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三十五条

合集下载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以下是《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大楼、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社区和谐共处,为业主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产权和管理责任第四条物业产权是指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不同类型的物业实物及其所包含的附属设施、设备、配套服务等的所有权。

第五条物业单位对物业产权享有管理责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维修、养护、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向业主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六条物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规范,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提供良好的环境,促进业主和周边社区的和谐互动。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七条业主享有公平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有权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得到及时回应和解决。

第八条物业单位应当向业主提供公开透明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费用,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第九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单位的管理行为,对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十条物业单位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服务内容:1. 小区环境的清洁卫生维护;2. 物业设施的安全保障和维修养护;3.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4. 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和秩序维护;5. 业主代表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6.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物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附加服务内容:1. 游泳池、健身房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2. 快递物流服务等特定需求的满足;3. 社区活动的组织和促进;4. 监控设备的安装和维护;5. 其他为满足业主需求而提供的附加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

【法规分类号】112901200728【标题】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2007.08.26【实施日期】2007.10.01【失效日期】【容分类】其它【文号】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04号【题注】(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全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负责执行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单位。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并为业主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公示管理制度、服务事项、资费标准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并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小区物业档案、资金账目等相关资料,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保洁、安全保卫、设备设施维修、公共设施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合理、公平、透明,由业主根据公示的标准按照公式计算和缴纳。

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后,应当用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设施维护等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主动向业主提供必要资讯,协助解决相关问题,及时回应业主的咨询和投诉。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二条业主有言论自由和知情权,有权了解物业管理情况、参与决策和监督,对物业管理机构提出合理要求和建议。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并向业主报告小区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不得随意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得限制业主合理的权益。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禁止侵犯业主财产,严禁擅自处置业主财物。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妨碍监督机构履行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
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
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
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
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物业条例之总则 (1)第二章物业条例之业主管理组织 (2)第三章物业条例之物业管理企业与服务 (5)第四章物业条例之前期物业管理 (6)第五章物业条例之物业的使用 (7)第六章物业条例之物业的维护 (9)第七章物业条例之法律责任 (10)第八章物业条例之附则 (10)第一章物业条例之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专业管理服务与政府、社会、业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物业条例之业主管理组织第七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的管理,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共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场、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单位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租户、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第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制定和执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大会制度,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章物业设施管理第六条物业设施包括小区的道路、绿化、电梯、停车场等公共设施。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物业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保证物业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对物业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设施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维修基金制度,根据物业设施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和使用维修基金。

第三章社区环境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维护小区的安全干净整洁,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小区卫生清扫工作,清理垃圾,保持道路、楼梯、走道的清洁。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小区的安全管理,设置相应的监控设施和保安人员,防范各类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包括维修处理、咨询指导、业主投诉处理等。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业主的需求。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业主满意度调查,了解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评价,并及时改进服务不足之处。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本条例向居民公告,使其知晓。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三十五条作者:佚名时间:2008-7-24浏览量: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形式与内容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形式与内容。

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根据业主大会的选聘结果,代表业主与中选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由于业主人数众多,需要借助业主大会的程序来决定具体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

同时业主大会作为会议性质的组织,在监督执行合同方面有一定的困难。

业主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其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较为妥当,也便利于以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条例鉴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复杂,牵涉的事项众多,特别要求服务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物业管理事项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因此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认真规定。

一般而言,物业管理的事项包括:物业共用部位以及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例如公共道路的保养,电梯、车位、机电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例如小区的文化、体育设施的保养、维修;公共环境卫生服务,例如公共场所的绿化;安全防卫服务,包括如进出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秩序维持等等;物业档案资料保管。

物业服务合同除了可以约定上述管理服务事项外,还可以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自有部分有关设备的维修保养管理事宜以及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特别委托的物业服务事项作出约定。

关于物业服务事项的服务质量,物业服务合同也应当作出规定,这样可以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应达到的目标,也方便业主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进行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35条

第三⼗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规定。

●⽴法背景
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也是物权保护的基本⽅式,物权保护⽴法对此都要规定。

●条⽂解读
物权遭受妨害的,物权⼈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例如,侵权⼈设置路障妨害通⾏,物权⼈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被排除的妨害需具有不法性,倘若物权⼈负有容忍义务,则⽆排除妨害请求权。

