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审批流程图
湛江生猪定点屠宰厂需要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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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业务情形1:⽴项申请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湛江市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2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版《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1)受理后,市畜牧兽医⾏政主管部门审查⼈员对申请材料进⾏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作⽇内向申请⼈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受理审查10个⼯作⽇内作出部门审查结论,并汇总市相关部门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府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2)市⼈民政府书⾯征求省农业厅意见,审查通过的,市⼈民政府下达同意建设的书⾯决定⽂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
申请⼈按约定的⽅式到市⾏政服务中⼼畜牧兽医局服务窗⼝领取市⼈民政府同意建设的书⾯决定⽂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业务情形2:竣⼯验收申请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湛江市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2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版《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1)受理后,市畜牧兽医⾏政主管部门审查⼈员对申请材料进⾏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作⽇内向申请⼈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畜禽屠宰审批的有关程序及内容
பைடு நூலகம்
(五)申请办理临时许可的程序 各市(州)、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本辖区乡(镇)畜禽屠宰厂(场)畜禽屠 宰临时许可的受理、审查和决定,并在作 出畜禽屠宰临时许可决定后20日内,将批 准文件和实行临时许可的乡(镇)畜禽屠 宰厂(场)名单(企业名称、法人代表、 屠宰品种、厂址、联系方式等)报省定点 办,领取并颁发省商务厅统一印制的《畜 禽屠宰临时许可证》及副本。 对于改建、扩建以及变更《畜禽屠宰临时 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应重新办理,并由 所在地市(州)、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将原《畜禽屠宰临时许可证》及副本收回。
吉林省商务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乡 (镇)畜禽屠宰厂(场)临时许可暂行规 定>的通知》
(二)我省乡镇临时许可的有关情况
目前,全省乡镇屠宰厂(场)342个,已取 得临时许可的乡镇屠宰厂(场)181个,临 时许可覆盖率达53%。年底前,全省乡镇屠 宰厂(场)临时许可覆盖率力争达到80%。
(三)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管主体《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备案管理程序
1、对已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的生猪定点屠 宰厂(场)。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资 料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经市(州)商务主 管部门审核后,将市本级和所辖县(市)生猪定 点屠宰厂(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将批准文件报省定点办备案,并换发统一编号、 制作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原证牌收回 并销毁。 申报的材料:一是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二是企业名单。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畜禽屠宰场审批程序指南》(湘农发(2023)3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湘农联[2023)17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湘农发[20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着便民、科学、合理的原则,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地点原则上应距离县城40公里以上或车程60分钟以上。
第五条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严格实行总量控制,有利推行屠宰行业标准化建设,提升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猪肉产品的消费需求。
鼓励现代化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完善冷鲜冷链配送设施,实行肉品冷链配送,最大范围扩大对农村地区的肉品供应。
凡是通过冷链配送能够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不再新增设置生猪定点屠宰点,遏制重复建设。
第六条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必须符合乡村规划、动物防疫、生态环保、肉品品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充分考虑人口数量、生猪资源、交通条件、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科学选址。
新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年设计屠宰能力应在2万头以上,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十四五”期间,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建设地点、屠宰规模、生猪产品的供应范围和设置管理规划如下:(一)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数量限定6家。
除目前已建成投产的花门街道、金石桥镇、高平镇、司门前镇4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外,另在七江镇、岩口镇、横板桥镇增加3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
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
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有关问题的批复(皖政秘〔2008〕84号)省商务厅:《关于批准实施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的请示》(皖商运字〔2008〕419号)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必须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要严把场点设置条件,促进企业合理布局,在一些交通便捷、人口集中、市场规模较大的地区,鼓励打破区域界限,整合现有屠宰资源,积极培育生猪屠宰加工龙头企业,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肉食品消费安全。
二、原则同意《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请据此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保证肉食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全省范围内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
