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土地征用标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肇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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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肇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08•【字号】粤府函〔2023〕241号•【施行日期】202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肇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241号肇庆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批〈肇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肇府报〔2023〕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肇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肇庆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支撑肇庆市建设成为珠三角核心区西部增长极和粤港澳大湾区现代新都市。
二、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肇庆市要立足国家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本地实际,打造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粤港澳大湾区重要节点城市、广府宜居山水城市。
着力增强肇庆在粤港澳大湾区中的节点城市功能,高水平建设肇庆大型产业集聚区和肇庆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
积极参与广州都市圈建设,推动生态空间共育共保,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三、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肇庆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42.05平方公里(156.31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966.56平方公里(144.98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2727.42平方公里(409.11万亩);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561.19平方公里(84.18万亩)以内。
肇庆市土地契税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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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土地契税征收标准
近日,肇庆市出台了新的土地契税征收标准。
根据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肇庆市将对土地出让合同签
订时间确定的土地契税进行征收。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住宅用地
1.住宅用地普通商品房,契税征收标准为成交价款的1.5%。
2.住宅用地非普通商品房,契税征收标准为成交价款的1.2%。
3.非住宅用地,契税征收标准为成交价款的1.5%。
二、商业用地
商业用地契税征收标准为成交价款的5%。
三、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契税征收标准为成交价款的3%。
四、其他用地
其他用地契税征收标准为成交价款的3%。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征收标准适用于土地出让价款已明确的情况。
对于土地出让价款未明确的情况,应按照肇庆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市场价格进行估算,并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征收。
此外,对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日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的,
按照原规定执行。
这是肇庆市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而出台的新政策,旨在更好地维护市场公正、促进城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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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鼎湖新区征地方案
![肇庆鼎湖新区征地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b58f00bc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9f.png)
肇庆鼎湖新区征地方案肇庆鼎湖新区地处珠江三角洲地区,是广东省肇庆市的一个新兴发展区域。
近年来,肇庆鼎湖新区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资源成为各个投资者和发展商的热门选择。
然而,鼎湖新区的快速发展也面临着土地征用的挑战。
为了平衡经济发展与居民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相关部门制定了一套科学公正的征地方案。
首先,肇庆鼎湖新区的征地方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将充分尊重居民的权益和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补偿措施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政府将提供适当的土地补偿和就业机会,帮助他们实现就业转移和经济上的持续增长。
其次,征地方案还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鼎湖新区作为一个有着丰富自然资源的地区,保护生态环境是至关重要的。
征地方案将对开发商进行严格的环境评估,并要求其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确保新区的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能够达到良好的协调。
此外,征地方案还考虑到了市民的合理需求。
在新区的规划中,政府将特别关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提供。
例如,教育、医疗和交通等方面的设施将得到重点建设,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然而,在征地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一些不可避免的争议和纠纷。
这时,征地方案还设立了一个专门的争议解决机制。
居民可以通过该机制来申诉和解决与征地相关的争议,并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处理结果。
这一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维护居民的权益,增强政府与居民的互信,推动新区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肇庆鼎湖新区的征地方案还强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这意味着政府将鼓励和支持绿色经济和环保产业的发展,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各企业、投资者和发展商也将被要求遵守相关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共同推动新区的绿色发展。
综上所述,肇庆鼎湖新区的征地方案是一个权衡各方利益的良好案例。
在保障居民权益的同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透明公正的征地程序和争议解决机制,提高政府与居民之间的互信,推动新区的长期发展。
肇庆市国土源局行政事业收费一览表
![肇庆市国土源局行政事业收费一览表](https://img.taocdn.com/s3/m/9871731027d3240c8447ef7f.png)
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事业收费一览表
注:1、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2、补偿费费率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3、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
