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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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9月26日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2014年9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未利用或者未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整理、垦造和开发,包括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质量第一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农村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整治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并将土地整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单位(以下统称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潜力调查、绩效评价和抽查、复核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和改革、农业和农村工作综合管理、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国有农场(林场、渔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和参与土地整治工作。

第二章土地整治规划第七条土地整治规划由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审批。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国家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1995;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 18337.2-2001;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设计规范》GB 50181-93;
1.4.2引用的相关行业标准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 18-2004;
《砌石坝设计规范》ຫໍສະໝຸດ L 25-2006;《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 319-2005;
《碾压式土坝设计规范》SL274-2001;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
《全国中低产田类型划分与改良技术规范》NY/T 310-1996;
《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NY/T 309-1996;
2)劳动力资源丰富,物资条件充裕,具备一定的财力条件。
3)土地开发整理总体目标明确,具有一定的新增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质量的潜力。
3.4基础设施条件
1)具备较完善的蓄水、引水、输水、排水等灌排系统骨干设施。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做到灌溉有保证,排水有出路,防洪有保障。
2)具备较完整的交通道路系统。项目区对外交通比较便利,能够满足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对外交通的需要。
是农田防风林、梯田(地)埂坎防护林和护路护沟林的统称。
2
2.1总体目标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依据自然、社会、经济、土地利用及农业生产现有条件,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建设高标准农田为目标,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实现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高农业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机械化耕作水平,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浙土资办[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水土保持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79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执行“先建备补”、“占优补优”和“占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平衡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要求,省厅组织开展了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形成了《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并已通过部、省专家联合评审。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垦造水田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土地整理中心反馈。

联系人:陈新明联系电话:*************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4年6月30日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6月目录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4 区域划分5 选址条件6 田间工程6.1土地平整工程6.2 农田水利工程6.2.1 灌溉水源6.2.2 灌排渠道6.2.3 渠系建筑物6.3 田间道路工程6.4 农田防护林工程7 工程质量保证年限8 其他附录附录A 垦造水田区域类型划分附录B 水田田块规模附录C 水田格田平整要求附录D 水田耕作层和防渗层要求附录E 水田灌溉工程附录F 水田排水工程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术语、区域划分、选址条件、田间工程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的建设,包括宜耕后备资源垦造水田以及其他耕地(旱地)改造提升为水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全)

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全)

…前言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工作、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C、附录 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协作单位:浙江省国土管理局、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范树印、吴次芳、叶艳妹、叶剑平、胡江、吴昌洋、童菊儿、梁进社、张占录、彭群、王爱民。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00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并作为与设计有关的概预算、审批等方面的依据。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7—1989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3838—19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T5791一1993 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一1995 1:500 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5772—1995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 —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水工程GB 50162—1992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 50188—1993 村镇规划标准GB/T 50265—1997 泵站设计规范GB 50286—1998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19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SDJ 217—1987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SL 18—1991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 721994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 73—1995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JT/J 021—1989 公路涵桥设计通用规范LY/J002—1987 林业工程制图标准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划总则》3.1.1 本标准所称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越努力·越幸运总目录第一篇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规定 (3)第二篇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 (58)第三篇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 (313)第一篇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 (6)第三章项目划分 (9)第四章费用构成 (18)第一节概述 (18)第二节工程施工费 (19)第三节设备购置费 (23)第四节其他费用 (23)第五节不可预见费 (25)第五章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26)第一节基础单价编制 (26)第二节工程施工费单价编制 (32)第三节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 (33)第六章预算表格及格式 (41)第一章总则一、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的编制,提高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质量,确保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土地整治项目;市、县土地整治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编制,预算编制单位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四、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按照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及本规定所确定的费用标准进行编制。

五、本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项目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表及附件组成。

一、封面应按规定格式制作(详见本规定第六章)。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预算编制单位均须加盖印章,负责人、复核人和编制人均须加盖印章或签字,编制日期须如实填写。