除偏远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和个别山区乡镇实行屠工制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条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坚持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前提下,城区人口超过100万人的省辖市,中心城区原则上可以设置2个定点屠宰厂(场),最多不得超过3个;城区人口低于100万人的省辖市,中心城区可以设置不超过2个生猪屠宰厂(场)。
县(市)城区和乡镇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屠宰厂(场)。
交通便利的乡镇可以实行统一规划、集中设厂(场);范围较大或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乡镇可根据需要,适当增设屠宰点。
乡镇定点屠宰场原则上应设置在乡镇政府所在地。
生猪屠宰场安全制度
生猪屠宰场安全制度生猪屠宰场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
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
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核换证标准
2.SB/T10486-2008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3.1
运输工具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3
设备要求
检验设备
应配备注水肉、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检验设备
1.《条列》第十三条
2.《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查看文件
不合格生猪产品处理记录,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列》第十三条
查看文件
1.《实施办法》第七条(二)
2.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2
现场查验
2
设施要求
宰前设施
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其中待宰间面积不得低于350㎡
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2.1、4.2.5
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标准
企业名称:(公章)企业地址:
负 责 人:(签字)联系电话: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1
基本要求
1.《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2.《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畜禽定点屠宰许可流程
二、畜禽定点屠宰点申请材料:
1、畜禽定点屠宰点行政许可申请书;
2、符合省畜禽定点屠宰点设置规划的文件或说明;
3、所处的地理位置、周边情况草图及说明;
材料具体内容
(一)、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点)需提交下列材料:
1、《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请表》(附表一);
2、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个人申请报告须说明个人基本情况(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5、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6、审计报告;
7、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审批流程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勘验)内容
审批结果
时限
受理
商务局外经处工作人员
查看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经审核,材料齐备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即办
审核及现场勘验
商务局外经处处长
申报材料是否合格
材料合格上报领导签发,不合格退回企业改正
作出审核意见
1
审批
商贸服务管理处处长
对审批依据进行把关
作出审批意见
1
办结
商贸服务管理处工作人员
将相关结果通知企业
即办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10
承诺时限
3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企业初流程实施机关唐山市商务局
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的法
律依据及条款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运行字[2012]4号,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生猪屠宰场申报
近日,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工程动土开工,标志着该市2013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改造提升项目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目前,该市共有生猪定点屠宰场点10个,大多建成于上世纪,其设备设施、场地规模无法满足市场发展,排污条件、卫生状况又影响城市环境发展。
近日,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工程动土开工,标志着该市2013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改造提升项目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目前,该市共有生猪定点屠宰场点10个,大多建成于上世纪,其设备设施、场地规模无法满足市场发展,排污条件、卫生状况又影响城市环境发展。
为此,今年年初该市将生猪定点屠宰场改造提升工程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作为重点民生工作来抓。
项目总投资460万元,包括新建贺村场点1处,原地改造提升场点6处,预计今年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
贺村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工程是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改造提升工程中的重点项目,项目投资270万元,用地5500平米,建成后该场点将成为该市B类屠宰场中设备最新、场地最大、环境最好的生猪屠宰场。
近年来,四川省巴中市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加快推进巴中林业产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建设步伐,2013年1月-6月,巴中市林业产业产值突破30亿元。
上半年,巴中市重点推进核桃“双百工程”、整体推进以桤木为主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加快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林业专合组织创建,积极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壮大了巴中的立体林业。
据悉,巴中市共完成各类基地建设新建27万亩,其中工业原料林9.5万亩,特色干果12.7万亩,木本药材0.9万亩,森林蔬菜1万亩,茶叶2.2万亩,特色水果0.7万亩,林业产业实现产值300610万元,较去年同期提高了56.67%。
农民林业人均林农收入515元,较去年同期增长9.1%。
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审核受理部门:副食品管理处(杭州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批项目编号: HZMYJ_F_001审批项目依据: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杭州家畜屠宰管理条例》审批收费依据:免费 审批总时限:未定天 (1)受理(注:请先阅读下面的条件和标准) 条件: 1、在“中国杭州”政府网(/)上注册市民邮箱! 2、 书面申请报告。
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制度
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制度本文将从立法依据、审批程序、申请条件、责任与监督等方面详细阐述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制度。
