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000年原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印发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后,陆续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和学分等配套管理办法。
经过多年实践,继续医学教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作出“健全医务人员培训培养制度,使每个医务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的机会,实现知识再更新”的重要指示。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明确继续教育是医学教育三阶段之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教育、科技、人才进行统筹安排、一体部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上述要求为新形势下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健康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组织了研究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改革创新点是什么?文件制订以“放管服”为重要原则,体现鼓励、督促学习与简化管理的理念,坚持继承创新,推进供给侧改革,落实为基层减负。
《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学分要求。
延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二部分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一)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达标标准为25分,当年内的I类跟II类学分可以相互补充,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的50%。
其中一类不低于2.5分,II类不低于7.5分,总分不低于25分。
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二)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达标标准为20分,取消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I,II类学分的划分。
(三)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8分。
(四)取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超过10分”的规定。
(五)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按I类学分5分,Ⅱ类20学分计算,学分所属年度归属进修时段最长的所在年度);不足6个月的,按每一个月授予II类学分3分计算。
(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师培训、累计培训6个月及以上考核合格者,可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合格。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及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医学教育机构向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和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其学分分为Ⅰ类和Ⅱ类学分两种。
2、Ⅰ类学分是经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授予Ⅰ类学分。
3、Ⅱ类学分是自学、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单位组织的教学活动等授予Ⅱ类学分。
4、学分授予标准按《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接受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按规定标准授予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6、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25学分,其中应获得Ⅰ类学分5-10学分;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Ⅱ类学分25学分。
7、学分的登记由医务科具体负责,其中Ⅰ类学分必须提供由相关部门颁发的Ⅰ类学分证原件,获科研成果、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外出进修学习等凭获奖证书、期刊、会议通知等为依据;院内学习、病案讨论、大查房等院内学分登记由医务科按参加人员名单登记,院内学分不超过10分。
8、每年10月为医务科收取各专业技术人员学分依据时间,非本院颁发学分,必须提供获取学分原件(复印件无效)。
9、继续医学教育院内考核由医务科负责。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是职称聘任、晋升和职(执)业注册、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其中院内学分达到6分以上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评优和技术职称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继续医学教育
转发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下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文件的通知
红卫科教发【2013】231号
继续医学教 育的对象
根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扩大到初级职称卫生
技术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站)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 参加临床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的初级人员,分别按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 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规定进行。 乡村医生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按照《进一 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 要求开展。
副高级及以上 卫生技术人员 护理、 公共 卫生 类专 业人 员的 学分 具体 要求
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分 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 于10分,II类学分10分 I、II类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 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 学分数不低于15分
项目学分不低于12分, 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 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 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 定的教材、杂志、音 像、光盘等形式的继 续医学教育自学资料, 学习后经考核合栺, 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 标准授予学分。
在经认可的刊物(包 括增刊)上发表论著 和综述,发表当年按 一下类别计算学分。
期刊类别
国际学术刊物 具有国际标准刊物 (ISSN) 具有国内统一刊号 (CN)的刊物 省级学术刊物 地市级学术刊物 内部刊物
II类 学分
自管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综述)、出版医学 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 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 教育活动授予自管学分。
自管学分授予标准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 有关知识,应先定出 自学计划,经本科室 领导同意后执行。 完成自学计划,写出 综述幵在科室交流, 每2000字授予1学分。 每年最多不超过3学 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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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学分分为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两大类。
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一)项目学分项目学分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I类学分和II 类学分。
1.I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特批项目;滇沪合作协议中经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上海市级项目;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卫生部或云南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三年制规范化培训、学历教育、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医疗队、卫生支农和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等。
2.II类学分(1)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云南省医学会、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云南省预防医学会、云南省口腔学会、云南省护理学会、云南省医院协会、云南省医师协会等省级学术团体举办的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1
学分审核
2
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确认是
否符合授予学分的条件。
3
学分监督
4
