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行为入刑必要性研究
法律案例辩论赛论辩(3篇)
![法律案例辩论赛论辩(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c7db4b0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b2.png)
第1篇正方立场:醉酒驾驶应入刑反方立场:醉酒驾驶不应入刑辩论赛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一场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法律案例辩论赛。
正方认为醉酒驾驶应入刑,反方则认为醉酒驾驶不应入刑。
下面,让我们进入辩论环节。
正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是正方一辩,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角度阐述为什么醉酒驾驶应入刑。
一、醉酒驾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每年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数以万计,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入刑有利于严厉打击醉酒驾驶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醉酒驾驶破坏社会秩序醉酒驾驶者往往无视交通法规,驾驶技术低下,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入刑有利于维护交通秩序,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三、醉酒驾驶损害社会道德风尚醉酒驾驶者往往酒后驾车,不仅危害他人,还损害社会道德风尚。
入刑有利于警示社会,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反方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是反方一辩,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角度阐述为什么醉酒驾驶不应入刑。
一、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引发刑罚滥用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导致执法部门在处理醉酒驾驶案件时,过于严厉,从而引发刑罚滥用。
此外,醉酒驾驶者可能因为刑罚过重而心生怨恨,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加重司法负担醉酒驾驶入刑后,司法部门需要处理大量的醉酒驾驶案件,这将增加司法负担。
此外,醉酒驾驶者可能因为刑罚过重而长时间处于服刑状态,影响其家庭和社会和谐。
三、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影响经济发展醉酒驾驶入刑可能导致部分行业受到影响,如餐饮、娱乐等。
此外,醉酒驾驶者可能因为刑罚过重而失去工作,影响其家庭和社会经济发展。
正方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是正方二辩。
针对反方一辩的观点,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驳。
一、关于刑罚滥用问题,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执法部门在处理醉酒驾驶案件时,应当依法行事,不会出现刑罚滥用的情况。
【关于“酒驾入刑”的调查报告】
![【关于“酒驾入刑”的调查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02b16cf0a216147916112874.png)
【关于“酒驾入刑”的调查报告】关于“醉驾入刑”的调查报告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刑法修正案最重要也是当时争议最大的规定莫过于将飙车、醉酒驾驶认定为犯罪行为,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本次刑法修正案在多次争论和审议后,为何最终得以通过?恐怕要从近几年发生的一起起惨痛的交通事故说起。
一、一起起惨痛的事故和血的教训近年来,因醉驾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有关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
其中几起因醉酒驾车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尤其令人痛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四川**30岁男子孙伟铭无证醉驾别克车,连撞五车后逃逸,导致了四死一伤的惨剧。
2009年1月21日,河南灵宝市司机王卫斌醉驾宝马连撞多人,造成6死6伤的惨剧;2009年5月22日,上海司机庆某酒后驾车肇事,连撞4人,导致2人死亡;2009年6月30日晚8时许,江苏省**市的张明宝饮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机动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2010年2月8日,**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明宝无期徒刑。
接二连三的因酒后驾车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不但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同样引起了公安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随后的2009年8月14日,公安部部署,自8月15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全力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aed50058a0116c175f0e48e1.png)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随着社会和人民的发展与进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也在增加。
近年来,不少醉驾案件相继被媒体聚焦,引发民众关注,给我国司法带来负面影响,影响社会和谐和司法稳定。
到今天,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法已有五年了,关于此罪的理解和适用在学界和业界一直就有一番不小的争论。
本文从中外立法比较以及我国法律操作存在的分歧入手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展开论述。
标签:醉酒驾驶;危险驾驶;司法认定本文主要关注酒后驾车行为的“危险驾驶罪”,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发生的酒后驾车行为,对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争议,表达一些看法。
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着手,试着探讨危险驾驶行为的成因。
近年来,酒后驾车行为的增多,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社会危害程度加深,威胁了主要道路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基于现实的需要,一系列危险行为就要使用刑法来进行规范了。
基于理论和法律两个方面分析醉酒驾驶犯罪的构成要件,总结酒后驾车行为的内涵,有利于准确的法律地位和酒后驾车指控的基本属性的确定。
一、醉酒驾驶概述(一)醉酒的概念与分类1.醉酒的概念。
酒精对人体有毒害作用。
醉酒并非法学的研究范畴,但因为其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研究。
酒精会对人体神经产生麻痹的作用,在生理上出现醉酒状态,精神上也会表现出一定的障碍。
饮酒个体也会产生对周围及自身的认知产生偏差等情况,对他人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从而危及公共安全。
2.醉酒的分类。
个体对酒精的生理反应是不同的,有影响快慢和影响程度轻重之分,因为个体受酒精的影响不同,所以有所区分。
主要分为自愿醉酒和非自愿醉酒。
自愿醉酒就会进一步增加伤害他人和实施其他社会危害的可能性。
非自愿醉酒的原因是自己的过错和他人的行为。
(二)醉酒驾驶与饮酒驾驶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对醉酒驾驶和饮酒驾驶做了明确的标准界定。
血液酒精浓度在0.8mg/ml以上时,属于醉酒驾车,会受到相应惩罚(三)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分析现代医学认为,生理型醉酒不是精神病。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之必要性探究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之必要性探究](https://img.taocdn.com/s3/m/a90e69d2a58da0116c17492f.png)
