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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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评聘结合)

2017年吉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评聘结合)
考评机构单位领导签字:考评机构人事干部签字:
考评机构专家人员签字:考评机构纪检人员签字:
(公章)
年月日
申报审核情况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评审委员会意见
总人数
参加人数
表决结果
同意人数
反对人数
评审委员会主任签章:
(公章)
年月日










负责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
从事工作
继续教育(培训)经历
起止时间
举办单位
学习内容
学习成绩
单位公示情况
我单位已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同意董云芬同志参评。
单位负责人: 行政职务:(公章)
单位考评机构纪检人员签字:年 月 日
单位综合考核评价
同意董云芬同志参加(职务)评审。
2016年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申报类别 正常单位性质 非公企业评聘编号:
申报单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曾用名
性别

评审专业
技术资格
工程师
现从事
专业
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技术员
资格时间
聘任时间
职称外语
免试理由
应用能力
免试理由
管理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单位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单位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单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10.28•【字号】•【施行日期】202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单位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结合制度的通知》(吉人社函〔2022〕167号)精神,确保2025年全省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职称评聘结合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确定方式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事业单位的确定采取市(州)、县(市、区)、省直各部门(单位)直接确定的方式进行。

二、申报范围及管理方式各地和省直各部门(单位)应将尚未推行评聘结合制度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评聘结合制度改革范围,实行评聘结合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属地人社部门管理。

三、上报材料(一)报告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

简要概述确定单位数量、人数及所在辖区。

2.意见建议。

对我省事业单位2025年末全面实行评聘结合制度的意见建议。

3.各地人社部门、省直各部门(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单位汇总表各地人社部门和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单位情况如实填报《确定实行评聘结合制度事业单位汇总表》(见附件),县(市、区)数据由市(州)统一汇总上报。

四、时间要求11月15日前。

五、报送方式请将加盖公章的确定材料PDF文件和电子版文档压缩后(压缩文件名请以本单位名称命名,例:长春市人社局确定事业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

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2014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2014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紧紧围绕全省人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以“改革创新、规范管理”为主题,以“提高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以创新评价方式、拓展服务领域、规范运行程序、强化监管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手段,探索完善以专业能力、岗位业绩和实际贡献为标准的人才评价导向,深入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稳定基层人才队伍,拓宽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为企事业单位科学选人、合理用人提供政策保障,为推动吉林五大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一、修订完善职称评审条件(一)努力提高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的科学化水平。

按照职业分类、企事分开原则,修订完善全省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一是立足省情,创新突破。

坚持国家基本标准条件,从省情实际出发,打破常规,因地制宜,破除影响制约人才成长发展的政策壁垒和制度障碍,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的以能力、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人才评价机制,逐步形成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具有时代特征和吉林特色的面向全社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制度。

二是以用为本,注重实践。

改变职称评审过分强调学历论文的倾向,突出不同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突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绩效表现、实际水平和创新能力,把政治思想、职业素养、知识更新、专业能力、实际贡献等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条件。

充分发挥能力业绩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引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立足本职、干事创业。

三是区别对待,突出重点。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层级单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性质差异和特点,在学历、资历、论文、业绩、奖励等方面对县乡、市州、省直等单位,以及参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不同等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差别化政策,给予基层一线人才和特殊人才更大的政策倾斜,稳定基层人才队伍,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

四是统放结合,强化服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吉人社函〔2021〕165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6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按照职称工作部署,现将《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9月22日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2.0版)》精神,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深化十七项职称制度改革(一)深入推进各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各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

重点要以激发人才活力为目标,坚持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评价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着力破除“四唯”倾向,规范职称评审专业,修订完善我省各系列职称基本评价标准条件,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合理设定施行日期或过渡期。

力争2021年9月底前完成国家已出台指导意见的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修订工作。

