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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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度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度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度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标 签】反避税工作【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12﹞111号【发文日期】2012-03-22【实施时间】2012-03-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党组确定的“着力强化国际税收管理和反避税工作”的要求,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优化服务、深化调查、注重创新,扎实做好反避税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现就2011年全国反避税工作情况和2012年反避税工作思路通报如下:一、2011年反避税工作情况2011年各地税务机关坚持“管理、服务和调查三位一体,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全年通过管理、服务和调查等方式对税收增收贡献239亿元(附件1),其中调查环节增收24亿元(附件2);服务环节增收7亿元(附件3);管理环节增收208亿元(附件4)。

通过双边磋商为纳税人消除国际双重征税32亿元。

反避税对税收增收贡献排名前十位的单位是江苏国税、北京国税、上海税务、广东国税、厦门国税、山东地税、天津国税、宁波国税、浙江国税和福建国税。

(一)完善制度,为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积极参与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等国内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推动在征管法与个人所得税法中增补反避税条款,扩充反避税立法范围,增强反避税法律法规的约束力。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在特别纳税调整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和操作流程,完善内控机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3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提高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的调查调整质量,加强执法监督,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税总办发[2014]146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促进堵漏增收,防止企业通过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总局决定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一次摸底排查。

具体安排及要求如下:一、调查主要内容本次摸底排查主要针对2004-2013年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重点关注向避税地等低税国家和地区的支付。

各地要通过分析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来确定费用支付的合理性。

(一)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服务费支付,应重点关注:1.因接受股东服务(包括对境内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等事项进行策划、管理、监控等活动)而支付的股东服务费。

2.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

3.因接受境内企业自身可以完成或已由第三方提供的重复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4.因接受与境内企业自身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无关,或者虽与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有关,但与其经营不匹配,不符合其所处经营阶段的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5.对于接受的服务与其他交易同时发生,且其他交易价款中已包含该项服务的费用,不应再重复支付服务费。

(二)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应重点关注: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二、有关要求各地请于2014年9月15日前完成排查情况报告,并通过FTP上传至“center (供各省上传使用)/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排查不合理对外支付费用”文件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反避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反避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反避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5.13【实施日期】2009.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反避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基层局、机关各处室: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反避税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进一步完善反避税制度和手段,切实提升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局反避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反避税管理,包括关联申报的受理与审核、转让定价的调查与调整、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监管、成本分摊协议的审核与监管、资本弱化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和一般反避税管理。

第三条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反避税工作的政策指导、业务监督、管理协调以及参与大案要案的调查;保税区局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反避税工作的具体实施;税源管理局负责将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避税嫌疑户移送市局;各区局负责关联申报的受理与审核,以及将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避税嫌疑户移送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各稽查局负责将稽查中发现的避税嫌疑户移送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各部门应加强反避税相关工作的协调与配合,避免职责交叉和管理不到位。

第四条保税区局设立反避税案件审议小组,成员由分管局长、征收管理科科长和审理人员、反避税管理科科长和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反避税选案、立案、结案及其他事项的审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8.12.02
•【字号】深国税发[1998]544号
•【施行日期】1998.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544号1998年12月2日)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5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执行,配合市局做好今年的调库和征收工作。

一、对1998年1-3季度按“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市局已按照财税字[1998]242号通告要求,以深国税发[1998]474通知明确了操作事项,由分局办理调库手续,将审批的“免、抵”税款计入了各分局的税收收入完成数。

二、凡生产企业于1998年底前出口而尚未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货物,一律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

请各征收分局、区局将该征的税款及时足额地收入国库,退税分局将该退的税款迅速退给企业。

上述企业1999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仍执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局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工作分工责任制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局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工作分工责任制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局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工作分工责任制的通知【标 签】分工责任制,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深地税发﹝1997﹞361号【发文日期】1997-07-21【实施时间】1997-07-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了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八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中共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反对奢侈浪费的若干规定》(深发﹝1997﹞15号),抓好厉行节约、制止浪费行为的工作,市局决定,由以下局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分工抓落实,实行责任制: 一、分管领导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钟仁和二、各项具体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组织落实单位 (一)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的工作,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乔家华分管,机关服务部负责组织落实。