我 国 刑 法 的 现 行 规 定 在 整 体 性 规 制 上 存 在 缺 失 , 而 最 高 院 的 相 关 指 导 意 见 也 缺 乏 足 够 的 法 理 支 撑 。 适 时修订 刑法 规定 ,对危险驾 驶行为准确 定罪量 刑 ,已 成为 维护 公 众对 司法 公正 信心 的迫 切需 要 。
我 国 当前 正 处于 社 会快 速 发展 的转 型 时期 ,汽 车 拥 有 率 大 量 提 高 , 因 危 险 驾 驶 行 为 引 发 的 恶 性 交 通 事故 频 频 发生 ,给 社会 公 共秩 序 和 公 民生命 健 康
与财产造成 巨大 的威胁 。2 l 0 0年 8 月 刑法修 正案八 草案 提交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其 中第 2 2条规定 : 在刑法第 1 3 3 条后增加 条 ,作为第 1 3 一 3 条之一 :“ 在 道 路上 醉 酒 驾驶 机 动车 的 ,或者 在道 路 上 驾驶 机动 车追逐 竞 驶 ,情 节恶 劣的 ,处拘 役 ,并处 罚金 。 ”笔 者认为社 会情 况复杂 多变 ,我们 应冷静思 考、审慎分 析 ,学 习借 鉴先进立法 经验 ,完善我 国刑法 对危 险驾 驶行 为 的刑法 规 制 ,以维 护 公共 交通 安全 。
第7 ・ 期 卷 第4
职 业 时 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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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 险 驾驶 行 为 入 罪 之 必 要 性 探 究
吴春 娅
( 水学 院 ,河北 衡 水 衡 030 ) 5 0 0
摘 要 :近 年 来 , 危 险 驾驶 引 起 严 重 事 故 的 案 件 数 量 急 剧攀 升 , 暴露 了 我 国 相 关 立 法 的 不 足 。 2 0年 1 0 刑 法修 正 案 ( )草 案 的 审 议 再 次 引起 了 人们 对 危 险 八 驾驶入 刑 的激 烈讨论 。 无论 从 中 国 目前 的交通 现 宴 环境 还 是 未来 的发展 情 况 ,或者 是 现 行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等方 面看 ,在 我 国将 醉 酒驾车 入刑 .进 行立 法 , 设 立 危 险 驾驶 罪 都 是 必 要 的 。 关 键 词 : 危 险 驾 驶 ;刑 法 规 制 ;立 法 建 议
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思考
![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d14dfd23ed630b1c59eeb5b0.png)
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思考[摘要]近年来,醉酒驾车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焦点话题,尤其是在司法领域,关于醉驾定罪量刑已经成了众多专家及法律人士讨论的话题,文章将从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以及醉酒驾车刑事法规制的完善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酒驾入刑;刑法原理;制度完善尽管酒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众,以及法律专业人士普遍关心的话题,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如何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确保被告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的问题,还在讨论和试行的阶段,尚未建立完善的理论框架和可执行的政策。
所以,笔者将结合刑法理论,对醉酒驾车入刑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能够对醉酒驾车的定罪量刑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分析(一)醉酒驾车入刑,是我国刑法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也就是说,社会保护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功能,其能够有效的确保社会不受犯罪侵害。
事实上,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确认,以及对相应刑罚的规定来实现的,其能够通过司法活动惩罚各种犯罪行为,确保社会个体和整体的利益。
而近年来的相关数据表明,各种酒后驾车肇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危害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醉酒驾车入刑,必然成为我国刑法完善的必要环节,成为社会对刑法保护功能要求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二)醉酒驾驶入刑,是刑法对其他法律具有保障性的必然要求从某种程度上看,在刑法以外的法律不能保护社会和个人权益时,就需要刑法保护。
而从我国的法律制度看,刑法的制裁最为严厉,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其他法律的保障,也就是说,实际上刑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其实都需要借助刑法,调整社会关系,并维护相应的法律权益。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d80c77f5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9b.png)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尤为严重。
它不仅威胁到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处罚力度等方面存在不足。
此外,对于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够健全。
2. 执法力度不够严格虽然我国对醉酒驾驶的执法力度在不断提高,但仍存在一些地方执法不严、不公、不细的问题。
部分地区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不够,导致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继续违法驾驶。
3. 社会宣传教育不足社会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宣传教育不足,导致部分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认识不够深刻。
一些驾驶者不了解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心态。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应制定更为明确的醉酒驾驶认定标准,包括血液酒精含量、驾驶能力等方面,以便执法机关更好地查处醉酒驾驶行为。
(2)加大处罚力度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驾驶者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同时,应完善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进行严肃追究。
(3)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应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纳入刑法体系,提高其法律地位,使其成为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
2. 严格执法(1)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法水平和公正性。
(2)完善执法程序应完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查处醉酒驾驶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保障驾驶者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社会宣传教育(1)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应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使公众了解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检察院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检察院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7006f7ec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14.png)
检察院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法规,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该罪行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因此检察院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调研分析,旨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公众安全。
