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城镇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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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工造林技术导则》等6项技术导则和标准的通知-林造〔2017〕57号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工造林技术导则》等6项技术导则和标准的通知-林造〔2017〕57号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工造林技术导则》等6项技术导则和标
准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安徽省人工造林技术导则》等6项技术导则和标准的通知林造〔2017〕57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的意见》(皖政〔2017〕62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的技术指导,进一步巩固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建设成果,促进科学营林,省林业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人工造林技术导则》《安徽省封山育林技术导则》《安徽省森林抚育技术导则》《安徽省森林长廊建设技术导则》《安徽省退化林修复技术导则》《安徽省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村庄建设标准》等6项技术导则(标准),并汇编成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林业厅联系。

附件:《安徽省人工造林技术导则》等6项技术导则和标准.pdf 安徽省林业厅
2017年8月4日
——结束——。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2019最新标准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2019最新标准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要求以及森林网络、森林健康、生态福利、生态文化和组织管理等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337.3-2001 国家林业局《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国家森林城市national forest city 在城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形成以森林和树木为主体,城乡一体、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且各项建设指标达到该标准要求并经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

3.2 城市森林urban forest 城区及其周边所有森林、树木及其相关植被的总和。

3.3 乡土树种native tree species本地区有天然分布的树种。

某些引种期长、并在本地区极端气候环境条件下生长良好,已表现没有生态扩侵性,符合引种成功标准的归化树种,也可以列入乡土树种。

3.4 森林网络forest network 各类森林绿地等生态斑块,通过道路、水系、农田等区域营建的森林生态廊道实现有效连接,形成片、带、网相结合的森林生态系统。

3.5 绿道green way 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满足行人和骑车者进入自然景观的慢行道路系统。

3.6 林荫道路avenue road树冠覆盖率达60%以上的道路。

3.7 受损弃置地wasteland 因生产活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自然地形和植被受到破坏,并且废弃的宕口、露天开采用地、窑坑、塌陷地等4 总则4.1 实现森林惠民从城乡居民的生态需求出发,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效益,最大限度地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4.2 采取近自然模式按照森林生态系统演替规律,通过林树种本地化、森林绿地配置多样化、管护措施近自然化,打造近自然森林景观。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实施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实施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03•【字号】芜政〔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实施意见芜政〔2017〕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建设森林城市,是加快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的创新实践,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

为进一步全面提升城乡绿化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质量,打造城市升级版,实现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目标,根据《芜湖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2016—2025年)》和《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创新型生态强省的战略部署,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把生态文明作为城市核心竞争力来打造,紧紧围绕“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主题,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为抓手,以增进居民生态福祉为主要目标,以“十大工程”为重点任务,实现森林进城、入村、绕路、依水、围田、悦人、入心、惠民,在芜湖市域内逐步建设完备的城市森林生态体系、发达的城市林业产业体系、繁荣的城市森林生态文化体系和健全的城市森林支撑保障体系,打造皖江生态样板,建设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芜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森林惠民;坚持保护优先,师法自然;坚持城乡统筹,一体建设;坚持科学规划,持续推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二、总体布局及目标(一)总体布局。

按照芜湖“山水相间、城林交融”的森林城市发展理念,总体布局为“一核携四星、一廊串多点、三网连三区”。

“一核”,指以中心城区为芜湖市城市森林体系建设的核心区域。

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指标

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指标

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指标包括以下几项:
1. 城区绿化覆盖率≥40%,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平方米以上,城区街道树冠覆盖率达到25%以上,城区地面停车场乔木树冠覆盖率达到30%以上。

2. 水岸绿化率≥80%,绿色通道线路绿化率≥80%,乡土树种占城市绿化树种数量比例≥80%。

3. 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要求申报城市全域创建。

4. 建成区内建有多处以各类公园、公共绿地为主的休闲绿地,多数市民出门平均500米有休闲绿地。

5. 城市实现自然与人文相结合,历史文化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交融,城市森林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景观优美。

此外,还需要通过多元方式推进城市增绿。

比如在重要江河、重要湿地及各区县中心城区河段两岸,绿化、景观不断提升,一批城市公园和市民休闲空间建成。

这些指标都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国家森林城市的创建工作,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安徽省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 村庄建设标准

