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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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第八章

刑法总则第八章
b.行为人确实因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 自己的行为,这是确认行为人为无责任能力的心 理标准;
c.危害行为确实是在行为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 己的行为的状态下实施的。
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行 为时是否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 应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必须经司法机 关依法查证确认,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必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A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 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 医疗。”
a.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确实是患有 精神病,而不是其他的疾病,这是精神病认定的 医学标准;
c.对于行为与结果未同时发生在同一刑事 责任年龄段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应当以行为当时的实际年龄为标准来认定行为人 是否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如果是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为,则应当以行为
结束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来计算行为人是否达到了 刑事责任年龄。
3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所
人。这种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完全具有辨认或控制 自己的行为的能力,因此“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 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其 在发病期间,是无责任能力的人,故不负刑事责 任。
2)醉酒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醉洒分为病理性醉洒
——不负刑事责任。 生理性醉洒
——应当负刑事责任。
3)部分生理功能丧失的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所谓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

2012刑法总论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2012刑法总论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4/24/2019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1.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的内容,即“明知”的内容:1)行为本身;2)行为结果;3)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第一, 法定的犯罪对象;第二,法定的犯罪手段;第三,法定的犯罪时间、地 点。
4. 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损害结果由其中一个行为造成,行 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仍然以犯罪既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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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但实际上 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2. 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 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构成犯罪未遂。
3. 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其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 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结 合其主观心态和实际损害结果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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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定义: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心理态度。 2.特征 (1)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 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 案例1:甲在某火车站候车时公文包被盗,于是在候车室 到处寻找。甲在乙的身边发现了与自己的包极为相似的 包(乙正在打瞌睡),明知该包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 不是自己的,但仍然取走。甲回到自己的座位打开一看, 并不是自己的公文包,但并没有退还。 甲的行为在主观上是什么状态?

刑法分论【第八章、第九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第九章】
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 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 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有领取、支出等经 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
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 财物的职权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 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 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 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 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 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 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 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 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 据为私有。
1)所得财物数额与社会危害的关系 2)所得财物数额与取得方式的关系
3)所得财物数额与用途的关系 4)所得财物数额与一贯表现
(2)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时,还要 注意罪犯的认罪及悔罪表现 1)认罪与悔罪的关系 2)真悔罪与假悔罪的关系
(3)要慎重考察“不致再危害社会”, 不能只看特殊预防而忽视一般预防
(4)对罪犯适用缓刑时,在判决前, 法院还应当征求相关组织的意见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 额处罚。】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 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职务犯罪主体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 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 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

刑法概论 第8章刑事责任与刑罚

刑法概论 第8章刑事责任与刑罚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㈠基本方式:刑罚。 • ㈡辅助方式:《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 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 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或者行政处分。
• ㈢特殊方式: • 一是劳动教养。各地劳动教养委员会对犯 罪情节轻微的人,可以未经检察机关起诉 和法院判决,有权决定对其劳动教养1至2 年。 • 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法》第11条。
附加刑——权利刑
• 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54、56、57条。 • ㈡驱逐出境。是专门对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在中国犯罪的刑罚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式
• 训诫:指人民法院对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当庭进 行公开谴责或批评的一种教育方法。 • 责令具结悔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用书面方 式承认罪错,保证悔改的一种教育方法。 • 赔礼道歉: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向犯罪被害人 承认罪错,表示歉意的一种礼谢方式。 • 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 的精神伤害,酌情责令犯罪人给予被害人一定的 经济补偿。 • 这些非刑事处罚方法,都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的。 因此它不同于一般违法行为。
刑事责任概述
• 概念:刑事责任是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犯 罪人(自然人或法人)对其犯罪行为,依 法必然应当承担的国家严厉惩罚的义务。
• 刑事责任的主要特性: • 第一,法律关系的特定性。刑事法律关系 是基于犯罪事实而产生的、由刑事法律规 范调整的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 • 第二,专属性。即罪责自负。 • 第三,必然性。指无论什么人犯罪,无论 犯何罪,国家依据刑事法律,都必定要追 究刑事责任。 • 第四,严厉性。 • 第五,法定性。
刑法功能
• 三、改造功能(又称回归功能或矫治功 能):主要是自由刑的功能,指刑罚具有 改变犯罪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使其 成为社会有用之人的作用。 • 四、安抚功能: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而言。

