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定方法)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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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乃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它直接受到统治阶级立法思想的影响,反映着统治阶级对交易活动所持的政策、观念。

不过,从本质上看,合同法基本原则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而最终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从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所必须遵循的行为模式,但基本原则本身并不是具体的合同法规范,也不是具体规范所确定的具体行为标准。

基本原则并没有确定具体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但它为交易行为提供了抽象的行为准则,尤其是为合同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

(一)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

它的基本含义是:只要不违反法律、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可以自主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主地决定与谁订立合同;自主地决定合同条件;自主地决定解决争议的途径;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

合同自由要求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决定了合同当事人必须是相互独立的、具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无论当事人“身份”、经济力量、所有制有何差别,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是对等的。

他们之间,不存在强制关系和从属关系。

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采用其他非法手段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

合同自由,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一方的自由,不能侵犯另一方的自由。

合同自由,要求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和一致,真正达成合意。

平等是自由的基础,没有平等,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对因不自由或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合同,法律予以干涉。

合同自由不是无限的,不能把合同自由解释为自由放任主义。

国家为保障整体利益,实现交易安全、公平等价值目标,可以通过立法限制合同的内容、形式以及限制当事人对合同对象的选择权。

法院和仲裁机关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的规定。

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

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关于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关于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各方的自愿意愿,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或欺骗。

合同双方应当在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自主做出签订合同的决定。

二、平等原则。

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不得利用强势地位对对方进行不公平的对待或剥削。

合同的条款应当体现双方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三、信赖原则。

合同的履行应当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违约。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双方应当以诚实信用的态度进行合同订立和履行,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同时也应当相信对方的诚实和信用。

五、公平原则。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同条款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或道德风尚。

以上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这些原则为客户提供合法、合理的合同范本,并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乙丙明知 )商品。问:乙丙订立的合同何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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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各个阶段
我们假设甲(中国)企业与乙(外商)订立一专利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获得中国国家专利局批准后
一个月内,甲将技术资料交付给乙,乙收到技术资料1个月内付款。甲、乙于3月1日开始磋商,6月1日 签订合同,7月1日获得国家专利局批准。后双方均依约履行。则各个合同阶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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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 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 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权人代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的撤 销权; 合同保全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可能的责任: 缔约过失---- -----不得擅自变更、 -------预期违约-------实际违约---------违反后合同

责任
解除的责任
责任
责任
义务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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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 第三人同意(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 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简述我国《民法典》合同篇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民法典》合同篇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原则包括: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些原则为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提供了基本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论述

合同法论述

1、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

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

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

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

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

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合同法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据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与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供用电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与规律进行集中抽象与反映,其效力贺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含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合同法下定义(3篇)

合同法下定义(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民法的基本法。

在我国,合同法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合同关系。

合同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 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转移商品所有权而达成的协议。

2. 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而达成的协议。

3. 赠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无偿转移财产权利而达成的协议。

4. 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转移货币资金而达成的协议。

5. 承揽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达成的协议。

6. 技术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7. 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8. 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设立信托关系、信托财产、信托管理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9. 其他合同:除上述合同外,当事人之间就实现一定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等。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 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以及合同内容。

3. 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约定,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偿原则。

1. 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是自愿的,即当事人在没有任何
外在压力或欺骗的情况下,依法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没有任何
强制性质。

这意味着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而不
是被迫或欺骗所致。

2. 平等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平等的,即合同当事人在订立
合同时应当是地位平等的,没有一方对另一方的不正当压力或控制。

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是平等的,没有一方占据明显
的优势地位。

3.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的原则,即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得采取欺诈、隐瞒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
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骗性行为。

4. 有偿原则,合同的订立应当是有偿的,即合同是以有对价为
基础的。

合同双方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对价,即一方提供一
定的利益或者承担一定的义务,另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利益或者
承担相应的义务。

以上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它们构成了合同法律体系的基础,
对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合同范本的撰写过
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法公平原则

