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出国(境)审批和护照(通行证)管理
出国(境)审批和护照(通行证)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浙江省厅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若干规定》(浙委办发〔2013〕66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浙公通〔2003〕38号)、《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浙公通字〔2015〕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为确保出国(境)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和护照管理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学校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包括执行3个月以内的因公临时出国(境)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培训等任务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访学进修、派驻海外等任务。
(一)因公出国(境)团组组团(参团)要求1. 出访任务(1)因公出国(境)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坚持因事定人,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
(2)出访任务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范围内,实质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3)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2. 限量管理党政主要领导和其他党政班子成员每3年不超过1次。
确因业务需要的,必须经过相应程序审批,从严掌握出国(境)次数。
中层正职每三年不超过1次,中层副职最高5年不超过1次。
同一部门的中层干部1年内一般不超过1人次。
教职员工原则上每3年不超过1次,确因业务需要的,必须经过相应程序审批,从严掌握出国(境)次数。
确有必要且不需学校承担主要费用的团组或人员,人次限量由学校统筹掌握。
3. 出访团组和人员同一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不得同时或在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出访人员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由下级单位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5.03•【文号】外专发[1994]162号•【施行日期】1994.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事活动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1994年5月3日)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简称培训费,下同),是指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场租、医疗保险、交通、邮电等直接为国外培训所必要的费用。
三、国(境)外实习培训团组,应在保证培训质量和摸清外方意图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国(境)外承办机构少收或免收培训费。
四、在未获得国(境)外资助培训费情况下,根据国(境)外实习培训天数和人数的不同,执行附件一所列的培训费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培训费的,须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其标准。
五、派遣和承办培训团组的机构双方必须在合同(或协议)中写明培训费应包括的内容:如授课、场租、教材、医疗保险、交通、邮电(限定数额)等项目和金额。
出国(境)外实习培训团组回国后,在报帐时,要同时向本地区、本部门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交一份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其中培训费要列出明细,在财务部门据实报销。
六、培训费必须由培训团组统一掌握使用,禁止中外派遣和承办机构用发奖金或回扣的办法招揽实习培训团组,禁止私分或变相私分培训费用。
如有违反,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承办单位和团组负责人的责任。
七、本规定适用于[93]财外字第600号文所规定范围,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的精神,为加强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管理,合理使用出国(境)培训经费,结合近年来出国(境)培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开支范围及标准(一)住宿费: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不包含电话费、小费等。
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二)伙食费:用于学员日常伙食,实行包干的办法。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三)公杂费: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和旅行支票、汇票兑换手续费等。
短期(指89天及以下,下同)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期间,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人每天10美元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公杂费包干使用后,不再报销个人学习工具、资料、交际等费用。
出国(境)培训人员不发放国外零用费和服装补助费。
(四)培训费: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翻译、场租、市内交通、邮电等直接为国(境)外培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费用标准执行《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
欧元区国家培训费开支标准一律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
(五)国际旅费: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的普通经济舱国际航班票价计算。
由深圳前往香港的团组按过境费资助。
(六)城市间交通费:指为完成培训任务所必需的、在培训所在国城市与城市之间的航空交通费,原则上不予资助。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外专发[2003]15号
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0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引智办:为加强和规范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现将《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外国专家局二〇〇三年二月十八日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的精神,为加强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管理,合理使用出国(境)培训经费,结合近年来出国(境)培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开支范围及标准(一)住宿费: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不包含电话费、小费等。
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二)伙食费:用于学员日常伙食,实行包干的办法。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三)公杂费: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和旅行支票、汇票兑换手续费等。
短期(指89天及以下,下同)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期间,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人每天10美元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公杂费包干使用后,不再报销个人学习工具、资料、交际等费用。
出国(境)培训人员不发放国外零用费和服装补助费。
(四)培训费: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翻译、场租、市内交通、邮电等直接为国(境)外培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费用标准执行《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
集团公司境外公出差旅费管理办法
XXX集团公司境外公出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集团公司境外公出差旅费标准,规范费用报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境内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集团公司所属境外企业或直属单位包括:集团公司所属境外地区分公司、驻外经营性机构、驻外办事(联络)处;所属企业下属境外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在境外设立的驻外经营性机构、办事(联络)处,企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境外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境外单位)。
各单位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设立境内外控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境外公出分国内员工因公出国(境)和境外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两类。
(一)国内员工因公出国(境)包括临时因公出国(境)、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和出国留学。
