然 在执 行 国税 函
[0 53 9 。 2 0 11 号
到税 务局 咨 询时 ,王先 生 听到 不 同 的几种 意
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先生要按照评估值与初始
出资额 的 差额 、按照 “ 财产 转 让 所得 ”项 目2 % 0 的 税率 缴 纳 个 人 所得 税 ,如 此 计 算 税 负 高 达6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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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李林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2020年4月25日,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涉税事项进展的公告,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4月23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沪税稽一处[2020]1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药业公司取得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并抵扣进项税额,决定追缴增值税2223141.03元、企业所得税15801599.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1157.05元及各类附加。

决定书同时告知,若药业公司同第一稽查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公告没有说明药业公司取得的不合规发票的具体情形,本文仅从纳税人取得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行政救济角度对该案进行分析。

一、纳税争议的双前置程序对于纳税人和征税机关之间的纳税争议,我国采用的是双前置程序制度,即清税前置和复议前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清税前置的目的在于确保税收及时入库,防止纳税人滥用诉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纳税人因为资金困难,无力缴纳税款又不能提供令税务机关满意的担保,就丧失了提起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的权利,相当于变相剥夺了纳税人的司法救济权利。

复议前置则是优先行政内部救济,预设税务机关人员处理税务争议更具专业优势的立场,保证纳税争议处理的效率,缓冲税企矛盾,减轻法院案件审理负担,但由于争议始终在税务机关内部,很难保证案件处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徒增纳税人的维权成本。

也许是倾听到对双前置尤其是纳税前置的批评甚至建议取消的呼声过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作了一定的调整,纳税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按照复议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提起法院起诉。

但是,征求意见稿同时又扩大了双前置的适用范围,增加了“直接涉及税款的行政处罚”上的争议,而现行的征管法是将行政处罚排除在纳税前置之外的,且行政复议也只是可选择的救济方式。

按照现行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需要遵守双前置程序。

所谓“纳税争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的解释,系指指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征税行为上发生的争议。

实务中,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出具纳税证明、限期改正通知书等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会认定为纳税争议适用双前置程序。

基于纳税前置的要求,纳税人需要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纳税前置是强制的必经程序,纳税人并不具有可选择的余地。

在台山市千平数控制品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台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纠纷案(一审: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5)粤0704行初1号;二审: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7行终69号)案中,原告千平数控公司认为,若纳税人自行解缴税款或提供担保的,则自解缴税款或提供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提起复议申请。

若纳税人没有自行解缴税款或提供担保,征管法第八十八条也没有限制或免除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权利,此种情形申请复议的期限仍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纳税人是否自行解缴税款或提供担保,只会产生是否需要由税务机关就税款强制执行以及申请复议的期限是否需要延长的法律后果,而不会产生行政相对人丧失申请复议权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国税局辩称,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并不是互不相干的,而是互相联系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行政相对人若不满足这个前提条件,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也有权不受理或者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无法实现。

毫无疑问,法院认可被告的答辩意见,认为台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确告知千平数控公司必须先依照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台山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通常规定纳税人应当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期限,然后在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程序。

如果纳税人没有在作出具体征税行为的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而是在期限届满后才缴纳税款,并在税款缴纳后的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其复议救济权是否仍然有效?在绍兴县金峰银锡有限公司诉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案(一审: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行初字第62号;二审;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绍中行终字第64号)中,法院认为,绍兴县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已依法确定了纳税人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而原告实际缴纳税款的时间已超过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时间,被告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其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具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判决维持被告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复议不予受理决定。

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以未按要求缴纳税款,或认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要求,作出复议不予受理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复议机关只是在程序上的拒绝了纳税人的请求,并未对税务局作出的征税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查,复议程序尚未实质启动,纳税人应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不作为行为提起诉讼。

只有在复议机关启动了复议程序,并对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实质性结论后,才可以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要求药业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规定的税款和滞纳金缴纳入库。

由于药业公司已于2016年11月7日自行缴纳税款18269285.94元,超出处理决定书要求补缴的税款金额。

因此,药业公司只要在规定的15日期限内缴纳滞纳金后,就可以在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影响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是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导致未缴少缴税款,作出要求依法补缴税款,同时根据征管法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的征税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税务机关对有违反税务行政管理法律秩序的纳税人和其它税务当事人予以行政制裁的一种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包括罚款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通俗点说,税务行政处理,就是纳税人应该承担的税款没有支付,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为实现税收债权采取的税款催收行为,并要求纳税人因占用国家税款支付资金占用费,即按滞纳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务行政处罚则是因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或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比如未能按期申报或未能依法保存会计账簿,由税务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对纳税人采取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和其他处罚。

因此,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两种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通常纳税人没有依法缴纳或少缴税款都因税收违法行为引起,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同时还会基于相同的税收违法事实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现行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属于征税行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起司法外部救济程序前必须遵从清税前置和复议前置程序。

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如上文所述,纳税人如果未能按期缴纳税款,或提供的纳税担保未能接受,或提起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指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经过复议程序的实质审查,导致纳税人丧失司法救济的权利,税务处理决定已经生效。

由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往往是基于处理决定的相同税收违法事实作出,在税务处理决定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纳税人再就税务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救济,往往会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

在福建省聚融大酒店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及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纠纷案(一审: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行初87号;二审: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7行终80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行申624号)中,法院认为,聚融公司针对南平市地税稽查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是根据南平地税稽查局先行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为依据。

该税务处理决定因聚融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及提供担保,不符合提起行政复议的法定条件,南平地税局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后,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所确认的聚融公司少报少缴税款的事实成立。

按照该案法院的观点,处罚决定是基于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一经生效就具有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其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已经成立,纳税人就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就不应该对违法事实进行审查,法院只需审查税务机关是否具有作出处罚决定的职责,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适当。

根据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发布的公告,药业公司此前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国税一稽罚告[2016]10005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地税一稽罚告[2016]10021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基于其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行为,拟对药业公司处应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倍的罚款2.66亿元。

尽管4月25日发出的公告认定药业公司应补缴的各项税款与前述告知书认定需要补缴税款金额相差很大,但不排除税务稽查局在处理决定之后作出处罚决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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