立法依据是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制度的基础,它确立了法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首先,立法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对畜禽屠宰厂的审批要求,以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制度得以建立。
其次,畜禽定点屠宰厂的审批程序是保障制度实施的关键环节,它规定了审批的流程和步骤,保证了审批过程的公平和透明。
申请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证明材料等。
接下来,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经营场所的环境和设备的审查。
同时,还将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评估,以确保申请人有能力经营和管理畜禽定点屠宰厂。
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会对畜禽定点屠宰厂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卫生和安全要求。
如果发现问题,申请人需要及时进行整改,直到达到标准要求。
最后,审批部门会根据审核结果和现场检查报告,决定是否给予申请人审批通过。
如果审批通过,申请人将获得畜禽定点屠宰厂的经营许可证。
如果审批不通过,申请人可以对此进行申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申请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既保证了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也保护了申请人的利益。
首先,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书和培训证明,以证明其具备屠宰和管理畜禽厂的能力。
其次,申请人需要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
申请人需要提供场所的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明,以确保经营场所的合法性。
另外,申请人还需要符合相关的卫生和安全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供环境保护证明、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等证明材料,以确保畜禽定点屠宰厂能够保持卫生和安全。
责任与监督是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障了制度的有效执行和监督。
生猪定点屠宰的法律依据
(二)我省乡镇临时许可的有关情况
目前,全省乡镇屠宰厂(场)342个,已取 得临时许可的乡镇屠宰厂(场)181个,临 时许可覆盖率达53%。年底前,全省乡镇屠 宰厂(场)临时许可覆盖率力争达到80%。
四是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 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 质检验人员。(《吉林省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 管理规定》一、二型不少于10名检验员,三、四 型不少于5名检验员) 五是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 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应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 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 消毒药品) 六是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 施;(焚烧炉或化制机) 七是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报材料: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申请书、实地验收记录、建设(规划)证 明、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证明、环境评 价证明、厂区布置平面图、肉品检验人员 资格证复印件、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复印 件等10个材料。
4、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立的条件 一是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 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一是与屠宰规模相适 应的充足水源;二是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是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 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一 是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 范》的规定;二是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 合国家规定要求(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 三是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制度范文
畜禽定点屠宰厂审批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畜禽定点屠宰厂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屠宰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和动物福利,提高屠宰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程序1. 申请材料(1)申请表;(2)畜禽定点屠宰厂建设方案;(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4)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5)屠宰设备采购清单;(6)动物安全防控措施;(7)动物福利保护措施。
2. 审批程序(1)屠宰厂申请人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3)初审通过后,开展现场核查和评估;(4)评估合格后,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5)颁发《畜禽定点屠宰厂建设许可证》。
第三章建设和管理要求1. 土地和环境(1)选择洁净、无公害的土地建设;(2)建设厂房应符合环保要求,设置合理的通风、排放和污水处理设施;(3)周边环境应满足屠宰厂的运营需要,避免与居民区、学校等敏感区域过近。
2. 屠宰设备和工艺(1)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屠宰设备;(2)设备应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的要求;(3)屠宰场流程要合理,操作规范,遵循无痛宰杀原则;3. 动物福利保护(1)确保动物在屠宰过程中不受到无谓的痛苦和折磨;(2)设立动物福利保护机构,配备专业人员;(3)遵循动物福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 操作人员(1)设立健全操作人员培训制度;(2)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技能证书;(3)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测,确保身体健康和无传染病。
5. 食品安全管理(1)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原料和产品的质量安全;(2)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测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抽样检测;(3)防止交叉污染,设立食品加工和存储区域。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1. 监督检查(1)主管部门对畜禽定点屠宰厂进行定期检查;(2)对违规行为进行实地核查,及时制止并处理;(3)对屠宰工艺、设备和环境进行抽检。
2. 处罚措施(1)对屠宰厂存在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2)对屠宰厂恶意欺骗、伪造证件等违法行为,进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33
运行系 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1.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由谁公布?