4、基数:端州区、鼎湖区范围内为5元/平方米;各县(市)的县城
(市区)、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范围4元/平方米;各县(市)其他乡
镇范围内为3元/平方米。
5、系数按恢复自然生态环境的难易程度划分3个档次:砖瓦粘土为1;其他粘土为2;石场为3。
肇庆市端州区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肇庆市端州区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修正体系](https://img.taocdn.com/s3/m/9377a939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b8.png)
附件3:肇庆市端州区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修正体系一、集体耕地地价修正体系(一)集体耕地地价公式耕地单位面积地价=耕地级别基准地价×(1+各因素指标修正系数之和)×(1+其他个别因素指标修正系数之和)×期日修正系数×剩余承包经营年期修正耕地总地价=耕地单位面积地价×耕地总土地面积(二)各因素指标修正表1-1 肇庆市端州区集体耕地基准地价一级修正系数表(本页余下空白)表1-2 肇庆市端州区集体耕地基准地价二级修正系数表8(三)土地剩余承包经营年期修正 土地剩余承包经营年期修正公式为:⎥⎥⎦⎤⎢⎢⎣⎡⎪⎭⎫ ⎝⎛+-⎥⎥⎦⎤⎢⎢⎣⎡⎪⎭⎫ ⎝⎛+-=m n r r Y 111/111式中:r ——土地还原率;m ——土地承包经营权最高承包经营年期;n ——土地剩余承包经营年期;Y ——土地剩余承包经营年期修正系数。
表1-3 耕地剩余承包经营年期修正系数表(还原率r=4.20%)(四)期日修正期日修正是指将评估基准日时点的基准地价,修正到宗地评估基准日地价。
期日修正系数主要是根据当地的地价指数、农产品价格变化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参考物价指数变动情况来确定期日修正系数。
9(五)其他个别因素修正(1)其他个别因素修正表1-4 其他个别因素修正系数表10二、集体园地地价修正体系(一)集体园地地价公式园地单位面积地价=园地级别基准地价×(1+各因素指标修正系数之和)×期日修正系数×剩余承包经营年期修正园地总地价=园地单位面积地价×园地总土地面积(二)各因素指标修正表1-5 肇庆市端州区集体园地基准地价一级修正系数表11121314表1-6 肇庆市端州区集体园地基准地价二级修正系数表15161718(三)期日修正期日修正是指将评估基准日时点的基准地价,修正到宗地评估基准日地价。
期日修正系数主要是根据当地的地价指数、农产品价格变化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参考物价指数变动情况来确定期日修正系数。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9766e7f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25.png)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9•【字号】肇府[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规定》的通知(肇府〔201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规定》已经2011年11月21日十一届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土地审批行为,依法合理确定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机构及职责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代表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负责市区(包括端州区、鼎湖区和肇庆高新区,下同)建设用地的审批及县(市)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国有、集体未利用地转用等审核工作。
为提高审批效率,一般性建设用地审批以及审批土地面积在一定数额以下的,授权市政府领导直接审批。
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成员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监察、财政、法制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根据建设用地审批实际情况,可临时相应增加端州区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二、审批事项和权限分工土地审批工作包括土地审批和土地审核。
土地审批是指项目用地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
土地审核是指项目用地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须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使用。
(一)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1、集体土地征收审批。
市区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分批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会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并视宗地实际情况征求林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其他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县(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分批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并经所在地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核同意后,送市国土资源局会市城乡规划局审核。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肇府函〔2016〕630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肇府函〔2016〕6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afeb6b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ce.png)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肇府函〔2016〕630号端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现将《肇庆市端州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30日肇庆市端州城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为进一步做好端州城区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端州城市规划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标准(一)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和原已办理征用土地手续但当时未作征地补偿的土地,城区桥北路以东按80000元/亩计付土地补偿款(含安置补助费),对桥北路以西按66000元/亩计付土地补偿款(含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单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同)和个人合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补偿,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参照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关于端州城区基准地价文件的规定,结合宗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原批准用途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三)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乡镇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留用地、宅基地)的,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在原集体经济所属的土地进行调整。