《刑法》第八章 正当行为解析

《刑法》第八章 正当行为解析

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 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自 卫权利,也是公民参与同犯罪作斗争的方式之一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前提条件——不法侵害存在


不法侵害的范围: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不法侵害的状态:急迫性、攻击性
案例(2011司考)


甲与乙系叔侄关系,二人因故发生争执并甲怕再惹事端, 没敢应声开门,乙敲门无果,就用柴草浇上汽油,进行放火, 欲烧甲的房屋。迫于无奈,甲开门出屋,乙见状就手持木棍 朝甲打去,甲也拾起一根钢筋进行还击,打斗中甲将乙打昏 在地,甲怕乙爬起再打,甲就又用钢筋朝乙头部打去,直至 乙死亡。甲的行为的性质以下正确的是? A.甲的前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一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B.根据刑法规定甲的行为是无过当防卫权,因此对甲不以犯 罪论处 C.构成故意杀人罪 D.以上观点均不正确 ac
假想防卫:即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 的行为
不符合前提条件的行为


对并不急迫的或者非攻击性的行为所实施的 防卫行为
案例

赖某,男,25岁。某日晚,赖某见两男青年 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被其中 一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对打时,便衣警察 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公 安人员的身份。赖某误以为黄是帮凶,便拔 刀刺黄左臂一刀逃走。
案例

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 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 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 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 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王兆宽惟恐其妻 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 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 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 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 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 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刑法分论》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刑法分论》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4.本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 (二)司法认定与刑事处罚
•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一)概念与构成
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 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 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 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 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即构成巨额财产来源 不明的犯罪。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 1.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上述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 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 2.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
•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有资产不应分配 而仍然予以私分。
• 4.本罪的客体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国有单位职务行为 的廉洁性。
•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4.本罪的客体同行贿罪的客体一样,都是职务行为的公 正性。
– (二)刑事处罚
• 八、介绍贿赂罪
– (一)概念与构成 介绍贿赂罪是指行为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 1.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向国家工作人介绍贿赂,情节严 重的行为。
• 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均 可构成。
• 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4.本罪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 (二)司法认定与刑事处罚
• 六、单位行贿罪
– (一)概念与构成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 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学第八章

刑法学第八章

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第三,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
第三,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 的原因所引起的。
的原因所引起的。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
无犯意则无犯人
二、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认识到 明知
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 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 的情形。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 成了损害结果。必须是人的行为 成了损害结果。必须是人的行为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
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具有 过失。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
无犯意则无犯人
二、犯罪过失的种类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概念: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行为可 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又称无认识的过失)
没有预见是事实,应当预见是前提,疏忽大意是原因。
明知自
认识因素
己的行 为会发
生危害
社会的
结果
(1)“明知会发生”包括:一是明知
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 (2)认识内容:a.行为的内容与危害 性质 b.认识到行为会发生何种危害 结果 c.认识到刑法规定的某些特定客 观要件要素,如时间、地点、方法、 对象或特定身份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刑法分论第 八 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刑法分论第 八 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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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设立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理由 本章是 1997 年修订 《 刑法 》 增加的内 容 , 是对危害国防利益罪的规定 , 同时也是为配 合和保障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 的贯彻实 施而新增加 的 一章 。 三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 《 刑法 》 分则第七章从第 368 条至 38 1 条 , 共 14 个条文 , 具体规定了 23 个罪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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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一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368 条第 1 款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是指以 暴力 、 威胁方 法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 。 1. 本罪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以 暴力 、 威胁方 法妨碍 、 阻挠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六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371 条第 1 款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 1. 本罪的客体为军事禁区的管理秩序 。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军事禁 区 , 严重扰乱军禁区秩序的行为 。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由自然人所构 成。 4.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 ( 三 ) 司 法实务 实践中要区分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 12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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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司 法实务 1. 正确区分本罪与违法行为 的界限 。 2. 正确区分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 3. 正确区分本罪同其他徇私舞弊罪的界限 。 4. 本罪中 的 “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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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伪造 、 变造 、 买卖武装部队公文 、 证件 、 印 章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375 条第 1 款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伪造 、 变造 、 买卖武装部队公文 、 证件 、 印章罪 , 是指伪造 、 变造 、 买卖武装部队公文 、 证件 、 印章的行为 。 1. 本罪的客体为武装部队的公文 、 证件 、 印章的管理秩序 。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 、 变造 、 买卖武装部队的 公文 、 证件 、 印 章行为 。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08-04第八章第四节因果关系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08-04第八章第四节因果关系