安徽省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 村庄建设标准

安徽省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村庄建设标准一、安徽省森林城市建设标准(一)淮河以南县(市、区)森林覆盖率达到35%以上,淮河以北县(市、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5%以上,现有森林得到及时抚育。

原则上,县(市、区)辖区内二分之一左右的乡镇(街道)为省级森林城镇。

(二)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0 平方米以上。

乔木种植面积占绿地面积达60%以上,乡土树种占城市绿化树种的80%以上。

(三)江、河、湖、渠、水库等水体沿岸注重自然生态保护,公路、铁路、县乡道等绿化注重结构和配置,林木绿化率均达95%以上。

城市重要水源地森林植被保护完好,功能完善,森林覆盖率达到70%以上。

注重加强城市出入口绿化,突出城市特色风貌。

城市出入口通道林带宽度一般在50 米以上,城市道路绿化率达100%。

平原县(市、区)的农田林网控制率达到85%以上。

(四)城区建有多处以各类公园为主的休闲绿地,分布均匀,市民出门500 米有休闲绿地,基本满足本市居民日常休闲游憩需求。

在城市周围建有植物园、森林公园或湿地公园和其它面积10 公顷以上的生态旅游休闲场所2处以上。

(五)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广泛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绿化活动,并建有各类纪念林基地。

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5%以上;积极开展生态科普宣传,建有2处以上森林或湿地等生态科普知识教育基地或场所,利用植树节、森林日、湿地日、爱鸟周等生态节庆日,积极开展生态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达2 次以上。

古树名木管理规范,保护措施到位,保护率达100%。

(六)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林业和生态建设,编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经政府审议批准、颁布实施1年以上。

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机构健全,政策措施有力,公众对森林城市建设的支持率和满意度应达到85%以上。

创建森林城市档案管理完整、规范,相关技术图件齐备。

二、安徽省森林城镇建设标准(一)淮河以南乡镇(街道)森林覆盖率达到35%以上,淮河以北乡镇(街道)森林覆盖率达到25%以上,现有森林得到及时抚育。

安徽省造林技术导则

安徽省造林技术导则

安徽省造林技术导则安徽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林业厅二〇一二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林业区域和立地条件划分 (2)2.1林业区域划分 (2)2.2立地类型划分 (8)第三章造林绿化主要技术标准 (8)3.1最小面积标准 (8)3.2成活率(保存率、保存株数)标准 (9)3.3造林苗木标准 (9)第四章各区域主要造林树种与造林模式 (9)4.1淮北平原区 (9)4.2江淮丘陵区 (16)4.3沿江丘陵平原区 (20)4.4皖南与大别山区 (23)附件一:安徽省林业区域划分图 (31)附件二:安徽省立地类型划分及主要造林树种选择一览表 (32)附件三:安徽省人工造林主要树种造林模型表 (41)第一章总则1、为增加造林绿化科技含量,保证造林绿化质量,提高造林绿化成效,尽早实现我省千万亩森林增长目标,特制定本导则。

2、实现我省千万亩森林增长目标是落实胡锦涛主席“到2020年,我国森林面积蓄积要比2005年分别增长4000万公顷和13亿立方米”的庄严承诺,是建设宜居宜业生态强省的重要战略措施。

应坚持政府主导,落实各级政府绿化目标责任制,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3、开展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人工造林,必须坚持以下原则:①生态优先,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兼顾原则;②遵循自然、经济规律,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原则;③质量优先、速度与成效相统一原则;④在林种规划上,既考虑各林种平衡发展,又突出区域特色原则,如重点山区市、县仍应把用材林、竹林和传统用材树种造林放在重要位置;丘陵区重点发展经果林、工业原料林和特色薪炭林;平原区重点发展防护林、工业原料林和经果林。

各区域均须适当发展生物质能源林。

4、本导则参考依据:①有关“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②《造林技术规程》(DB 34/ 1267-2010);③《安徽省苗木标准》(皖D/LY02-84);④《安徽省不同区域造林树种选择及栽培技术》(中国林业出版社2008年1月第一版)。

安徽省生态乡镇(街道)建设指标(试行)

安徽省生态乡镇(街道)建设指标(试行)

安徽省生态乡镇(街道)建设指标(试行)一、基本条件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2、基础扎实,达到市级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6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省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