危险驾驶罪案发率逐年上升,一方面与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驾驶员的意识素质密切相关。
从案件分布来看,危险驾驶罪主要发生在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上。
高速公路上的危险驾驶罪主要涉及超速、逆行和追尾等行为。
城市道路上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主要包括闯红灯、压线行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往往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
针对危险驾驶罪的性质和特点,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负有重要职责。
首先,检察院需要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审查逮捕工作。
在案件初查阶段,检察院需要审查警方侦破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是否符合立案和逮捕的条件。
其次,检察院要参与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审理工作。
在庭审环节中,检察院提出公诉意见,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控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检察院要参与对危险驾驶罪犯的刑罚执行监督。
在犯罪执行阶段,检察院要对犯罪分子是否执行刑罚依法、是否进行再教育工作等进行监督。
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侦查部门在有些危险驾驶罪案件中证据收集不充分,导致案件难以确定罪责。
其次,公安机关在处理一些危险驾驶罪案件时,对罪责的认定存在个体差异,导致判决结果不统一。
最后,一部分危险驾驶罪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社会化教育和再教育工作不充分,无法有效改变他们的违法行为。
改善危险驾驶罪案件处理的方式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危险驾驶罪的预防宣传工作,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其次,加强对危险驾驶罪证据收集的规范,确保案件证据充分、准确。
再次,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在办案过程中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最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加大对危险驾驶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力度,提高刑罚执行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对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检察院在危险驾驶罪的调查、审理和刑罚执行中有着重要职责。
酒后驾驶调查调研报告范文
![酒后驾驶调查调研报告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bb471416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41.png)
酒后驾驶调查调研报告范文一.我国酒后驾驶现状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在草案已有的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追逐竞使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很多人听说这一条款的出炉都拍手叫好,于是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对我们的家乡一一河北省沽源县,我们采取了抽样调查的方法分别选取周一、周三、周五、周日四天车流虽较大大的红绿灯点进行了调查,通过观察每一个被交警拦截下的司机及记录他们是否被罚的情况得到如下结果:周一有33辆车的司机是酒后驾驶,其中8人是醉酒驾驶。
周三有25辆车的司机是酒后驾驶,其中10是醉酒驾驶。
周五有28辆车的司机是酒后驾驶,其中11人是醉酒驾驶。
周日有63辆车的司机是酒后驾驶,其中有42认识醉酒驾驶。
并且我们通过上调查100人、咨询交警得知醉酒驾驶的司机一般会出现以下情况:一、27%勺人看见交通信号灯后反应慢。
二、40%勺人开车方向左右摇摆不定,突然转向或者在道路中线驾驶。
三、15%勺人逆向行驶。
四、7%勺人乱八、踩刹车。
五、6%勺人转弯幅度达,突然转弯或违法转弯八、5%勺人黑夜开车不开前灯。
同时我们乂咨询开车司机,发现几乎每个司机都知道酒后开车是违反交通规则的,但是有90%勺人不知道是违反了什么法例。
同时67%勺司机都有醉酒驾车的经历,95%勺人都有酒后驾车的经历,但是当被问及既然知道违反交通规则为什么还要驾驶时70%勺人认为酒后驾驶不会出现事故,30漩人是出于没办法,侥幸心理的存在使他们驾驶。
二.是否应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通过以上调查,酒后驾驶的严峻性却非一般,我们确实应该高度重视这一现象,因为酒后驾驶不仅仅危害了驾驶人自己的性命安全,更是对社会安全具有严重危害,但是为什么酒后驾驶的情况屡禁不止呢?我们应该如何更加有效更加合理的制止酒后驾驶呢?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有以下浅薄的意见和建议。
醉驾应不应该入刑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醉驾应不应该入刑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https://img.taocdn.com/s3/m/95bfdda6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8eaa060.png)
醉驾应不应该入刑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反方认为,醉驾应该不入刑。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酒后驾驶是非常危险的行为,会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但是,我们认为刑事处罚并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佳方案。
首先,醉驾入刑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如果每一个醉驾都要被判刑,那么司法部门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处理这个问题。
这不仅会占用宝贵的司法资源,还会影响到其他案件的审理进度。
其次,醉驾入刑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醉驾的判决标准很难确定,因为不同的人对酒精的耐受能力是不同的。
如果每个人都按照同样的标准来判决,那么可能会有些人因为误判而受到不公正的惩罚。
最后,我们认为,教育和宣传是更好的解决醉驾问题的方式。
政府应该加强对酒驾危害的宣传,让人们意识到酒驾的严重性。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他们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总之,我们认为醉驾应该不入刑,而是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来解决这个问题。
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反方认为,醉驾不应该入刑。
我们认为醉驾并不是一种故意犯罪,而是一种由于酒精影响而导致的行为。
因此,将醉驾入刑并不是一个合理的做法。
首先,醉驾入刑会给司法部门带来很大的负担。
如果醉驾都要入刑,那么司法部门需要处理大量的类似案件,这将会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
而这些资源本来可以用来处理更加严重的犯罪。
其次,醉驾入刑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酒精对每个人的影响是不同的,因此很难确定醉驾的标准。
如果每个人都按照同样的标准来判刑,那么可能会有些人因为误判而受到不公正的惩罚。
最后,我们认为教育和宣传是更好的解决醉驾问题的方式。
政府应该加强对酒驾危害的宣传,让人们意识到酒驾的严重性。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他们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总之,我们认为醉驾不应该入刑,而是应该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来解决这个问题。
三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反方认为,醉驾不应该入刑。
浅谈我国的“醉驾入刑”
![浅谈我国的“醉驾入刑”](https://img.taocdn.com/s3/m/72bec48e84868762caaed5cb.png)
1醉 驾 入刑 概 述 .