(二)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和各种庆典活动的工作,由局党组成员、局长助理章 家寿分管,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

(三)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用公款到高消费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的工作,由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徐金强分管,监察处牵头会同机关服务部负责组织落实。

(四)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的工作,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乔家华分管,机关服务部负责组织落实。

(五)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乔家华分管,机关服务部负责组织落实。

(六)严禁借考察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工作,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乔家华分管,人事部负责组织落实。

(七)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按有关规定购买或租用住房的工作,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乔家华分管,机关服务部负责组织落实。

(八)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问反规定发放各种津贴、补贴的工作,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乔家华分管,机关服务部负责组织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1.27施行日期2014.01.27文号税总发[2014]1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56号)精神,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执法行为避免重复进户执法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

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二、统筹进户执法工作简并进户执法事项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要成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对所有需要进户执法的事项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协调小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按季度统筹协调各部门进户执法事项。

税务机关各部门凡制定涉及进户执法事项的文件和工作安排,应报送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应尽可能合并进户执法任务,做到各部门共同进户、统一实施、结果共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2.29
•【字号】深地税告[2011]18号
•【施行日期】201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公告
(深地税告〔2011〕1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的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此次文件清理范围为本局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转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转发文,不包括本局简单转发的不需要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转发文。

此外,将本局之前已明文废止的文件,按照要求也在本次清理中列入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8件,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5件,确定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53件。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国税发[2004]16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07.26
【实施日期】2004.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167号2004年7月26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
反避税工作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税收公平和监控管理税源的重要手段,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投资日益增多,公司集团内部不按独立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的关联交易问题日渐突出,反避税工作形势日趋严峻。

各地国税
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反避税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提高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更新观念,完善工作机制,重视基础信息建设,建立适合实际的规范、快速、高效的反避税管理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
反避税与审核评税、涉外税务审计三项工作虽各有侧重,但它们互相。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意见(试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意见(试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21•【字号】粤国税发[2006]171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意见(试行)(粤国税发[2006]171号2006年8月21日)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全省国税系统反避税工作在税务总局、省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的投资一直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世界500强企业有一半在我省投资设厂,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断追加投资,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在不断地增加。

一些大型涉外企业还专门聘请了全球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和高级会计师及税务顾问进行税收筹划,通过转让定价等避税手段转移利润,少交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迅速发展,对涉外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但我省反避税工作现状与广东省外向型经济日益发展的趋势和要求不相适应,与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管理水平不相适应,与税务总局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对反避税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

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个别领导、干部认为开展反避税工作不利于招商引资,会打击外商投资者的积极性。

个别外资企业也抓住地方政府这一心理,打着税收歧视、税收环境欠佳的幌子,拒不配合税务部门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并以迁址、撤资等进行要挟,通过地方政府向税务部门施加压力,增加了反避税工作的阻力,从而阻碍了反避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也有一些地方的国税局领导认为,反避税工作难度大,投入多,见效慢,存在可做可不做的错误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反避税工作的开展。

二是缺乏反避税专职机构和高素质的专职人员。

2005年规范机构设置后,全省只有11个市国税局设立了国际税务管理科(处),但人员大幅度减少。

据统计,全省从事反避税专职人员仅23人,其中很多还兼有其他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4.29•【文号】国税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深地税发[2005]469号•【施行日期】2005.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469号2005年9月27日)各区局、各稽查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持续发生的或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减免税,每年备案1次;非持续发生的备案类减免税在每次发生时登记备案。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原有备案项目的基础上,新增的备案类项目(部分项目备案材料目录见附件1)参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深地税发〔2005〕161号)进行管理。

二、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备案,应给纳税人开具《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使用《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告知纳税人执行。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申请,在作形式审查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拟文上报市局,市局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拟文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由市局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四、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使用《补正资料告知书》(式样见附件3),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五、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应当给纳税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不予受理的,应当给纳税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税务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式样见附件4)。