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街道)环境保护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一年以上。

3、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街道)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4、城镇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5、镇郊及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白色污染”和秸秆焚烧基本得到控制。

6、乡镇(街道)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二、考核指标三、指标解释(一)基本条件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生态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创建工作办公室,创建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以乡镇带农村,整体发展。

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2次;设置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一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有关文件。

2、基础扎实,达到市级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60%行政村达到省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

按照《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或修订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1年以上。

安徽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级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村庄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级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村庄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级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村庄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8.17•【字号】皖绿办〔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级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村庄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皖绿办〔2018〕3号各市绿化委员会、林业局:根据《安徽省森林城市考核验收办法》《安徽省森林城镇考核验收办法》和《安徽省森林村庄申报命名和考核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度安徽省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村庄考核验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验收对象列入2018年度创建计划,申报命名“安徽省森林城市”“安徽省森林城镇”和“安徽省森林村庄”的县(市、区)、乡(镇)和行政村。

二、考核验收依据《安徽省森林城市考核验收办法》《安徽省森林城镇考核验收办法》《安徽省森林村庄申报命名和考核验收办法》以及《安徽省森林城市、森林城镇、森林村庄建设标准》。

三、考核验收方法1.安徽省森林村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县(市、区)绿化委员会进行申报,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和林业部门组织验收,市绿化委员会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省在各市上报的基础上,抽取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核查。

2.安徽省森林城镇: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市绿化委员会和林业部门组织验收,省在各市上报的基础上,抽取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核查。

3.安徽省森林城市:由创建安徽省森林城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查和申报,经所在市绿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向省绿化委员会提出考核验收申请,省绿化委员会组织人员进行核查验收。

四、申报验收材料各市须在9月25日前将申报安徽省森林村庄、森林城镇和森林城市的自查验收成果上报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具体内容如下:(一)申报命名安徽省森林村庄1.各市森林村庄考核验收情况的报告;2.拟申报命名安徽省森林村庄名单;3.安徽省森林村庄申报表、自查验收评分表、自查验收统计表、自查验收登记表。

安徽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

安徽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

安徽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2012年4月1、范围(略)2、规范性引用文件(略)3、术语和定义3.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以行政区域或森林经营单位为调查总体,查清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和质量,客观反映调查区域森林资源和经营管理状况,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林业区划规划、指导森林经营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调查活动。

3.2森林覆盖率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3.3林木绿化率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灌木林、四旁树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3.4林地用于林业生态建设和生产经营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0以上的乔木林以及竹林、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辅助生产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3.5林班为便于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合理组织林业生产而划分的一种长期性的、最小的森林经营管理区划单元。

3.6小班内部特征基本一致,与相邻地段有明显区别,需要采取相同经营措施的森林地块或小区,是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统计和森林经营管理的基本单位。