(二)实现省内院校职称评聘结合全覆盖。

在2020年之前放权的基础上,今年新授权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四平职业大学、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松原职业技术学院、白城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吉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吉林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健康职业学院、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长春市第二中等职业学校、长春市城建工程学校、吉林省医药中等职业学校等22家院校开展职称评聘结合工作;推进13所成人高校评聘结合改革进度,实现省内院校评聘结合全覆盖,进一步松绑职称评价体系,充分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实现高度的职称自主权。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近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科学性,促进吉林省各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

《暂行办法》明确了吉林省职称评审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对职称评审的申报资格、条件、程序、评审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职称评审的条件和标准。

根据《暂行办法》,吉林省职称评审的条件将更加严格,评审标准将更加科学和客观。

评审条件将更加注重实践经验和业绩表现,评审标准将更加注重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此外,《暂行办法》还对职称评审的程序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申报程序、评审程序、公示程序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同时,对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也进行了规范,加强了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暂行办法》的出台,对吉林省的人才队伍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将有利于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他们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其次,它将有利于优化吉林省的人才结构,提高吉林省的人才质量,为吉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最后,它将有利于提高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增强人才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在新的形势下,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继续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积极配合,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好的评审环境和条件。

同时,各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也要积极配合,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推动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总之,《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吉林省各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吉林省各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吉林省各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根据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各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如下:(1)年龄条件:年满40周岁及以上;(2)学历条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3)工作年限条件:具有总工作年限不少于10年,其中正高级职务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4)专业技术条件: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过一定的成效,有较高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够带领团队开展重大科研项目;(5)职务职责条件:对工作责任有清晰的认识,具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有领导重大工作和具有重大专业技术决策的经历;(7)综合评价条件: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道德品质,有较好的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取得过一定的突出业绩。

(1)年龄条件:年满35周岁及以上;(2)学历条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3)工作年限条件:具有总工作年限不少于8年,其中副高级职务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4)专业技术条件: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取得过一些可查证的成果,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5)职务职责条件:在工作岗位上克服困难,取得了一定的工作业绩,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7)综合评价条件: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品质,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为单位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1)年龄条件:年满30周岁及以上;(2)学历条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位;(3)工作年限条件:具有总工作年限不少于6年,其中中级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年限不少于2年;(4)专业技术条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专业领域取得过一些成果;(5)职务职责条件:在工作岗位上勤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业绩,能够按照职责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6)论文发表条件: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能够在相关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7)综合评价条件: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品质,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为单位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14•【字号】吉人社办字〔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9〕33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按照年度工作部署,现将《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1月14日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为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一)树立三重评价导向,试行新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根据人社部和国家相关部委分类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行业属性和岗位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成熟一个、试行一个、逐步优化”的原则,分类制定和试行工程、经济、农业、技工学校、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等系列新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推行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强化继续教育经历和到基层一线服务经历在职称评价中的权重,破除职称“四唯”倾向,树立重品德、重能力水平和重实绩贡献的评价导向。

(二)拉平三个系列等级,促进各系列职称均衡发展从今年开始,全省各系列职称均按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四个层级设置,未设置正高级的系列均调升到正高级。

具体在全省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增设正高级实验师层级,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增设正高级讲师层级,在全省中小学系列增设正高级教师层级。

吉林省职称评定要求

吉林省职称评定要求

吉林省职称评定要求
穿越时光,九十年代中期,新中国建立半个多世纪后,国家一有关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开始在各个地方得到应用。

吉林省后来也根据有关文件及通知,制定出了吉林省职称评定的有关要求,力求为人民服务、改善人民生活,贯彻科学发展观。

吉林省职称评定要求以全面而客观的态度来处理职称评定,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保障各行各业的正常发展。

首先,要求申请者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及经历,避免在申请程序中出现任何不正当行为;其次,确保职称评定考核不但要考察学历、学位,还要看重申请者岗位工作经验及实际能力,从而准确评定出申请者的能力水平;再者,要充分参考政府有关部门给出的公布文件及评定指南,确保每一个符合规定的申请者都能得到公平考核。

