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11999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light-duty vehicleGB14761-93代替GB11641-89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11-08批准1994-05-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汽车排气。
对环境的污染,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及压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为400-3500kg,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km/h的轿车、客车和货车。
2 引用标准GB11642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试方法3 术语3.1 基准质量基准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3.2 最大总质量最大总质量是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3 排气污染物排气污染物是指汽车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
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4 试验分类及试验方法4.1 试验分类4.1.1试验分型式认证试验与产品一致性检查试验。
4.1.2型式认证试验,制造厂应提交一辆该厂生产车型的代表车辆,进行本标准4.2条规定的试验。
4.1.3产品一致性的检查试验,从已经本标准型式认证试验合格的成批生产的车辆中任意抽取一辆,进行本标准4.2条规定的试验。
4.2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按GB11642的规定执行。
4.2.1被试车辆应放在底盘测功机上,每次测量共经历13min,包括4个循环,中间不得间断,每个循环应包括15种工况(怠速、加速、等速、减速等)。
4.2.2用定容取样法(CVS)取样。
用下列方法分析各种排放物一氧化碳(CO);用不分光红外线吸收型(NDIR)分析仪;二氧化碳(CO2);用不分光红外线吸收型(NDIR)分析仪;碳氢化合物(HC):用氢火焰离子化型(FID)分析仪;对压燃式发动机用加热式氢火焰离子化型(HFID)分析仪;氮氧化物(NOx):用化学发光型(CLD)或不分光紫外线共谐吸收型(NOUNR)分析仪。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发[1999]156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1999年1月1日环发[1999]156号)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强制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标准名称和编号如下:
强制性标准GWPB1—1999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代替GB14761.1—93)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结束——。
1999-01-01 实施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999-01-01 实施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北京市地方标准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105—1998Emission standard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1998-08-25发布 1999-01-01实施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等同采用欧洲91/441/EEC94/12/EEC,93/69/EEC,96/69/EEC排放标准,测量方法等同采用欧洲91/441/EEC 的测试方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立新、李玲、王雪纯、何东全。
北京市地方标准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M1表、NI类和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M2类车辆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标准限制。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及压燃式发动机*),最大设计速度等于或大于50km/h的轿车、客车和货车。
2、引用标准下列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标准的条文。
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的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面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5089-94机动车辆分类。
欧洲91/441/EEC附录3第一类试验方法。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M1、N1和M2类车。
M1类车: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N1类车: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载货车辆。
M2类车: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t的载客车辆。
3.2 基准质量(RM)基准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3.3 最大总质量最大总质量是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历年汽车排放执行标准
历年汽车排放执行标准
以下是中国历年的汽车排放执行标准:
1. 1999年-2004年:第一阶段国Ⅰ标准。
该标准主要控制汽油车的一氧化碳(CO)和碳氢化合物(HC)的排放,柴油车的可燃物颗粒物(PM)的排放。
2. 2005年-2010年:第二阶段国Ⅱ标准。
该标准在国Ⅰ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了汽油车的氮氧化物(NOx)排放和柴油车的硫含量。
3. 2011年-2017年:第三阶段国Ⅲ标准。
该标准在国Ⅱ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了尾气中的有害物质排放限值。
4. 2018年-2020年:国IV标准和国V标准的并行阶段。
这是一个过渡期,既可以使用符合国IV标准的汽车,也可以使用符合国V标准的汽车。
5. 2021年起:国VI标准。
该标准将进一步减少汽车尾气中的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并引入逐步转向新能源汽车的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中国国内汽车排放执行标准的一部分,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要求,排放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各自的汽车排放标准。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1-1999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1-1999(1999-12-06实施)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的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的排放标准值及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及压燃式发动机,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车,即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冷起动后排气排放污染物标准值、点燃式发动机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点燃式发动机燃油蒸发排放污染物标准值及车辆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GB14761.1-9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4-93《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3-9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的生效之日起,代替原有国家标准中相应部分的内容,在本标准规定的具体标准值生效日期之前,相应部分仍按原标准执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的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的排放标准值及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行于50km/h的轻型汽车。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T 15089-1994 机动车辆分类GB 5181-85 汽车排放物术语和定义HJ/T 26.1-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排气污染物的测试HJ/T 26.2-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曲轴箱气体排放的测试HJ/T 26.3-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燃油蒸发排放的测试密闭室法HJ/T 26.4-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时效试验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常用环境标准查询
常用环境标准查询外网标准查询地址:/default.aspx?id=1741ac14-bd6e-4ac0-8775-9a318e55 15bc环境监测标准一览:一、基础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烟度卡标准---GB9804-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11915-89水质词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6816-86二、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三、排放标准(一)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GB 14470.2-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GB 14470.1-20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GB 14470.3—2002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4-1999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2-1999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WKB 4-2000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19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82(二)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2-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6-9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PB5-2000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1-1999(三)固废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 