临时因公出国(境)指出国(境)在90天以内的因公出国,包括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短期培训或研修、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等。
中长期出国(境)培训指出国(境)在90天以上的培训。
出国留学指集团公司公派出国留学。
(二)境外单位员工因公出差是指境外单位员工因工作需要进行出差、会议、培训以及员工回国休假、探亲等。
境外单位员工指日常工作地在境外单位,并执行集团公司赴境外工作人员薪酬福利制度的员工。
第四条境外公出按自然(日历)天数报销差旅费。
境外公出差旅费支出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签证费、护照费、卫生检疫费等费用。
第五条境外单位员工赴境内出差,境内交通工具乘坐标准及住宿费、生活费等补助标准按集团公司境内差旅费办法执行。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严肃财经纪律,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境外差旅费支出。
第二章乘坐交通工具标准第七条员工境外公出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得随意变更行程。
按以下标准乘坐交通工具: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专业分公司领导成员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控(参)股公司中由总部委派的部分领导成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公派出国(境)人员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公派出国(境)人员行前安全教育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宁价费发[2000]171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0.08.02
【实施日期】200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公
派出国(境)人员行前安全教育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0]171号二000年八月二日)
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固原行署、各地、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做好宁夏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境外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顺
利完成出访任务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管理工作
的通知》(中办(1996)2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区公派出国(境)人员进行行前安全教
育培训,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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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背景下高校出国访学报销业务探讨--以山东省某省属高校J大学为例
价值工程1文献综述与相关政策背景出国访学是跨境国际化的一种重要形式。
Biraimah 和Jotia 通过研究得出结论,提高教师在国际化方面的能力的最有效途径是实地学习和文化浸染。
[1]大学教师的跨境交流或国际流动性也渐渐成为国内高等教育国际化一种重要形式。
近年来,在我国,具有海外学习和工作经验的教师的比例大大增加,越来越多的年轻教师被派往国外接受深造、交流和研究合作,参加国际学术交流、高层会议、国际论坛和大学教师越来越多[2]。
韩亚菲、马万华(2015)进行了一项关于北京市的大学教师国际流动的现状的调查,可以清楚地看出:56.1%的教师没有国际交流的经验,43.9%有着不同程度的国际交流经验。
其中,短期出国访学在国际流动经验中占比最高。
高校层次、学科和教师职称与教师的国际流动性有关;52.3%的教师认为“加强教师的国际交流”是高等教育机构国际化的重要方面。
[3]自2016年始,国家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遵循规律、坚持“放管服”结合原则,就如何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4],对高校而言,就是要下放行政权,改善传统的治理机制,在加强内控的基础上,放管结合,用创新的手段和思维,提高办事效率,想方设法更好的为师生服务。
在2002年、2006年、2012年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多次发布《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2]96号、外专发[2006]172号、外专发[2012]126号)。
外专发[2012]126号定义中长期出国(境)培训是指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境)培训。
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分为“高级职称”人员开支标准和“普通职称”人员开支标准两类。
《通知》规定调整后的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92]财外字第1100号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92)财外字第1100号)国务院各部、委、局、行、公司,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的管理,我们重新制定了《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组织出国团组必须“少、小、精”,讲求实效。
各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不得擅自改变预定的任务、时间、地点。
二、新《规定》对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管理办法有所改革,即允许出国团组根据实际情况对伙食费选择包干办法或按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办法。
目的是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简化财务手续。
各派出单位和代表团、组的领导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出国人员应从全局考虑,以工作为重,合理安排各项开支,避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三、临时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和乘坐中国民航班机。
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增加停留点或绕道旅行。
四、凡违反本《规定》者,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虚报冒领变相包干公杂费、住宿费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16日颁发)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单位因公派出的出国(境)考察、培训人员。
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参考出国(境)考察人员管理。
第三条员工在出国(境)前,需按有关规定填制出国(境)审核登记表,经集团公司涉外、财务部门审批后,再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定计划预付经费。
第四条出国(境)人员的国际旅费(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一)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以上级别人员,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
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五条出国(境)人员在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出国(境)考察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地区)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集团公司涉外、财务部门批准。
出国(境)考察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予补助国(境)外城市间航空交通费,如确实需要,应按程序单独报集团公司涉外、财务部门批准。
第六条出国(境)人员住宿费出国(境)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在附件一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经集团公司涉外、财务部门审核后可据实报销。
第七条出国(境)人员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和旅行支票、汇票兑换手续费等)(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伙食费按附件一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12.03
•【字号】浙人社发[2013]224号
•【施行日期】2013.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22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要求,我厅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出继续有效文件1069件,废止失效文件148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附件: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3日附件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出国(境)经费财务报销的若干规定
出国(境)经费财务报销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国(境)经费财务管理,规范出国(境)经费财务报销行为,明确报销程序和手续,维护出国(境)经费使用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支出有关费用报销管理的通知意见》(浙财行〔2017〕3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行〔2017〕7号)、《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25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结合学校出国(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校派遣的各类出国(境)考察学习,包括因公临时出国考察(含学术交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90天以内)、中长期出国(境)培训(90天及以上)。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经费为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的各类出国(境)相关经费。
