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40法学概论总复习资料(供参考)
法学概论00040考点整理
法同早期氏族习惯的根本区别:1、反应的利益和意志不同2、产生方式不同3、实施方式不同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的本质的界定: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3、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特征:1、法是能够为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度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带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6、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
法的价值术语使用情形:指称法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或增进那些价值。
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自身所应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法的价值可以被用来指称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法的目的价值:1、法对秩序的维护确定权力义务的内容和界限;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创设各类诉讼程序;建立和维护以生产和交换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秩序;建立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2、法对自由的确认法律以权力和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和实现方式;法律通过设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提高了主体的自由选择能力;法律是自由与责任相联结的纽带3、法对正义的实现法律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正义是检视或评判法之良恶优劣的重要标准,正义观念也是促进法的进步性变革的经常性力量;承认法与正义之剑的重要关联,并不等于说法与正义是可以相互等同的概率,因为实然法同应然法之间难免存在差距。
4、法对效率的促进法律通过确认和维护生产者的基本权利,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法律通过确认、保护和创造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模式,提高社会整体的生产效率;法律通过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持续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进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法律通过制度创新,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费用,间接实现效率的提高解决立法或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法的价值冲突难题,需要遵循的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法的功能:1、规范功能(指引、评价、教育、预测)指引:法对主体行为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引导功能评价: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可以被用来评判和衡量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教育:通过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人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产生积极影响预测:人民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互相间将怎样行为以及相应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2、社会功能(指导人们认识社会、评价社会、设计社会、控制社会、改造社会等)法的功能的局限性:1、法以社会实际生活为基础,是在回应社会实际生活的过程中产生的制度需求2、法律虽然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但其至少众多社会规范中的一种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有限4、法这种事务本身也是具有局限性的5、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制定和颁布仅仅意味着法的相关功能具备了实现的可能,但不意味着其必然会得到实现法治:法治及法的统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程序为保障,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法学概论(0040)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律的起源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00040法学概论最新总复习资料
பைடு நூலகம்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监督宪法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4,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5,其他职权
七,单一制国家特征
1,一个宪法,一个中央机关体系
2,中央统一领导
3,地方权力由中央以法律规定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四,实现法治必备的条件
1)维护法律的权威
2)完善法律体系
3)强化民主制度
4)坚持依法行政
5)保障公正司法
6)搞好法律监督
第四章宪法
名词解释题
•1,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
9,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0,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3)社会主义法的产生,还必须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参与。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1)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2)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实现对敌专政
2,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1)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2)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5,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自考00040法学概论重点知识点汇总【速记宝典】
法学概论(00040适用全国)速记宝典命题来源:围绕学科的基本概念、原理、特点、内容。
答题攻略:(1)不能像名词解释那样简单,也不能像论述题那样长篇大论,但需要加以简要扩展。
(2)答案内容要简明、概括、准确,即得分的关键内容一定要写清楚。
(3)答案表述要有层次性,列出要点,分点分条作答,不要写成一段;(4)如果对于考题内容完全不知道,利用选择题找灵感,找到相近的内容,联系起来进行作答。
如果没有,随意发挥,不放弃。
考点1:简述法的起源、本质与基本特征。
答:1.法同早期氏族习惯的根本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
氏族习惯是原始公有制生产关系的产物,反映了氏族全体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律主要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2)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原始社会规范是氏族成员在长期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产生的;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
氏族习惯能够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以及氏族首领的威信来维持;法则必须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本质的界定(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考点2:简述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答:1.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2)法律发挥作用的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2.“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法制和法治都强调法和法的重要性,强调社会秩序的建立依靠法律。
但是它们同时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许多差异。
(1)法制既可以指一国的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也可以指一种严格依法办事的方式。
法治的要义主要在于主张执政者严格依法治理国家。
法制更加强调一种制度性,强调以法律来治理国家;法治则是一种状态,强调以法治来取代人治。
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强调加强法制意味着强调要有治国的工具;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强调法治就是强调法律制度这种工具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2)产生和存在的社会背景不同。
00040法学概论考试重点大全
单选:1.. 一切法律的共同的本质概括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 实体法和程序法这一分类的标准是: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
3. 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4. 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5. 根据宪法第31条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以法律规定。
有权为特别行政区制定这种法律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6. 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根本原则②民主集中制原则③法制原则④效率和精简的原则7. 我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5年。
委员长,负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8. 有权进行行政立法的行政机关主要有: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9. 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管辖为主,以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补充的原则。
10.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这8种罪行。
(出题形式:绑架不负刑事责任)11.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2.从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上划分,可划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13.我国刑法也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14.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5.从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上划分,即以是否有预谋为标准,可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16.根据刑法第67、68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7.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9.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开始起算。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法理学、刑法、民法)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法理学一、法的一般理论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法规定了权力和义务(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3、发的分类(1)国内法和国际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一般法和特别法(4)实体法和程序法(5)成文法和不成文法4、发的历史类型(1)奴隶制法(2)封建制法(3)资本主义法5、法与道德的关系(1)共同点:两者都属于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并为相同的经济基础决定;两者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两者都都体现相同的阶级意志和共同的历史使命。
(2)区别:第一,所属范畴不同。
法律属于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第二,产生条件不同。
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制定或认可的,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养成、自发形成的,一般无需专门人员和机构制定颁布;第三,表现形式不同。
法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明确、具体,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中,概括、笼统和抽象;第四,内容不同。
法律规定了主体的权力与义务的统一,道德主要侧重于义务;第五,调整范围不同。
法的调整范围以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为界,道德的范围更为广泛;第六,实现方式和手段不同。
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违法者实行法律制裁,道德主要依靠人们的内心自我强制,自觉,社会的组织,提倡才能实现。
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1、社会主义法的本质(1)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社会主义法所反映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在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形成的。
(3)我国社会主义法所反映的这种意志归根到底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决定的。
2、社会主义法的特征(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社会主义法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3)社会主义法是国家强制性和人民的自觉守法性的统一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自考法学概论00040试题及复习重点内容
⾃考法学概论00040试题及复习重点内容2017年⾃考法学概论(00040)试题及复习重点内容第⼀章法律的⼀般原理第⼀节法律的起源1、法律产⽣的社会根源及其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
(简答)(⼀)法律是⽣产⼒发展到⼀定阶段,伴随⽣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产⽣的。
(⼆)法律产⽣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制的出现。
※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是:法律的要素(单选)※简述法律概念的定义及其功能:法律概念是指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语。
其功能有:认知功能、构成功能、规范功能。
(简答)※我国法律的性质成为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是在我国⽣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那⼀年即:1956年(单选)※我国最早的⼀部成⽂法典是:《法经》/《汉漠拉⽐法典》是世界上现存最完整最早的⼀部成⽂法典(单选)※旧中国宪法中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单选)※法律规范:是指每个单⼀的法定⾏为模式。