监督机构进行定期审核,确保学分授予 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申请学分
医生提交学分申请,包括活动证明等相 关材料。
学分授予
审核通过后,授予医生相应的学分,并 记录在个人学分账户中。
学分授予的方式和途径
研讨会和讨论组
通过参加研讨会和讨论组,医生 可以交流经验和学习最新的医学 知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 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旨在提供有效的学分授予方法,并确保学 分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学分授予的条件和要求
参与活动
参加合格的继续医学教育活 动,如研讨会、讲座等。
学习时长
完成规定的学习时长,以满 足学分授予的要求。
通过考核
通过相应考核,验证所学知 识和技能。
学分管理的流程和责任
在线课程
医生可以通过在线课程,在任何 时间和地点深入学习感兴趣的主 题。
医学会议
医生可以参加医学会议,听取专 家演讲和参与学术交流。
学分授予的政策和规定
学分要求医生每年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 学分的授予需要经过学术认可的机构审核。 学分在一定时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将无法使用。
学分可以在不同地区和医疗机构之间互相认可和 转移。
学分授予的具体操作步骤
选择活动
医生选择符合要求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提交申请
医生提交学分申请,并提供所需的材料。
参与学习
医生积极参与活动,学习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技 能。
审核授予
审核机构评估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授予学分。
学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促进医务人员自觉参与继续医学教育,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学分授予对象。
医院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学分登记管理机构。
教学管理部门或相关专职管理部门。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1.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每年所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分。
网络学分不得超过10分,本单位主办的学术活动所得学分不得超过15分。
2.学分不得跨年度计算,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3.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类1.I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外出进修学习。
2.Ⅱ类学分出版论著、科研立项、成果、专利、推广应用技术等,市级医药卫生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及院级学术活动。
(六)学分授予标准1.I类学分计算方法按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规定,授予I类学分。
2.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先制订自学计划,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执行。
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2)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作者,余类推):SCI期刊10~8学分,国外期刊8~6学分,核心及统计源期刊6~4学分,通期刊4~2学分员人(3)科研项目: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第1~3申请人,余类推):国家级课题10~8学分,省、部级课题8~6学分,市、厅级课题64学分,院级课题4~2学分。
(4)科研成果:获得成果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获奖者排序按20%学分递减):国家级成果一、二等奖授予25学分;省、部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5学分;市厅级成果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20、18、15学分。
(5)专利项目: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项目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发明专利25学分;实用新型专利20学分;外观设计专利15学分。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国家级
项目学分 I类 省级 远程 ≤5 ≤5 小计 12 10 10 ≤5 10 10 5 10 10 10 10 10 10 10 15 12 10
州市 级
Ⅱ类 远程 0 0 10 0 小计 8 10 10 10 10 10 10 10 15 12 10
自管 学分
高级 省级 机构 中级 初级 高级 州市级 中级 初级 高级 县级 中级 初级
乡镇、社区
25 25 25 25 25 20 25 25 20 15 10
≥5 ≥10
≥7 ≥5 ≥10 ≥5 ≥10 ≥5 ≥10 ≥10
8 10
5 5 5 5 5 5 5 5 5 3
不要求 不要求 不要求
基层
乡村医生
注:1.项目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Ⅰ类学分可以代替Ⅱ类学分,但不能代替自管学分; 2.请各位医务人员在申请学分时注意,表格中的学分除特殊限制外,其余学分为最低学分要求。 3.被列为推广项目的远程教育项目学分不在限定范围内。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2013版)
临床、检验、放射等类 护理、公卫类
单位 级别职称 级别总学 分国家级
项目学分 I类 省级 5 远程 ≤5 ≤5 10 ≥10 5 5 5 10 不要求 不要求 不要求 ≤10 ≤5 ≤10 Ⅱ类 小计 州市级 远程 15 15 10 15 15 5 15 10 5 5 10 5 10 15 12 10 5 5 10 0 0 0 小计 5 5 10 5 5 10 5 10 15 12 10 5 5 5 5 5 5 5 5 5 3 自管 学分
临床检验放射等类护理公卫类项目学分项目学分国家级省级远程小计州市级远程小计国家级省级远程小计州市级远程小计高级25中级25101010初级251010101010101010州市级高级25101010中级25101510101010初级2010101010县级高级25101510101010中级251010101010101010初级20不要求1515不要求1515基层乡镇社区15不要求1212不要求1212乡村医生10不要求1010不要求1010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2013版单位级别职称级别省级机构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3•【文号】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10月23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医师、护士等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活动,保障其专业水平的提升,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为了促进医务人员的专业学习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建立健全继续医学教育制度,确保医务人员持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学领域最新的科研成果、临床经验、医疗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标准1.参加专业学术会议,每次最多获取10个学分;2.参加医学培训课程,按课程时长授予相应学分,每学时1个学分;3.发表医学论文,根据被接收的情况授予学分,最多不超过20个学分。
第四条学分的认定和管理1.医务人员应及时将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报告给单位或主管部门;2.主管部门应建立学分认定体系,对医务人员所获得的学分进行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教育管理办法的期限本教育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另行修改或废止之日止。
第六条其他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承办单位(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审核单位(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主管部门(盖章):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1.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申请表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认定表3.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与证书样本法律名词解释:1.继续医学教育:指医务人员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培训课程、发表论文等形式,不断提升自身医学知识和实践技能的过程。
2.学分:在继续医学教育中,用于衡量医务人员参与学习和培训活动的单位,用于评估和认定其学术成果和能力水平的标准。
违约行为及认定:1.医务人员未及时报告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2.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取得足够的学分,或未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将被视为违约行为。
3.对于违约行为的认定,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判定,一经认定为违约行为,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学分项目分类 (2)第三章学分计算方法 (4)第四章学分标准 (7)第五章学分登记与管理 (8)第六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院校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目的是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全程教育,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三条XX自治区范围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及学分记录全部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实行学分制管理,对年度考核合格人员授予电子学分证书。