反避税立案情况汇报

反避税立案情况汇报

反避税立案情况汇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通知,我司近期接到了有关反避税立案情况的通知。

现将立案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立案背景。

近年来,我国税收管理日趋严格,为了加强对涉嫌避税行为的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了对涉嫌避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为了响应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号召,我司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工作,全力支持反避税立案工作的开展。

二、立案情况。

针对我司涉嫌避税的案件,税务机关已经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并取得了初步的证据。

经过深入分析和研究,税务机关认为我司存在一定的避税行为,并决定对我司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取证,对我司的涉嫌避税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和核实。

三、立案影响。

立案调查对我司的经营活动和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立案调查增加了我司的经营成本和风险,可能导致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其次,立案调查可能会对我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信誉造成一定的损害,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经营。

四、应对措施。

针对立案调查可能带来的影响,我司将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工作,全面整改公司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

同时,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税法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杜绝一切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结语。

立案调查是税务机关对涉嫌避税行为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我司而言,是一次严峻的考验。

我司将以更加严谨的态度,更加规范的行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工作,全面整改公司的税收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恢复公司的市场信誉,保障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经营。

同时,也希望通过此次立案调查,加强公司的税收管理意识,提高公司的遵纪守法意识,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5.31•【字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5月31日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地方税收减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税收减免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税收减免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地方税收减免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六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核准材料,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者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尚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并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八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要求,强化反避税工作,提升工作质量,现将2005年反避税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继续强化反避税基础工作(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的标准判定关联企业,并认真做好关联申报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如实、完整地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对不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地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受理纳税申报的税务人员进行辅导和培训,共同做好关联申报管理工作。

(二)要积极利用总局购买的国家统计局和BVD公司信息资料库,充分发挥其在反避税调查、调整中的作用,加强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查询权限和信息使用的范围,确保妥善使用和保管数据资料。

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主动与其他税收管理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充分利用相关信息资料,特别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等资料,加大分析对比力度,堵塞避税漏洞。

加强与海关、银行、工商、外贸、统计、证券等部门的联系,努力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本地区反避税信息库。

二、努力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筛选长期亏损、长期微利或跳跃性赢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作为反避税审计的对象。

在今年取消选案指标考核的情况下,不断加强反避税调查的深度和广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5.27•【文号】财行[2011]173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反避税专项经费的管理,加强反避税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避税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避税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进行反避税工作的专项经费,包括反避税调查费和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费。

本条第一款所称反避税调查费,是指国税系统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针对企业通过税收筹划避税行为,在国(境)内外开展调查所发生的费用。

反避税调查措施具体包括: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措施。

本条第一款所称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安排)缔约方的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协定(安排)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等相应调整谈判在国(境)内外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当坚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

各级国税机关不得挤占、挪用专项经费,不得用专项经费弥补日常经费支出。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一)差旅费,是指反避税人员外出调查取证、反避税案件集中研究分析以及参加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与国(境)外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反避税调查等在国(境)内外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及杂费。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设立打击骗取退税联合办公室的通知-国税发[1993]058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设立打击骗取退税联合办公室的通知-国税发[1993]058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设立打击骗取退税联合办公室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设立打击骗取退税联合办公室的通知(国税发〔1993〕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检察院、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针对当前骗取出口退税活动大多发生在深圳的情况,为了有力地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加强查处骗税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检税配合,统一协调行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深圳设立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合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全国发生在深圳的骗税案件的查处工作;配合各地检察、税务机关在深圳对骗税活动的调查取证工作;负责破获、打击在深圳从事不法活动的骗税团伙;沟通、协调各地检察、税务机关与深圳的外贸、海关、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传递、通报在深圳发现的有关骗税线索和信息;分析骗取出口退税活动新动向,总结查处骗税案件经验,定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工作报告。

二、联合办公室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领导的临时工作机构。

刘晓惠同志任联合办公室主任,黄立志同志任副主任,共同负责联合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联合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各自系统内抽调。

三、联合办公室要向广东省和深圳市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向当地检察、税务、外贸、海关和银行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工作;主动、负责地搞好各地检察、税务机关的来函、来人调查的答复和联络工作。

