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2•【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8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9月2日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集中建设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
第三条集中建设活动应当落实改革创新要求,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筑,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确定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集中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集中建设工作,负责拟订集中建设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集中建设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集中建设工作有关事项。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
项目竣工验收方案
项目竣工验收方案一、前言。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通过严格的验收程序和标准,可以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保障项目的顺利运行。
本文将就项目竣工验收方案进行详细介绍,包括验收的内容、程序、标准等方面。
二、验收内容。
1. 工程质量验收,包括工程结构、设备设施、材料质量等方面的验收。
工程结构的验收主要包括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外墙、屋面、地面、门窗等部位的质量检查;设备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电气设备、通风设备、给排水设备等的安装和运行情况检查;材料质量的验收主要包括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管道材料等的质量检查。
2. 安全生产验收,包括施工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验收。
施工安全的验收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施工作业的安全操作、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检查;消防安全的验收主要包括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消防通道的畅通情况、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等方面的检查;环境保护的验收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的环境污染情况、施工废弃物的处置情况、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的检查。
3. 合同履行验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核对、工程变更的处理、工程竣工资料的齐全等方面的验收。
工程量清单的核对主要包括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情况的比对、工程款支付的核算等方面的检查;工程变更的处理主要包括工程变更手续的合规性、变更后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等方面的检查;工程竣工资料的齐全主要包括竣工图纸、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的齐全性检查。
三、验收程序。
1. 提前准备,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准备好竣工验收所需的各项资料和证明材料,包括工程竣工图纸、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安全生产记录等。
2. 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相关主管部门递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3. 验收组织,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组成员,包括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合同履行监督人员等,对项目进行验收。
4. 现场检查,验收组成员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同履行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对各项验收内容进行逐项核查。
江苏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江苏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07]159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各有关部门: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我委制定了《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三)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资金;(五)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七)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主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一)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调整概算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有关项目建设文件的批准文件;(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促进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实行审批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完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必须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项目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基本建设完成,只剩少量非主体工程未完成且不影响正常生产和使用的,也可以进行竣工验收。
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建设完成。
第四条竣工验收由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组织进行,原审批部门可委托下一级部门或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竣工验收前需进行的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审计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竣工验收应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相关批准文件、阶段验收意见、专项验收意见、财务决算审核意见及工程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
第七条竣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一)项目已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完成,经过试运行,满足生产或使用要求:(二)环保、消防、人防、劳动安全、水保等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三)已完成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财务决算审核、工程审计等工作:(四)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已整理完备。
第三章申请、受理与验收第八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竣工验收的请示;(二)项目各阶段批复文件、投资计划和资金下达文件;(三)项目各阶段验收和专项验收意见、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财务决算及审核意见和工程审计报告等;(四)竣工验收总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试运行)报告;(五)项目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第九条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组织验收的部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一、管理目的为了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高效化,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使工程按时按质竣工,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防范工程质量风险,维护建设单位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应用范围适用于全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三、工作程序1. 筹备阶段(1) 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和验收范围。
(2) 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标准和方法,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3) 形成竣工验收组织机构,明确各成员职责和工作任务。
(4) 确定竣工验收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
(5) 配置验收所需的设备、工具和资料。
2. 准备阶段(1) 开展工程质量检查,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2) 完成施工记录和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3) 制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程序和步骤。
(4) 联系相关主管部门,预约验收时间。
3. 竣工验收阶段(1) 根据验收方案和验收范围,组织验收人员进行验收工作。
(2) 验收过程中,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价。
(3) 发现问题和不合格项,及时记录和整改。
(4) 完成竣工验收报告,汇总工程的验收结论和意见,并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4. 结算阶段(1) 根据验收结论和意见,进行工程结算。
(2) 对结算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竣工验收证书等手续。
五、责任分工(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按时按质竣工,配合主管部门完成竣工验收手续。
(2) 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竣工验收方案,组织验收工作,对验收结论和意见进行审核和批准。
(3)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4) 施工单位:负责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按照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整改,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5) 验收人员:负责参与竣工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价,提出验证意见和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办理移交资产和相关权证手续,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惩防体系建设,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的范围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或受其委托行业主管等部门的竣工综合验收,其中城建、水利、交通等项目委托县有关专业及主管部门组织,其他项目由县发改部门组织。
需国家、省、市负责组织的从其规定。
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相应组成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设工程和设计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报告,签署竣工验收文件,组织办理移交固定资产和交付使用手续。
验收工作组一般由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建设、环保、水利、质监、消防、档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具体人员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大小而定;设计、施工、监理、勘察以及项目业主(代建单位)等单位参加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为: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计划、施工图、设备技术资料,现行行业技术验收规范,相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以及县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二)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竣工验收意见书;(三)项目经试运行(一般不超过一年),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四)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人防、气象、水土保持等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各相关部门专项验收合格;(六)有经社会中介机构审验并经财政、审计确认的工程结算、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文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考核项目投资计划目标实现程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发挥效益的基本措施。
任何适用本办法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融资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
经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验收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其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1、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变更设计、调整概算、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2、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生产安全、资源使用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批复。
3、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现行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4、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5、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基本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程序,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结合本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中央投资为主的国家流域性骨干工程和其他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程执行。