3.7林种森林按照其经营目的或所发挥效益的不同而划分的分类单位。

3.8立地质量综合评价气候、土壤和生物等林地所处自然立地条件影响林地生产潜力高低的指标。

3.9地位级依据林分平均年龄和平均树高的关系定量评价立地质量的指标。

3.10地位指数以林分基准(或标准)年龄时的优势水平均高定量评价立地质量的指标。

3.11林分起源林分生成的方式。

按起源可将森林分为天然林、人工林、飞播林。

3.12平均年龄林分内各林木年龄的平均值。

3.13龄级林木或林分年龄的分级。

根据林木经营要求及树种生物学特性,按一定年数作为间距划分成若干个级别。

每一龄级所包括的年数称为龄级期限,各龄级期限中值为该龄级平均年龄。

用罗马数字Ⅰ、Ⅱ、Ⅲ……表示龄级的大小。

3.14龄组根据主伐年龄龄级的不同,对林分或小班划分的年龄组别。

通常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和过熟林五个龄组。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
效贯彻执行,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建设配套高效。
35、科学规划:编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通过政府审议、颁布实施2年以上,能按期完成年度任务,并有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
36、投入机制:把城市森林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公益力量参与的投入机制。自创建以来,城市森林建设资金逐年增加.
26、林木苗圃:全市绿化苗木生产基本满足本市绿化需要,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并建有优良乡土绿化树种培育基地。
(四)城市生态文化
27、科普场所:在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自然保护区的开放区等公众游憩地,设有专门的科普小标识、科普宣传栏、科普馆等生态知识教育设施和场所。
28、义务植树: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广泛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绿化活动,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和跟踪制度,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0%以上.
37、科技支撑:城市森林建设有长期稳定的科技支撑措施,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实施,制订符合地方实际的城市森林营造、管护和更新等技术规范和手册,并有一定的专业科技人才保障。
38、生态服务:财政投资建设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以及各类城市公园、绿地原则上都应免费向公众开发,最大限度地让公众享受森林城市建设成果。
20、森林保护:自创建以来,没有发生严重非法侵占林地、湿地,破坏森林资源,滥捕乱猎野生动物等重大案件。
21、生物多样性保护:注重保护和选用留鸟、引鸟树种植物以及其他有利于增加生物多样性的乡土植物,保护各种野生动植物,构建生态廊道,营造良好的野生动物生活、栖息自然生境。
22、林地土壤保育:积极改善与保护城市森林土壤和湿地环境,尽量利用木质材料等有机覆盖物保育土壤,减少城市水土流失和粉尘侵害.
(二)城市森林健康

安徽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

安徽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

安徽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2012年4月1、范围(略)2、规范性引用文件(略)3、术语和定义3.1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以行政区域或森林经营单位为调查总体,查清森林、林木和林地资源的种类、分布、数量和质量,客观反映调查区域森林资源和经营管理状况,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林业区划规划、指导森林经营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调查活动。

3.2 森林覆盖率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3.3 林木绿化率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灌木林、四旁树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3.4 林地用于林业生态建设和生产经营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0以上的乔木林以及竹林、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辅助生产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3.5 林班为便于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合理组织林业生产而划分的一种长期性的、最小的森林经营管理区划单元。

3.6 小班内部特征基本一致,与相邻地段有明显区别,需要采取相同经营措施的森林地块或小区,是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统计和森林经营管理的基本单位。

3.7 林种森林按照其经营目的或所发挥效益的不同而划分的分类单位。

3.8 立地质量综合评价气候、土壤和生物等林地所处自然立地条件影响林地生产潜力高低的指标。

3.9 地位级依据林分平均年龄和平均树高的关系定量评价立地质量的指标。

3.10 地位指数以林分基准(或标准)年龄时的优势水平均高定量评价立地质量的指标。

3.11 林分起源林分生成的方式。

按起源可将森林分为天然林、人工林、飞播林。

3.12 平均年龄林分内各林木年龄的平均值。

3.13 龄级林木或林分年龄的分级。

根据林木经营要求及树种生物学特性,按一定年数作为间距划分成若干个级别。

每一龄级所包括的年数称为龄级期限,各龄级期限中值为该龄级平均年龄。

用罗马数字Ⅰ、Ⅱ、Ⅲ……表示龄级的大小。

3.14 龄组根据主伐年龄龄级的不同,对林分或小班划分的年龄组别。

《安徽省人工造林技术导则》等6项技术导则

《安徽省人工造林技术导则》等6项技术导则

5.1 树种选择 5.1.1 选择原则 树种选择遵循定向、稳定、丰产、优质、高效等 原则: ①适地适树、适品种适种源; ②根据森林主导功能选择适合经营目标的树种; ③优先选择优良乡土树种; ④慎用外来树种,确需引进外来树种时,应选择 经引种试验成功并符合国家标准《林木引种》 ( GB/T 14175—1993)规定的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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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种植行配置要求 ①在平地造林时,种植行宜南北走向; ②在坡地造林时,种植行宜选择沿等高线走向; ③在滩地造林时,种植行宜选择沿水流走向; ④在风害严重地区造林,种植行宜与主风向成 45°~90°角。
6
造林作业设计
开展造林作业设计前,应深入造林地块,根据造
林地立地条件、造林目标、工程要求以及苗木等情况, 科学编制造林作业设计。 6.1 整地要求 整地应在秋冬季进行,并应根据立地条件、林种、 树种、造林方法等选择整地方式和整地规格,同时需 注意: ①保持水土。注重采取保水、保土、保肥的整地 方式; ②保护原有植被。山地或坡度大的地块造林整地, 要做到山顶带帽、山腰系带、山脚穿鞋,不应采用全 面整地、炼山等破坏原有植被的整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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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对已引起地力衰退的速生树种采伐迹地,造林 时应更换其他适宜树种。 5.1.2 主要造林树种 各造林区域适宜的主要造林树种见附录 B。 5.2 树种配置 5.2.1 配置原则 ①防护林应多营造混交林,限制营造纯林; ②优化空间配置,相邻地块宜采用有互助作用、 无相互感染病虫害的不同树种。 5.2.2 纯林配置 ①主要为经济林、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以 及受立地条件限制的石质山造林等; ②以景观造林、科学研究等为目的需要栽培单一 树种的造林。 5.2.3 混交林配置 ①以防护为目的造林或需进行复层造林的; ②以培育大径材为目的,需要长周期培育的; ③单一树种栽培易引发病林树种(品种) 、规格、 数量和种苗来源,要使用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和产地标签的 苗木; ④要建立造林使用的林木种苗档案,购苗时签订 合同,实现林木种苗可追溯制度; ⑤使用质量不合格种苗或未按要求使用林木良种 造林,将不予验收。

