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规-偷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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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处理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程序,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职能
1.1对公司管辖的客户查获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下达通知、停电、追补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恢复送电等处理程序。
1.2处理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做到程序合法规范、手段合理适当。
1.3稽查大队是处理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公司分管副经理负责。
2 职责
2.1按计划开展用电营业普查和稽查工作,及时查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及时发现计量装置故障(含现场倍率与电费计算不符)。
2.2对查获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按程序进行处理。
3 处理程序
3.1稽查大队和各供电所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用电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并按照规定出示证件。
3.2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的认定及计算依据。
3.2.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两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日期按三个月计算。
3.2.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客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2.3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电力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两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客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3.2.4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
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客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客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3.2.5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3.3窃电行为的认定及计算依据。
3.3.1窃电行为的认定
3.3.1.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
3.3.1.2绕越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3.3.1.3伪造或者擅自开启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
3.3.1.4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
3.3.1.5以改变接线等方式故意使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的。
3.3.1.6将电费卡非法充值后用电的。
3.3.1.7擅自变更电容、变比等用电设备参数用电,造成电费损失的。
3.3.1.8采用其他方式、方法窃电的。
3.3.2对窃电行为追补电费的计算依据。
3.3.2.1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
3.3.2.2以其他方法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最大电流值(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的时间计算确定。
3.3.2.3上述方法无法确定,可以按负荷监控装置的记录确定窃电量。
3.3.2.4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量参照下列方法确定。
3.3.2.
4.1按同类产品国家规定的或者同类产品正常综合单耗和产品产量相乘计算用电量,加上其他辅助用电量后与抄见电量对比的差额计算。
3.3.2.
4.2在总表上窃电,按分表合计电量及正常损耗之和与总表抄见电量的差额计算。
3.3.2.
4.3按历史上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计算确定。
上述3种方法仍无法查明的,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3.4违约使用电费计算依据:按追补电费的3倍计算违约使用电费。
3.5处理程序
3.5.1调查取证。
3.5.2下达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处理通知书。
3.5.3按规定程序对违约用电、窃电用户实施停电。
3.5.4用户承认违约用电和窃电事实并在处理单上书面签字、盖章认可。
3.5.5计算追补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数额并按照规定程序、权限报批。
3.5.6用户交纳追补电费、违约使用电费及计量装置防窃电改造费用。
3.5.7采取防止用户再次窃电、违约用电的措施后送电。
3.5.8资料归档。
处理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必须按上述程序逐一进行,上一程序未完成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4 检查与考核
4.1稽查大队查获的违约用电、窃电(含举报投诉),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4.2用电管理人员、计量外勤等工作人员发现违约用电、窃电行为时必须保护现场,保全证据,并尽快通知本单位有处理权限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最长不得超过6小时。
4.3所有追补电费、违约使用电费按公司规定上缴。
4.4工作人员发现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不及时制止,不保护现场造成证据被用户销毁的,不按照规定上报、移交的,按公司《营销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龙海市供电公司业绩考核办法》等处理。
4.5除公司规定的有权处理违约用电和窃电的人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处理违约用电和窃电。
4.6稽查大队、有关营销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时,必须下达违约用电或窃电行为处理通知书,未经下达通知不得径行处理。
4.7各营销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程序处理违约用电、窃电,不得违反工作程序、未经审批越权处理违约用电和窃电。违反规定的,按公司《营销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处理。
4.8工作人员与客户串通违约用电、窃电的,按公司《营销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济南供电公司下岗规定》等严肃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