二、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三、预算编制说明应力求文字简明扼要。

主要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建设规模(总规模;开发、整理、复垦的规模),项目地点及地貌类型,预计净增耕地面积,预计净增耕地率(净增耕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工程布置形式、工程内容及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工期,项目预算总投资,申请投资金额,其他资金来源情况,按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已于2011年5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管理,统筹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第四条制定、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优先,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下同)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旅游、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工作。

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讨论稿6.9)

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讨论稿6.9)
2.1 引用的国家标准 ............................................................................................................................... 1 2.2 引用相关行业标准 ........................................................................................................................... 2 3 术语和定义 .................................................................................................................................................. 3 4 总则 .............................................................................................................................................................. 5 5 工程类型区和工程模式 .............................................................................................................................. 7 5.1 工程类型区 ......................................................

浙江省滩涂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浙江省滩涂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浙江省滩涂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目录1专题研究的背景、目的及原则方法 (1)1.1研究的背景 (1)1.2研究的目的 (2)1.3研究的原则及方法 (2)2 浙江省滩涂利用结构特点及利用模式 (4)2.1浙江省滩涂概况 (4)2.2滩涂利用结构特点 (9)2.3滩涂利用开发趋势 (12)3 浙江省滩涂开发利用优先度研究 (13)3.1研究方法 (14)3.2滩涂围垦优先度研究 (15)3.3滩涂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 (20)3.4滩涂开发工程建设总体布局原则 (21)4 灌溉与排水工程标准研究 (21)4.1灌溉标准 (21)4.2排水标准 (22)4.3防洪(潮)标准 (26)4.4灌排水质标准 (26)5 沟渠及其建筑物建设标准 (28)5.1灌溉输配水系统 (28)5.2渠道防渗 (29)5.3排水系统 (31)5.4沟渠建筑物设计标准 (33)6 田间工程建设标准研究 (38)6.1田间灌排沟渠 (38)6.2条田模式 (40)6.3田间道路工程 (41)6.4土地平整工程 (43)7 盐碱土改良标准 (46)7.1水利改良措施 (46)7.2农业综合利用改良措施 (51)7.3深翻改良 (51)7.4种植大米草 (52)8 养殖水面整理建设标准 (54)8.1淡水养殖水面 (54)8.2鱼池设计 (55)9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建设标准研究 (56)9.1滩涂水土流失成因分析 (57)9.2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60)9.3水土保持林草措施 (62)9.4水土保持农业措施 (65)9.5促淤海涂开发工程技术 (66)1专题研究的背景、目的及原则方法1.1研究的背景自1999年以来,浙江省已累计开发整理土地67万公顷,为资源环境、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土地资源保证。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促进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者统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9.09•【字号】浙土资办[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6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和《关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2号)的要求,现将《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九日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关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2号)、《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设想和有关要求》(国土资耕函〔2006〕008号)和《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06〕14号)的要求,为指导我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我省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通过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以建设促保护,探索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全省基本农田保护与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1.加强保护,重在提高的原则。

通过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稳定基本农田数量,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6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6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62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标准农田,确保我省3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根据《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和2009年41号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标准农田补建项目管理(一)严格补建项目立项条件。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标准农田占用需求情况,组织实施标准农田补建项目,充实标准农田储备面积。

标准农田补建项目应当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必须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安排在退耕还林地、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要求耕地集中连片,地形地貌、水源、成土母质等立地条件较好,土壤无污染。

要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标准农田地力调查与分等定级技术规范》,认真做好标准农田补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组织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以及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确保项目选址合理、规划设计科学。