其中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为留用地且不能调整的,可安排地价相当的异地等量置换,异地置换确实有困难的参照本条第二款的标准给予补偿,不再安排留用地指标。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8年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8年](https://img.taocdn.com/s3/m/7414087a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00.png)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8年引言:征地补偿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扩建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土地,并对被征地农民或者土地使用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广东省作为中国的沿海省份,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密集,征地问题极为突出,因此制定了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8年,以保障农民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一、背景介绍广东省地处中国南方沿海地区,面积约18.78万平方公里,是中国人口最多的省份之一。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广东省的土地资源成为宝贵的发展资源。
为了推动经济建设、城市化进程以及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广东省政府不得不进行征地,但也面临着如何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的问题。
二、征地补偿保护的原则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8年明确了以下原则:1. 公平合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合理,在尊重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兼顾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2. 国家法律法规优先:广东省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确保征地补偿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补偿种类多样化:广东省应当根据被征地土地的用途和价值,给予农民多种形式的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土地置换、就业安置等多种方式。
4. 补偿标准透明公开:广东省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标准明确公开,确保农民对补偿标准的了解和监督。
三、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8年,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如下:1. 土地货币补偿:对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广东省将按照土地的等级和市场价格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土地等级等因素进行测算确定。
2. 土地置换:对于不愿意接受货币补偿的农民,广东省将提供相应的土地供农民自愿选择进行置换。
置换土地的面积、质量等应当与被征地土地相当或更好。
3. 就业安置:对于因征地失去经营土地的农民,广东省将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机会,帮助他们重新找到工作或创业。
4. 生活补助:对于因征地失去土地居住房屋的农民,广东省将提供相应的住房补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2007]61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2007]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9333c939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25.png)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2007]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肇庆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肇庆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定年期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转租、抵押等行为。
第三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二)界址清楚,没有权属争议;(三)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四)没有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五)无其他民事合同约定不得流转。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五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登记。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3662c7c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36.png)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正文:----------------------------------------------------------------------------------------------------------------------------------------------------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1983年11月15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83年11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土地,凡符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国家需要,支援国家建设,按时交出被征土地,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三条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我国的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要管好用好土地,对各项建设用地,要严加控制,严格审批制度。
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
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建设征用土地,由深圳、珠海、汕头市人民政府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制订征地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省、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征地办公室以及各县(市)建设委员会(基建局)是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并对本地区的征地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条征地审批权限:一、征用水田、旱地、鱼塘、藕塘、蒲草地两亩以下,林地或未计税、无担负征购任务的开荒地五亩以下,荒山荒地等其它土地十亩以下,拆迁农民房屋五户以下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附: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附: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d846a4234b35eefdc8d33398.png)
附: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等别: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标准70 60 50 40 32 28 24 21 17 14 12 10 8 7 5注:1、表内定额标准为平均土地纯收益。
中央分成部分=定额标准x 30%;地方分成部分=定额标准x 70%2、对成片转用土地,以批准面积为基数,按上述标准征收;3、对在城市用地规模之外单独选址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的,根据土地所在地的等级,按相应标准征收。
4、城市等别中全国市、县名称及行政范围,依据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1998》确定,其中城市仅指城市市区,市辖县、市在分等中单列。
5、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各等别城市及说明附后。
