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咨询服务合同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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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咨询服务合同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

委托方:

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咨询方:

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目标项目:

第1条合同内容

1.1 委托方希望获得咨询方就目标项目提供的商务咨询服务,而咨

询方愿意提供此项服务。

1.2 咨询服务流程及内容详见本合同4.1款。

1.3 咨询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分阶段完成,将在[6]

个月内提交最终咨询服务成果报告,

包括备案批复、土地预审意见、并网接入方案等。咨询方应免

费通报委托方目标项目任何进展,以便委托方能改进工作安

排。

第2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1 委托方应向咨询方提供有关的资料、营业执照和可能得到的信

息并给予咨询方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委托方指定一

名代表以便能随时予以联系。

2.2 委托方应确保所有政府文件及合同签订时所需公章、合同章的

正常加盖,若因委托方无故拖延、阻挠而导致政府文件或合同

无法正常签订,委托方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咨询方为救

济或履约所产生的所有合理成本、费用、税费和/或有权要求

赔偿咨询方的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为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诉讼

费、律师费、公证费)。

2.3 咨询方应根据咨询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商务咨询

服务成果报告及有关文件资料。

2.4 咨询方对因执行其提供的咨询服务而给委托方和委托方工作

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但这种

损害或损失是由于咨询方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活动中的疏忽

所造成的。咨询方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负责。

2.5 咨询方对合同的任何和所有责任都限定在咨询方因付出专业

服务而收到的合同总价之内。

2.6 委托方应确保项目在备案及电网接入要求的期限内完工并通

过竣工及并网验收。

第3条费用及支付

3.1 委托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咨询方支付项目商务咨询服务费,按

照项目容量每瓦交易后总价的50%(含税)支付服务费,实际

金额以最终并网装机容量后的容量进行结算。

3.2 咨询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支出的对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科研费、地勘、测绘、环评、能评、压覆矿场、接入评审、接

入报告等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3.3 支付办法

3.3.1 在项目商务咨询服务合同签订,目标项目获得项目备案、土地预审意见、电网接入批复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的50%计。

3.3.2 在目标项目达到以下进场施工条件后的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的40%计。

3.3.2.1 临时用水及用电力,水电费等由甲方自行支付;

3.3.2.2 项目能合法进行建设。

3.3.3 该项目并网发电、获得电价批复且通过竣工验收且并网后七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计。

第4条咨询服务内容及交付

4.1 商务咨询服务内容及流程:

4.1.1 取得省或地级市电力公司批复或电网接入意见函(以当地政府备案要求为准);

4.1.2 场地的初步踏勘与筛选;

4.1.3 与场地所有人签订土地租赁协议;

4.1.4 合作企业场地勘测与整理备案申请资料(排布方案初步设计,

装机容量计算、结构安装方案、初步接入方案等);

4.1.5 取得云南省发改委或当地发改局项目备案批复;

4.1.6 整理与提交并网接入方案设计申请资料(企业状况概述;电

能质量、运行特性、安全保护的概述,企业现状配网主接线

图,光伏系统工程主接线示意图及光伏电站集电线路方案

等);

4.1.7 取得云南省或玉溪市电网公司并网接入方案和并网答复意见

函、并网接入批复,与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协议》;

4.1.8 与委托方交接所有手续(具备开工条件);

4.1.9 协助委托方进场施工;

4.1.10 协助委托方并网竣工验收的工作。

4.1.11支持、指导或协助委托方获得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各种补贴和

优惠政策以及地区政府招商引资的各种优惠政策。

4.1.12协助系统运营优化咨询。

4.1.13 其他确保项目并网竣工验收且正常运营所必需的证照批文、

手续、合同等。

4.2 咨询方在航空邮寄上述资料时应以传真方式将邮寄日期和航

空提单号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在收到上述商务咨询报告后应及

时通知咨询方。

4.3 如果在邮寄过程中上述资料发生丢失、损坏,咨询方应在接到

通知后两周内免费予以补齐或替换。

第5条保密

5.1 由委托方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

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咨询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露给除委托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人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咨询方。

5.2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合同项下的任何资料或

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除非法律要求或事先取得另一方的书面许可,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用途。

5.3 一方和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

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

5.4 本协议终止时,如任何一方要求,另一方应将因履行本合同而

取得的另一方的资料不迟延地返还。

第6条税费

6.1 协议各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各自缴纳与因本次咨询服务

所产生的税款。

第7条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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