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管理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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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管理业务规范
第一章租赁合同办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
《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制度是房屋租赁管理的基本制度。
合同登记备案业务流程图
一、提出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使用主管机关统一的示范合同格式,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条款可做增删。租赁当事人可以凭产权证明材料或市、区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领取空白《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或在网络下载,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并提供相关材料。
当事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有:
1、出租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具体是:
(1)符合办理合同登记条件的材料包括:
①房地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②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筑许可证(以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为准,若许可证法定用途不明的,还需提供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能够证明其法定用途的材料)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
③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并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书;
④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⑤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查档部门盖章,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⑥抵押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⑦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的,需提供判决书所依据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
⑧合作建房需提供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⑨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还应提供经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2)符合办理合同备案条件的材料包括:
①未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②自建房屋经居委会或集体股份公司及街道、社区行政管理部门开具自建房使
用证明;
③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集体所有单位的出租房屋,须提供上级管理部门开具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证明;
④未有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的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不属于禁止出租范围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料及合作建房协议书;
⑤拍卖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拍卖确认书及付清房款证明;
⑥区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场地使用证明;
⑦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又无法提供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的);
⑧其他证明其产权的材料。
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租赁当事人签字,收件人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印章。
(3)办理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还应提交的材料:
①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凭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②原合同未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的,应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
3、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或承租人为个人的
①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港澳台证、境外人士护照(须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委托代理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2)出租人或承租人为单位的
①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须附中文译本,未经中国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需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③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以委托代理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
证或者认证。
(3)共有房屋出租的还须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资格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以部分产权人名义出租的还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原件)。
4、其他材料:
(1)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提供出租屋编码卡;
(2)《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3)长期租住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深圳市居住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居住证;
(4)住宅出租屋承租人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20至49岁)的,还应提供经现居住地人口计生机构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5)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二、受理审查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机关当场受理,并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收件回执》。
2、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补正告知单》,材料齐全后,再行受理。
3、予以受理的,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审查符合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条件的(含转租),予以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对以下几种情形不予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
(1)房屋出租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的;
(2)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合同法规定期限的;
(3)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4)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
(5)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6)转租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最后时限,超过原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时间;
(7)已经办理转租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