XX自治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情况,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聘任、乡医聘任等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XX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继续医学教育的监督管理;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区继续医学教育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分项目分类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六条Ⅰ类学分项目包括:(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XX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XX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XX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专业必修课。
必修项目是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学习、研修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
主要包括:(1)国家和XX自治区颁布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培训项目,如疫情、突发事件处理等。
(3)国家和XX自治区确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本专业医学学科或相关医学学科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根据《云南省医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云南省要求各级医务人员参加一定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这些学分要根据医务人员的不同岗位和专业范围来确定,一般每年需要达到一定的学分要求。
具体来说,一般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要求每年学习15个学分;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要求每年学习20个学分。
在学分认定中,突出临床技能培训和现代医学的发展动态,同时也要注重医德医风的培养,如医疗纠纷处理等。
云南省还给予一定的学分奖励政策,例如在临床继续教育学分的基础上,如果参加了国家级、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或医学会活动、科研项目、论文、科研成果、技术创新项目等,可以给予额外学分的奖励。
此外,云南省还明确规定了学时认定的标准和方式。
一般来说,以参加正式组织举办的与医学专业业务相关的学术会议、论坛、讲座等为主要形式。
学时认定是根据活动的学时长度来计算的,比如3小时的学习活动可以认定为1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累积、使用和管理由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各级医务人员的学分情况需要在系统中进行统一记录。
如果医务人员没有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将会被扣除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经费报销权益,并可能会影响职称评定等个人荣誉。
因此,医务人员应该认真履行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要求,不仅是为了遵守规定,更是为了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医疗水平,从而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总结来说,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是医务人员必须参加一定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提高专业水平和医疗质量。
各级医务人员要根据自身的岗位和专业范围,每年达到一定的学分要求。
学分的认定是根据参加的学习活动的学时来计算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参加学术会议、科研项目等获得额外学分的奖励。
医务人员应该认真履行学分要求,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医疗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云南省卫生厅文件 关于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卫生厅文件关于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工作的通
知
无
【期刊名称】《云南卫生科技与教育》
【年(卷),期】2000(004)002
【摘要】为贯彻执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验证管理办法》(云卫科发[1999]397号)精神,现就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和统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总页数】1页(P11)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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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稿)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2.《外科理论与实践》杂志开设2008年度函授继续医学教育通知(参加者获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10分)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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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预防医学会关于转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
知 [J],
5.关于印发《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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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暂行规定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暂行规定为了不断提高我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质量,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教育部下发,云南省卫生厅、教育厅转发《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若干意见》及《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标准》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暂行规定。
一、继续医学教育概念:是指经原毕业院校基本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法规为主要内容,以在职业余学习为主、短期脱产学习为辅的终生性医学教育。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我院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类管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从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工作的记录表达。
根据我院具体情况,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分二类进行:(一)一类:对护理的初级(师级)、医、技、护的中级、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所作出的具体规定与要求。
(二)二类:对护理的初级(士级)、医、技的初级(师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所作出的具体规定与要求。
(一)对护理的初级(师级)、医、技、护的中级、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所作出的具体规定与要求。
按照接受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方式进行学分分类管理,规定得分标准,规范登记方法。
按照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承担教学工作、成果获奖、学术成绩、在岗学习这五个主要方面进行审核。
审核标准按《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标准》进行审核。
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年度学分制,每年不得低于25分,其中:1、Ⅰ类学分达5分,Ⅲ类学分达8分,Ⅰ类学分可以替代Ⅱ类学分,Ⅰ类学分、Ⅱ类学分均不可替代Ⅲ类学分(Ⅲ类学分属硬性规定的院内完成项目)。
2、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超过10学分。
3、参加医院组织、科室组织的学习项目所获得的学分不得低于8分。
(二)对护理的初级(士级)、医、技的初级(师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所作出的具体规定与要求。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学分分为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两大类。