吉林省职称评定要求,以便更好地激发每个行业的积极性,同时也促使每一位申请者的潜力得到充分发挥。

未来,更多的申请者将有机会参加并通过评定,以获得吉林省为他们依法颁发的职称。

努力实践职称的要求,坚持以“薪火相传,将精
神激发”的宗旨,相信每一位申请者也肩负着实现自身潜力的机遇,共同推动新中
国的发展进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吉人社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1〕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现将《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0月20日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推荐第四章受理、审核第五章核准、评审、备案第六章纪律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职称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统称评委会)以及与本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本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工作。

吉林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的实施意见职称制度是评价人才素质和能力的重要制度,对于促进人才培养、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提高人才队伍素质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变化,原有的职称制度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发展需求,亟需进行深化。

为此,吉林省决定制定《关于深化职称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促进人才培养、激励人才创新和提高人才队伍素质。

一、目标本次职称制度的目标是完善评职称的评价标准,减少人为和不公平因素,突出学术研究、技术创新和实践应用三个方面,促进人才培养,提高职称评定质量和水平。

二、措施1.修订评职称的标准和程序。

制定新的评职称标准,突出学术研究、技术创新和实践应用三个方面的能力要求,加强对各领域核心技术和前沿领域的认可,减少片面追求论文数量的倾向。

同时,简化评职称的程序,减少繁琐环节,提高评定效率。

2.加强职称评审机构建设。

加强职称评审机构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加大对评审专家的培训和考核力度,提高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同时,建立健全职称评审结果的监督和申诉机制,确保评聘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3.鼓励创新创业和实践应用。

在评职称时,适度降低论文数量的要求,注重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创新和应用的评价,推动人才从理论研究转向实践应用,从而提高整个省内创新创业能力和水平。

4.加强职称评定结果的使用和公示。

职称评定结果作为评价人才能力和素质的重要依据,应当被广泛使用和认可。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称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机制,将职称评定结果与薪酬、待遇和晋升挂钩,激励人才发挥其优势和潜力。

三、保障2.健全相关配套政策。

制定相应的职称政策,包括职称评审的流程、标准、程序和结果的使用,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评审结果与薪酬激励机制。

3.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成立职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和推动工作。

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政策的有效贯彻。

四、效果评估为了及时了解和评估职称制度的效果和影响,吉林省将按照一定周期进行效果的评估工作,通过问卷调查、专家访谈和数据分析等方式,全面评估的成效和不足之处。

2017职称评审实施方案

2017职称评审实施方案

2017职称评审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和加强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了2017年职称评审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评审范围。

本次评审范围包括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称,具体包括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评审。

二、评审对象。

评审对象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

三、评审条件。

1.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的职称评审条件;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在本职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4.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四、评审程序。

1.申报阶段,评审对象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并进行申报;2.初审阶段,由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3.考核阶段,评审机构对初审合格的申报对象进行考核;4.评审阶段,评审机构对考核合格的申报对象进行最终评审;5.公示阶段,对通过评审的人员进行公示;6.聘任阶段,对通过公示的人员进行聘任。

五、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个人业绩和成就,职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

六、评审机构。

评审机构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工作。

七、评审结果。

评审结果将由评审机构进行公示,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知,被聘任人员将获得相应的职称证书。

八、其他事项。

1.评审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有违规操作;2.评审机构应当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3.对于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以上即为2017年职称评审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全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全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全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全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全省各相关单位:根据《2017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吉人社办字〔2017〕50号)要求,现将全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会设置及评定方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省内相关专业领域评审委员会进行面试答辩、综合考核方式进行评审。

二、申报范围全省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除考试系列、“评聘结合”单位体制内和体制外按原方式申报)。