标准农田补建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备案。

(二)提高补建项目建设标准。

标准农田补建项目应以构建吨粮条件平台为目标,达到以下建设标准:1、农田格式化。

平原地区每块面积2-3亩,山区每块面积为1-3亩;2、水利排、灌设施配套。

浙江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浙江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目次1 总则 (1)1.1 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基本原则 (1)1.4 引用标准 (1)1.5 基本术语 (1)2 建设目标 (2)2.1 总体目标 (2)2.2 具体目标 (2)3 建设条件 (4)3.1 合法性条件 (4)3.2 自然资源条件 (4)3.3 社会经济条件 (4)3.4 现有基础设施条件 (4)3.4 其它条件 (5)4 类型区和工程布局 (6)4.1 类型区 (6)4.2 工程布局 (6)5 土地平整工程 (7)5.1 一般规定 (7)5.2 田块修筑工程 (8)5.3 地力保持工程 (11)6 灌溉与排水工程 (13)6.1 一般规定 (13)6.2 水源工程 (15)6.3 输配水工程 (18)6.4 喷微灌工程 (20)6.5 排水工程 (22)6.6 渠系建筑物 (24)6.7 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27)7 田间道路工程 (33)7.1 一般规定 (33)7.2 田间道 (34)7.3 生产路 (34)8 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工程 (36)8.1 农田林网工程 (36)8.2 岸坡防护工程 (38)8.3 沟道治理工程 (40)8.4 坡面防护工程 (41)1 总则1.1 目的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建设行为,统一工程等级标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质量,合理引导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使用方向,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也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指导施工、竣工验收等提供决策依据。

1.3 基本原则“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是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基础。

结合浙江省实际,对土地资源实行科学合理的开发整理,是促进本省农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

因此,本标准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与经济政策,注意与行业、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相衔接,以保护耕地为主要目标,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从本省的省情出发,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标准,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浙江省土地整治规划

浙江省土地整治规划

浙江省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七年十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土地整治面临的形势 (2)第一节“十二五”土地整治成效 (2)第二节“十三五”时期面临新形势 (4)第二章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 (8)第一节指导思想 (8)第二节规划原则 (8)第三章总体战略与目标 (10)第一节总体战略 (10)第二节规划目标 (11)第四章积极推进农用地整理 (13)第一节继续建设高标准农田 (13)第二节深入开展耕地质量建设 (15)第三节推进其他农用地整理 (18)第五章大力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19)第一节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 (19)第二节积极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20)第三节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22)第六章深入开展城镇工矿用地整理 (24)第一节稳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24)第二节加快旧城镇、城中村再开发 (25)第三节积极推进低效工矿用地改造 (25)第七章规范推进垦造耕地工作 (27)第一节严格规范低丘缓坡垦造耕地 (27)第二节科学实施沿海滩涂围垦造地 (27)第三节实施一批重大垦造耕地工程 (28)第八章积极推进土地生态整治 (29)第一节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 (29)第二节加强农田生态防护与建设 (29)第三节加快损毁土地复垦 (30)第九章全域推进土地整治 (31)第一节土地整治重点区域 (31)第二节积极开展农村土地全域整治 (32)第十章效益分析 (33)第一节经济效益分析 (33)第二节社会效益分析 (33)第三节生态效益分析 (34)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5)第一节加强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 (35)第二节促进土地整治相关资金整合 (36)第三节推动土地整治机制创新 (37)第四节加强土地整治基础能力建设 (37)附表 (39)附表1 浙江省“十三五”时期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表 (39)附表2 浙江省“十三五”时期垦造耕地任务表 (40)附表3 浙江省“十三五”时期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补充耕地任务表 (41)附表4 浙江省各地市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表 (42)附表5 浙江省“十三五”时期“旱地改水田”任务 (43)附表6 浙江省“十三五”时期农用地整理重点区域 (43)附表7 浙江省“十三五”时期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重点区域 (44)附表8 浙江省“十三五”时期城镇工矿用地整理重点区域 (44)附表9 浙江省“十三五”时期宜耕后备土地开发重点区域 (45)附表10 浙江省“十三五”时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安排表 (45)附表11 浙江省“十三五”时期土地整治重点项目安排表 (47)附图 (52)附图1 浙江省2015年土地利用现状图 (52)附图2 浙江省“十三五”农用地整理重点区域 (53)附图3 浙江省“十三五”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重点区域 (54)附图4 浙江省“十三五”城镇工矿用地整理重点区域 (55)附图5 浙江省“十三五”宜耕后备土地开发重点区域 (56)前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紧密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加快“两富”“两美”浙江建设步伐,规范推进土地整治工作,依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遵循《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浙江省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前言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工作,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相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协作单位:浙江省国土管理局、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范树印、吴次芳、叶艳妹、叶剑平、胡江、吴昌洋、童菊儿、梁进社、张占录、彭群、王爱民。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目录1 范围2 引用标准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规划3.1 总则3.2 规划编制程序3.3 农用地及村镇用地整理项目规划3.4 建设用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3.5 土地开发项目规划3.6 土地复垦项目规划3.7 建设用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3.8 规划成果4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设计4.1 基本规定4.2 农田平整工程设计4.3 农田水利设施工程设计4.4 排灌电气工程设计4.5 农村道路工程设计4.6 农田生态防护林设计4.7 园地整理工程设计4.8 牧草地整理工程设计4.9 养殖水面用地整理工程设计4.10 林地整理工程设计4.11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4.12 城市、村镇用地整理工程设计4.13 土地复垦工程设计4.14 土地开发工程设计4.15 设计成果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条目说明1 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总则、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项目设计的原则、内容及技术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设计,并作为与设计有关的概预算、审批等方面的依据。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x-09-26【生效日期】202x-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已于202x年9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 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x年9月26日(202x年9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未利用或者未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整理、垦造和开发,包括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质量第一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农村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整治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并将土地整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以下统称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潜力调查、绩效评价和抽查、复核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农业和农村工作综合管理、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国有农场(林场、渔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和参与土地整治工作。