答:《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区市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
常见问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4 题及注
意事项
2. 问:申请企业提供的图纸中建筑物用途是否要标注? 答:申请企业提供的图纸中建筑物用途要标注清楚,标注字体要求六号以上。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 2 次修订)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
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
无。
巴马县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工作日:夏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5:00-17:30; 冬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00。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咨询电话
0778-2425105
监督电话
0778-6215974
—1—
—2—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 年 12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238 号公布,2016 年 2 月
《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要求》
《对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日期:202x年08月26日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等级划分和等级评定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等级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50317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t17237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17236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9959.1鲜、冻片猪肉gb/t9959.2分割鲜、冻猪瘦肉gb/t9959.3分部位分割冻猪肉gb18406.3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t20799鲜、冻肉运输条件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202x4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范ny/t909生猪屠宰检疫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b/t10396的本部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3.2资质等级是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具备定点屠宰的基本要求和各项屠宰条件所达到的程度进行等级划分,用“a”来表示等级。
4资质等级认定的依据和等级划分4.1资质等级认定依据依据包括基本要求、设计和环境、设施和设备、屠宰与分割工艺、检验检疫、质量控制、产品运输、产品质量八个方面要求。
4.2等级划分生猪屠宰厂(场)资质等级用a级表示,由高到低分为。
aaaaa 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
第二十条农业农村部应当加强屠宰企业日常信息统计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要求在全国畜禽屠宰 行业管理系统填报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审核,加强数据运用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 条例》和本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阻挠。
(四)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包括屠宰、检验、消毒、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运载工具);
(五)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
(六)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健康证明及考核合格证明;
(七)排污许可证或者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或者符合排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
协议和暂存设施设备清单;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 销准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决定的;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应当书面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后,五日内完成审查,以书面形 式答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
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
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定点屠宰场管理规定
常州市定点屠宰场点管理制度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一日目录01、02、03、04、05、06、07、08、09、10、11、12、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屠宰工岗位职责一、屠宰工必须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操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带工作帽,并做到勤换、勤洗、勤消毒;二、屠宰工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无人畜共患的传染性疾病;三、屠宰生猪必须凭准宰证方可屠宰,并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等屠宰加工工艺流程操作;四、生猪刺杀放血不得刺破心脏,不得使猪呛膈、淤血;掌握浸烫温度和时间,脱毛干净,开膛净腔不得刺破内脏,在屠宰过程中生猪产品不得落地;五、屠宰过程中发现所宰生猪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检疫检验人员及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报告,并协同处理;六、加工工具、用具等器件,必须有专人保管,用后及时清洗、消毒,按规定存放;肉品品质检验员工作职责一、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品质检验员负责肉品及其产品的检验工作,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对肉品检验的部位、方法和处理办法必须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及相关规定进行实施;三、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四、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劣质肉品含种公、母猪及晚阉猪,坚决制止上市,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五、如实做好检验登记工作,在检验合格的肉品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对检验结果及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负责;屠宰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一、屠宰场场长负责屠宰场的食品安全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二、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保证出场肉品品质;三、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检疫检验规程,加强对生猪入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入场;四、严格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五、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肉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六、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七、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得入场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场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公母种猪、注水猪、病死猪,不屠宰明知有化学物质残留等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猪;八、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及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生猪进场验收制度一、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