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销(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各项经费管理要求详见《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经费开支标准参照《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30号)执行,详见附件1《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批准行程内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在规定标准内按实际报销。
伙食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无需办理报销手续。
(三)严禁将应由出访团组统一管理的住宿费及其他不宜包干使用的经费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四)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公共交通费用,可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五)外方以现金和实物形式,为我方出访团组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北京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及报销相关规定问答
北京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及报销相关规定问答为方便大家更好的理解和掌握我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及报销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及答复汇总如下:一、因公临时出国申报1、因公临时出国包括的业务有哪些?答:因公临时出国包括教学科研业务因公临时出国和其他业务因公临时出国。
教学科研业务因公临时出国参照《北京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9〕253号)。
其他业务因公临时出国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等国家文件。
2、申请出国批件时需申报的事项有哪些?答:其他业务因公临时出国需申报的事项有以下八项:(1)所持证件类型、(2)拟定航班信息(优先选择国内(含港澳台)航空公司航班)、(3)多个城市停留发生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4)会议指定酒店住宿费超标、(5)包租车、(6)聘请翻译、(7)租用个人住房、(8)其他特殊事项。
教学科研业务因公临时出国需申报上述(1)、(2)、(3)、(8)事项,(4)至(7)无需申报。
任务结束后凭相应票据在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
二、国际旅费3、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乘坐国际交通工具的标准是什么?答:(1)教学科研业务因公临时出国乘坐国际交通工具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2)其他业务因公临时出国乘坐国际交通工具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4、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如何处理?答:教学科研业务因公临时出国因特殊情况乘坐高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由出国人员提供说明,经项目负责人和二级单位批准后可据实报销。
其他业务因公临时出国应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5、从中国境内北京以外的城市出发或者回国时要在北京以外的城市停留,应该如何报销?答:因公需要从北京以外的城市出境或入境的,境内相关差旅费,应按照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出境或入境的国际机票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报销,并在《差旅费报销凭证》特殊事项中披露说明因私需要从北京以外的城市出境或入境的,境内相关差旅费自行承担。
境外公出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统一和规范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外公出差旅费标准,加强费用报销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境外公出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油预算〔2012〕12号)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部门、所属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及所属境外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所属境外单位包括:公司直接管理的境外合资公司、独资公司、驻外办事(联络)处及其它驻外机构。
各单位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境外公出分国内员工因公出国(境)和境外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两类。
(一)国内员工因公出国(境)包括临时因公出国(境)、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和出国留学。
临时因公出国(境)指出国(境)在90天以内的因公出国,中长期出国(境)指出国(境)在90天以上的因公出国,包括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短期培训或研修、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等。
一次出境赴多个国家公出时,出国(境)天数以往返始发地累计天数计算。
出国留学,指集团公司公派出国留学。
(二)境外单位员工因公出差是指境外单位员工因工作需要进行出差、会议、培训以及员工回国休假、探亲等。
境外单位员工指日常工作地在境外单位,幵执行公司赴境外工作人员薪酬福利制度的员工。
境外公出按自然(日历)天数报销差旅费。
境外公出差旅费支出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签证费、护照费、卫生检疫费等费用。
境外单位员工赴境内出差,境内交通工具乘坐标准及住宿费、生活费等补助标准按《公司差旅费报销暂行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严肃财经纪律,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栺控制境外差旅费支出。
员工境外公出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不得随意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级别的领导成员(以下住宿标准及生活补贴标准,职务定义相同)。
出差仸务紧急幵且无法购买到本档机票时,经国际事业部批准后可购买高于本档标准的机票。
女员工在50周岁以上、男员工在55周岁以上的高级职称和副处级以上人员,可选择乘坐公务舱。
因公出国补贴2017
因公出国补贴20172017年对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补贴作了哪些规定?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因公出国补贴2017,希望能帮到你。
2017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经费管理,保证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 号)以及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6]172 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因公组派的出国人员和出访团组。
出国天数在90 天以下的为临时出国,出国天数在90 天以上(含90 天)为中长期出国。
第二条出国人员或出访团组应事前报送出国时间、赴外地点、团组人员组成、工作任务、经费预算等方面的计划,临时出国计划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核,中长期出国计划还须由人事处审核,按照国家相关外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成行。
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
第三条出国人员应按照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在核定或批复的预算内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访团组应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认真履行因公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出国签证费、必需的保险费、防疫费、国际会议注册费等。
除国际旅费经审批后可由学校预支外,其他费用由出国人员先行垫支,回国后按规定报销。
(二)临时出国人员购买机票时应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购买机票,须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财务处审批。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2006)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2.13•【文号】外专发[2006]17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6]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随着对高水平人才和高层次培训需求的不断增长,优化培训结构、逐步增加中长期培训已成为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发展方向。
考虑到近年来国外物价水平的上涨、医疗保险费用的增加以及其他一些相关费用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对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长期出国(境)培训是指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境)培训。