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一、背景与意义浙江省作为中国的一个经济大省,其土地资源的管理与利用对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农业现代化技术的推广,浙江省的土地整治工作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为了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的预算编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相关部门制定了《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二、定额标准的内容该定额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1、土地整治项目的分类与界定。

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将土地整治项目分为一类、二类、三类等不同类别,并对每类项目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2、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明确了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等;同时,规定了预算编制的方法,如工料测量法、概算法等。

3、定额标准的说明与应用。

对各项定额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各项费用的标准与计算方法;并提供了实际应用案例,方便预算编制人员理解和使用。

4、注意事项与附件。

对预算编制过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了一些必要的附件,如工程量清单、工程验收单等。

三、定额标准的实施与效果为了确保定额标准的顺利实施,浙江省相关部门加强了对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的监督与指导。

同时,通过开展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预算编制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意识。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该定额标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提高了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通过制定统一的定额标准,使得预算编制更加规范、科学合理。

2、减少了资金浪费和滥用现象。

通过严格的预算控制,有效减少了资金浪费和滥用现象的发生。

3、促进了土地整治项目的顺利实施。

合理的预算编制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同时也提高了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4、增强了公众对土地整治项目的信心和支持。

通过公开透明的预算编制和管理,增强了公众对土地整治项目的信任和支持。

四、总结与展望《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的预算编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7•【字号】浙政办发[2000]77号•【施行日期】2000.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7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做到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建立建设占用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是保证建设占用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的有效措施。

从今年开始,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不同层次和要求的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对土地开发、土地整理项目实行定位、定量、定时管理。

县(市、区)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包括:根据宜农土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待开发整理项目;上年已完工并“占一补一”后有结余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通过易地补充耕地调入未用完数)。

已经调剂出作为易地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列入项目储备库。

市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包括:市本级与县(市、区)级储备库同类性质的有关项目;所辖各县(币、区)储备库的项目。

省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为各市级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的汇总库。

补充耕地项目储备库项目,将作为今后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耕地方案的基本依据,同时还将作为易地补充耕地调剂和筛选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扶持项目的基本依据。