(解释)第⼆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种⾏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1、法律渊源:指⽤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古今中外法律渊源的种类:(多选)(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法和不成⽂法。
成⽂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形式的法律⽂件,即规范性⽂件。
⼜称制定法。
不成⽂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形式的习惯。
⼜称习惯法。
00040法学概论总复习资料(供参考)
00040法学概论总复习资料(供参考)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名词解释题1,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由特地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2,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3,委任性规范: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4,法律渊源:法律的表现形式5,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6,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7,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8,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简答题一、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二、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论述题三,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存在的时间不同。
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人类社会共始终。
2,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泛得多。
3,实施方法不同。
法律借助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的实施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
4,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来表现;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之中,一般没有固定的形式。
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无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名词解释题1,社会主义立法: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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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0040)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律的起源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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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0040)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律的起源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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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0040)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律的起源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 2)判例法( 3)习惯法( 4)引证法( 5)宗教法( 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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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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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0040)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律的起源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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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名词解释题1,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由特地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2,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3,委任性规范: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4,法律渊源:法律的表现形式5,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6,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7,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8,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简答题一、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二、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论述题三,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存在的时间不同。
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人类社会共始终。
2,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泛得多。
3,实施方法不同。
法律借助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的实施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
4,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来表现;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之中,一般没有固定的形式。
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无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名词解释题1,社会主义立法: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2,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3,违法: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4,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5,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6,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7,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简答题•一,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3)法律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
•二,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遵循宪法;(3)民主原则•(2)维护法制统一;(4)科学原则•三,如何理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1,平等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2,平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3,平等受到法律的追究•四,违法的构成要件•1,违法的客体•2,违法的客观要件•3,违法的主体•4,违法的主观要件论述题•一,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二,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社会主义法是无产阶级革命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同时,彻底废除旧法律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建立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社会主义国家彻底废除旧法律,绝不意味着否认法律文化的继承性。
•(3)社会主义法的产生,还必须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参与。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1,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1)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2)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实现对敌专政•2,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1)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2)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4,社会主义法律在对外方面的作用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名词解释题•1,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2,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瞳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3,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简答题•一,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1,有法可依——前提•2,有法必依——中心环节•3,执法必严——重要条件•4,违法必究——保证论述题•一,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
•(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
•(3)对清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
•三,依法治国的必要性•(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四,实现法治必备的条件•1)维护法律的权威•2)完善法律体系•3)强化民主制度•4)坚持依法行政•5)保障公正司法•6)搞好法律监督第四章宪法名词解释题•1,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
•2,政权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4,国家结构形式: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和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5,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7,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简答题•一,宪法的性质与特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内容方面的特点;•效力方面的特点;•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三,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
•2)为人民服务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精简的原则。
•四,我国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性质•1)选举权的普遍性。
•2)选举权的平等性。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4)无记名投票。
•5)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1)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
•2)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
•3)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修改、监督宪法•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4,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5,其他职权•七,单一制国家特征•1,一个宪法,一个中央机关体系•2,中央统一领导•3,地方权力由中央以法律规定论述题•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貎。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三,论述宪法实施的保障•1,宪法自身对宪法实施的保障•1)规定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
•2)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
•3)规定了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2,普通法律的保障•3,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第五章行政法名词解释题1,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4,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
•5,行政决定: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
•6,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7,行政强制执行: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8,行政司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
•9,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
简答题•一,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1)行政执法的主体合法•2)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3)行政执法的意思表示真实4)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5)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6)行政执法的形式合法•二,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1,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在职权范围内•3,只能由具有性质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实施•4,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案例应用•一,行政复议的范围•可以申请审查的抽象行为:国务院部门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能申请审查。
•二,行政复议提出的时间60日•三,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P211•对县教育局的行为不服•对深圳海关的行为不服•对县政府的行为不服•对教育部的行为不服•对广东省政府的行为不服•四,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判断•处罚机关、处罚程序、听证、人身自由处罚的机关、•一事不二罚、罚款的罚缴分离、当事人的权利、第六章民法名词解释题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