第三条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主要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主要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分部工程验收是其他种类法人验收的基础;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第四条法人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做好验收前准备,项目法人组织并主持验收;政府验收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并组织验收前准备,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主持验收。
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
重点负责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确定的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水利工程或者省级以上投资为主的其他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管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是指辖管范围内直接负责组建工程项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由省水利厅或者直属单位负责组建的项目法人,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为省水利厅;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的项目法人,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如下:(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程;(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及相应的调整概算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考核项目投资计划目标实现程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发挥效益的基本措施。
任何适用本办法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融资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
经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验收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其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1、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变更设计、调整概算、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2、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生产安全、资源使用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批复。
3、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现行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4、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5、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基本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执行核准制的项目。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江苏目录》)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总投资以新增投资额计算、外商并购境内企业项目总投资以交易额计算,界定核准权限。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江苏目录》中明确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和省、市、县三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国家安全、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28•【字号】苏政发〔1997〕34号•【施行日期】199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人民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3月28日苏政发〔1997〕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控制工程总投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一)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国家和省批准的项目中按以下原则确定的骨干项目:1.省参与投资的跨地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2.对区域经济发展特别是苏北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3.省重点企业集团中的骨干项目;4.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科技项目;5.技改“双加”工程中的限上项目;6.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标志性工程项目;7.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外商独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中方控股低于20%的中外合资项目,BOT建设项目暂不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三)每年编制一次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省重点建设项目分投产项目、在建项目和前期工作项目。
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指已经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这类项目如果在3年内未获准开工的,取消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在建项目,自动转为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
(四)各市计委、经委,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在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保证资金落实的前提下,每年10月向省计经委提出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省计经委收到申请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范围进行综合平衡后,报请省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讨论,经省政府批准后正式确立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4日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江苏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查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于认真总结工程建设经验,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顺利移交固定资产,及早发挥投资效益都具有重要作用。
为做好此项工作,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手册》,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二章竣工验收管理体系和职责第三条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工程项目管理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部职责:1、按照合同条款、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及时组织单项(单位)工程投料试车前的预验收、中间交接或正式验收,并办理相应交接手续。
2、组织检查、指导施工单位对交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归档工作。
3、在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和生产考核结束并满足设计要求后,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竣工验收级别的不同,分别做好如下工作:㈠国家级和股份公司(部)级验收。
⑴组织成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领导小组;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建设项目的档案、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工业卫生和竣工决算审计的专项预验收;⑶组织设计、施工、物资采购、建设监理、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⑷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做好竣工验收的其它准备工作;⑸做好竣工验收资料的发放和归档工作。
㈡上级公司委托地区公司和地区公司级验收。
⑴组织成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或验收委员会;⑵参照国家级和股份公司(部)级的验收,验收程序和内容可适当简化;⑶组织设计、施工、物资采购、建设监理、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⑷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和验收意见;⑸做好竣工验收资料的发放和归档工作。
㈢其它小型项目的验收。
⑴组织设计、施工、物资采购、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编写项目建设总结。
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区域内使用预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项目审批执行情况、投资情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目标完成等进行综合检查考核的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应当由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以下统称项目竣工验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其他有权部门,是指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外的项目竣工验收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赋权的项目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的专项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和出具的验收意见负责。
第二章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有关规定、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等相关支撑性文件;(三)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等;(四)有关项目竣工验收的其他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政府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范围较广,且建设程序严格,其建设质量在后期影响着城市发展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所以相关部门要认识到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前期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有着较大的影响,比如在投资决策、建设周期、使用效果等方面都会在一定程度体现出来。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管理引言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相关财务决算以及评审工作的有序开展,提高财务决算与评审结果的准确性,一般会借助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核,同时加大对政府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
高质量的评审工作不仅是保障资金合理利用的有效措施,也是促进政府投资项目高效应用的关键手段。
1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特点1.1项目的谋划遵循地方发展规划指引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往往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相结合。
各地政府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往往会配套建立重点项目库,以项目为抓手,有序推动规划实施。
同时,从各省市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地方财政预算草案也可以看出,各级政府会结合地方发展需要,分年度制定项目投资计划,分类分级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1.2以非营利性项目为主《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表明,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从各地情况来看,政府投资资金大部分投向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脱贫攻坚、住房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这些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着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
1.3项目监管较社会投资项目更为严格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对经济、社会、民生、国家安全都有着重大影响,受到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因此从立项、建设实施、到竣工验收都有着较社会投资项目更为严格的程序。
例如,在立项阶段,政府投资项目需采取审批或核准制度,而企业投资项目仅需执行备案制,同时,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也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核准和监督。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2007年01月30日 15时42分 699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政府投资”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建管分离,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且使用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或者使用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本规定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非税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