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一等:上海市二等:北京市三等:广州市深圳市四等:天津市石家庄市沈阳市大连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常州市无锡市苏州市杭州市福州市厦门市济南市青岛市武汉市长沙市重庆市成都市五等:太原市唐山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长春市吉林市徐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合肥市南昌市烟台市郑州市珠海市汕头市南宁市海口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乌鲁木齐市六等:邯郸市保定市秦皇岛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丹东市锦州市盘锦市辽阳市扬州市南通市镇江市江阴市绍兴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泉州市九江市淄博市潍坊市威海市洛阳市新乡市安阳市黄石市襄樊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湛江市番禹市南海市顺德市柳州市桂林市攀枝花市贵阳市七等:北京:昌平县大兴县河北:邢台市张家口市山西:大同市阳泉市长治市辽宁:葫芦岛市营口市吉林:四平市通化市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鸡西市大庆市牡丹江市上海:南汇县松江县江苏:连云港市泰州市启东市宜兴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县市浙江: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台州市萧山市安徽:淮南市淮北市铜陵市蚌埠市安庆市福建:莆田市三明市漳州市福清市石狮市晋江市山东:东营市济宁市河南:开封市平顶山市焦作市三门峡市湖北:十堰市荆州市宜昌市广东:韶关市阳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潮州市花都市三水市广西:梧州市北海市四川:自贡市德阳市绵阳市陕西:宝鸡市咸阳市青海:西宁市宁夏:银川市八等:北京:密云县顺义县天津:武清县静海县河北:承德市沧州市廊坊市衡水市辽宁:阜新市铁岭市朝阳市吉林:辽源市白城市延吉市黑龙江:鹤冈市佳木斯市绥芬河市上海:奉贤县青浦县江苏:淮阴市如皋市武进市锡山市常熟市吴江市江宁县浙江:舟山市余杭市余姚市慈溪市瑞安市义乌市兰溪市临海市温岭市安徽:巢湖市福建:南平市龙岩市长乐市永安市江西:景德镇市萍乡市赣州市乐平市山东:枣庄市泰安市日照市莱芜市德州市临沂市菏泽市滕州市河南:鹤壁市濮阳市许昌市漯河市南阳市商丘市湖北:荆门市鄂州市仙桃市潜江市湖南:邵阳市常德市郴州市益阳市广东: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清远市揭阳市增城市斗门县潮阳市澄海市惠阳市新会市开平市台山市普宁市广西: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海南:琼山市三亚市四川:泸州市广元市乐山市贵州:六盘水市遵义市云南:玉溪市安宁市宁夏:石嘴山市新疆:克拉玛依市九等:北京:怀柔县延庆县平谷县天津:宁河县宝坻县山西: 榆次市临汾市内蒙古: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乌兰浩特市辽宁:瓦房店市海城市本溪县吉林:松原市图们市敦化市黑龙江:双鸭山市伊春市绥化市尚志市五常市密山市肇东市上海:崇明县江苏:盐城市靖江市泰兴市通州市海门市丹阳市扬中市溧阳市太仓市浙江:衢州市富阳市临安市乐清市海宁市诸暨市上虞市东阳市永康市丽水市安徽:黄山市滁州市阜阳市六安市福建:南安市龙海市莆田县江西:鹰潭市上饶市吉安市南昌县山东:聊城市滨州市章丘市莱州市龙口市荣城市文登市邹城市兖州市曲阜市肥城市新泰市河南:济源市周口市驻马店市信阳市新乡县安阳县许昌县湖北:孝感市黄冈市随州市天门市丹江口市钟祥市湖南: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浏阳市衡南县广东:云浮市从化市鹤山市恩平市高明市廉江市高要市罗定市惠东县广西:防城港市重庆:江津市四川:遂宁市内江市南充市宜宾市云南:楚雄市瑞丽市个旧市陕西:铜川市汉中市甘肃:金昌市白银市天水市嘉峪关市新疆:石河子市阿克苏市乌鲁木齐县十等:天津:蓟县河北:辛集市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丰南市涿州市三河市山西:晋城市运城市古交市侯马市内蒙古:集宁市海拉尔市牙克石市根河市满州里市辽宁:普兰店市庄河市大石桥市盖州市吉林:白山市公主岭梅河口市黑龙江:七台河市黑河市阿城市双城市呼兰县北安市江苏:邳州市淮安市东台市仪征市江都市兴化市姜堰市金坛市邗江县丹徒县浙江: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奉化市桐乡市平湖市嘉善县海盐县德清县嵊州市绍兴县江山市安徽:宿州市宣州市宁国市亳州市肥西县肥东县长丰县繁昌县芜湖县福建:宁德市邵武市福安市福鼎市漳平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仙游县沙县惠安县顺昌县江西:新余市宜春市临川市丰城市德兴市山东:胶州市即墨市胶南市莱西市青州市寿光市安丘市诸城市昌邑市莱阳市招远市蓬莱市乳山市临清市河南:新郑市巩义市新密市沁阳市孟州市长葛市义马市灵宝市湖北:咸宁市大冶市老河口市枣阳市宜城市石首市洪湖市松滋市应城市武穴市麻城市蒲圻市黄陂县红安县湖南:张家界市吉首市醴陵市武冈市长沙县广东:陆丰市海丰县南澳县乐昌市南雄市阳春市雷州市吴川市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四会市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电白县曲江县博罗县潮安县揭东县广西:东兴市桂平市北流市邕宁县武鸣县合浦县容县海南:儋州市琼海市重庆:合川市永川市四川:达川市巴中市都江堰市江油市峨眉山市西昌市贵州:安顺市云南:东川市曲靖市开远市大理市畹町市西藏:拉萨市陕西:渭南市新疆:哈密市喀什市库尔勒市伊宁市十一等:河北:新乐市井陉县武安市邯郸县沙河市宣化县遵化市迁安市昌黎县抚宁县泊头市霸州市山西:朔州市忻州市孝义市原平市介休市内蒙古:锡林浩特市东胜市临河市辽宁:新民市凤城市东港市凌海市兴城市灯塔市铁法市开原市北票市凌源市吉林:榆树市九台市舒兰市桦甸市蛟河市磐石市集安市临江市龙井市和龙市珲春市黑龙江:通河县巴彦县讷河市虎林市铁力市海林市五大连池市安达市海伦市庆安县江苏:宿迁市新沂市句容市大丰市高邮市溧水县江浦县高淳县六合县宝应县海安县如东县浙江:象山县宁海县鄞县长兴县安吉县新昌县金华县玉环县三门县龙泉市安徽:桐城市天长市界首市福建:武夷山市建瓯市建阳市永泰县平潭县将乐县泰宁县安溪县永春县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长泰县东山县南靖县霞浦县古田县江西:高安市井冈山市新建县山东:平度市高密市海阳市栖霞市长岛县平阴县沂源县河南:荥阳市登封市汝州市宝丰县卫辉市辉县市林州市禹州市邓州市项城市湖北:恩施市当阳市枝城市枝江市广水市汉川市安陆市新洲县南漳县襄阳县湖南:耒阳市常宁市湘乡市临湘市汨罗市津市市资兴市冷水江市沅江市涟源市广东:兴宁市梅县新丰县连平县龙门县阳西县阳东县遂溪县徐闻县德庆县怀集县封开县新兴县云安县清新县饶平县惠来县揭西县广西:百色市河池市岑溪市凭祥市海南:文昌市万宁市通什市重庆:南川市綦江县四川:崇州市彭州市双流县富顺县荣县米易县广汉市绵竹市资阳市简阳市雅安市贵州:凯里市都匀市清镇市仁怀市云南:昭通市思茅市景洪市呈贡县陕西:延安市安康市韩城市甘肃:武威市酒泉市临夏市永登县玉门市敦煌市新疆:吐鲁番市阿图什市昌吉市十二等:河北:晋州市栾城县南宫市清河县定州市安国市高碑店市满城县徐水县怀来县蔚县丰润县玉田县冀州市深州市高邑县赵县元氏县永年县邢台县宁晋县清苑县定兴县容城县高阳县望都县螽县顺平县雄县阳原县承德县平泉县隆化县迁西县滦南县唐海县乐亭县滦县卢龙县任丘市黄骅市河间市沧县青县香河县大厂县枣强县安平县故城县山西:潞城市高平市离石市汾阳市霍州市河津市永济市清徐县阳曲县左云县怀仁县娄烦县平定县长治县灵石县内蒙古:宁城县丰镇市二连浩特市额尔古纳市扎兰屯市霍林郭勒市达拉特旗乌拉特前旗阿尔山市土默特左旗土默特右旗辽宁:北宁市盘山县辽阳县抚顺县辽中县长海县绥中县大洼县阜新县铁岭县朝阳县吉林:德惠市双辽市洮南市大安市通化县抚松县长白县江源县前郭县安图县农安县永吉县梨树县东丰县东辽县辉南县柳河县汪清县黑龙江:宾县集贤县宁安市穆棱市富锦市同江市勃利县漠河县延寿县鸡东县东宁县汤原县江苏:沛县铜山县赣榆县洪泽县淮阴县泗阳县盐都县建湖县滨海县阜宁县丰县睢宁县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金湖县涟水县盱眙县宿豫县沐阳县泗洪县响水县射阳县浙江: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龙游县仙居县天台县云和县青田县庆元县景宁县洞头县磐安县武义县浦江县开化县衢县常山县嵊泗县岱山县遂昌县松阳县缙元县安徽:贵池市明光市铜陵县当涂县绩溪县濉溪县歙县祁门县含山县泾县石台县舒城县霍山县金寨县福建:明溪县大田县尤溪县德化县平和县华安县浦城县光泽县屏南县柘荣县永定县上杭县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松溪县政和县寿宁县周宁县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江西:贵溪市瑞昌市南康市瑞金市樟树市宜丰县峡江县德安县安义县进贤县浮梁县永修县奉新县上高县靖安县铜鼓县吉安县新干县泰和县安福县崇仁县资溪县东乡县山东:禹城市乐陵市长清县桓台县临朐县微山县莒县五莲县高唐县济阳县商河县高青县昌乐县泗水县嘉祥县金乡县梁山县鱼台县汶上县宁阳县东平县蒙阴县平邑县郯城县沂水县费县阳谷县博兴县曹县成武县巨野河南:中牟县尉氏县开封县偃师市新安县舞钢市博爱县修武县武陟县温县濮阳县鄢陵县郾城县临颖县渑池县陕县桐柏县镇平县新野县南召县唐河县永