什么是醉驾? 因饮酒而完全丧失 、 或是部分丧失个人意志 。 却在这 种状态 下驾驶机动车 . 那么这种行 为我们就称之为醉驾 。根据我 国关 于《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 、 呼气酒精含 量阈值与检验》 的规定 , 酒后驾车 是指行为人每 10毫升血 液中酒 精含量在 2 一 0毫克之间 .若达到 0 O8 8 0毫克以上 . 就认定为醉酒驾车 “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处拘役 , 并处罚金 。” 这是我 国《 刑 法修正案( )及《 八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 正案》 的规定 , 自21年 5 1 01 月 日零 时起实行 。 这就意味着 , 此 以后 . 从 醉酒驾 车 就触犯刑法 . 即醉驾人刑 。
21 年 5 02 第0 期
科技 置向导
◇ 百家之言◇
浅谈我国的“ 醉驾入刑”
王 艳
( 河南省林业学校
河南
洛阳4 10 ) 7 Fra bibliotek0 0【 摘  ̄10 1 5 1日零时起 ,刑法修 正案( 》 21年 月 《 八)新加入 了醉驾入刑的规定 , 此规定一 出立即成 了 社会 各界热议 的焦点 , 中虽然 支 其 持的呼声 占 大半边天 . 据 但反对的批判也 明显暴露 出这个新规 定存在的 问题和缺陷。因此 , 醉驾入刑这个规定虽然具 有积极 意义, 其存在具 有
什 么是 “ 醉酒 ” 行为人只要每 10 ? 0 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在 8 毫 克 0
以上. 就认为是醉酒驾车。但关 于此标准 的具体适用 , 很多人认为 , 仅
仅以此单一的标准划分“ 与 “ 醉” 非醉 ” 有失公平 . 与刑法平等性原则不 吻合 因为每个人的体质不 同 . 酒精对人的神经系统产生 的影 响程度 也不 同. 有人喝一杯酒就醉 . 有人 喝几十杯酒才醉 , 何为“ ” 醉 不能笼统 定义。 因此 . 于“ 对 醉驾” 人刑 的“ . 醉” 除了对行为人 进行 酒精含量检测 之外. 还应对行为人被检测时的意识状态 、 驾驶时速 、 驾驶时 间和地 点 等进行综合考量 . 然后再进行定 罪处刑 。 “ 醉驾 ” 虽然危及公共安全 , 我们要加大预 防、 惩戒醉驾 , 但我们 也 不能够简简单单的“ 一刀切 ” 敷衍 了事 . 应该 以一种 细化的 、 慎之 又慎 的态度对待 “ 醉驾 ” 入刑问题 3“ . 醉驾入刑 ” 2 不可留模糊空间 据新 华社有关报道 . 最高人 民法 院党组 副书记 、 副院长张军 曾有 若醉驾“ 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 著轻微 、 危害不大 的 . 不认为是犯罪 ” 一 席话 . 醉驾人刑 ” 把“ 这个话题再度推向舆论 的风 1浪尖 。 : 3 不少人质疑 、 发问 :怎样才算是情节显著轻微? “ 我们根据什么来判定 呢? 如果对认 ” 定情节显著轻微没有统一标 准 . 不仅容易滋 生腐败 . 给特权人 士留空 子. 也违背了刑法修正案 ( ) 八 醉驾人刑打击醉驾 的立法初衷 。 因此 , 醉 驾入刑一定要 细化 、 要清晰 . 不可留模 糊空间 。 院在这一问题的处理 法 上. 也不应该有 自由裁量权
醉驾是否一律入刑需审慎对待
![醉驾是否一律入刑需审慎对待](https://img.taocdn.com/s3/m/ce6fb4e6aeaad1f346933fc1.png)
使 之 不 低 于 一 般事 故死 亡 赔 偿 标 准, 在第 二 十条第 ( ) 中将 标准 二 项 从 4 倍 提高到 10倍 , :无工作 0 0 即 “
单位 的 ,由见义 勇为发生地 县级人
醉驾 是否 一律 入刑 需审 慎对 待
纪 荣 凯
5 1 月 日过 后 , 各 地 媒 体 纷 纷 报 道 了所 在 地 法 院 审 理 的 第 一 例 醉 驾 入 刑 的 案
直接诉 至 法 院追 究刑 事责任 。这样 的解释 , 5 日后 , 在 月1 包 括媒体 和公 众在 内,纷 纷将 目光投 向公安机 关查处 醉驾的 背景 下 , 实显得格 外有 必要 的。 确 “ 危险 驾驶 ” 所 以入 罪 , 因为在 发 生 了一 系列 恶性 之 是 案件 ,不得 已而为之 ” “ 。加 大对 醉驾 、 车等危 险驾驶行 为 飙
“ 驾人 刑 ” 醉 当敬 畏
许 士 光 去年8 3日召开 的十 一届 全 国人 大常委 会 第十 六次会 议 审议 通 过 的《 法 月2 刑 修 正案 ( ) 和今 年4 2日经 全 国人 大 常委会 审议 通过 的 《 八 》 月2 道路 交通安 全 法》 , 都 明确 规定 : 酒驾驶 机 动 车 的 , 法追 究刑 事 责任 。上 述 “ 醉 依 两法 ” 关 “ 驾入 有 醉
刑 ” 规 定 于今 年 5 1 的 月 日起 施 行 。法 律 是 无 情 的 , 们 无 需 害 怕 法 律 , 应 当敬 畏 我 但
法律 。
金按 照相关 规定支付 ,不 足部分 由
见义勇为基金支付 ” 。
大 幅度 提高 抚恤 标准
据统计 ,近年 来在全省 表彰奖 励 的见 义勇为总人数 中 ,农 民 ( 渔 民) 6 %, 占 1 _ ( 司职员 、 T人 公 外来 务
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必要性
![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必要性](https://img.taocdn.com/s3/m/feecac661eb91a37f1115cbd.png)
驾驶机 动车 的行为 , 处罚两 次 以上 的 , 被 吊销机 动车
驾驶证 , 五年 内不得 驾驶 营运 机 动 车。 该 规定 仅 是 ”
行政处罚 , 已不 能有效遏 制饮酒 、 醉酒后 驾驶机 动车
辆的行 为。
( ) 事 惩 罚 。 我 国 《 法 》 13条 规 定 : 二 刑 刑 第 3
全部 或者主要 责任 , 具有 下列情形 之一 的 , 并 以交通 肇事 罪定罪 处 罚 : 一 ) 后 、 ( 酒 吸食 毒 品 后 驾驶 机 动 车 辆 的 …… 。 该 司法解 释 虽 然 涉及 到 对 酒后 驾 驶 ”
理部 门约束 至酒醒 , 十 五 日以下 拘 留和 暂扣 三个 处
“ 违反 交通运输 管 理法 规 , 因而 发生 重 大事 故 , 致人
致死亡 13 1人 ,6 3 87 7 2 0人 受 伤 , 接 财 产 损 失 2 直 .
52 0 5亿元 。世 界卫生组 织 的调查 则显示 , 大约 5 % 0 至 6 % 的交通事 故 与酒 后 驾 车 有关 , 中 , 0 其 因酒 后 驾车 导致 的伤亡 占 2 % 。 由此可 见 , 后驾 车是 造 5 酒 成道 路交通事故 的重大 隐患 。 二、 我国对酒后 驾车进行 惩罚 的立法现状 我 国现行法律 、 规 , 法 特别 是刑 法 对调 整酒 后 、
重伤 、 死亡或 者使公私 财产遭 受重大损 失 的 , 三年 处
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通运 输 肇 事后 逃 逸或 者 交
有其他 特别恶 劣情节 的 , 三年 以上七 年 以下有 期 处 徒刑 ; 因逃逸 致 人 死 亡 的 , 七 年 以 上有 期徒 刑 。 处 ” 该 条未对 饮酒 、 醉酒 后 驾 驶机 动 车 辆 的行 为进 行惩 罚, 因为在 我 国 , 通 肇事 罪 属 于过 失犯 罪 , 失犯 交 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ca0c144c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95.png)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酒后驾车这一违法行为却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其量刑问题研究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展开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概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危险驾驶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
该罪行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判定。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现状及问题虽然我国刑法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有一定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同案不同判、轻重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量刑过程中缺乏科学、客观的评估体系,难以全面反映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存在争议的情况,如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对“造成交通事故”的认定等。