深圳国税查获亿元避税案

深圳国税查获亿元避税案

深圳国税查获亿元避税案深圳特区报记者何泳通讯员陈俊峰刘林日前,记者从深圳国税局获悉,该局成功完成了对一全球500强企业在深圳投资的某科技公司的“转让定价”审计工作,追缴1亿多元税款,获得国家税务总局的表彰。

记者特地采访了参与此案的深圳国税局反避税调查组的工作人员,听他们详细介绍了历时一年半的斗智斗勇办案历程。

一企业玩避税“花招”在国际法上,税权就是税收管辖权,它被公认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为追求更高的净利润,不少企业往往采取各种“花招”来避税。

该起大案的线索源于涉案企业营业利润的突然大幅减少。

有调查资料显示,该世界500强企业设在深圳的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

成立之后,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在第二年便突破100亿元,营业利润达2亿多元。

然而,在刚过三年免税期后,该公司却于2008年将企业经营模式由进料加工生产模式转变为来料加工模式,将销售收入改为加工费收入。

随之,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发生急剧下降,同时营业利润也大幅减少。

反避税调查组便组织精干力量,投入到了该案件的立案调查工作,并迅速通过各种渠道调取了该公司的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前期分析。

通过案头分析,反避税调查组发现,该公司在2008年将进料加工生产模式转变成来料加工后,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便由2007年的过百亿元急剧下降到3亿多元,利润骤减为2000多万元,此后两年均如此。

然而令人感到蹊跷的是,该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却在进一步扩大,人员也在增加,生产环节也没什么变化,唯一改变的是不再承担原材料采购功能。

同时,相关资料还显示,该公司在刚进入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即开始进行重大变革,使应纳税所得额巨减,具有明显的避税嫌疑。

“鉴于该企业涉案金额巨大,又是世界500强企业,我们便将立案报告上报了国家税务总局,并在2010年7月获准立案。

”该反避税调查组工作人员说。

历时一年获突破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后,深圳国税局迅速投入案件调查和分析工作中。

为了拿出该公司避税的“铁证”,反避税调查组花了半年时间全面审查了该公司2005至2010年的会计账册、凭证、公司内部文件和其他资料,调取了与其关联交易相关的境外合同、财务报告等资料。

深圳国税:用新手段打击避税新方式

深圳国税:用新手段打击避税新方式

地处反避税⼯作前沿的深圳市国税局,针对关联企业避税新⼿段,不断调整反避税思路,在打击⼀些关联企业利⽤⽆形资产转让定价⽅⾯有所突破。

4年来,该局通过反避税调查调增了⼀批跨国企业的应纳税额,将全市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从2003年的31.17%降到了2006年的19.47%. ⽆形资产:经营利润必须合理分割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投资和交易⽇益增多,跨国企业通过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利⽤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规避税收的现象时有发⽣,⽽且⼿段不断翻新,这不仅损害了我国的税收权益,也对税务部门的反避税⼯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深圳市国税局国际税处处长王铭远对记者说,深圳市国税局的反避税⼯作起步较晚,但起点⾼,得到了上级部门的充分肯定。

近年来,深圳市国税局在强化反避税⼿段上继续探索,取得了⼀定成绩。

深圳市国税局税务⼈员在反避税实践中发现,⼀些企业在得到母公司授权使⽤某项技术后,在使⽤该技术的过程中,对技术有所改进,并因此⽽带来成本降低、收益增加,却未能享受合理的利润补偿,明显存在转移利润的事实。

⽽这种以母⼦公司为主要对象的转移利润⽅式⼗分隐蔽,不易被税务机关发觉,取证⼯作也有相当的难度。

深圳市国税局国际税处有关⼈⼠介绍,他们曾调查过⼀家跨国公司设⽴在深圳的⼦公司,发现⼦公司接受母公司授权使⽤技术后,在⽣产过程中,根据中国消费者的消费结构、消费习惯等情况,进⾏了创新和研发,对⽣产技术类的⽆形资产有所增值。