合同法公平原则

合同法公平原则
合同法公平原则是指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平等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合同范本中,应当充分体现合同法公平原则,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合同范本专家应当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或者含糊其词的情况。

同时,合同范本中的条
款应当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和权利,避免单方面偏向某一方,以
保证合同的公平性。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范本专家应当关注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纠
纷和矛盾。

合同范本中应当包含相关的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机制,以保证合同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总之,合同范本专家在撰写合同范本时,应当充分考虑合同法
公平原则,确保合同的公平、合法和有效,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的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自愿原则

民法典中的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自愿原则

民法典中的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自愿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必须是自愿的,不能受到任何外部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干扰或者强制。

合同必须是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和真实意向的体现,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使对方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二、平等自愿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是平等的。

也就是说,合同的订立不应该以强者的意志对弱者进行压迫,或者以强者的意志对弱者进行干预。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应该是平等地参与,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意见,最终达成一致的意见。

三、自由自愿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是自由的。

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的、无拘无束的。

双方当事人应该有权利选择订立合同的对象、内容和条款,并且有权利选择是否订立合同、怎样订立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是自由地做出自己的选择和决定,不受任何外界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干扰。

四、公平自愿原则还要求合同的订立应该是公平的。

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是公平地对待彼此,并且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该是公平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应该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不公平的压迫、欺骗或者干预。

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不应该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不应该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产生不合理的损害。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当合同的订立是自愿的、真实的、自由的,才能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灵魂和核心,它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规律,也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伦理理念。

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的合同类型加以细化和具体化。

例如,在民法典中对于特定合同类型的自愿原则可以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以适应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具体的合同实践。

论述合同法的基本的原则

论述合同法的基本的原则

论述合同法的基本的原则合同法是指规范民间经济活动中双方之间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在合同法中,有很多基本的原则,这些原则在合同法的制定、执行和保护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本文将从七个方面来论述合同法的基本的原则。

一、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应当确保自由、平等和公正。

在自由原则的原则下,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合同对象、内容、方式、期限和其他事项,同时,在合同时应保证合同双方具有平等的讨价还价地位。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指的是合同各方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应互相尊重、平等协商、自愿签署,不存在利用强势地位、剥削、欺诈等不正当的行为。

平等原则的实现是保障合同双方公正、合理、诚实地达成协议,以进一步维护民间经济活动的公平竞争。

三、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守信用的原则,不得以不公正、欺诈、隐瞒等方式侵害对方合法权益。

前述行为目的是保障个体之间的信用,增强合同的公信力。

四、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履行。

合同内容应合法、合理、合约,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也不得违反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秩序。

任何违背合法原则的协议应该被禁止执行。

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应该保证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不能仅仅关注一方的利益而漠视另一方的利益。

公平原则包括对合同关系中弱势方的保护、扶持和优待,对于过多的利益单方面倾向的合同应该被视为无效。

六、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消费者合同是指消费者与制造商、供应商、销售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所达成的合同协议。

消费者合同必须依据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要求来订立、解释和执行。

七、民族国家利益原则民族国家利益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履行不能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民族的尊严。

任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合同必须被视为无效。

《合同法》电子教案

《合同法》电子教案

《合同法》电子教案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2. 让学生掌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法律程序。

3. 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1. 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2. 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形式(口头、书面)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约、承诺)3.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适当)合同履行的规则(期限、地点、方式)4.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合同终止的原因和效力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原则、程序和规则。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合同法案例,引导学生运用合同法知识解决问题。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合同法相关问题,培养学生的合作与交流能力。

四、教学资源1. 教材:《合同法》相关教材或法律文档。

2. 案例库:收集各类合同法案例,用于教学分析和讨论。

3. 网络资源:查找相关合同法法律法规、案例判决书等,丰富教学内容。

五、教学评价1. 课堂参与度:评估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提问和互动情况。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对合同法案例的分析能力和运用合同法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3. 期末考试:测试学生对合同法概念、原则、程序和规则的掌握程度。

