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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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0月1日起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陶瓷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各种陶瓷砖。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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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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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代码┃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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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名称┃建材┃陶瓷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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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产品种类

按成型方法分为挤压陶瓷砖和干压陶瓷砖:

按吸水率分为瓷质砖、炻瓷砖、细炻砖、炻质砖和陶质砖:

按用途分为室内外墙砖和室内外地砖:

按施釉分为有釉砖和无釉砖。

3.术语和定义

陶瓷砖是由黏土和其他无机非金属原料制造的用于覆盖墙面和地面的薄板制品,属建材产品。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陶瓷砖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陶瓷砖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具体见表2。

表2企业规模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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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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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万元)┃1>50000┃>5000且<50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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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4100陶瓷砖

GB/T3810.1~16陶瓷砖试验方法

GB/T13891建筑饰面材料镜向光泽度测定方法

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7635.1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可运输产品

GB10111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符合规定要求的任一型号或规格均可抽取。每次抽查,每个企业仅抽查一种规格型号的产品。抽查的种类及规格型号由抽样人员现场按GB10111《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专项抽查除外)。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生产线末端或市场,随机抽取经被抽查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按GBl0111《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符合7.1规定的任一种类及规格型号产品;在确定的抽取产品中按GBl0111《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样品的抽取方法依据GB/T3810.1陶瓷砖试验方法第1部分:《抽样和接收条件》。

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50件(箱);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

抽样数量根据抽查方案确定的检验项目所需要的检验用样加备检用样来确定,按本规范全项检验最少抽样数量为32块,其中包括备用检验样品为10块。

63样品处置

抽取样品后,由抽样人员签封。样品运送时应防止剧烈碰撞损坏样品。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陶瓷砖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如有以下情况时,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1)在生产线末端抽样时,应有“样品检毕,待出厂的描述:

(2)贴牌生产或委托加工应说明.并附协议或证明;

(3)产品工作尺寸:长、宽、厚。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712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识质量检查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表3中第1~9项的检验项目:

标识质量检验项目为表3的第10项,包括产品质量合格标记或执行标准、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规格尺寸、产品生产日期、表面特性、放射性等级或说明。7.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项目,应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验。若企业产品明示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应按照企业标准检验和判定。

对于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项目,按产品明示的标准或明示技术条件来检验和判定。若其有效的明示标准或合同中缺少表3规定的检验项目,应按照表3规定的项目检验。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按产品包装上所标识的等级进行判定,如果包装上未作标识.则按照A类进行判定。

8.判定原则

8.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陶瓷砖产品的实物质量单项合格判定细则,见表4。

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和上表判定细则的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8.2标识质量判定原则

产品质量合格标记或执行标准、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规格尺寸、产品生产日期、表面特性、放射性等级或说明中缺1项及1项以上的,判为产品标识质量不合格,属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产品标识质量合格。

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

8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识质量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台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或标签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9.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建筑材料工业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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