深圳市国税局反避税⼩组调查发现,这家⼦公司每年的营业利润基本上被转移到了境外的母公司,没有在深圳留下所得,更别提合理分享因⽆形资产增值所带来的利润。

反避税⼩组认为,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存在转让定价嫌疑。

据介绍,⽆形资产的所有权⼀般分为两类,⼀类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类是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

母公司向⼦公司转让核⼼技术,对⽆形资产通常拥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但是⼦公司投⼊了⼈⼒和财⼒进⾏进⼀步的创新、研发后的技术是⼀个增值了的技术,⼦公司对其拥有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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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标 签】深圳地税加强反避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4﹞942号【发文日期】2004-08-02【实施时间】2004-08-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加入WTO之后,国际税务管理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障公平税收环境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反避税作为国际税务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可以有效地防止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利润逃避我国税收。

为了进一步加强反避税管理,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是全国最早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单位。

从1986年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专项转让定价调查以来,该局在反避税领域积极探索、努力进取、求实创新,反避税调查的总户数、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调整入库的税款均居全国前列,共调查356户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62亿元,直接补征税款3.29亿元,与10户企业签署了预约定价协议,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

由于重视和不断规范反避税管理,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不断降低,有80%以上的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盈利,在一定程度上涵养了税源,提高了税源监控水平。

据测算,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整,深圳市涉外税收收入每年增加1.1亿元。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反避税工作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保证长期稳定的专职人员、实行相对集中管理是开展反避税工作的保障 反避税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税源管理工作。

按照国际通行惯例,一个基本胜任反避税工作的专职人员至少需要在岗培训或实践2到3年的时间。

反避税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要求反避税专业人员必须相对稳定,如果人员更换频繁,可能导致反避税案件久拖不结,很难保证工作的连贯性。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自开展反避税工作以来,一直重视反避税专职机构的构建和人员队伍的稳定,早在1986年,当时的深圳市税务局就开始在全市税务系统中挑选业务骨干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1991年,深圳市税务局在涉外处组建反避税小组专门机构,各分局兼管反避税工作;1996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再次加强专业反避税队伍建设,责成涉外分局负责全市的反避税工作,其他分局不再兼管,但对所管辖区域内的反避税工作有支持配合的义务;2000年开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反避税人员进行专业分工,具体划分为跟踪管理、软件信息、预约定价和新户调查4个专业化工作小组,分属两个专业科室,共有18名专职人员,其中,7人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8年以上,时间最长的为12年,这些人专业知识结构搭配合理,多为国际税收、会计、经济学等专业的大学毕业生,硕士以上学历的5人,另有海外学习经历的1人。

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稳定的高素质反避税专职队伍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得到长足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依法治税、制定规范化的操作规程是开展反避税工作的关键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规程,既是正确贯彻执行税法的需要,也是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反避税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反避税工作一贯坚持规范化操作的管理理念。

1986年,深圳市税务局在调查研究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问题后,向深圳市政府递交《深圳经济特区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于1988年颁布实施该项地方性法规,成为全国第一个反避税地方性法规,使反避税工作有法可依。

1988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将上述办法转发全国,指导全国税务系统的转让定价工作。

多年来,深圳地方税务局在规范反避税工作流程、狠抓反避税各项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1996年,该局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制定了兼有工作程序和工作底稿双重性质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操作规程》,以规范反避税选案、调查审计、分析论证、税项调整、跟踪管理、联查协查、内部业务管理程序等诸多环节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同时,针对反避税资料中的表格多、计算复杂、工作量大、容易出现计算差错等情况,他们将常用的计算、调整表格制成具有自动计算功能的电子表格,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防止了手工计算录入的差错,确保了反避税工作的规范操作和质量效益的提高。

2002年,为确保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在深圳应用试点成功,深圳地方税务局在试点初期即制定《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管理规程》,规范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等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反避税工作规程。

三、狠抓基础、力求制度创新是推动反避税工作不断深入的动力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过多年反避税工作实践充分认识到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工作重点始终不离基础工作。

不管企业是否存在避税行为,也不管是否列入调查对象,都组织全体外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申报,并录入反避税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基础信息档案。