安徽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

安徽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

安徽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科学合理地利用和保护安徽省的森林资源,制定本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主要包括调查目的、范围、方法、步骤和结果应用等内容。

二、调查目的1.了解安徽省森林资源的分布、数量、质量、功能和利用情况。

2.为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3.掌握安徽省森林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为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三、调查范围1.调查范围包括安徽省所有森林地区,包括国有森林、林地、林场、森林公园等。

2.调查对象包括森林植被、土地利用状况、植物物种和动物物种多样性等。

四、调查方法1.采取定点调查和样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

2.定点调查侧重于森林资源的面积、分布和结构,通过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技术手段进行数据收集和分析。

3.样方调查侧重于植被、土壤、动物和昆虫等生物多样性的调查,采用样方布局和标准化调查方法。

五、调查步骤1.制定调查计划:确定调查范围、目标和方法,并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

2.现场调查:根据调查计划,前往指定地点进行实地调查,收集相关数据和样本。

3.数据处理和分析: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处理,采用统计学和地理信息系统等方法进行分析。

4.结果应用:根据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六、结果应用1.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规划。

2.为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3.推动森林经济的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4.提供数据支持和参考,为管理部门制定森林资源管理政策和措施提供参考。

5.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韧性。

七、保密措施1.调查过程中,所有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调查内容和结果。

2.调查数据的处理和存储要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八、附则1.本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是安徽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用以指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调查工作。

国家森林城市评选标准

国家森林城市评选标准

国家森林城市评选标准
国家森林城市的评选标准包括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综合指标:城市应以乡土树种为主,通过乔、灌、藤、草等植物合理配置,营造各种类型的森林和以树木为主体的绿地,形成以近自然森林为主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

同时,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并在城市周边、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功能分区和过渡区建有绿化隔离林带,树种选择、配置要合理,以缓解城市热岛、浑浊效应等。

覆盖率:对于南方城市,城市森林覆盖率应达到35%以上,而北方城市则需达到25%以上。

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覆盖率应达到35%以上,绿地率达到33%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达到9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的人均公共绿地应达到5平方米以上。

此外,城市郊区的森林覆盖率也因地而异,山区应达到60%以上,丘陵区应达到40%以上,平原区应达到20%以上(南方平原应达到15%以上)。

森林健康:城市的森林建设树种要丰富,乡土树种数量需占城市绿化树种使用数量的80%以上。

同时,建成区内应建有多处以各类公园、公共绿地为主的休闲绿地,多数市民出门平均500米应有休闲绿地。

市民参与和知晓率:国家森林城市创建还要求市民知晓率达90%以上,市民对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支持率也需达到
80%以上。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最新)-2011.2.25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最新)-2011.2.25

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要求以及城市森林网络、城市森林健康、城市林业经济、城市生态文化和城市森林管理等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对我国以建设森林城市为目标的城市的考核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协定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决定》(2009);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禁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通知》(2009);《全国绿化评比表彰实施办法》(全绿字[2009]9号);《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2009);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林造发[2006]50号);CJJ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T85-200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国家森林城市national forest city是指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森林植被为主体,城乡一体、稳定健康的城市森林生态系统,且各项建设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国家林业局批准授牌的城市。