三、申报程序我省今年职称工作采取网络申报的方式,申报人员和推荐单位可到进行网络申报和推荐审核。

四、申报材料1.个人填写材料。

申报人员须按要求在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并生成《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一览表》及《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公示表》纸质材料各1份,并上传电子材料报单位审核。

2.单位审核。

由各单位对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3.评委会受理材料。

省人社厅将按照级别、专业分配至评委会办事机构。

以短信及邮件的方式通知申报人,按照时间要求报送原件到评委会受理材料。

4.网络申报时间。

截止时间到2017年11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104号文件执行。

原件审核时间及地点,关注省人社厅网站或吉林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另行通知。

职称政策咨询电话:0431—88690926、88690968软件技术服务电话:0431—81100085、81100086软件技术服务咨询QQ号:3484741054附件:1.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操作流程图2.2017年职称非信息化评审相关表格2017年10月9日附件1。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水利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水利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水利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10.10•【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水利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关于2017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精神,结合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工作实际,现就2017年度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以下简称水利评委会)水利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利评委会受理专业范围水利工程(水利、水电、水产规划设计、水工建筑、水工结构、水利机械、水利水电施工概预算等)、水利电力工程(水利电气自动化、水利金属结构等)、水利试验(土壤、材料分析、化学分析、水环境化学测试、渔业检测)、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农业水利、水产养殖、渔业资源(生物学)、渔业综合技术、水产品加工及储存制冷。

二、申报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为合格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1.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受到单位通报批评的;2.由于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3.受到行政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申报;4.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病历、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1.晋升正高级资格,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7年以上,取得副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且符合副高级岗位聘任年限要求;(2)获得硕士学位12年以上,取得副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且符合副高级岗位聘任年限要求;(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学位15年以上,取得副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且符合副高级岗位聘任年限要求。

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的设计、组织和总结能力;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除规定的业绩成果和专业能力的要求外,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其中国家级专业核心期刊1篇)正式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与本专业岗位相关的论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01•【文号】人社厅发〔2017〕67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中央有关部门(单位)人事部门、有关部门所属高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有关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队伍建设,优化中小学教师资源配置,加强基础教育师资保障,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现就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各地要根据本地区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改进完善评价标准。

坚持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师德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注重考察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更加符合一线教师工作实际,切实改变过分强调学历、论文的倾向,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探索以教案、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教学成果替代论文要求。

要进一步完善正高级教师评价标准,发挥正高级教师在城乡各地区的引领作用,让更多优秀教师“跳一跳能够得着”。

要加大对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支持,促进教育资源配置更加公平、更加均衡,评价标准要综合考虑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实际。

梅河口市中小学教师系列2017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doc

梅河口市中小学教师系列2017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doc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梅河口市教育局梅人社联字〔2019〕5号关于印发《梅河口市中小学教师系列2017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中小学、幼儿园,局直属各事业单位:现将《梅河口市中小学教师系列2017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河口市教育局2019年5月 10 日梅河口市中小学教师系列2017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分段开展2017和2018年度全省中小学校高级和中级教师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109号)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改革内容,以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目的,逐步建立起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一制度、分类管理的原则;(二)坚持按需设岗、自由择岗、竞聘上岗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评聘范围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我市教育系统工作的在编在岗,并持有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符合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条件,评聘上一年的年度考核在合格等次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当年退休人员)。

未落编制的特岗和三支一扶教师,在单位在编在岗教师竞聘结束后,根据学校竞聘结果,在核定岗位继续空缺时可以参加编制外在岗人员竞聘。

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下面是店铺为你介绍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驻省中单位人事(干部)处: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规定(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学位认定的规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

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年龄、专业工作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有效期计算的规定申报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12月31日计算;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均按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满9个月的可按1年计算);业绩成果有效期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报本系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著作论文及奖项确认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登的论文均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论文。

定职称评审安排意见建

定职称评审安排意见建

定职称评审安排意见建吉林省通信管理局文件通信管字[2010]73吉通信工程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为了确保我省通信工程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照“客观、公正、有序”的原则顺利进行,依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0)45号]精神,现对通信工程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做出如下安排。