5、疫学的因果关系(事实因果无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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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当因果关系说:条件说+相当性
“相当性”是指该行为产生该结果在日常生活中 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异常的(社会一 般人的生活经验)
(1)客观说:以行为时的一切客观事实作为基础; (2)主观说:以行为人认识到或可能认识到的事实 为基础; (3)折中说:以社会一般人能认识到的或行为人特 别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一般人生活经验+行为人特 别认识)
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1、确定具有因果关系的要素 (1)关联性(2)理论原理 (3)时间顺序(4)未被证实为虚假 2、因果关系的特征 (1)客观性;(2)相对性; (3)先后顺序性;(4)复杂性
(二)法律(规范)因果关系
法律认为的应当对结果归责的行为 民法因果关系;环境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先事实判断后规范判断 (1)先判断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条件说) (2)再判断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当性)
(2、原因说 :部分条件是原因)
最终条件说、异常行为说、优势条件说、最有力条件 说、动力条件说;主要原因、直接原因
弊端:难以操作、判断具有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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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说基本公式
条件说的补充规则
1、假定的因果关系(替代风险)
2、择一的竞合(任一行为均可致结果)
3、重叠的因果关系(单一行为不能导致结果)
4、因果关系中断论(数个因素均有因果)
▪ 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 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 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 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 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刑法分论第八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