3.2 城市森林urban forest是指在市域范围内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以森林和树木为主体及其所在的环境所构成的植物生态系统。

3.3 乡土树种native tree species指本地区有天然分布的树种。

某些引种期长、生长良好、已经经过本地区极端气候环境条件考验,没有入侵性,达到引种成功标准的归化树种,也可以列入乡土树种。

3.4 城市森林生态网络network of urban forest landscape是指市域范围内的城区和郊区各类森林斑块,通过在道路、水系、农田等区域营建的森林生态廊道连接,形成片、带、网结合的生态系统。

安徽省出台绿色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

安徽省出台绿色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

安徽省出台绿色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近年来,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增强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普及,绿色生态城市建设已成为各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努力的方向。

为了加快推进绿色生态城市建设,安徽省出台了一系列的绿色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以指导和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将从多个角度对该指标体系进行介绍。

首先,该指标体系从城市的规划与设计角度出发。

一个绿色生态城市的规划和设计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能够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和空间,提高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这个指标体系要求城市规划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城市布局和功能区划。

此外,还要求城市规划的建设与运营要具备可持续性,即注重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其次,该指标体系从能源与环境角度出发。

绿色生态城市的建设不仅要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还要注重能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的减排。

因此,该指标体系要求城市要推广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的排放,加强废弃物的处理和资源的循环利用。

这些要求的落实将有助于建立低碳、节能的城市发展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再次,该指标体系从社会与文化角度出发。

绿色生态城市的建设不仅仅是为了改善环境,还要提升城市的社会和文化品质。

因此,该指标体系要求城市要注重社会公平和公正,关注居民的健康和福利,提供优质的教育和医疗资源。

同时,要推广文化艺术,保护文化遗产,提升居民的文化素养。

这些要求的落实将有助于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的软实力和吸引力。

最后,该指标体系从经济与产业角度出发。

绿色生态城市的建设不仅仅是为了改善生态环境和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还要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因此,该指标体系要求城市要推动绿色产业的发展,加大环保和节能产业的投资,培育新兴产业和创新企业,提高城市的经济竞争力。

同时,还要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建设优质的产业园区和经济发展区,营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

总之,安徽省出台的绿色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贯穿于城市的规划与设计、能源与环境、社会与文化、经济与产业等多个方面。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四章林地的征用和占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灌木林率。

(二)办理林地权属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管理林地地籍;(三)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四)负责林地调查、统计,监测林地消长变化;(五)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林业行政案件;(六)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土地、农业、水利、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林地资源的义务,对非法征占和破坏林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或者控告。

对保护林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林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二)申请人身份或者资格证明;(三)权属来源证明;(四)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地权属登记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

对林地权属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权属初始登记的林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合法;(二)林地坐落位置、四至界线和面积等有关图表资料准确,四至范围和实地相符;(三)界桩或地物标志明确。

对具备前款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

在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林地权属登记申请,应当报本级人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人民政府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十七条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林地上的林木,不得改变林地及附着物现状。