一、工作安排布置(一)拟在今年四月三十日前召开相关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会议,布置通信工程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任务。

会议内容如下:1、传达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0)4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

2、布置落实通信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任务。

3、组织学习《吉林省通信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林省通信工程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程序(试行)》等相关文件。

(二)为了进一步规范通信工程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程序和参评材料,严格执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拟在今年四月下旬组织相关单位从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人员培训。

培训内容如下:1、组织学习国家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若干政策规定。

2、讲解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过程中的政策把握、要求及注意事项。

二、评审材料受理1、中国移动吉林、中国联通吉林分公司、中国电信吉林分公司、中国铁通吉林分公司评审材料受理时间为今年六月十日-六月二十日。

2、其他相关单位评审材料受理时间为今年六月二十一日-六月三十日。

三、资格、材料审查对已受理的评审材料按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有关通信工程专业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管理和备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管理和备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管理和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管理和备案的通知省内各评聘结合和自主评审单位:近年来,人社部相继印发了相关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各评聘结合试点单位和自主评审单位对照国家新标准,按照主辅系列,分别制定了评价标准条件,初步形成了我省新时期职称制度体系,并于2021年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评聘结合和自主评审企事业单位职称评审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备案工作,现将2021年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备案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请各单位于7月10日前将制定的最新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报送至省人社厅专技处进行备案。

职称评审标准条件须按照附件1模板格式报送电子版及逐页加盖公章纸质版(统一使用A4纸),请各单位务必确认无误后再报送。

二、已确定的职称评审标准条件不得随意变更,下一年度职称评审确需调整时,需在评审前,在单位(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向人社厅作出书面报告,说明调整意见和理由,经审核确认后方可调整实施。

三、为强化职称评审监管机制建设,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按附件2要求将负责工作人员姓名、移动电话、办公固定电话报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附件:1.吉林省XX单位XX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参考模板)2.XXX单位负责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工作人员统计表联系人:臧涛联系电话:(0431)88690937 137****5177电子邮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7月1日。

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doc

感谢你的观看感谢你的观看益人社发〔2017〕62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局、委,各相关省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3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72号)文件精神,经益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就益阳市2017年度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一)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

用人单位需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参评人员的职业操守、从业行为和科研诚信等,在参评人员职称评审表中签署测评结果。

评审机构要注重考核参评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绩效,增加创新成果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参评人员的业绩水平、实际贡献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尽快修订细化评价标准。

市直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根据各自领域特点和行业发展需求,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省已修订的本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价标准,制定我市对应的中级职称申报评价标准,前期已完成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专业),可尽快出台并按照新修订的标准条件开展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含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和基卫高职称评审);暂不能启动修订工作的系列(专业),2017年评审仍按照原标准条件执行,但需尽快部署调研起草修订工作。

工程系列(专业)在完善修订评审条件时,要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取得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国家职业资格的一线工程技术类高技能人才,经单位考核推荐,可申报参加工程系列相关专业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考试)。

(三)明确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和论文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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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吉人社办字(2017)50号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和问题导向,遵循人才成长发展规律,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着力完善制度体系标准,着力深化“放管服”机制改革,着力提升工作监管服务水平和人才评价质量,逐步建立体系科学、机制完善、放管适度、权责统一、服务便捷、精准施策的职称制度,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努力为走振兴发展新路、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幸福美好吉林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一、健全完善职称制度标准体系1.研究制定《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分类推进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力争七月底前提交省委、省政府审定,并报人社部备案后印发实施。

2.开展职称评审条件修订完善工作。

依据国家标准,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坚持注重德才兼备、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评价导向,采取省标、市标、县标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方式,指导各地区、各行业和评聘结合单位分层级、分系列修订个性化和差别化评价标准。