请求消除危险,⼜称请求防⽌侵害。

侵害虽未发⽣,但物权⾯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的侵害,物权⼈有权请求相对⼈为⼀定⾏为或者不为⼀定⾏为,防⽌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3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zwgk/2007-08/31/content_733024.htm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解读《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其中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由业主委员督促限期交纳后仍然逾期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承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方式为主要内容的房屋物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规范、高效、周到、诚信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浮现价、量、质等不合理的差异待遇。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明确质量、收费、责任等方面的服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承租人应当形成和谐的居住环境,不得排放噪声、污染物、挡住采光等。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物业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挪用、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法定资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信用档案。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服务规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公示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合同中写明收费项目、标准、期限,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标准。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运营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证服务设施运行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考核,确保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与业主、承租人沟通交流,及时解决业主、承租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估管理制度,加强自律,对信用不良企业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开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业主和承租人第十七条业主和承租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秩序,爱护物业服务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十八条业主和承租人应当支付规定费用,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占用公共部位。

物业管理条例35条内容 车划痕

物业管理条例35条内容 车划痕

物业管理条例35条内容车划痕
车子在小区被划伤,如果物业协议规定物业对车位有保管的义务,那么造成业主车辆划伤,则物业需要赔偿,如果没有,则物业没有责任,不需要赔偿。

所以要分情况。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的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内容释义

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内容释义

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内容释义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内容释义《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

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共7章70条。

以下为您介绍的是物业管理条例主要内容释义,欢迎阅读参考!1.为什么要制定《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答: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第一条)。

2.什么是物业管理?答:《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二条)。

3.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针对实践中业主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的问题,《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享有10项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6项义务:(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3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3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3)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16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九到十三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

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成员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告。

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作出决定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进行书面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公示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七日内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异议人。

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但业主大会没有成立的除外。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大会正式成立之日起停止其职责,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与业主大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第三十七条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职务自行终止:(一) 丧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身份的;(二) 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并经批准的;(三) 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四)符合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资格终止条件的。

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大会召集人未能按照议事规则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责令限期整改。

未整改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相关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其使用、保管的文书、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它对物业管理的定义、职责、权益、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旨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保养、管理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它包括对房屋、设施设备、绿化环境等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解决居民和业主的生活问题,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三、物业管理的职责1. 维护房屋和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房屋和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转,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2. 管理公共区域和设施。

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安全等工作,维护社区的整洁和美观。

3. 提供安全保障。

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小区的安全,防止火灾、盗窃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4. 解决居民和业主的生活问题。

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处理居民和业主的投诉和问题,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5. 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居民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促进社区居民的和谐相处,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四、物业管理的权益1.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需要获得合理的报酬,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2.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维护社区的秩序和安全,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监督和管理居民行为。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对居民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居民的行为符合社区的规范和要求。

五、物业管理的责任1. 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优质的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应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责任和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

2023年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通用(全文)

2023年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通用(全文)

2023年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通用(全文)2023年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通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物业管理工作,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居住区、写字楼、商业中心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为业主和居民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高社区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与职责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合理划分任务和责任。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维护和管理公共物业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维修维护;(二)制定并执行公共区域使用管理规定,维护公共秩序;(三)对业主和居民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和协助;(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居民和财产安全;(五)推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提倡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六)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居民自治,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流程,并向业主和居民公示。

第三章业主和居民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业主和居民有权利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服务和维修保养物业设施。

第八条业主和居民有义务正确使用物业设施,不损坏公共财产,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

第九条业主和居民有权利参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接受相应的回复和处理。

第十条业主和居民应当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共同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第四章公共设施管理与维护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设施管理制度,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公共设施设备的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损坏的公共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业主和居民不得擅自改变、损坏公共设施,如有需要维修或改动,应当经过物业管理单位的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物业管理条例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管理物业管理行为的法规。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业主、租户和物业管理机构之间的权益,维护社区秩序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以下是对物业管理条例中常用术语的释义:
1. 物业管理:指对房屋、设施、设备以及相关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包括维修、清洁、安全等方面。

2. 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或机构,如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

3. 业主:指在物业中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4. 租户:指在物业中租用房屋或设施设备的人或组织。

5.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租户根据合同或规定支付的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

6. 共用设施:指供小区或大楼内各业主或租户共同使用的公共设施,如电梯、储藏室、停车场等。

7. 绿化带:指用于绿化、美化社区环境的绿化区域,包括花坛、草坪、行道树等。

8. 违规行为:指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或规定的行为,如乱扔垃圾、损坏公共设施等。

9. 紧急维修:指因突发事件或设施设备故障需要立即修理的维修工作。

10. 罚款: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由物业管理机构或
相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惩罚。

物业管理条例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差异和细节上的规定,
具体的条例内容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适用。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管理条例一般指针对某一项目、团体制定的规则,使其有条不紊的进行的一种方法。