城市鹿邑县西平县遂平县确山县固始县潢川县通许县伊川县叶县鲁山县淇县长垣县延津县汤阴县滑县清丰县襄城县舞阳县淅川县内乡县方城县民权县淮阳县太康县扶沟县淮滨县湖北:利川市阳新县公安县长阳县宜昌县京山县蕲春县黄梅县谷城县保康县郧县房县竹山县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五峰县云梦县孝昌县大悟县浠水县罗田县英山县团风县崇阳县嘉鱼县通城县来凤县建始县湖南:韶山市洪江市宁乡县攸县祁东县邵东县华容县桂阳县桃江县祁阳县靖州县望城县茶陵县炎陵县株洲县湘潭县衡阳县衡东县衡山县绥宁县洞口县新邵县隆回县邵阳县城步县新宁县湘阴县平江县岳阳县澧县安乡县石门县汉寿县临澧县桃源县安仁县临武县安化县南县道县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会同县双峰县新化县广东:乳源县翁源县始兴县仁化县紫金县龙川县和平县东源县蕉岭县五华县大埔县丰顺县平远县陆河县广宁县郁南县阳山县连南县连山县广西:贺州市合山市柳城县柳江县平南县横县宾阳县荔浦县钟山县宜州市阳朔县临桂县藤县蒙山县灵山县浦北县博白县陆川县兴业县崇左县扶绥县鹿寨县来宾县灵川县兴安县全州县平乐县昭平县田东县南丹县海南:东方市澄迈县昌江县屯昌县陵水县临高县定安县白沙县琼中县保停县乐东县重庆:长寿县潼南县荣昌县璧山县大足县铜梁县梁平县垫江县武隆县丰都县奉节县开县云阳县忠县巫山县四川:华蓥市邛崃市温江县什邡市三台县大英县蓬溪县射洪县威远县隆昌县阆中市蓬安县营山县广安县万源市金堂县新都县古蔺县合江县泸县北川县平武县盐亭县梓潼县安岳县资中县长宁县高县江安县南溪县屏山县宜宾县武胜县岳池县达县开江县渠县宣汉县南江县通江县宝兴县汉源县芦山县名山县石棉县天全县荥经县眉山县彭山县甘洛县贵州:铜仁市毕节市兴义市赤水市遵义县福泉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贵定县云南:保山市宜良县晋宁县宣威市潞西市临沧县丽江县文山县嵩明县富民县路南县陆良县沾益县通海县江川县易门县澄江县峨山县元江县新平县水富县普洱县景东县腾冲县兰坪县建水县弥勒县河口县蒙自县勐腊县勐海县禄丰县元谋县武定县南华县姚安县西藏:日喀则市陕西:榆林市商州市兴平市华阴市潼关县三原县华县黄陵县洛川县留坝县南郑县甘肃:平凉市西峰市张掖市合作市定西县成县皋兰县榆中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青海: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大通县宁夏:吴忠市灵武市青铜峡市新疆:和田市博乐市奎屯市塔城市阿勒泰市轮台县且末县阜康市米泉市乌苏市英吉沙县伽师县疏附县和硕县博湖县十三等河北:平山县行唐县灵寿县赞皇县深泽县无极县曲周县馆陶县魏县大名县鸡泽县邱县广平县肥乡县临漳县磁县柏乡县任县威县隆尧县临城县广宗县临西县内丘县平乡县新河县南和县水县唐县涞源县易县安新县曲阳县博野县赤城县涿鹿县兴隆县滦平县丰宁县宽城县龙县东光县海兴县盐山县肃宁县南皮县吴桥县献县固安县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景县武邑县阜城县饶阳县武强县孟村县山西:灵丘县浑源县大同县盂县襄垣县平顺县黎城县壶关县长子县武乡县沁县沁源县阳城县沁水县陵川县泽州县山阴县应县定襄县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河曲县保德县榆社县左权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太谷县祁县平遥县文水县交口县交城县柳林县中阳县洪洞县曲沃县翼城县襄汾县安泽县乡宁县蒲县大宁县垣曲县芮城县临猗县新绛县稷山县闻喜县绛县平陆县内蒙古:敖汉旗鄂温克自治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准格尔旗杭锦后旗辽宁:法库县康平县台安县岫岩县新宾县清原县桓仁县宽甸县黑山县义县建昌县彰武县昌图县西丰县建平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吉林:伊通县靖宇县乾安县通榆县镇赉县黑龙江:方正县依兰县木兰县克山县龙江县富裕县拜泉县甘南县泰来县绥滨县萝北县饶河县肇州县肇源县林甸县嘉荫县林口县桦川县桦南县抚远县逊克县嫩江县兰西县绥棱县望奎县青冈县塔河县安徽:凤台县南陵县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怀宁县枞阳县太湖县岳西县潜山县望江县宿松县休宁县黟县全椒县颖上县临泉县涡阳县砀山县萧县无为县庐江县和县广德县东至县青阳县寿县霍邱县江西:上栗县芦溪县莲花县九江县湖口县彭泽县分宜县信丰县大余县崇义县全南县宁都县铅山县弋阳县波阳县万年县婺源县吉水县永丰县万安县宁冈县南城县黎川县南丰县宜黄县金溪县山东:广饶县垦利县利津县夏津县宁津县平原县武城县临邑县陵县齐河县庆云县沂南县莒南县临沭县苍山县莘县东阿县冠县茌平县邹平县阳信县无棣县惠民县沾化县定陶县单县鄄城县东明县郓城县河南:兰考县杞县栾川县孟津县汝阳县宜阳县郏县浚县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卢氏县西峡县社旗县沈丘县西华县汝南县上蔡县泌阳县正阳县信阳县光山县商城县罗山县湖北:竹溪县郧西县监利县通山县巴东县鹤峰县咸丰县宣恩县湖南:慈利县桑植县宜章县永兴县嘉禾县汝城县桂东县双牌县东安县宁远县蓝山县江华县新田县江永县麻阳县新晃县芷江县中方县通道县广西:苍梧县上思县宁明县龙州县大新县上林县隆安县武宣县融水苗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永福县资源县龙胜各族自治县灌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田阳县平果县大化瑶族自治县重庆:城口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黔江县彭水县四川:大邑县郫县新津县叙永县罗江县中江县安县苍溪县剑阁县旺苍县乐至县井研县马边县西充县仪陇县珙县筠连县兴文县邻水县大竹县平昌县青神县仁寿县汶川县会东县冕宁县宁南县盐源县贵州:荔波县龙里县云南:禄劝县富源县罗平县师宗县会泽县马龙县寻甸县华宁县绥江县景谷县孟连县墨江县耿马县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华坪县砚山县石屏县泸西县屏边县大姚县牟定县双柏县永仁县祥云县弥渡县宾川县洱源县盈江县陇川县陕西:户县高陵县长安县周至县蓝田县白水县富平县大荔县志丹县甘泉县富县安塞县宜川县黄龙县吴旗县子长县延长县佛坪县略阳县子洲县吴堡县神木县清涧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府谷县靖边县横山县柞水县商南县洛南县丹凤县镇安县山阳县宁陕县平利县甘肃:永昌县景泰县会宁县靖远县甘谷县武山县陇西县华亭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合水县庆阳县宁县徽县文县武都县两当县民勤县天祝藏族自治县山丹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安西县金塔县迭部县玛曲县夏河县碌曲县卓尼县广河县永靖县青海:平安县民和县宁夏:永宁县贺兰县平罗县惠农县中卫县中宁县新疆:鄯善县托克逊县民丰县库车县泽普县麦盖提县巴楚县岳普湖县莎车县乌恰县若羌县和静县尉犁县焉耆县玛纳斯县呼图壁县吉木萨尔县精河县霍城县新源县沙湾县富蕴县和布克赛尔县哈巴河县青河县十四等河北:成安县涉县巨鹿县阜平县康保县张北县沽源县怀安县崇礼县尚义县万全县围场县山西:阳高县天镇县广灵县屯留县右玉县偏关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兴县临县岚县方山县石楼县古县浮山县吉县隰县汾西县永和县万荣县夏县内蒙古:托克托县固阳县翁牛特旗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喀喇沁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商都县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阿荣旗开鲁县科尔沁左翼中旗扎鲁特旗奈曼旗鄂托克旗伊金霍洛旗五原县科尔沁右翼前旗扎赉特旗吉林:长岭县扶余县黑龙江:克东县依安县宝清县友谊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孙吴县明水县呼玛县安徽:定远县来安县凤阳县太和县阜南县蒙城县利辛县灵璧县泗县旌德县郎溪县江西:余江县武宁县修水县星子县都昌县赣县上犹县安远县龙南县定南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万载县上饶县广丰县玉山县横峰县余干县遂川县永新县乐安县广昌县河南:嵩县洛宁县内黄县宁陵县睢县柘城县虞城县夏邑县郸城县商水县新蔡县平舆县新县息县湖南:龙山县泸溪县永顺县凤凰县古丈县花垣县保靖县广西:马山县天等县三江侗族自治县象州县融安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靖西县凌云县德保县田林县隆林各族自治县那坡县乐业县西林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兰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凤山县天峨县四川:蒲江县盐边县青川县峨边县夹江县犍为县沐川县南部县丹棱县洪雅县阿坝县黑水县红原县金川县九寨沟县理县马尔康县茂县壤塘县若尔盖县松潘县小金县巴塘县白玉县丹巴县道孚县稻城县得荣县德格县甘孜县九龙县康定县理塘县泸定县炉霍县色达县石渠县乡城县新龙县雅江县布拖县德昌县会理县金阳县雷波县美姑县木里县普格县喜德县越西县昭觉县贵州:务川县余庆县湄潭县道真县桐梓县玉屏县万山特区赫章县黔西县金沙县平坝县安龙县锦屏县施秉县剑河县镇远县独山县瓮安县云南:中甸县镇雄县威信县盐津县彝良县巧家县鲁甸县大关县江城县云县凤庆县双江县宁蒗县广南县西畴县富宁县马关县丘北县元阳县绿春县巍山县南涧县鹤庆县永平县漾濞县剑川县云龙县梁河县陕西:太白县凤县眉县岐山县宝鸡县凤翔县扶风县礼泉县泾阳县长武县武功县澄城县合阳县延川县勉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定边县汉阴县石泉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紫阳县岚皋县甘肃:秦安县岷县临洮县静宁县庄浪县正宁县镇原县华池县环县西和县康县礼县宕昌县古浪县舟曲县临潭县临夏县康乐县青海:海晏县共和县玉树县乐都县湟源县湟中县互助县循化县化隆县贵德县宁夏:固原县同心县新疆:伊吾县巴里坤县和田县洛浦县墨玉县策勒县于田县阿瓦提县温宿县沙雅县叶城县疏勒县塔什库尔干县阿合奇县阿克陶县温泉县尼勒克县特克斯县伊宁县巩留县察布查尔县额敏县托里县布尔津县福海县十五等其他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_(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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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010年修订调整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7月25日我厅印发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使用说明一、《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