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一)项目学分项目学分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1.I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特批项目;滇沪合作协议中经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上海市级项目;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卫生部或云南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三年制规范化培训、学历教育、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医疗队、卫生支农和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等。
2.II类学分(1)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云南省医学会、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云南省预防医学会、云南省口腔学会、云南省护理学会、云南省医院协会、云南省医师协会等省级学术团体举办的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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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学分分为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两大类。
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一)项目学分项目学分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1.I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特批项目;滇沪合作协议中经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上海市级项目;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卫生部或云南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三年制规范化培训、学历教育、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医疗队、卫生支农和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等。
2.II类学分(1)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云南省医学会、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云南省预防医学会、云南省口腔学会、云南省护理学会、云南省医院协会、云南省医师协会等省级学术团体举办的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二)自管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综述)、出版医学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自管学分。
二、学分要求(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分为两类:一类为临床医师(含中医)、检验、影像、药剂等卫生专业人员;另一类为护理、公共卫生类专业人员。
(三)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学分的总体要求为: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初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初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5学分;乡村医生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0分。
(四)临床医师(含中医)、检验、影像、药剂等卫生专业人员的学分具体要求为:1.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国家级I类学分不低于5分,远程学分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推广项目除外,以下类同),II类学分5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5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10分,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5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得超过10分,II类学分5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5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5分,II类学分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5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10分,II类学分5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II类学分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5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2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管学分3分。
(五)护理、公共卫生类卫生专业人员的学分具体要求为:1.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2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8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低于10分,且远程学习的I 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10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10分,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州(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且远程学习的I类学分不超过5分,II类学分10分,且不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II类学分10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5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5分,II类学分10分,I、II 类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3.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副高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10分,I、II类均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20学分,I类学分不低于10分,II类学分10分,I、II类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5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5学分。
其中项目学分不低于12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不要求必须获得I类学分;自管学分3分。
以上条款中,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互相替代;Ⅰ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不能取代。
(六)乡村医生每年学分数不低于10分,每年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培训内容,其当年学分视为完成。
(七)经单位批准,凡参加全脱产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八)参加临床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人员,按照规定的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九)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和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医疗队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当年的学分视为完成。
(十)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参加援外医疗队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5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授予I类学分3分计算。
(十一)经国家及省确定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在学习继承期间,阶段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以上学分要求为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各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此要求的标准,但不低于此标准。
三、学分授予标准和计算方法(一)I类学分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4.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5.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5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授予I类学分3分计算;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当年年度的学分视为完成。
(二)II类学分参加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医疗卫生学术团体举办的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最多授予5学分。
(三)自管学分授予标准1.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
完成自学计划,写出综述并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3学分。
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教材、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合格,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