六、教学安排1. 课时:共计32课时,每课时45分钟。

2. 教学计划:第1-4课时: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第5-8课时:合同的订立第9-12课时:合同的履行第13-16课时: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17-20课时: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第21-24课时:合同法在实际应用中的案例分析第25-28课时:合同法与商事交易的关系第29-32课时:期末复习和考试七、教学注意事项1. 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让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合同法。

2. 鼓励学生提问和发表意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3. 注意教学内容的完整性和连贯性,确保学生掌握合同法的各个方面。

合同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

合同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

合同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范双方在交易、服务、劳动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在商业交易和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法律对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

下面将介绍合同的基本原则。

1.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订立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作对象、合同内容和合同方式,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

合同的自由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强调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和权利。

自由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权提供了保护,确保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自由地约定合同条款。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平等对待,不存在强迫、欺诈或滥用优势地位的情况。

平等原则旨在防止一个当事人通过对另一方进行不正当的压力或操纵以谋取私利。

合同当事人在签署合同之前应保持对相应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理解,从而确保双方在合同中享有相应的权益。

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恪守诚实、守信的原则。

合同双方应该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不得故意隐瞒必要的信息或提供错误的信息。

合同当事人应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建立起良好的商业关系,相互信任并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4.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合同的内容、条款和约定应合理、公正,不得对合同当事人造成不当的损害或剥夺他们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公平性体现在充分考虑合同各方的利益和需求,避免单方面将风险和责任转嫁到另一方。

公平原则对于确保合同双方的有利地位以及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5.有偿原则有偿原则是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有一定的价值交换,即每一方都应为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付出相对应的对价。

有偿原则是合同的基础,确保各方在合同中能够获得实际的利益。

合同各方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公平的价值衡量,确保交换的对价合理且具备交易意义。