本规定所称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信用担保的和需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及对代建单位资格审查和管理;省财政厅参与代建制工作并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跟踪与监督管理;省建设厅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管,审计、监察、城建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建设阶段代建两种方式。
全过程代建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建设阶段代建的,在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选定代建单位实施代建。
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后评价管理办法印发实施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5/202027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后评价管理办法印发实施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强化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方位管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积极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对政府出资或融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的职能,以规范管理、简政放权为原则,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实施《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评估督查处)南京:工程总承包“不见面”开标迈进3.0时代近日,“不见面”开标3.0系统的“宁小捷”再次闪亮登场,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顺利完成了工程总承包项目不见面开标首秀,这也是江苏省首例采用虚拟主持人进行开标工程总承包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最常见的开标方式是“一次开标”,即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开启所有投标文件,公布报价、工期、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而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两阶段开标,一阶段开标开启设计方案和资格预审文件,二阶段开标开启所有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标,并宣布二阶段评审入围的投标人。
两阶段的“不见面”开标,对系统开发的各环节上提出了新的难题。
中心迎难而上,针对工程总承包项目两阶段开标的特点,量身定制工程总承包“不见面”开标系统界面及流程。
一是实现投标文件拆分、导入及分段开启。
二是完美匹配开标流程,重新设计开标界面,并为虚拟主持人定制两阶段开标电子语音。
三是创新采用系统自动短信通知功能,在一阶段评审结束后触发短信发送,提醒投标人及时参加“不见面”第二阶段的开标。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现不见面开标以来,得到市场主体广泛称赞。
今后,中心将继续改革与创新,优化“不见面”交易,持续的将便民、惠企、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到实处,提高市场主体在交易服务过程中的体验感。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2〕3号)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2〕3号)
无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3
【摘要】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结合
我省实际,我委修订了《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
真遵照执行,切实推进政府投资项目闭环管理,提升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总页数】6页(P46-51)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苏发改规发[2020]2号)2.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
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0]3号)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1]2号)4.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
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2〕5号)5.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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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07]1591号发布时间: 2008-01-25 09:45:00 信息员:本文被阅读次数:214【字体:大中小】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各有关部门: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我委制定了《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三)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资金;(五)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七)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主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一)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调整概算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有关项目建设文件的批准文件;(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第六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稽察制度。
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拟验收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前稽察,经稽察,项目建设过程中无重大问题,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稽察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二)项目管理的基础工作情况,特别是“四制”的落实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概算执行情况;(四)项目建设是否取得预期成效;(五)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全部完成。
第七条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够投入使用;(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五)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七)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前稽察,且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八)生产性项目,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资金,限期完成。
第八条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二)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三)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清理登记,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五)环境保护、消防、档案、安全生产、卫生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六)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见附录A);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总结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总结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总结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竣工初步验收意见。
第十条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
非重大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一条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
大中型项目可邀请主管部门参加,省重点建设项目也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的验收意见,作为下阶段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程序:(一)建设单位向组织初验部门提交初验申请及竣工验收材料;(二)组织初验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三)召开竣工初步验收会议(参照竣工验收会议);(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初步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
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作为正式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为组织竣工初步验收的部门。
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验收委员会和部分专业人员组成,名单由初步验收组织部门确定。
初步验收工作组主要职责:(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五)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和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七)提出初验意见和竣工验收建议日期;(八)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讨论稿)》(见附录C)。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一)建设单位向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15日内确定进行竣工验收前稽察的时间;(三)竣工验收前稽察完成后,经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四)召开竣工验收会议(见附录B)。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组织验收部门视项目类型确定成员单位。
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组织验收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土地、档案、质量监督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三同时”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委员签名(见附表D)。
第十七条被验收单位应向验收委员会提供备查档案目录,同时将档案资料陈列在指定地点供验收会议代表查阅,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查阅工作。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在15日内分送组织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十九条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凡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或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苏政发[1997]138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一)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
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见附录E)、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见附录F)逐项核查。
确认后,交接小组成员签名(见附录G),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自制);(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帐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程或办法,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A:竣工验收综合报告编制内容参考格式第一部分建设依据第二部分前期准备1、组织机构2、勘探设计3、建设用地4、物资供应第三部分工程概况1、工程特点(选址、建设规模、生产技术、工艺流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开工和竣工时间);2、招投标情况;3、主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工作情况;4、主要工程任务和完成工程量;5、设计、施工质量评价;6、合同管理情况;7、主要材料的消耗。
第四部分土建、安装、调试1、土建施工;2、设备安装;3、调试。
第五部分生产准备及试生产1、人员、物资、技术准备;2、试生产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生产能力考核情况)。
第六部分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第七部分档案资料管理第八部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1、资金来源、使用及建设成本;2、工程概算与基建计划批准与执行情况;3、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查审计结果;4、经济效益分析。
第九部分经验与教训第十部分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第十一部分有关建筑安装质量检测、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审计等审查意见的附录B:竣工验收会议一般议程一、召开预备会听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关验收组织情况汇报;决定会议日程;通过竣工验收委员会名单;成立验收专业组。
二、召开大会1、宣布竣工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业组负责人名单;2、听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综合报告,未进行预验收的还应听取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3、听取初验工作情况报告。
三、检查工程四、分专业组评议,书面提出小组验收意见五、验收委员会召开会议1、听取各专业组汇报,研究各专业组未能解决的问题;2、讨论、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