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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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完善
摘要: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对于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已经初具规模,但对于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还处于萌芽状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形势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本文从立法的基本原则出发,阐述了我国农村社保制度的法律完善措施。
关键词:立法;法律体系;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97-01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各种措施,使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遭遇灾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中国目前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自然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我国城乡二元化经济体制的长期存在,我国社会保障相应地分为城市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相对来说,我国目前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存在较大的问题。农村社会保障是全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希望通过研究以找到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方法。
一、社会保障制度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立法与经济水平相适应原则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是研究社会问题的基础,也是立法
的基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既要大胆创新,又不能走“大跃进”式的弯路,一定要充分考虑国家的现有国情,结合国家和农村的真实经济发展状况。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伊始不需要达到多高的保障水准,对于中国目前的经济水平来说,建设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的目标应该是“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
(二)对立统一相结合原则
国家发展社会经济有个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对于这个方针我们要辩证的去看待。城乡一体化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长远目标,是要最终实现的美好愿望,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对立统一的原则。即,我国目前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还不具备实现城乡一体的现实条件,在制定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立适合农村特殊情况的法律制度。
(三)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中国现行《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当然也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上文笔者也分析了政府在保障农村人口得到社会保障中的政治、经济责任,维护农民权利,“生存权是人权保障的基础,这是每个农民都应该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农村社会保障必须满足农民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农村社会保障法应该规定的最基本的内容。”
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配套措施
(一)增强农民的社会保障法律意识
农民的社会保障法律意识,是指农民对于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认知活动,包括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具体法律制度内容,以及他们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的自我选择与参与活动。在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过程中,法律意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律的发展不可能没有对法律的批评”。一个制度体系的确立必须得到民众的认同,否则就难以维持长久,而民众认同的内在基础是知识的接受和心理的认同。强化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可以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变成一项农民自觉参与的事业,促使农民自觉缴费,也有利于树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意识,以使农村社会保障真正成为与每位农民密切相关的社会事业。另外,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亲属之间对于自我保障承担着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等,因此,强化农民的自我保障对于国家、社会与个人都是有益的。
(二)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的理论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实际上我们对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还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我们忽视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进行理论上的创新,因此没有努力建立起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理论体系。我们忽视了把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社
会保障法中具有独立性质的一项法律制度进行设置,我们往往侧重于将农村社会保障作为解决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诸多社会问题的一项措施。我们往往忽视了对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理论研究的前瞻性,因此在实践中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直缺乏主动性。
三、结语
农村社会保障是农村社会稳定的“桥头堡”和“安全阀”,是农村可持续发展必须完善的制度内容。而我国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还很低,制度还很不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是当代中国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是适应新时期用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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