4.共犯。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 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 的共犯定罪处罚。使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既不需要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不需要利用 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但是,需要具备以下 2个 要件: (1)在主观上与挪用人共谋,与挪用人具有挪用 公款的共同犯罪故意。 (2)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帮助挪用人挪用公款 的行为,对公款被挪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四、对单位行贿罪
概念: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以财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 国家规定,給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行为。
五、单位行贿罪
概念: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 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 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行贿罪
概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 财物的行为。 1.主观上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2.客观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3.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数额在 10000 万元以 上的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 5000 元以上不满 10000 元的,如果是为了谋取非法 利益而行贿的或者因行贿致使国家、集体、个人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犯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商业贿赂) 概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 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6.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要点: 是否利用本人管理公共财物的职权。国家 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仅仅是利用 在单位工作,熟悉环境、了解情况、进出 便利等与本人职务没有直接关系的方便, 而窃取公共财产的,是盗窃罪。
二、挪用公款罪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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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单位犯罪主体的分类
法定制造、销售枪 支的企业才能构成 的犯罪
单位 特殊 主体
从单位从事 特定生产、 经营业务方 面来规定特 殊条件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才能构成的犯罪
自 然 人 主 体
必须 满足 的条 件
二 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概 述
概 念 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 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 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 能力
在刑事责任能力中,辨认能力是一种认 知能力,是行为人认识行为社会意义的 能力,它是控制能力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的 有无及其强弱,受到多种 因素的决定和影响
单位 犯罪 主体 的分 类
单位 特殊 主体
三 单位犯罪主体的分类
单位 特殊 主体
从单位的 所有制性 质方面来 规定其特 定条件
这主要是规定只有国 有单位才能构成犯罪 的情况
三 单位犯罪主体的分类
负有纳税义务的单 位才能构成的犯罪
单位 特殊 主体
从单位负有 特定义务方 面来规定其 特殊条件
承担军事订货义务 的单位才能构成的 犯罪
自然 人特 殊主 体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 能构成的犯罪
在押特定人员才能构成的 犯罪 首要分子才能构成的犯罪 特定经济法律关系的主 体才能构成的犯罪
三 自然人主体的分类
航空人员才能构成的犯罪
自然 人特 殊主 体
从特 定职 业方 面来 规定 特殊 条件
铁路职工才能构成的犯 罪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才能构 成的犯罪 金融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的 犯罪
犯 罪 主 体
特 征
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或者单位
犯罪主体是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 为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二 犯罪主体的意义
有助于区分罪与 非罪的界限
意 义
有助于区分此罪 与彼罪的界限
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 自然人主体的概念
概 念 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 危害社会的行为且依法应负 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是实施了犯罪行为 的自然人 是能够辨别、控制自己的 行为性质,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章
犯罪主体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犯罪主体概述
自然人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 犯罪主体的概念
概 念 指依照刑事实体法的规定,能够对 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具 体而言,就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
三 自然人主体的分类
自然 人一 般主 体 自然 人特 殊主 体
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实施了危害行为而依法 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指除了具备自然人一般 主体的构成条件即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 须具备某种特殊身份作 为构成条件的个人
三自 然人 主体 的分 类
三 自然人主体的分类
从特 定公 务人 员方 面来 规定 特殊 条件
单 位 组 织
一 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
单位刑事责任能力是有期限 的
单位 刑事 责任 能力
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形成属于 自然人,是单内部自然人个 人辨认、控制能力的一种集合
单位刑事责任能力又具 有明显的限定性
二 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规定
1997年经过修订的刑法采用总 则规范与分则规范相结合的方 式,对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 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二 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从宽处理的原则
刑事 责任 年龄
未成 年人 犯罪 案件 的处 理
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二 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刑事 责任 年龄
与刑 事责 任年 龄有 关的 几个 问题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和 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 能否突破
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
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 的认定
立法 规定
在单位犯罪的具体处罚上,我 国刑法基本上实行的是“双罚 制”。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 的情况下,才例外地对单位犯 罪实行“单罚制”
三 单位犯罪主体的分类
单位 一般 主体
指法律对构成该种犯罪的单 位没有特殊条件限制,任何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团体均可构成的单位犯 罪主体 指除了具备单位一般主体 的全部法定条件外,还需 符合法律对构成该种犯罪 的单位规定的特殊条件才 能成立的单位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的犯罪
自然 人特 殊主 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 能构成的犯罪
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才能构成的犯罪
三 自然人主体的分类
从特 定公 务人 员方 面来 规定 特殊 条件
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的 犯罪
自然 人特 殊主 体
邮政工作人员才能构 成的犯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负责人才能构成的犯罪 军人才能构成的犯罪
二 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概 述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分 类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二 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绝对无责任年龄阶段
与刑 事责 任能 力有 关的 因素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相对有责任年龄阶段
完全负责任年龄阶段
二 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几种 特定 人的 刑事 责任 能力 问题
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 神病人
精神 病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
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 力的精神病人
二 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几种 特定 人的 刑事 责任 能力 问题 醉酒 的人
生理性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 又哑 的人 和盲 人
应当负刑事责任,可 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处罚
医务人员才能构成的犯罪
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
一 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
概 念 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 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 构成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和机关、团体 单位组织 构 成 要 件
单 位 犯 罪 主 体
刑事责任能力
一 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
我国刑法上所谓的“单位”, 特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 不能作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 来对待,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的 主体的情形 私有企业能否作为单位 犯罪主体的问题
三 自然人主体的分类
从负 有特 定义 务方 面来 规定 特殊 条件
纳税义务人才能构成的 犯罪
自然 人特 殊主 体
抚养义务人才能构成 的犯罪
负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 作人员才能构成的犯罪
三 自然人主体的分类
从特 定法 律关 系主 体方 面来 规定 特殊 条件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 翻译人员才能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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