得进场;二、驻场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进场生猪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按规定做好“瘦肉精”等药物残留的抽检工作,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场待宰;三、屠宰场积极配合驻场检疫人员做好检疫检验工作;加强对生猪入场的管理,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认真开展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四、驻场检疫人员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生猪,应及时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场报告,坚决制止屠宰、上市、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屠宰场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五、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卸猪车辆必须经消毒后,方可离场;六、驻场检疫人员、屠宰场检验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生猪进场前检测台帐和生猪进场登记台账,检疫检验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生猪肉品销售管理制度一、屠宰场应严格生猪及猪肉销售使用票据的管理,所有生猪及猪肉销售使用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领用登记、存根留存保管制度;二、生猪及猪肉销售票据上应当载明购货人、销售数量及金额、生猪经营者、销售时间、开票人、收款人等事项;三、代宰生猪销售原则参照屠宰场自营生猪销售执行,严禁无记录代宰生猪、销售生猪行为;四、开票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生猪肉品销售台帐,屠宰场按时上报每日屠宰及销售数据,生猪肉品销售台帐按月装订,妥善保管;五、屠宰场生猪屠宰、销售数据应定期同检疫检验数据核对,并保持一致;六、生猪及肉品销售使用票据的存根及台帐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猪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二、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四、严格执行生猪肉品销售管理制度,对猪肉销售过程进行控制;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从生猪入场、屠宰加工到销售全过程的猪肉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的资料台帐记录体系;六、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一、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及相关规定,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的、劣质肉品含种公、母猪及晚阉猪,坚决制止出场、上市,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二、在检验合格的肉品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并对检验结果及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负责;三、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肉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对不合格肉品的受害者,按有关规定处理;五、对召回的肉品进行化验,分析原因,对造成不合格肉品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屠宰场卫生消毒工作制度一、有卫生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二、必须建立卫生责任制,实行卫生区包干,责任落实到人;三、有必要的冲洗和消毒设备,按规定及时冲洗、消毒,并有15—30日的消毒药品库存;四、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卸猪车辆必须经消毒后,方可离场;五、屠宰车间应备防蝇、防蚊、防鼠设备,不得使用药物灭害;六、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每日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七、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刀、钩等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八、保持场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九、发生疫情时的消毒,按相关疫情处理规定执行;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污水处理,严禁污水直接外排;屠宰场证章管理制度一、屠宰场证章是指生猪定点标志牌、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等 ;二、坚持“一厂一牌”,定点屠宰场标志牌应悬挂在企业门前显着位置;三、实行一猪两证两印;出场生猪必须动物防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齐全;四、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凭证屠宰和检验;五、加强证章使用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六、屠宰场证章必须齐全有效,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定点屠宰场检疫程序图解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图。
四川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方法〔2008年7月28日商务部令二○○八年第13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标准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标准》的规定。
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
申请畜禽定点屠宰厂需提交材料登记表
13
初级职业证书
(1)原 件
(2)复印件
14
《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区(市)级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审批表》一式四份
农牧部门意见
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明确意见
意见
县(市)人民政府意见
公章
意见
意见
是否有审批表
本人认可上述记录属实
申请人: 年月日
5
县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红头文件(原件)
6
县区(市)《卫生许可证》
原件
复印件
7
县区(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
原件
复印件
8
市农牧部门的申请报告
红头文件(原件)
9
县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红头文件(原件)
10
屠宰厂设计图、工艺流程图
11
无害化设备现场考察情况登记表
12
肉品检验人员
(1)原 件
固原市申请畜禽定点屠宰厂(场)需要提交材料登记表
申请人:年 月 日
序
号
材 料 名 称
材料
情况
审 查 要 点
审 查 意 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有
无
1
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向当地县(区)农牧局提出申请
2
县区(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查意见
红头文件(原件)
3
县区(市)农牧部门审查意见
红头文件(原件)
4
县区(市)环保局审查意见
红头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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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审批流程图
附:一、生猪屠宰场所定点许可所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水源条件证明;
3、营业场所及检验、检测设备证;
4、拟聘用的屠宰技术人员的健康证明及聘书;
5、拟聘任的肉质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6、防疫条件合格证明。
二、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二)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变更审批流程图
咨询电话:2100800
(三)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流程图
附: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四)再生资源回收备案登记流程图
附: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五)商业网点、饮食服务、仓储设施规划
编制工作流程图
(六)商务行政处罚流程图
(七)商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
(八)
(八)商务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
咨询电话:
12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