建设占用耕地的耕地补充方案,要在储备库里筛选,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认可。

浙江省XX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方案

浙江省XX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方案

浙江省XX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浙江省国家投资土地开发项目验收工作方案为抓好我省国家投资土地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国家投资土地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x〕57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建立健全组织为确保对xx年底前建设到期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竣工项目(35个项目),在xx年底前必须全部完成竣工验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成立项目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张延华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厅耕地保护处鲁建平处长、计划财务处洪盛腾副处长担任,成员有姜建明、徐祖煌、宋佩华、华炯。

主要职责是决定项目验收工作中的主要事项,协调、解决项目验收工作中的较大问题。

下设项目验收协调工作组、技术指导组和专家组;厅耕保处姜建明同志为验收协调工作组组长,成员有宋佩华、华炯等。

主要解决项目验收工作的协调,组织等事宜;厅中心徐祖煌同志担任技术指导组组长,成员有张月英、徐洪涛等,主要职责是解决项目提交验收前的技术指导,协助各项目区做好验收资料的准备,聘请专家组审查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专家组组长由余曾镛同志担任,由国土、农业、财政、水利、院校、审计、监察等部门专家组成。

各市、县应成立相应的验收组织,做好自查、初验工作,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二、时间进度安排为确保对xx年底前建设到期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竣工项目(35个项目),在xx年11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竣工验收。

具体的时间进度如下(一)准备阶段(6月25日前)本阶段主要完成以下工作1、组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项目竣工验收领导小组。

2、组织调查摸清竣工验收项目的有关情况。

3、制定国家投资土地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方案。

4、统一技术要求,组织技术培训。

(二)初验阶段(6月25日-9月30日)初验应按以下步骤展开 1、严格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核查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履行竣工验收的各项工作内容和程序。

浙江地区土地整治计划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浙江地区土地整治计划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总目录第一篇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规定 (3)第二篇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 (58)第三篇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 (312)第一篇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 (6)第三章项目划分 (9)第四章费用构成 (18)第一节概述 (18)第二节工程施工费 (19)第三节设备购置费 (23)第四节其他费用 (23)第五节不可预见费 (25)第五章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26)第一节基础单价编制 (26)第二节工程施工费单价编制 (32)第三节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 (33)第六章预算表格及格式 (41)第一章总则一、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的编制,提高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质量,确保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土地整治项目;市、县土地整治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编制,预算编制单位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四、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按照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及本规定所确定的费用标准进行编制。

五、本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项目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表及附件组成。

一、封面应按规定格式制作(详见本规定第六章)。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预算编制单位均须加盖印章,负责人、复核人和编制人均须加盖印章或签字,编制日期须如实填写。

二、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三、预算编制说明应力求文字简明扼要。

主要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建设规模(总规模;开发、整理、复垦的规模),项目地点及地貌类型,预计净增耕地面积,预计净增耕地率(净增耕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工程布置形式、工程内容及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工期,项目预算总投资,申请投资金额,其他资金来源情况,按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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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条文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质量,引导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合理使用,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标准编制指南》、《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类型区和工程和布局,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共8 章30 节和2 个附录,内容覆盖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涉及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及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方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和标准的组成部分。

