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学大作业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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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每题10分,总分100分)
1、联系实际论述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二是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三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四是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五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对社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人的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内容和意义。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1.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
2.依通说,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
3.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
3、保险投资对保险业自身的作用及其途径。
途径:资本金、保证金、营运金、
保险投资对保险业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社会经济运行均有重大意义。保险资金存在运用的可能性和运用空间,对它合理利用有着很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首先,保险资金投资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1)保险资金投资增加了资本市场的资金来源。(2)保险资金投资的安全性要求拓展了资本市场的金融工具。
其次,保险资金投资能够促进我国保险业的长期发展。(1)保险资金投资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2)保险资金投资增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
4、再保险的含义、特征及其职能。
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而将其不愿意承担或超过自己承保能力以外的部分保
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或保险集团承保的行为。
特点:(1)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①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③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④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2)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职能是分散风险,把一个保险人承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责任在同意承担的同业之间进行分摊。
5、论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
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
2.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或劳动者,其缴纳保险费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
3.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这是由它的社会保障性质所决定的。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被保险人有永久获得保障的权利。政府对保险财务负最后的责任,发生亏损由国家财政拨款弥补。
4.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对象,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给予物质帮助;商业保险是以个人或全体人民为对象,并根据其缴保费多少和事故发生的种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5.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为社会贡献劳动的义务,并由此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实现权利义务基本对等;商业保险则主要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等价交换关系。
6.保障水平和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商业保险则以投保所缴保费为标准;社会保险看重保障,商业保险看重“偿还”;社会保障属于劳动
立法范畴,商业保险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7.管理制度不同。社会保险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集中领导,专业机构组织管理,属于行政领导体制;商业保险是自主经营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属于金融体制。
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
6、联系实际论述再保险的特征及其作用
(一)分散风险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凭借该方法,风险损失的冲击力得以分散。再保险也符合这一目的,它是原保险人能够借以分散风险损失的方法。
(二)扩大承保能力
由于业务量的计算不包括分保费,保险公司可以在不增加资本额的情况下通过再保险增加业务量,扩大承保能力。
(三)控制责任,稳定经营
再保险通过控制风险责任使保险经营得以稳定,具体做法分两个方面:一是控制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即保险人规定每一风险单位自留额,对未来可能超过自留额的责任分保出去,这种控制通常也称为险位控制。二是对累计责任的控制,即对大数法则而言,每个风险单位是单独面对可能发生的损失,但在实际经营中常有累积责任的情况。
(四)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用资金
通过再保险,可以在分保费中扣存未满期保费准备金,还可以获得分保佣金收入。这样,保险人由于办理分保,摊回了一部分营业费用。同时,办理分保须提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人可在一定时间内加以运用,从而增加了保险人资金运用总量。
7、论述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依据及其实现条件。
代位追偿原则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责任方索赔。
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