实践证明全面组织外资企业申报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起到了一般税收宣传所达不到的效果,也为下一步反避税调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收集反避税所需商品价格信息、融资利率信息、行业利润率信息及法律法规、典型案例资料,建立了庞大的反避税基础信息资料库,为反避税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基础工作扎实有效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大胆探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反避税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为巩固反避税工作成果,深圳市地方税务局1996年开始实施跟踪管理制度,对已调查调整过的企业至少跟踪管理3年。

从2000年至2003年,该局跟踪管理共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近12亿元,补征税款达1亿多元。

实践证明,跟踪管理取得的成效是极其可观的。

跟踪管理一方面促使绝大多数被调查企业主动进行自我调整,另一方面也是对尚未被调查企业的威慑,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为减少事后复杂的反避税调查,减少税收成本,避免双重征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积极开展预约定价工作。

在与10户企业签定单边预约定价协议的基础上,该局首先启动了我国首例双边预约定价程序,推动了我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国际化进程。

为推动全国范围内反避税调查调整的统一协调发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积极倡导、实施全国避税嫌疑大户联查、协查制度,参与历年的联查、协查工作,先后筛选和调整一批避税嫌疑大户,几年来,对联查企业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625万元,补征企业所得税3,564万元。

为推陈出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总结回顾多年来反避税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广泛宣传,异常质疑,典型调查,力促避税企业自我改正”的新思路,大胆引入反避税约谈机制,对存在避税嫌疑的纳税人,约请到税务机关座谈,宣传相关税法,质疑存在的问题,促使纳税人自行调整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符合公平成交原则和营业常规。

2003年,该局与一户企业进行反避税约谈,企业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593,242元,补缴税款1,534,280元。

以约谈机制为中心的新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了反避税的威慑效应,促使避税企业自我改正,减少反避税调查调整对被查企业的不利影响,能够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反避税工作效率。

四、以现代化手段为依托,加强宣传、重视服务是提高反避税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长期的反避税工作中深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如何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加强反避税的信息化建设。

1998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主动承担总局研究开发的《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任务,组织业务人员和程序编写专家分析论证,利用积累的反避税工作经验及相关优势资源,于2000年开发《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

目前,该系统在全国12个城市试点运行,初步显示了反避税信息化的重要作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运用《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对27户企业进行了相应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1,082万元,补缴税款4,751万元。

此外,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利用国际互联网开展反避税调查成效显著。

2003年,该局通过某体育用品公司在互联网上的网页找到线索,查实其虚构交易和转让定价避税的事实,并依法对其进行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74万元,补缴税款120万元。

到目前为止,该局已利用互联网查获4家隐瞒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的企业的违法事实。

为使反避税工作让更多的纳税人了解和理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积极开展转让定价税法宣传活动,每年举办多场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税法宣讲会、座谈会;不仅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转让定价税收政策,讲解典型案例,而且编印《转让定价税收指南》等宣传小册子免费派发,受到纳税人的普遍欢迎。

同时,该局还针对一些避税嫌疑突出的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小型转让定价宣讲会,讲解有关政策法规、典型案例以及税务机关调整对企业的不利影响,说明对存在问题不自我改正的企业将作为税务机关重点调查对象。

宣讲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会后有不少企业拿出了对关联交易作价方法自我调整的改正方案。

在依法开展反避税工作的同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注重对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一些跨国公司的财务人员往往对中国的税收政策不够熟悉,反避税人员在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同时,热心为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在业务咨询、办理涉税事项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以降低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达到税企双方共赢的局面,赢得了纳税人的好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反避税方面做出了较好的成绩,各地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他们开展反避税工作的经验,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探索适合本地区的反避税工作模式。

借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经验,总局不提倡各地反避税人员对深圳进行实地考察式的学习,以免影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正常工作的开展。

总局将适时举办反避税培训班,届时将介绍推广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它反避税工作开展得较好的省市税务局的反避税工作经验。

要求各地税务部门深刻领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经验的实质,从人员、经费保障做起,从规范反避税工作流程做起,从基础工作做起,踏踏实实地做好反避税工作,使反避税工作逐步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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