6.合法合规原则合法合规原则要求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篇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2、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内容;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与违约责任的承担..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篇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所指的法律地位平等;并非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实上平等;权利义务相同;而是指在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法律利益相对平衡的情况下;在签署合同时各方的平等地位..根据该原则;合同当事人之间应当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订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双方意见;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故任何一方都不应当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也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2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自愿原则贯彻合同活动全过程;根据其内涵;当事人有权依据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自愿与谁订合同;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等..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等..3公平原则亦称正义原则;法律意义在于坚持社会正义;公平的确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含义有:1在合同订立方面;作为平等合同主体的当事人都有权公平参与..在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时;应当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协商对待..合同法第39条强调了订立格式合同时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第40条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了当对格式的解释有两种以上时;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在合同的撤销方面..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出现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等情形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第55条同时规定了行使撤销权应当在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等内容..3在违约责任方面..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在合同法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情况下会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行为;结合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规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强制性规范..但同时也需要当事人在围绕合同开展的各个环节中把握此原则进行操作..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是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以及在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当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5合法性原则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合同时;符合国家强制性法律要求;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法性包含两层含义:1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等方面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合同是订立各方意思自愿协议成果;规定和约束着缔约各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不受国家权力的干预..但根据合同法律的相关规定;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订立的合同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应当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即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此外;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还需要有合法的目的;否则合同依然会被认定为无效而不受法律保护..2合同所涉及的标的以及权利义务等方面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法律所保护利益..为了规范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规范化;则要求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内容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其内容主要为国家安全;生存环境;公民身体健康;社会道德及风俗习惯等..篇三: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合同法的基本特征..如果把合同法比做建设物;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是栋梁;更不是砖瓦;而是和栋梁、砖瓦有机结合的体现该幢建筑物的风格..有人认为学习、适用合同法;重要的是具体规定;基本原则是可有可无、虚无缥缈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纳领;纲举目张..基本原则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基本原则不是虚无缥缈的;法律的各项制度、各项规定;都闪耀者基本原则的光辉;都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当然;基本原则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将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的完备而不断丰富..中国新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从字面上看;和1986年颁布的中国民法通则以及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没有差别;但内涵以及外延和过去有不同;因为中国的改革开放不断发展;中国的民事法律也不断完备..一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强调和宣传平等、自愿原则;在中国目前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意义重大..我国的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审判人员;管理的意识比较强;服务和保护的意识较为淡薄..有的把不合理的干预当作保护..实际生活中有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县、乡两级;运用行政权力干预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审判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判决、裁定的形式代替当事人的合同权利;有的当事人利用经济优势;强迫另一方接受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在适应合同社会化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相对方平等、自愿地协商合同条款的权利..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关于合同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关于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关于格式合同..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二是明确规定有些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特别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怎么办;最后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一原则;才可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新的合同法;不仅在第8条确立了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也在合同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等方面维护这一原则..在合同订立方面;详细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共22条之多;使合同的订立较之于过去规定清晰可辨;具有操作性..在合同变更方面;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合同解除方面;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也在第9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最后谈一下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问题..合同法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有关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够全面..这个意见是对的..要在短短的一、二句话中全面表达合同法的每一个基本原则十分困难;事实上也做不到..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怎么写呢一是类似于民法通则的办法;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有针对性地作出最难体现该项基本原则特征的规定..合同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表述;采取的是后一办法..篇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和旅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国家及法律尽可能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一般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的原则..但是;合同绝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维护经济秩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不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至于哪些要干预;怎么干预;都要依法进行;由法律、行政法规作为规定..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与自愿原则是不是矛盾呢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两个原则的关系呢一方面;自愿原则鼓励交易;促进交易的开展;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一活跃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必须遵守法律的原则保证交易在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进行;使市场经济由一个健康、正常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所以说;遵守法律原则和自愿原则是不矛盾的;自愿是以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同时;只有遵守合同法;依法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才能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地自愿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依法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是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合同条文的规定;有不同的情况:有强制性的规定;有非强制性的规定..对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必须执行的..例如;禁止非法借贷;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对非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例如;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首先是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正确认识以上两种不同的规定;有助于指导当事人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自主、自愿地从事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等合同活..篇五: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1、经济法的本质1经济法本质的两层含义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等;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性..2经济法作为法的一个部门;集中体现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是由经济的社会化所导致的国家干预、参与经济之法..①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②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行政法以行政权力的设置和制约为核心;强调上下隶属的行政关系;可以说是权力本位法;民法强调人人生来平等和自由;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经济法则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立足社会整体;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属于社会本位法..③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经济法反映经济关系分化与综合两种发展趋势要求;体现法律的统、。

合同法(1999)

合同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布:1999-03-15实施:1999-10-01法律修订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正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的五大原则

合同法的五大原则

合同法的五大原则一、引言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所签订的各种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因此,了解合同法的五大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它指出,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自由地约定合同内容,包括约定合同的标的、价格、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同时,当事人也可以自由地选择是否订立合同或者撤销已经订立的合同。

三、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处于平等地位,没有一方可以利用其强势地位对另一方进行不公平交易。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该遵守公正诚信原则,并且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即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一方不能履行其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当事人也应该遵守合同的约定,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违反合同规定。

五、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合同法应该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利益,防止其受到不公平对待。

例如,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一方处于无奈的境地或者缺乏相应的经验和知识,则另一方不能利用这种情况进行不公平交易。

同时,在解决争议时,法律也应该考虑到弱势当事人的利益。

六、实践意义了解合同法的五大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之间进行自由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加强经济主体之间的诚信关系,提高商业信誉度。

最后,保护原则可以防止市场失灵现象出现,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七、结论因此,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该遵守自由、平等、诚实信用和保护原则,以达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同时,在实践中也应该注意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和解决争议的方法,以保证合同法得到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9.03.15•【文号】主席令第15号•【施行日期】1999.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合同法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共有哪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共有哪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共有哪些在现实⽣活中很多民事法律活动是需要签订合同的,⽽签订合同的时候,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的,那么合同法的基本的原则共有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共有哪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也是制定、解释、执⾏和研究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还在于: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有漏洞时,可以依据合同法基本原则予以适当纠正,甚⾄可以以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1)平等原则,是指当事⼈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和履⾏合同两个⽅⾯,⼀⽅不得将⾃⼰的意志强加给另⼀⽅。