3-2000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试行)---GB16487.8-1996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试行)---GB16487.6-1996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试行)---GB16487.2-1996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13015-91含氰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12502-90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8173-87四、方法标准(一)水环境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GB/T17133--1997环境甲基汞的测定气相色普法---GB/T17132--1997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普法---GB/T17130-1997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16489-1996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GB/T15959-1995水质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505-1995水质钒的测定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GB/T15503-1995水质钡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506-1995水质阱的测定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GB/T15507-1995(二)大气环境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5432-1995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GB/T15436-1995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4621-200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8176-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4621-2002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322-2002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GB/T15435-1995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15439-1995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15516-1995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GB/T15438-1995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GB/T15437-1995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5263-94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264-94环境空气降尘的测定重量法---GB/T15265-94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4676-93(三)固废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GB5086.2-199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翻转法---GB5086.1-1997固体废物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555.1-1995固体废物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555.2-1995 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15555.4-1995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555.6-1995 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硫酸亚铁铵滴定法法---GB/T15555.8-1995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GB/T15555.12-1995固体废物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性电极法---GB/T15555.11-1995固体废物镍的测定直接吸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555.9-1995 固体废物六价铬的测定硫酸亚铁铵滴定法---GB/T15555.7-1995固体废物总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15555.5-1995固体废物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15555.3-1995(四)土壤环境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7141-1997土壤质量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7139-1997土壤质量总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7137-1997土壤质量铜、锌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7138-1997土壤质量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7136-1997土壤质量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17134-1997 土壤质量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4550-93(五)物理环境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10071-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9661-8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测量方法---GB/T4569-19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五、技术规范《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范》《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试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六、技术规定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GB/T14581-93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12998-9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水质采样方案设计规定---GB12997-91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GB3839-93七、标准样品水质砷标准样品---GBZ50004-87水质 COD标准样品---GBZ50001-87水质酚标准样品---GBZ50003-87水质 BOD标准样品---GBZ50002-87水质氨氮标准样品---GBZ50005-87水质硬度标准样品---GBZ50007-87土壤 E-2标准样品---GBZ500012-87土壤 E-3标准样品---GBZ500013-87土壤 E-1标准样品---GBZ500011-87土壤 E-4标准样品---GBZ500014-87八、其他环境污染类别代码---GB/T16705-1996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GB/T16706-1996环境中有机污染物遗传毒性检测的样品前处理规范---GB/T15440-1995。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5•【字号】穗府[2000]31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穗府[2000]31号)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全面实施国家环境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1-1999,下同)。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载客和载货车辆。
第一类车是指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吨的载客车辆;第二类车是指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轻型汽车。
二、按照国家环境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第一类车和第二类车分别从2000年1月1日和2001年1月1日起达到排放标准第一阶段的限值要求;分别从2004年7月1日和2005年7月1日起达到排放标准第二阶段的限值要求。
三、在本市入户注册登记的所有轻型汽车(包括外购车、外地转籍车、捐赠奖励车、抵债车、专用车、调拨车和外籍工作人员自用车等),应当符合国家环境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驻穗部队、武警部队新增的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家环境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四、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审核,依据国家《全国汽车、民用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和国家环境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广州市汽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车型目录》。
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未列入《广州市汽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车型目录》的汽车和无《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的进口汽车,不予初检、核发牌证。
五、车用汽油必须执行《车用无铅汽油》(GB 17930-1999)的规定,车用柴油执行《轻柴油》(GB 252-1994)中“一等品”质量等级。
轻型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污染物排放标准
3.6
注: 1) 第一类车— — 车辆设计乘员数不超过 6 人(含驾驶员),且最大总质量不
超过 2500kg 的 M1 类车。 2)第二类车— — 本标准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它所有轻型车辆。
6 试验结果判定 如果上述各种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标,则认为该车位超标车辆。
7 其它