征收集体其它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计算。
三、《分类表》没有列出的开发园区参照所在城镇或邻近城镇的标准执行。
四、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
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标准》和《分类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区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标准》公布实施之前已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征地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原有关规定办理;《标准》公布之前已完成听证程序,征地补偿款已预付的征地项目,在《标准》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征地标准可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六、由于行政区域的调整或其他原因,个别村确实未达到所在镇的类别档次水平的,在上报征地材料时,应对上报的征地补偿标准说明理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七、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标准》和《分类表》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八、《标准》及《分类表》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广东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广东征地补偿保护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7598e983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eb.png)
树种按龄组补偿参考标准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
桉树
2700
3400
4200
黎蒴
2400
3200
3800
速生相思
2400
3200
3800
南洋楹
2400
3200
3200
杉木
2700
3400
4200
马尾松(广东松)
2100
2800
3400
湿地松(国外松)
2100
2800
3600
软阔(荷木)
2100
2800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类别
耕地
园地
林地
养殖水面
一类
99.45
76.50
30.60
103.28
二类
76.05
58.50
23.40
78.98
三类
64.35
49.50
19.80
66.83
四类
58.50
45.00
18.00
60.75
五类
46.80
36.00
14.40
48.60
六类
42.90
六类
圣堂镇、大槐镇、君堂镇、东成镇、良西镇、 牛江镇、横陂镇、那吉镇、大田镇
七类
江门市主要商品林树种龄组划分标准
单位:年
树种
龄组划分
龄级
期限
幼龄林
中龄林
近熟林
成熟林
过熟林
桉树
2以下
3—4
5—6
7—8
9以上
2
黎蒴
2以下
3—4
5—6
肇庆市土地契税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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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土地契税征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肇庆市制定了土地契税征收标准。
一、土地契税征收标准的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在肇庆市范围内进行土地出让、划拨、转让、赠与等活动所涉及的土地契税征收事项,包括土地出让金中的土地契税和土地划拨、转让、赠与等活动中的土地契税。
二、土地契税征收标准的计算方法
土地契税的计算方法为:土地面积×税率。
土地面积指土地出让、划拨、转让、赠与等活动所涉及的土地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税率是根据土地用途和所处区域的不同而不同的,具体税率由国家税务局规定。
三、土地契税的税收对象
土地契税的税收对象为土地出让、划拨、转让、赠与等活动中的受让人或受赠人。
税收对象应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土地契税。
四、土地契税的优惠政策
为支持和促进土地利用和开发,肇庆市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土地契税征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国家税务局规定。
五、土地契税征收标准的监督管理
土地契税征收标准的监督管理由税务部门负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罚。
六、土地契税征收标准的效力
土地契税征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已经签订合同但尚未缴纳土地契税的,应按照该标准的规定完成土地契税的缴纳。
对已经缴纳的土地契税,不受该标准的影响。
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征地补偿标准
![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征地补偿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2667086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ce.png)
⼴东省肇庆市四会市征地补偿标准
⼴东省⼈民政府批复了⼴东省国⼟资源厅报批的《⼴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件。
现将⼴东省肇庆市四会市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友:
⼴东省肇庆市四会市⼟地有六类、七类、⼋类⼟地三种:
六类区⽚区⽚范围:城中街道、东城街道、贞⼭街道。
补偿标准:耕地:46600/亩;园地;35867元/亩;林地:16800元/亩;养殖⽔⾯;48400元/亩;未利⽤地:14333元/亩。
七类区⽚区⽚范围:⼤沙镇、江⾕镇、地⾖镇。
补偿标准:耕地:43333/亩;园地;33333元/亩;林地:15067元/亩;养殖⽔⾯;45000元/亩;未利⽤地:13333元/亩。
⼋类区⽚区⽚范围:龙甫镇、威整镇、罗源镇、迳⼝镇、⽯狗镇、黄⽥镇、下茆镇。
补偿标准:耕地:38133/亩;园地;29333元/亩;林地:13800元/亩;养殖⽔⾯;39600元/亩;未利⽤地:11733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民政府规定执⾏。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法精神,征收农民⼟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活⽔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地利⽤较好,⽽使⼟地年产值远⾼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农⽤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肇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
![肇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bc9b07076c175f0e7cd13729.png)
肇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