(2)⾃愿原则,要求当事⼈依法享有⾃愿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

(3)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体上平衡,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4)诚实信⽤原则,要求当事⼈在订⽴、履⾏合同,以及合同终⽌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相互协作。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当事⼈订⽴、履⾏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得将⾃⼰的意志强加给另⼀⽅。

第四条当事⼈依法享有⾃愿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的时候,要遵守的合同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原则等。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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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全称

合同法的全称

合同法的全称合同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合同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同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实现自由意愿交换的主要方式,也是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

合同法对于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确保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实质公正性。

首先,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自愿原则强调合同当事人自主决定、自由选择,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其次,平等自愿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

此外,公平原则、合理确信原则、诺言原则等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条件和程序。

合同的成立需要有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合同要件的约定。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包括口头或书面的表示,也包括以行为方式表示。

合同要件是指合同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如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

合同成立后,各方应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履行和变更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的相关规定。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履行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保持合同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不能擅自变更合同中的约定。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过各方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变更协议。

四、合同的违约和解除合同法对合同违约和解除做出了详细规定。

合同违约是指合同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如发生合同违约,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义务、采取限制性措施、要求赔偿等。

合同解除是在合同违约情况下,有权方依法选择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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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定方法)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摘要][关键词]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原则体现了合同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实施合同法的依据,是合同法的灵魂,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壹、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壹方。

”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壹)平等原则平等原则首先是指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壹方。

这也是民法首要的核心原则,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是区别于行政法、刑法的重要特征。

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于的基础。

于法律上,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各方,无论身份如何,均是平等主体,没有从属、高低之分,也不存于管理和被管理或命令和被命令的成分。

平等协商订立合同。

其次,平等仍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即当事人各方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比同时存于。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作为壹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当事人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而特有的原则。

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

该原则既表当下当事人之间,因壹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可撤消;也表当下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因为这里的“自愿”必须是于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的。

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壹,自愿原则贯穿于合同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表现为:1、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2、于订立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3、所订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于不违法的前提下自愿约定;4、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补充或变更;5、能够约定违约责任,于发生争议时,仍能够自愿选择解决方式;6、当事人仍能够自愿协商解除所订立的合同。

需要强调补充说明壹点,自愿原则赋予当事人于合同活动中壹定的意志自由,从而要求当事人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志,但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

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只有这样,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把平等、自愿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首要原则,于我国目前刚刚完成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初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有效地避免了壹些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司法审判人员意识淡薄,滥用行政权力或自由裁量权,把不合理的干预当作保护,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现了《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的服务和保护的功能。

二、公平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的公平既表当下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能够撤消;也表当下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要公平处理,既不能损害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也要让违约方按照过失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因较小的过失而承担过重的责任。

当事人应当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进行民事活动,设定民事权利和义务。

案例A:2001年9月,甲以价值1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于信用社贷款7万元,期限半年。

双方且于借款抵押合同中约定,若甲到期未仍清借款本息,则甲的房屋归信用社所有,且由甲负责办理过户手续。

借款到期后,甲无力仍款,信用社要求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称房屋现值11万元,贷款本息不足8万元而拒绝办理,双方形成纠纷。

于上述案例中,甲和信用社所签定的借款抵押合同中,借款部分合法有效,抵押部分除约定“若甲到期未仍清借款本息,则甲的房屋归信用社所有”的无效外,其余部分应为有效。

这是因为,甲和信用社于借款抵押合同中所约定的该部分内容,违反了《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全来和义务”所确立的公平原则,且亦为《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于合同中不得约定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规定所禁止。