调整后的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
二、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分为“高级职称”人员开支标准和“普通职称”人员开支标准两类。
“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或相当高级工程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上职称、正县(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
“普通职称”指工程师(或相当工程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下职称、副县(处)级及以下行政职务。
三、调整后的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见附件)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四、各派出单位要从严掌握党政干部中长期出国(境)培训规模,认真选拔培训人员,加强出国前外语和专业培训,并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精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告。
附件:《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表》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注:未列入此表的国家(地区),可参照此表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务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务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4.20•【文号】发改价格[2004]672号•【施行日期】2004.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务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4月20日发改价格[2004]672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申请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收费许可的函》(外专函[2002]53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务费等收费的复函》(财综[2002]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务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在组织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国专家局)收取的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10元。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向报考人员收取的教材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教材(含阅读、写作、大纲和练习题)40元。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向报考人员收取的BFT考试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四、收取BFT考务费、教材工本费和考试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国家外国专家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公派赴美国培训人员费用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公派赴美国培训人员费用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1992.03.02•【文号】国引办发[1992]14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公派赴美国培训人员费用标准的通知(国引办发[199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国外实际情况最近已对国家公费赴加拿大留学的人员的包干生活费标准做了调整。
参照国家教委的标准,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对其系统派出的赴美国培训人员的包干生活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费用标准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培训人员,680美元/人月,普通培训人员560美元/人月现将新的费用标准实施办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此标准自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实行,接到通知前的差额,从实行之日起如数补上。
2.包干生活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房租、伙食、交通、电话、交际、零用、书籍资料、以及安置费等。
3.培训人员抵达加拿大后一月内,必须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并将医疗保险卡和交费收据复印件寄给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在有关地区的代表处,代表处将据此发放下期包干生活费。
4.包干生活费标准调整后,培训人员应保证租用与其身份标准符合的住房,原则上一人住一间,代表处要督促检查。
5.包干生活费标准调整后,能保证培训人员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公费培训人员应集中精力接受培训,不得打工。
如发现培训人员打工现象,代表处要对其进行教育,并采取一定的经济措施。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日。
大学出国预算审批意见表
表1
出国预算审批意见表: 因公临时出国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借款时提交,一份报销时提交,一份职能部门留存。
出国预算审批意见表: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借款时提交,一份报销时提交,一份职能部门留存。
出国预算审批意见表:短期公派出国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借款时提交,一份报销时提交,一份职能部门留存。
出国预算审批意见表:中长期公派出国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借款时提交,一份报销时提交,一份职能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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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外专发[2006]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对高水平人才和高层次培训需求的不断增长,优化培训结构、逐步增加中长期培训已成为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发展方向。
考虑到近年来国外物价水平的上涨、医疗保险费用的增加以及其他一些相关费用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对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长期出国(境)培训是指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境)培训。
调整后的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和零用费等。
二、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分为“高级职称”人员开支标准和“普通职称”人员开支标准两类。
“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或相当高级工程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上职称、正县(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
“普通职称”指工程师(或相当工程师的其他职称)及以下职称、副县(处)级及以下行政职务。
三、调整后的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见附件)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四、各派出单位要从严掌握党政干部中长期出国(境)培训规模,认真选拔培训人员,加强出国前外语和专业培训,并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精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告。
附件:《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表》
国家外国专家
局财政部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表
序号国家和地区币别标准(每人每月)
高级职称普通职称一美洲、大洋洲
01 美国美元900 800
02 加拿大加元1050 950
03 墨西哥美元550 450
04 澳大利亚澳元1000 900
05 新西兰新西兰元1000 900
06 巴西美元380 350
二欧洲
07 俄罗斯美元800 700
08 法国欧元790 660
09 德国欧元820 690
10 英国英镑580 540
11 爱尔兰欧元810 730
12 葡萄牙欧元500 450
13 意大利欧元720 650
14 瑞典瑞典克朗6500 6000
序号国家和地区币别标准(每人每月)
高级职称普通职称
15 荷兰欧元860 730
16 比利时欧元740 690
17 奥地利欧元780 680
18 瑞士瑞士法郎1900 1800
19 芬兰欧元820 700
20 挪威挪威克朗8000 7000
21 丹麦丹麦克朗5200 4500
22 西班牙欧元600 540
23 匈牙利美元350 320
三亚洲、非洲
24 日本日元125000 105000
25 土耳其美元500 400
26 印度美元300 250
27 埃及美元250 200
28 以色列美元700 650
29 新加坡新加坡元1200 1100
30 韩国韩元暂无210000
31 香港港元暂无2500 注:未列入此表的国家(地区),可参照此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