与条例的定义类同,管理条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一般为国务院)制定而发布的用于管理和规范政治、经济、文化以及行业领域的法规文件。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物业管理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效果,应当以社区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为主要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和办公楼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单位对所管理的物业负责,承担服务、维护、监督等职责,并根据具体情况履行其他相关职责。

第四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有权参加社区业主大会,了解、监督和评议物业管理工作。

•业主有权依法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向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遵守社区公约和相关管理规定,共同维护社区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社区管理第五条社区公约的制定和修订•社区业主大会依法制定社区公约,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社区公约应当明确规定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区的基本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六条社区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社区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巡逻和报警机制。

•业主应当积极参与社区安全工作,协助物业管理单位维护社区的安全和稳定。

第七条社区卫生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社区卫生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环境清洁、病媒生物防治等工作。

•业主应当注意个人和家庭的卫生环境,垃圾分类、储存和处置等工作应按规定进行。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保洁、绿化养护、供水供电、物业维修等。

•物业管理单位还可根据业主需求,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如小区活动组织、社区服务咨询等。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可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合法、公平、公正,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合同约定。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费按照业主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收取,并用于维护、改善物业的运营和服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形式与内容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形式与内容。

条例第1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根据业主大会的选聘结果,代表业主与中选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由于业主人数众多,需要借助业主大会的程序来决定具体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

同时业主大会作为会议性质的组织,在监督执行合同方面有一定的困难。

业主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其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较为妥当,也便利于以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条例鉴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复杂,牵涉的事项众多,特别要求服务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物业管理事项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因此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认真规定。

一般而言,物业管理的事项包括:
(1)物业共用部位以及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例如公共道路的保养,电梯、车位、机电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等;
(2)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例如小区的文化、体育设施的保养、维修;
(3)公共环境卫生服务,例如公共场所的绿化;
(4)安全防卫服务,包括如进出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秩序维持等等;
(5)物业档案资料保管。

物业服务合同除了可以约定上述管理服务事项外,还可以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自有部分有关设备的维修保养管理事宜以及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特别委托的物业服务事项作出约定。

关于物业服务事项的服务质量,物业服务合同也应当作出规定,这样可以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应达到的目标,也方便业主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进行考核。

例如电梯每日至少运行多少小时,维修等待时间不应长于多少小时等等。

物业服务费用,即业主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的服务费用。

一般来说,物业服务费用应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服务合同首先应当规定服务费用的计算标准,标准的制定一方面需要遵循有关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要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情形予以具体化。

例如对于供暖费用的计算,如果是按照采暖面积计算费用,就需要明确面积的具体计算方法。

其次应当规定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期限,例如有的物业服务费用是按月交纳,有的则是按季交纳,再例如有的费用是采取预收的形式,有的则是事后核实计收。

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与上述的物业服务事项等内容紧密联系的。

不过一般而言,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的各项详细制度,例如卫生公约、治安公约等等。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属于对于物业管理的重大措施,应当取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实施有关的服务、管理,并收取有关的费用。

对于某一些专业性服务,如果合同没有相反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委托专业服务企业代为提供。

与此相关,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制止各种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

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
程中,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权获得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协助与支持。

业主委
员会则主要享有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进行检查、督促的权利。

包括审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情况,检查监督其具体工作,审议有关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讨论有关的财务预决算,依法批准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等等。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的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休与改造的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公共所有,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维修、更修的实际需要提出使用计划,业主委员会对于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加以审议与监督。

物业服务合同还应当就物业管理用房作出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管理企业的具体使用权限、管理用房的日常维护与保养以及设施设备的维修、根修作出规定。

合同期限: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确定合同的期限,以及期限的起算、终止日期。

与此同时,应当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提前终止作出规定,例如可以规定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未达到要求,业主委员会可以在何种具体情形下决定终止合同。

如果业主委员会提议终止合同,双方如何具体磋商,在此期间如何保证物业服务不中断。

合同一旦终止,那么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与使用又将如何处理等等。

违约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合同一方未能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的情况,这时候就需要探讨该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问题。

虽然《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还是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具体情形,有针对性地做出相应的规定,便利于将来纠纷的解决。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主要是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符合约定的物业服务,因此要求继续履行将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由于物业服务的特殊性,双方通常无法事先确定损失赔偿的数额,因此违约金的设定便成为常用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常见的如规定业主如果没有按时的缴纳物业服务的费用就需要支付一定的滞纳金,这里的滞纳金事实上就是违约金。

自然,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只要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可以规定上述内容以外的事项,特别是业主委员会认为依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需要与物业管理企业特别约定的事项。

感谢您的阅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