四、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原因分析造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量刑标准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二是司法实践中缺乏科学、客观的评估体系,难以全面反映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三是社会对酒驾的认知程度不够,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酒后驾车只是小过失;四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人情关系、权力干预等因素,影响量刑的公正性。
五、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问题的建议和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1. 明确量刑标准。
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使司法实践中对量刑标准的理解和执行更加统一。
醉驾入刑研讨
![醉驾入刑研讨](https://img.taocdn.com/s3/m/725ffb16fad6195f312ba6b1.png)
京都律师事务所韩嘉毅律师则表示,社会成本怎么负担,为了酒驾财 政拨专款,酒驾究竟带来了多少社会的损失,自己酒驾又要投入多少 成本,两者怎么取舍,我们必须要思考。另外,要更多的思考我们的 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发展中的法制国家,每一个人都应当承担社会责 任。
最后,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徐建表示,醉驾入刑的立法, 看来确实存在犯罪构成不明确,此罪和彼罪不协调,刑法与行政法不 衔接等问题,很值得反思。立法需要顺应民意,但也更需要专家的主 导,特别要听取在法律适用第一线的又代表私权利的律师的意见,要 防止冲动立法,尽量少动用刑法,希望人大能尽快对醉驾的有关问题 进行立法解释。但是,如何解决民众对醉驾审判不公和选择执法的担 心,他认为可以让人民陪审员来主理醉驾案件的审理,特别是让各级 人大代表担任醉驾案件的陪审员,这样的好处是容易让民众放心,同 时也让民众和各级人大代表体会到执法机关的辛苦以及醉驾入刑所存 在的问题,以便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以及法律监督中加以改进。
如何看待刑法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洪道 德认为,爆炸、绑架、杀人,这些性质很 严重的犯罪,需要考虑“情节显著轻微” 的特殊情形。“危险驾驶罪,这种罪本来 就很轻微,是唯一一个以拘役为主刑的犯 罪,还是否需要考虑这一点?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戴玉忠教授认为,从立法来看,《刑法》总则首 先是作为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它规定了什么是 犯罪,明确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 是犯罪。这个规定对立法来说,有明确约束力, 即立法将一种行为入罪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总 则中第13条的规定。但这次《刑法修正案(八)》 第22条,将醉驾入刑,这也表明从立法来讲,醉 酒驾车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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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由于部分驾驶者醉酒后仍驾车行驶,导致交通事故频发,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率持续上升。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并探讨其完善路径。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不足当前,我国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条文虽然已经较为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对于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对于危险驾驶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此外,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执法难度的增加由于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故意逃避执法检查,导致执法难度增加。
同时,部分地区执法力量不足,执法设备落后,难以有效打击醉酒驾驶行为。
此外,部分驾驶者在饮酒后仍能保持一定的驾驶能力,这也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3. 社会危害的严重性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极大,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此外,醉酒驾驶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家庭矛盾、社会不和谐等。
三、完善路径研究1. 完善法律规定首先,应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制定更为科学的检测方法和标准。
其次,应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的界定,将更多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行为纳入法律规范范围。
此外,应加大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加强执法力度应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同时,应加强执法设备的投入和更新,提高执法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此外,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打击醉酒驾驶行为。
3. 增强公众意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公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心得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心得](https://img.taocdn.com/s3/m/d18abc53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9d.png)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心得一、背景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驾驶者自身的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及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是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对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需要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立案侦查1. 要对涉嫌醉酒危险驾驶的案件依法立案,根据相关证据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需要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的交流合作,获取相关现场勘查、证据检验和鉴定,确保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针对醉酒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侦查机关要做好技术侦查工作,通过对涉案车辆的行驶轨迹、速度等数据进行分析,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提供科学依据。