因此说,应认定该约定无效。

若认定有效,甲的房屋归信用社所有,显然甲吃亏3万元,信用社不当得利3万元,有违公平原则。

于实践中,切忌把整个抵押合同认定无效,损害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公平原则就是要求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平衡。

合同中的负担和风险要合理分配。

这壹原则实际上也就是社会公德的壹种体现。

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

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能够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公平既是壹种道德情操,又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

作为道德情操,公平要求人于利益不自取太多,而和人过广,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和人太多。

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要求立法和司法均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应当把公平作为壹项基本原则。

为诚实信用原则树立判断标准。

三、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于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或合同关系终止等各个阶段,无论行使权利,仍是履行义务,均应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其本质上来说,该原则实际上就是壹个道德规范,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成为评价壹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基本标准。

因此,能够说诚实信用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基石,实现当事人各方利益均衡的意愿,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现代社会和谐发展。

作为壹项极其重要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道德伦理和法律规范双重约束的作用。

体当下合同订立、履行和终止的各个阶段。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于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和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于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俩条法规就规定了对缔约过失责任(包括恶意缔约、欺诈缔约以及有违公序良俗等)就应承担先合同义务即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这就要求当事人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要承担合同明确约定的给付义务,而且仍要承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各种随附义务,以保证合同正常履行。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按照传统民法的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彼此不再承担任何义务。

而统壹后的《合同法》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于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仍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即后合同义务。

案例B:吴某系某化工厂的技术主管。

2000年4月,吴某带队赴美,引进了美国壹公司的塑料用涂料生产技术,对该技术进行了吸收改造后,采取了壹系列的保密措施。

吴某于2000年底劳动合同期满后离开了化工厂,2002年3月和某树脂厂签定承包合同且担任该厂厂长,利用化工厂的技术从事生产。

经化工专家的鉴定,树脂厂的塑料用涂料配方等技术资料和化工厂的有关配方、技术资料完全相同。

为此,化工厂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及树脂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此案中,吴某担任化工厂技术主管时对引进改造的且采取保密措施的塑料用涂料生产技术十分知晓,吴某离开化工厂后,他个人不但没有权利使用这壹技术,而且仍负有保密义务,吴某到树脂厂任厂长后未经化工厂同意,使用或泄露这壹技术,明显侵犯了化工厂对该技术成果的权利,违反了《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这壹原则的确立反映了法律对道德准则的吸收,这种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要求,首先应用于了合同活动过程。

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于民法领域的体现,使得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司法领域的最高准则,被称之为“帝王规则”。

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于司法过程中,如果遇到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或规定不完善的案件时,就能够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审理、判决案件。

案例C:2002年8月,广东省某市居民王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当地电视台,称自从他接通有线电视以来,有线电视台每天于转播中央电视台节目的过程中插播广告或流动字幕,严重影响了他对中央电视台节目的收见。

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希望被告停止插播行为,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后经其主管部分制止,被告才停止插播广告的行为,但拒绝向原告认错。

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精神损失20000元。

被告有线电视台辩称,被告于转播中央电视台节目过程中确有插播广告的行为,给原告的收见造成壹定的影响,这是由于被告行业规范执行不认真造成的,但且未侵犯原告的权利。

而且被告已经停止了插播广告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受案法院于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判决被告通过电视台或者当地报纸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600元。

上述判例中,王某接通有线电视台的信号后双方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即告成立。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有线电视台的合同义务就是提供符合质量的电视节目,即电视节目内容完整,符合行业规范以使用户能够心情舒畅、无干扰地收见。

而从实际情况见,有线电视台于节目中插播广告的行为且非角度不合理,关键是这种插播行为不应该干扰用户对正常电视节目的收见,其行为损害电视节目的完整性,干扰了用户正常收见电视,侵犯了用户享有的合同权利,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后天法的基本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主要表当下:1、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指导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准则,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的,能够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诚实信用原则是整个市场经济的道德伦理基础,于我过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强化诚信意识,建立诚信体系,对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崇高地位,促进市场经济正常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公序良俗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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