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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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
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公司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公司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公开招聘由公司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公司成立由人事部门、纪检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五条专业及学历
XXXX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六条公司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应聘人员年龄应在30岁以下;
(五)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第八条招聘计划由公司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九条公司招聘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
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条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一条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内容、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二条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公司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聘用与待遇
第十四条经公司党委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十五条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十六条公司通过第三方中介公司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招聘人员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到公司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八条招聘人员实习期一年,实习期按当年xx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工资,实习期后按公司岗位技能工资办法核定工资。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公司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