根据肇府办[2009]201号文件的精神,肇庆市市辖区,各县(市)应税土地等级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如下(单位:元/平方米):
备注:
1、上述各地段是指道路两侧门牌的单位和个人占用地段;
2、一个单位有两个(含两个)以上门口的,以门面所向高的等级计算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综合楼,应按各方实际使用的面积而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其计算方法是:应交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平方米)=该单位使用的建筑面积(平方米)X (综合楼使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综合楼全部建筑面
积(平方米));
4、工业和非工业用地按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信用证的用途划分。
肇庆鼎湖新区征地方案
![肇庆鼎湖新区征地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a9f7874c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2d.png)
肇庆鼎湖新区征地方案一、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肇庆市面临着城市土地供应紧张的问题。
为了满足新区发展的需要,肇庆市政府决定制定并实施鼎湖新区征地方案,以提供可用地块用于新区建设。
二、征地目的1.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征地,为新区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土地资源,吸引各类投资者和企业,带动经济的快速增长。
2. 推动城市建设:新区征地方案旨在推动鼎湖新区的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规模和功能,提高城市的品质和档次。
3. 优化土地利用:通过征地,合理规划土地资源,实现土地的最优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满足城市建设的需求。
三、征地范围鼎湖新区征地范围主要包括鼎湖区现有的农田、森林、湖泊和其他自然生态环境,以及周边的村庄和乡镇。
征地范围涉及的所有土地均需要经过合法的程序和程序来确保合法性和公平性。
四、征地方式1. 协商征地:鼎湖新区征地方案将充分尊重农民的权益,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征地。
政府将与农民进行充分沟通,达成征地协议,并根据协议进行合理的补偿。
2. 强制征地:在协商失败或无法与农民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政府将依法实施强制征地程序,确保征地的合法性,并进行适当的补偿。
3. 拆迁补偿:鼎湖新区征地方案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适当的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补助和就业安置等。
政府将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征地补偿标准1. 货币补偿: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和市场价格,政府将给予被征地农民一定的货币补偿。
补偿金额将根据土地的类型、用途和面积等因素进行计算。
2. 安置补助:对于被征地农民,政府将提供适当的安置补助,用于购买新的住房或租赁新的住房。
补助金额将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家庭人口和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进行计算。
3. 就业安置:政府将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安置机会,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和培训机会,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六、征地程序1. 规划编制:政府将组织专业人员编制鼎湖新区的详细规划,明确征地范围、用途和补偿标准等。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b3e9fee9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a0.png)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
价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2.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
告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起至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期间,已报批用地补偿标准低于区片综合地价的,应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差额。
附件:肇庆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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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如下两个文件,如不能参考,请向当地国土局查询。
《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保证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端州城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三条征地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园地、养殖水面每公顷补偿600000元—750000元(40000元/亩—50000元/亩),其中安置补助费375000元—450000元(25000元/亩—30000元/亩);征用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宅基地,每公顷补偿600000元—750000元(40000元/亩—50000元/亩)。
征用基堤、河涌、荒地、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宅基地和不计征农业税的其他土地,按上述标准补偿后,不再补安置补助费。
(二)青苗补偿费。
水田每公顷补偿22500元(1500元/亩);菜地每公顷补偿37500元(2500元/亩);旱地每公顷补偿15000元(1000元/亩);鱼塘(含藕塘及干塘费用)每公顷补偿37500元(2500元/亩)。
其他作物按核实的实际数量并结合农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面积种植数给予补偿。
青苗补偿费是对征地范围内现状的农作物作出补偿,征地时地上没有农作物的不予补偿。
(三)附着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根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重置价结合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事主必须无条件拆除和搬迁。
第四条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第五条土地补偿费应按规定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单位,用于发展农村经济和集体公益、福利事业,不得挪作他用;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应如数支付给土地承包者或青苗及附着物所有者。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被安置人员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
第六条使用国有农场、鱼苗场等国有农用地,属于市政府收回使用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七条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征用农村集体农用地、收回国有农用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各项税费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第三条规定确定的标准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
(二)耕地开垦费,水田、菜地、旱地每平方米20元;鱼塘、园地每平方米10元。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24元。
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免缴。
(四)耕地占用税,占用农用地每平方米8元;若占用农用地用于村民住宅建设的每平方米4元,用于公路建设的每平方米2元。
