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及填表说明_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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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类型:
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____年__月__日注册类型:
国标行业:
联系电话:
单位:
元、平方米免税面积纳税义每平方米自用土地年土地证书号地籍号土地坐落土地面积应税面积地段等级务起始务终止条例政策
税额应纳税额合计
时间减免自
1=2+52345=3+467=2*6用土地
小计————————————免税面积纳税义每平方米出租土地年土地证书号地籍号土地坐落土地面积应税面积地段等级务起始务终止条例政策
税额应纳税额合计
时间减免出
12=10+1租
8=9+314=9*131土地小计————————————承租土地承租应税免税地段等每平方土地使用合同起合同终出租方名称地籍号土地坐落年应纳税承租用途面积面积级米税额权类别始时间止时间额承
151617=15*16租土地
小计————————————————合计年应纳税额(7+14+17)填表人:
盖章(签字)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人审核日期备注——备注——备注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写。
填写单位为:
元、平方米。
二、信息填报要求
1、登记类型:
此次普查登记类型均为初始登记。以后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发生后的土地使用税下一个申报期内变更登记表,在变更登记框中划“√”,并填写变化后的项目及金额,没有变化的项目不用填写。
2、没有土地权属证书但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非租赁)土地,应当视同自有土地填写。
3、土地证书号:
按土地权属证书填写,要求填写完整,如“南土权字XXX号”,不能直接填写数字号码。无产权证的,在此栏填“无”,并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如“已办未发”、“未办理”、“使用权”、“违建”等。如有需要向税务机关详细说明的事项,可另附资料说明。
4、地籍号:
无地籍号的可暂不填写。
5、土地坐落:
根据土地权属证书的相应项目填写,没有证书的,按土地实际坐落地填写。
6、土地面积:
根据土地权属证书的相应项目填写,没有证书的按实际占用面积填写。
7、应税面积:
应税面积=土地面积-免税面积。
8、条例减免:
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减免面积。
9、政策减免:
是指根据《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苏地税规【2010】8号)规定的有关土地使用税的减免面积。
10、纳税义务起始时间、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根据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填写。
11、纳税义务起始当年应缴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每平方米税额/12*纳税义务起始之月起至年底月份数。
12、土地使用权类别:
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13、承租土地年应纳税额仅指按规定需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租用集体土地的纳税人。租用国有土地的无需填写。
14、承租用途:
是指居住、商业、办公、工业、餐饮、旅馆、娱乐、其他服务、特殊用房(交通、医院、学校、博物馆、教堂、寺院等)。
15、年应纳税额合计:
填写自用土地和出租土地、承租土地年应纳税额合计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