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导则正式版

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导则正式版

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导则(试行)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农业大学2014.3工程名称: 安徽省城镇园林绿化导则(试行)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李 明 组长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吴桂和 副组长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蔡新立 成员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处长胡厚国 成员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赵新泽 成员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处长主编单位: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证书编号: 城乡规划甲级 [建]城规编第(081055)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A134002402审 定: 胡厚国 院长 教授级高工 注册规划师审 核: 徐涛松 所长 教授级高工 注册规划师项目负责人:卫 超 副所长 高级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参加人员: 程 俊 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 全 煜 工程师卢明慧 助理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范 卉 助理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殷 殷 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周 炜 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朱 晗 助理工程师 硕士研究生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委托单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编单位:安徽农业大学项目负责人: 黄成林 院长 教授参加人员: 张云彬 主任 教授陈永生 主任 副教授 李春涛 副主任 副教授 王嘉楠 副教授 博士 管 欣 副主任 硕士 刘 慧 支部书记 硕士 张前进 讲师 博士 李莹莹 讲师 博士 项目顾问:朱坚平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教授级高工 陆祖仁 高级工程师 杨志恒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委 高级工程师 梁莉莉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总工 高级工程师 许克福 马鞍山市园林管理处书记 教授级高工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目录前言 (1)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城镇绿地规划设计 (4)一、城镇绿地规划 (4)二、城镇道路绿地设计 (5)2.1总体规定 (5)2.2道路绿地分类规定 (6)2.3城镇出入口道路绿地设计 (12)2.4城市高架桥绿化 (13)2.5道路绿地案例解析 (14)三、河道绿地设计 (25)3.1总体规定 (25)3.2河道陆域绿带 (26)3.3河道驳岸 (26)3.4水域 (27)3.5河道绿地案例解析 (29)四、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设计 (33)4.1居住区附属绿地 (33)4.2单位附属绿地 (34)4.3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案例解析 (35)五、公园绿地设计 (37)5.1总体规定 (37)5.2绿化配置 (37)5.3竖向 (39)5.4水体 (39)5.5建筑与构筑物 (40)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5.6街头游园设计 (40)5.7公园绿地案例解析 (42)六、生态林地设计 (49)第三章 树种分区 (52)一、淮北平原地区 (52)1.1主要树种 (52)1.2一般树种 (52)1.3慎用树种 (52)1.4忌用树种 (53)二、江淮丘陵地区 (53)2.1主要树种 (53)2.2一般树种 (53)2.3慎用树种 (54)2.4忌用树种 (54)三、大别山丘陵山地区 (55)3.1主要树种 (55)3.2一般树种 (55)3.3慎用树种 (56)3.4忌用树种 (56)四、皖南丘陵山地区 (56)4.1主要树种 (56)4.2一般树种 (56)4.3慎用树种 (57)4.4忌用树种 (57)第四章 绿地施工 (58)一、施工前准备 (58)二、土壤、地形标准 (58)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三、苗木质量标准 (59)四、苗木土球和树穴标准 (59)五、苗木施肥、种植标准 (59)六、苗木固定、支撑标准 (60)七、苗木修剪标准 (61)八、验收标准 (61)九、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62)十、质量监督标准 (63)第五章 绿地养护 (64)一、绿地、设施管护标准 (64)二、喷淋浇水标准 (64)三、修剪标准 (64)四、补植标准 (65)五、开盘、施肥标准 (65)六、病虫害防治标准 (65)七、应急抢险标准 (66)第六章 附则 (67)一、术语 (67)1.1设计术语 (67)1.2绿化种植工程术语 (68)二、安徽省园林设计文件标准 (69)2.1设计范围 (69)2.2规范性引用文件 (69)2.3园林设计内容 (69)2.4深度要求 ............................................................................................... 70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前言为着力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提升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生态强省建设,安徽省政府提出从2014年至2020年,以“增加绿量、提升品质”为主线,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在全省全面实施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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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森林城镇建设标准
省级森林城镇是指城镇生态系统以森林植被为主体,城镇生态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各项建设指标达到以下指标并经省绿化委员会批准授牌的乡镇。

一、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林业和生态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林业、绿化的方针、政策、法规,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城镇森林建设。

二、认真编制森林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予以实施。

有具体的阶段发展目标和配套的建设工程。

三、森林城镇建设理念切合实际,自然与人文相结合,森林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景观优美。

四、城镇绿化以乡土树种为主,通过乔、灌、花、草等植物合理配置,营造各种类型的森林和以林木为主体的绿地,形成以近自然森林为主的城镇森林生态系统。

乡土树种数量占城镇绿化树种使用数量的70%以上。

五、淮河以南城镇森林覆盖率达到30%以上,淮河以北方城镇达到20%以上;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绿地率达到33%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平方米以上。

六、根据城镇规模,按照城镇生态安全的要求,在城镇周边、城郊区域、重要水源区等生态关键位置,建有相应规模的围城森林或绕城森林,形成城镇森林生态保护屏障。

七、城镇规划建设范围内骨干河流的绿化率达85%以上,林带宽度达到10米以上。

城镇道路绿化率达90%以上。

八、城镇建成区内至少建成1处以上较大规模的休闲绿化,基本满足本市居民日常休闲游憩需求。

九、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广泛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绿化活动,并建有各类纪念林基地。

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5%以上;积极开展生态科普宣传,建有1处以上森林或湿地等生态科普知识教育基地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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