三、证据确凿1. 醉酒危险驾驶案件的定罪量刑,必须建立在充分、确凿的证据基础上。
对于醉酒驾驶案件,需要获取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并结合其他证据,如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 在取证过程中,要加强对相关证据的保全工作,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在后续审理过程中出现证据不足或证据失实的情况。
四、法律适用1. 在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时,要严格依法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合理明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构成要件,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对于酒后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要依法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力度,维护社会正义和人民利益。
五、审理程序1. 对于醉酒危险驾驶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尊重其辩护权,确保庭审公正。
对于涉及车祸伤亡的案件,要及时安排鉴定机构对伤情进行评定,确保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进行公正解决。
2. 在涉及醉酒驾驶的案件中,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评估,为后续的判决、执行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六、教育预防1. 除了依法打击醉酒危险驾驶行为,还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驶的发生。
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议案提案
![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议案提案](https://img.taocdn.com/s3/m/2584faf8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fc.png)
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议案提案近年来,醉驾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有效遏制醉驾行为,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已经成为了亟待解决的议题。
本文将从现状分析、问题存在和解决方案等方面论述提高醉驾入刑标准的必要性,并提出具体方案供参考。
首先,醉驾入刑标准的提高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我国的醉驾入刑标准相对较低,对于醉驾等违法行为的制约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这使得一些司机对酒后驾驶行为毫无顾忌,丧失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而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将能够增加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引起司机们的重视,从而有效遏制醉驾行为。
其次,提高醉驾入刑标准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酒后驾驶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据统计,每年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伤人数众多,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悲剧。
而醉驾入刑标准的提高将能够加大对醉驾者的处罚力度,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从而减少醉驾行为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然而,提高醉驾入刑标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驾的证据采集和审查常常存在着难度。
酒驾过程是一个变化具有一定技术门槛的过程,为了能够更好地鉴定醉驾行为,需要引入更先进的科技手段,确保证据的合法和准确。
另一方面,提高醉驾入刑标准也需要保证司法公正和合理性,避免对一些无意造成的事故或者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错误地定性为醉驾行为。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
首先,加大对醉驾行为的检查频率和力度,严查酒后驾驶行为。
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对醉驾行为进行有效打击,从而降低醉驾行为的发生率,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稳定。
其次,加强相关设施和技术的建设和使用,提高醉驾行为的查证和审查能力。
通过依靠先进科技手段,如酒精测试仪、高清监控等,确保醉驾行为的确凿证据收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也可以与交通部门建立更紧密的合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醉驾危害的认识和警惕,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浅谈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
![浅谈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ffaf69b7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a1.png)
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及争议点分析近年来,酒驾、醉驾事件频发,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在此背景下,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项调控酒驾、醉驾的措施,醉驾入刑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醉驾入刑的适用现状以及相关法律条款存在争议,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我国醉驾入刑适用现状1.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1年5月1日起,为妨碍公共安全罪加入了“醉酒后驾驶”作为刑事责任的认定之一。
文中规定:醉酒驾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拘役、罚金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司法实践在实践中,对醉驾入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区别和灵活性。
一方面,司法机关根据案件获得的证据和事实来区分醉驾的情节轻重,决定是否适用入刑制度。
一般来说,司法机关会在审理案件时综合考虑以下情况:醉驾程度、交通状况、行车路线、是否造成人员伤亡等多种因素。
另一方面,不同地区采取的惩罚措施也有所不同。
有些地方对醉驾的处罚措施较为严厉,而有些地方则根据轻重情节适用轻重不同的处罚方式。