本标准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课题领导小组:组长:张延华副组长:鲁建平、洪盛腾、罗进荣成员:翁祖荣、黎增锋、张佳、王援高、严政编制单位:浙江省土地整理中心浙江大学主要起草人:黎增锋、童菊儿、沈志勤、汪晖、吴宇哲、许红卫、王珂、沈掌泉、郭忠楼、章岳峰、张艳彬、何佑勇、黄文贵、朱儒颂、陈祝炉、吕朝阳、朱晚芸、彭毅、吴家胜、马鹰击、奕永庆、徐祖煌、朱锦尉、陈新明1 总则目录.1.1.1 1.2 1.3 1.4 1.5 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引用标准基本术语1..1..1.1..32 建设目标.5..2.1 总体目标2.2 具体目标.5 . .53 建设条件.6..3.1 3.2 3.3 3.4 3.4 合法性...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其他条件 ..6...6...6.. .6.4 类型区和工程布局 4.1 类型区 .. 4.2 工程布局 5土地平整工程 ..................................................................... 1..2.5.1 一般规定 ...................................................................... 1..2.. 5.2 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 1..3. 5.3 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 1..5..6 灌溉与排水工程 ................................................................... 1..7..6.1 一般规定 ...................................................................... 1..7.. 6.2 水源工程 ...................................................................... 2..2.. 6.3 输配水工程 .................................................................... 2..4.. 6.4 喷微灌工程 .................................................................... 2..8.. 6.5 排水工程 ...................................................................... 3..1.. 6.6 渠系建筑物工程 ................................................................ 3.4.. 6.7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 3..7.7 田间道路工程 ..................................................................... 4..0.7.1 一般规定 ...................................................................... 4..0 7.2 田间道 ........................................................................ 4..0 7.3 生产路 ........................................................................ 4..18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 4..2 8.1 一般规定 ...................................................................... 4..2 8.2 农田林网工程 .................................................................. 4..2 8.3 岸坡防护工程 .................................................................. 4..5 8.4 沟道治理工程 .................................................................. 4..6 8.5坡面防护工程 .................................................................. 4..7附录 A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分布图...................................................................................... 5..0...附录 B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类型区划分表 ...................................................................................... 5..2....8. ..8.. 1..1 总则1.1 目的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决策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一级类型区和二级类型区,构建不同工程类型区下的工程模式与工程体系,合理确定工程等级、工程内容及具体建设标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投资,引导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合理使用,切实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标准。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与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同时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标准(包括设计规范、施工规范、监理规范、验收规范、概预算定额、可研和设计文件编制规范)的制定提供依据。

1.3 基本原则1)因地制宜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应根据当地自然、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项目工程类型区和规模,确定工程模式和工程建设内容。

2)技术先进和实用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确保工程可实施,确保工程实用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综合整治原则。

“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各项目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现行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充分体现工程建设的综合性、协调性和整体性。

4)效益统一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应有利于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应有利于水资源的节约、高效利用,应有利于当地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同步增长。

5)充分协调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项目内容、规模应与当地自然条件、水土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体现工程建设的衔接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6)公众参与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展应坚持公众参与,确保项目选址、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权属属调整等符合群众的意愿,确保群众的利益。

1.4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内容,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组成部分,与本标准中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本标准出版时,下列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引用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1.4.1 引用的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 J85-85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50363-2006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 ;《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20203-2006 ;《防洪标准》GB 50201-94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泵站设计规范》GB/T50265-97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T16453.1-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 16453.2-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 16453.3-1996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GB/T16453.4-199;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风沙治理技术》GB/T 16453.5-1996 ;《国家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1995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 18337.2-2001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设计规范》GB 50181-93 ;1.4.2 引用的相关行业标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TD/T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TD;《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T246-1999; 《微灌工程技术规范》SL 103-95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SL/T 4-1999 ;《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01 ;《机井技术规范》SL 256-2000 ;《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 18-2004 ;《砌石坝设计规范》SL 25-2006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 319-2005 ;《碾压式土坝设计规范》SL274-2001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 ;《全国中低产田类型划分与改良技术规范》NY/T 310-1996 ;《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NY/T 309-1996 ;1.4.3 引用的地方标准浙江省农田林网建设工程技术标准》DB32/T026.1-1993 ;浙江省小流域治理标准》(浙水政(1998));浙江省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安全标准》DB33/T 558 —2005;浙江省准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试行)》DB33/T440—2003;1.5 基本术语1)土地开发整理land consolidation是指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对农用地、建设废弃地、未利用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与生态环境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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