(五)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总额2.1%计收。
第九条被依法征用的土地,从征地批复文件发出后第二年开始,财政部门停止计征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
第十条征用端州区城市规划范围外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规定第三条确定补偿(助)费的50%计算。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从2003年9月30日起施行。
市政府此前发出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征地补偿补充细则》为进一步做好端州城区土地征收工作,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印发〈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2003〕41号)有关土地、青苗、附着物、建筑物补偿标准补充规定如下:一、占用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一)占用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属城市道路规定退缩红线的部分不予补偿;属退缩红线以外实际占用的部分,按如下标准进行补偿:1989年4月1日(不包括4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的,商业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80元,住宅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5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20元;1989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的,商业用地每平方米补偿292元,住宅用地每平方米补偿242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92元。
(二)占用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自用地、宅基地)的,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在原集体经济所属的土地进行调整。
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不能调整的,可安排异地等量置换,异地置换确实有困难的参照上款给予补偿,不再安排自用地指标。
(三)收回已出让的国有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土地使用证》核定的土地使用面积和土地用途情况参照原出让价协议给予补偿。
二、拆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拆除属于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上的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房屋补偿标准。
1、重新安排用地异地重建的,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850元;水、电齐全的砖混楼房,每平方米700元;一般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600元;一般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400元;简易棚房,每平方米200元(属毛油毡棚含纤维瓦每平方米30元);房屋外阳台、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2、不能重新安排土地永迁的,按同等地域和相同建筑类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扣减被占土地评估价40%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给予补偿。
(二)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物结构、新旧程度计算残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150元至200元。
(三)砖体猪舍每平方米100元;简易猪舍每平方米60元;铁棚每平方米80元(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临时建筑及棚舍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围墙(含护土墙)每平方米50元;敞口水井每口1000元,非敞口水井每口300元;水泥地面(含灰沙、砖)晒谷场每平方米30元;鱼塘涵洞每个300—500元,水池(含鱼池)每平方米35元,砖结构灶头每个200元,自来水管道每米2元,电线补偿每米2元,水泥电线杆每根100元,杉木电线杆每根50元,水泥设施排水渠及水泥硬底化道路每平方米50元。
(五)拆除、搬迁墓穴,按土坟每穴补偿5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800元,骨坛每个补偿100元。
(六)使用已填土的建设用地,填土费用按每立方米13元给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一)菜地鱼塘青苗补偿:菜地3000元/亩,鱼塘5000元/亩。
如建设项目需提前在年中干塘交地的,每亩可增加1000元补偿费(含提前干塘费、鱼塘损失和当年租金)。
(二)青苗标准种植规格:按照实际种植规格,我市端州城区农作物种植的合理标准如下:香蕉140株/亩,大蕉130株/亩,桔柑80株/亩,木瓜200至250株/亩,荔枝25至30株/亩,龙眼40至45株/亩,番石榴50至60株/亩,芒果30株/亩,黄皮60株/亩,李树50株/亩,杨桃30至40株/亩,柚树15株/亩,枇杷25株/亩。
其他稀有苗木的种植标准参照农业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各类青苗补偿标准:如属连片合理种植的,根据上述“株数/亩”的标准,按以下“各类青苗补偿标准”单价进行补偿;超出合理种植部分的,按每亩1000元搬迁费的标准予以补偿。
1、大蕉、香蕉:1.5米以上每棵10元,不足1.5米每棵5元;2、柑桔(1米以上)有果每棵10元,无果产每棵5元;3、木瓜:有果产每棵25元,无果产每棵10元;4、竹子:小丛(10支以下)每丛15元,大丛(11支以上至30支以下)每丛30元,特大丛(30支以上)每丛50元;5、水杉树:10米以上每棵22元,不足10米每棵12元,不足5米每棵5元;6、杂树:5米以上每棵10元,不足5米每棵5元;7、荔枝、番石榴、芒果、黄皮、杨桃、李树、柚树、枇杷、人参果、树菠萝:2米以上有果产每棵80元,2米以下及无果产每棵20元;8、龙眼、荔枝3米以上有果产老树每棵300元,3米以下有果产每棵100元,无果产一律每棵50元,树苗按苗圃补偿标准给予补偿;9、其他苗木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偿。
(四)苗圃补偿标准:柑桔、龙眼、荔枝、番石榴、芒果、龙利叶、杨桃、黄皮、李树、枇杷、人参果、树菠萝(1米以下)等超出上述标准种植规格的苗圃,按每亩3000元搬迁补偿费给予补偿;1米以上(含绿化苗圃)按每亩5000元搬迁费给予补偿。
种植户收到搬迁补偿费后一个月内或按双方协议时间自行将苗圃搬迁完毕。
(五)零星种植的苗木补偿标准:1、木棉树胸径9cm以上的每株120元,胸径3-9cm的每株50元,胸径3cm 以下的每株10元;2、鸡旦花树地径9cm以上,每株130元;地径6-8cm,每株80元;地径3-5cm,每株45元,地径3cm以下,每株15元;3、凤凰木胸径7cm以上的每株60元,胸径5-6cm的每株40元,胸径5cm 以下的每株15元;4、柏树高度3米以上每株70元,高度3米以下每株40元;5、细叶紫薇每株30元;6、橡胶榕胸径7cm以上的每株70元,胸径7cm以下的每株50元;7、桂花苗高×冠幅为120cm×80cm以上的每株70元,不足的每株40元;8、细叶榕苗高3.6米以上每株55元,苗高2-3.6米每株40元,苗高2米以下15元;9、红枣树每株20元;10、柳树每株10元;11、棘杜鹃树每株15元;12、柠檬树每株20元;13、铁树每株60元;14、发财树每株10元;15、米兰树每株15元;16、龙骨树每株5元;17、金银花每株15元;18、鸡旦果树每株12元;19、青枣树每株20元;20、紫荆树每株20元;21、白兰花树每株45元;22、佛手有果产每株50元,无果产每株20元。
对个别经济价值较高的苗木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补偿。
四、其它有关规定(一)征用违法占用的土地或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
当事人必须按拆迁要求期限自行退出土地和清拆房屋,逾期不清拆房屋和退出土地的,依法作出强制处理。
(二)青苗、苗圃、附着物及建筑物补偿自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公告之日后抢种、抢建的一律不给予补偿。
(三)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四)市政府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补充细则有抵触的,以本补充细则内容为准。
(五)本补充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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