二、争议点分析1. 醉驾的刑罚是否过轻有人认为,由于醉驾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如果仅仅处罚罚金或吊销驾照等行政处罚,无法真正起到惩戒效果,从而导致醉驾事件的高发。
因此,应该对醉驾加大惩处力度,适用刑罚处罚醉驾者,以达到更好的预防和治理效果。
但是也有人认为,对于一些轻微的醉驾事件,严厉的刑罚可能会使犯罪分子丧失就业机会、家庭、社会等多个方面的资源,从而促使其再次犯罪,而接受行政处罚相对来说更容易接受,并且生产的社会影响相对较小。
2. 醉驾的认定标准是否过于严格司法机关在认定醉驾时,需要证明驾驶人的血液酒精浓度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然而,由于不同人的酒量不同,同样喝了一瓶酒,不同人体内酒精含量可能会存在差异,因此在实际认定中需要更具体的情况来审查和认定。
同时,部分人士认为,司法机关对醉驾的认定标准过于严格,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醉驾行为,应该采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刑罚措施进行处罚,而不必判刑。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05f37536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26.png)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车辆拥有量的不断增加,交通违法行为的严峻性愈发显现。
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给公共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针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意识淡薄许多驾驶人对于醉酒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抱有侥幸心理,将法律视作空文。
这反映出公众在交通安全法规方面的法律意识亟待提高。
2. 执法难度大醉酒驾驶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执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如取证难、执法成本高等问题。
3. 处罚力度不足当前,针对醉酒驾驶的处罚措施主要以罚款、吊销驾照等为主,但这些措施往往难以对驾驶人形成足够的威慑力,部分驾驶人仍会铤而走险。
4. 法律漏洞现行法律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量刑等方面存在一定漏洞,如对醉驾后引发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不够明确等。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公众的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 加大执法力度执法机关应加大查处力度,采用高科技手段如智能监控设备等,提高取证效率和执法效果。
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打击醉酒驾驶行为。
3.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应制定更加具体、明确的醉酒驾驶认定标准,以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和执行。
(2)加大处罚力度:针对醉酒驾驶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如增加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措施,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3)完善事故责任认定:针对醉驾后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应明确责任认定标准和赔偿机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建立终身禁驾制度:对于多次醉驾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驾驶人,应建立终身禁驾制度,以示惩戒。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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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尤为严重。
它不仅威胁到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一)犯罪行为高发由于部分驾驶者对酒后驾驶的危害认识不足,导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高发。
在酒后驾车的过程中,驾驶者的判断力、反应能力及操作能力都会受到严重影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
如: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滥用;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缺乏对酒后驾车相关行为的有效规制。
(三)执法难度大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执法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取证难、认定难和执行难。
由于驾驶者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逃逸、拒不配合执法等行为,导致执法机关难以取证和认定。
此外,对已查处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执行也存在一定难度。
三、完善路径研究(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针对部分驾驶者对酒后驾驶危害认识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
通过媒体、宣传册、网络等多种渠道,普及交通安全知识,让广大驾驶者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性。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二)完善法律制度1. 统一定罪量刑标准:应制定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况。
2. 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应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对酒后驾车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同时,应建立多元化的法律责任形式,如: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等,使法律责任更加全面和有效。
3. 完善执法程序:应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规范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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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行为入刑必要性研究
摘要:醉酒驾车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
那么醉酒驾车行为究竟是否应当纳入刑法的视野?本文将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对这一行为的行政立法之不足以及刑法理论等方面论证醉驾入刑的必要性。
关键词:醉酒驾车入刑必要性
“醉酒驾驶”①入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其关于醉酒驾驶的规定即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部分刑法学界人士对醉驾入刑亦持质疑态度,主张运用刑法之外的工具予以遏制和惩罚。