计划2018年底前全部推行新标准。

在修订职称评审条件中,参照以下基本标准制定:(1)正高级职称。

具有博士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取得本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满5年,且符合副高级岗位聘任年限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取得本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满5年,且符合副高级岗位聘任年限要求;具有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本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满5年,且符合副高级岗位聘任年限要求;具有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取得本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满5年,且符合副高级岗位聘任年限要求;具有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取得本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满5年,且符合副高级岗位聘任年限要求。

(2)副高级职称。

具有博士学历,从事本系列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受聘中级岗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取得本系列专业中级职称满5年,且符合中级岗位聘任年限要求;具有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取得本系列专业中级职称满5年,且符合中级岗位聘任年限要求;具有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本系列专业中级职称满5年,且符合中级岗位聘任年限要求;具有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取得本系列专业中级职称满5年,且符合中级岗位聘任年限要求。

(3)中级职称。

具有博士学历,到岗即聘;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本系列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具有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取得本系列专业初级职称满4年,且符合初级岗位聘任年限要求;具有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取得本系列专业初级职称满4年,且符合初级岗位聘任年限要求;具有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本系列专业初级职称满4年,且符合初级岗位聘任年限要求。

(4)学历专业要求。

具有行业准入专业限制要求和涉及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专业,所学专业须与申评专业一致或相近相关。

(5)聘任年限要求。

评聘分开系列具体执行省级受聘满3年、市州级受聘满2年、县市级受聘满1年标准。

3.拉平职称设置等级。

将中职和技师院校教师系列、高校实验系列全部设置到正高级,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完善评审机制,消除层级设置差异。

4.实现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并轨。

对应国家标准,研究制定取得职业资格人员职称申评条件,将职业资格纳入职称评审的重要考核体系。

5.优化调整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

重点对新增评聘结合改革单位及新设正高级职称层级的系列调整优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以适应新形势变化、行业发展实际和人才发展需求。

二、继续深化九项改革1.深化卫生系列职称制度试点改革。

继续探索医院评聘结合试点改革,年内再选定2-3家省直医院、3-5家市直医院、5家左右县乡医院为改革试点,继续推进吉林市、延边州和白山市副主任护师自主评聘改革试点;深化基层卫生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探索设置基层卫生系列评审委员会,建立省、市、县职称定级评审机制,省级职称通用,市级和县级职称均在本级(含)以下通用。

2.深化康复系列职称评审试点改革。

按照国家要求,稳步做好调研论证和改革探索工作。

3.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改革。

严格落实“九项评价制度”,探索推行全员答辩考核机制、正高级教师县市直推直报机制、校长等行政领导统筹评聘机制和差额推荐评审机制等。

深入推进农安县、磐石市、抚松县、梨树县、伊通县、洮南市、镇赉县、扶余市、东辽县、集安市和珲春市11个县市高、中级职称自主评聘试点改革;做好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特设岗位教师评聘工作。

4.深化高校职称制度改革。

2017年底,基本完成评聘结合高校标准条件修订完善工作;扩面开展正高级实验师评聘改革,允许所有评聘结合高校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推荐;按照控量、提质、放活的思路,继续在吉林农业大学、东北电力大学、北华大学、长春理工大学、长春工业大学、长春工程学院、延边大学、吉林师范大学、通化师范学院、白城师范学院、吉林建筑大学、吉林体育学院和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13所高校探索职称评价激励性制度试点改革,打通优秀人才绿色评价通道,推动“高精尖缺”优秀青年人才加快成长。

5.深化技师院校和中职院校职称制度改革。

扩面开展正高级教师评聘改革,允许所有评聘结合高校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推荐;继续深化评聘结合改革,择优选定一批基础条件好、师资力量强且具有持续发展潜力的院校开展评聘结合试点改革。