笔者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违法行为,醉驾者的驾驶行为时刻对他人包括本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产生极大威胁。
醉酒驾车行为人一般在主观上存在违法故意,不同于一般的过失犯罪,故该行为本身即对公共安全利益产生了极大的危害,使其具备了被写入刑法定罪处罚的必要性。
一、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社会背景--我国交通安全现状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科学技术水平日益提高,汽车工业得到突飞猛进地发展,2005年底汽车总产量达到615万辆,汽车产量在世界上仅次于美国日本,汽车年总产量已跃居世
界第三位。
②伴随着汽车产业的飞速发展,汽车进入了寻常百姓家,方便了人民生活的同时,却带来了更多的交通事故。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数据,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
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
2010年1至6月份,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同比口径统计,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9282起,造成27270人死亡、11698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
③
二、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必要性--我国对醉酒驾车行为的行政立法之缺陷
酒后驾车行为分为两种:饮酒后驾车和醉酒后驾车。
我国针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我国行政立法的规定,对于酒后驾驶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扣分制,暂扣、吊销驾驶执照,以及最高期限15天的行政拘留。
从表面来看,我国对于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似乎是不断加大,但其实际效果却让人不敢恭维,前述2009年和2010年的交通事故统计数据残酷地证明了2008年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控制酒驾行为的乏力--新法颁布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三、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分析
(一)醉酒驾车入刑是我国刑法的任务和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的必然要求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④刑法具有社会保护功能,即保护社会不受犯罪侵害的机能。
刑法通过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通过司法活动惩罚犯罪行为,保护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
⑤通过对近年来各种酒后驾车肇事案件的总结,足以证明醉酒驾车行为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因此,醉酒驾车入刑是我国刑法任务与刑法功能的必然要求。
(二)醉酒驾驶入刑是刑法对其他法律具有保障性的必然要求
由于其他法律在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需要刑法保护,刑法的制裁方法又最为严厉,这就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他法律的保障,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法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
⑥我国行政立法对于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不足,已经无法应对我国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案件多发、高发的现状。
在其他法律无法完成保护法益这一艰巨任务之时,刑法自当挺身而出,担此重任。
(三)醉酒驾驶行为的违法性根据
当今世界在犯罪论上的对立,主要是客观主义的内部的对立,即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间的对立。
前者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及其危险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
据。
后者主张,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本身的样态(反伦理性)以及实施行为时的心情,即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
结果无价值中的”结果”,不仅指现实的法益侵害,还包括法益侵害的危险;行为无价值中的”行为”,不仅指人的客观行为(外部态度),还包括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内部态度)。
⑦根据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没有达到一定程度即侵害或威胁到法益之前不能科处刑罚,从而缩小了刑法处罚的范围;按照行为无价值理论,违法的本质是对社会伦理秩序的破坏,这样有可能扩大或者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
笔者赞同结果无价值论。
根据结果无价值论,酒后驾车行为是一种高危险性的违法行为,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巨大,已经对公共安全利益产生了威胁,即该行为已经威胁到了刑法所保护之法益,具有可罚性,理应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以期加强对公共安全利益的保护。
四、结语
通过上述对于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分析,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增加醉酒驾车有关规定是十分必要的:既符合刑法目的之要求,又体现了刑法的社会保障机能;既能从根源上遏制醉酒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多发,减少对公共安全利益的侵害,又能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与当前道路安全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
注释:
①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
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
②王静、张西征:《关于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的几点思考》,载《浙江商论》2006年第8期。
③/n16/n85753/n85870/index.html
④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⑤曲新久:《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⑥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⑦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9页。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
[2] 曲新久.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9.
[3] 王静,张西征.关于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的几点思考 [j],《浙江商论》,2006,(8).
[4] /n16/n85753/n85870/index.html. 作者简介:李侃(1986.10--),男,汉族,山东临沂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