6.深化科研院所职称制度改革。

研究制定科研院所配套改革政策,在规范推进现有试点改革的基础上,年内计划新增3-5家科研院所继续探索评聘结合试点改革。

7.深化大型企业自主评审和行业协会社会化评审机制改革。

在指导规范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放权力度,选定3-5家条件成熟、管理和经营业绩较好的企业或行业协会,授权探索自主评审或社会化评审机制。

8.深化复合型人才职称评定“双试点”改革。

放宽改革限制,对在事业单位兼职教学或实践指导工作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可根据从事的专业岗位评定相应系列等级职称,对在企业兼职专业技术工作的事业单位复合型人才,可根据从事的专业岗位评定第二系列职称。

9.深化特殊人才职称评价机制改革。

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继续开辟特殊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

重点对“高精尖缺”人才,成果转化、离职创业以及基层一线贡献突出人才,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省派援外人才,机关调转和部队转业人员,城镇化特色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完成省级以上重大科研资助项目或引进的优秀留学回国人才和博士后等特殊人才,实行职称专门评聘机制。

三、推行完善八项工作运行机制1.运行评委会年度授权评估机制。

采取年度授权,事前审核、事中监管、事后备案和评估的方式,对各级评委会进行规范管理。

上一年度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地区和单位,于7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授权申请,其他未设评委会的省直部门,也可根据行业人才管理需要,按照规定时限申请。

2.运行“一站地”服务机制。

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流程、统一标准的原则,今年8月在省留学回国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申报材料。

3.运行“网络化”申报机制。

继续试行“吉林省职称评审信息管理系统”,打造“互联网+职称评价”吉林模式。

4.运行“AB角”互审机制。

采取关口前移、复核前置、交叉监督的方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各评委会办事机构交叉互审申报材料,确保职称申报审核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5.运行“四位一体”评审机制。

探索推开“盲评初审、答辩复审、专家共议和现场公布结果”评审机制,以确保评审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6.运行“大数据”检测机制。

继续探索与知网等网络权威机构协作,采取网络核查、数据检索、综合评估等方式,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审核力度,坚决抵制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7.运行专家评委抽选机制。

健全各级职称评审专家库,采取专家评委专门抽选、内聘与外聘专家结合等方式,确保评审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8.运行职称诚信和监管机制。

健全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制度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完善“个人和单位双承诺”诚信制度、四级联审和公示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实行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管机制,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违规评审以及诬告闹访等人员实行“一票否决”,立档备案,严肃追责。

四、统筹调整职称评聘相关政策1.试行职称申报成果“代表作”制度。

职称评价将重点体现在职称论文、科研项目成果以及发明专利或具有权威部门认定的独创性业绩等方面。

在坚持规定评审条件的基础上,逐步淡化论文和科研成果数量,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

2.暂不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作统一要求。

适时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列入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实行年度学时制,与职称申评挂钩。

确有需求的行业和单位,可自行研究制定考试考核方式,纳入本行业或单位职称评审的考核体系。

对已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各单位可视情况制定优先条件或加分标准。

3.实行同级改职审评制。

对转任现岗满1年且具有本岗位相应业绩成果的人员,实行职称同级改职审评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实施。

4.省派援外人员职称评聘政策。

省派援外人员主要为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组织程序派出援助工作人员,其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承接省或国家项目援外人员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方可享受省派援外职称评聘政策。

援外人员职称评聘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实施,省外评聘资格(职务)一律不予承认。

援外人员须在援助岗位工作满一年后,由派出机构统一组织申报。

经评定的人员,可实行特设岗位聘任。

对因个人原因终止援助服务工作的,其认定取得的职称(职务)予以核销。

5.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定向评审、定向使用”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设指标、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6.放开职称申报门槛限制。

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等限制,凡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都纳入职称申报评审范围。

五、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职称制度改革纳入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统筹规划、协调落实、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方面发挥好统筹协调和牵头抓总作用;要坚持分类推进、试点先行、稳步实施的原则,抓紧制定政策配套措施,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妥善处理职称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过程中,制定出台的相关职称评聘政策,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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