7.1 代用燃料车(LPG、CNG 等)和双燃料汽车适用于本标准的规定。 7.2 双燃料汽车进行排放检测时,要求使用两种燃料的排放都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 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本标准起草人:傅立新、郝吉明、李伟、张洪汛。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或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轻型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污染物排放标 准限值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汽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最大设计速度等于或 大于 50km/h 的在汽油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
CorNO=[NO]*DCF*Kh
式中:[HC]、[CO]、[NO]— — 任意时刻车辆尾气管中实际检测浓度; DCF— — 释修正系数; Kh— — 湿度修正系数。
A2.6.1.1 稀释修正系数 BASM 排放测试的 CO、HC、NO 测量值必须乘以稀释修正系数(DCF)予以修正, DCF 的计算公式为:
试验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见本标准附录 A
表 2 轻型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污染物排放限
车辆类型
基准质量(Rm),kg
限值,g/km
一氧化碳(CO) HC+NOx 总
质量
国一轻型汽车排放标准
国一轻型汽车排放标准
国一轻型汽车排放标准如下:
1.一氧化碳不得超过3.16g/km。
2.碳氢化合物不得超过1.13g/km。
3.其中柴油车的颗粒物标准不得超过0.18g/km。
4.耐久性要求为50000km。
机动车排放量标准是:
国一标准。
一氧化碳为3.16g/km,碳氢化物为1.13g/km 等。
国二标准。
相对国一单车污染物排放一氧化碳降低30%,碳氢化物和碳氧化物降低55%。
国三标准。
增加了车辆自诊断系统和对三元催化进行了升级。
国四标准。
在排放后处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污染物排放标准较国三降低50%~60%。
国五标准。
氮氧化物排放量要降低25%,还增加了非甲
烷碳氢和PM的排放限制。
国六标准。
在国五基础上提高了40%~50%,比欧六标准还高,与美国相当。
GWPB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G W P B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 1-1999Emission standard for pollutants from light-duty vehicle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的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的排放标准值及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行于50km/h的轻型汽车。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T 15089-1994 机动车辆分类GB 5181-85 汽车排放物术语和定义HJ/T -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排气污染物的测试HJ/T -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曲轴箱气体排放的测试HJ/T -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燃油蒸发排放的测试密闭室法HJ/T -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时效试验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述定义:轻型汽车轻型汽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M1类车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M2类车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t的载客车辆。
N1类车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的载货车辆。
第一类车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的M1类车(即通常所指的轿车)。
第二类车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基准质量(RM)基准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最大总质量(GVM)最大总质量是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1-99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761.6-93 代替 GB 3843-83 (1993年11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5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柴油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用柴油车在自由加速工况下烟度排放标准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柴油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00kg、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km/h的汽车。
2、引用标准
GB/T3846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
3、术语
3.1 定型汽车
指其发动机及燃油系统为新引进、新设计的汽车样车。
3.2 新生产汽车
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汽车。
3.3 在用汽车
指上牌照以后的汽车。
4、测量方法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方法按GB/T3846的规定。
5、排放标准值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值:
(经国家环境保护局认可的汽车烟度监测人员,可采用目测法测量,烟度值不得超过林路曼2级)
6、标准的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gwkb 1-1999 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gwkb 1-1999 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GWKB 1-1999是中国国家标准,全称为《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该标准于XXXX年X月X日发布,自XXXX年X月X日起实施。
该标准主要规定了车用汽油中有害物质的限值要求,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异丙苯、酚类、烯烃、硫醇等物质的含量限值。
其中,苯的含量不得超过0.2%,甲苯的含量不得超过1.0%,二甲苯的含量不得超过1.0%,乙苯的含量不得超过0.2%,异丙苯的含量不得超过0.5%,酚类的含量不得超过0.2%,烯烃的含量不得超过3.0%,硫醇的含量不得超过0.05%。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车用汽油的质量指标,包括研究法辛烷值、马达法辛烷值、抗爆指数等指标的要求。
其中,研究法辛烷值不得低于80,马达法辛烷值不得低于75,抗爆指数不得低于85。
该标准的实施旨在保障车辆使用安全和环境保护。
通过对车用汽油中有害物质的控制,可以减少车辆排放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健康。
同时,也可以提高车辆的性能和使用寿命,降低维修成本。
因此,该标准对于促进汽车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标准汇总
环境标准汇总环境标准通过本节的学习,学生学习环境标准的定义,掌握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分类方法,掌握制订环境标准的原则,了解各环境要素的标准。
环境标准就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促使生态良性循环,同时又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政策,对环境中有害成分含量及其排放源规定的限量阈值和技术规范。
一、分类“三级六类”标准体系1.三级:国家级、地方级、行业级2.六类环保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物质标准、环保仪器设备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标准物质标准只有国家标准。
①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维持生态平衡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做的规定,是环境政策目标,是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②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控制标准):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
问题:既然有了国家排放标准,为什么还允许制定和执行地方排放标准?国家标准是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标准。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对环境质量要求也不相同,各地工业发展水平、技术水平和构成污染的状况、类别、数量等都不相同;环境中稀释扩散和自净能力也不相同,完全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是不适宜的。
为了更好地控制和治理环境污染,结合当地的地理特点,水文气象条件、经济技术水平、工业布局、人口密度等因素,进行全面规划,综合平衡,划分区域和质量等级,提出实现环境质量要求,同时增加或补充国家标准中未规定的当地主要污染物的项目及容许浓度,有助于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地方标准应该符合以下两点:国家标准中所没有规定的项目;地方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以起到补充、完善的作用。
③环境基础标准:是在环境标准化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代号、指南、程序、规范等所做的规定,是制订其他环境标准的基础。
中国 机动车 温室气体 排放标准
中国机动车温室气体排放标准中国机动车温室气体排放标准主要由《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轻型汽车燃油消耗量限值》两个方面来规定。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尾气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相关文件,中国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分为国Ⅰ、国Ⅱ、国Ⅲ、国Ⅳ、国Ⅴ、国Ⅴ+和国Ⅵ七个阶段。
国Ⅰ阶段:于2000年开始实施,主要对燃油中的含硫量、铅含量以及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和可燃气体等污染物排放量进行限制。
国Ⅱ阶段:于2002年开始实施,进一步降低了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和苯系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国Ⅲ阶段:于2005年开始实施,对柴油车的颗粒物(PM)排放增加了限值要求,并继续降低了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和苯系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国Ⅳ阶段:于2008年开始实施,进一步降低了柴油车的颗粒物(PM)和一氧化碳排放量的限值。
国Ⅴ阶段:于2013年开始实施,对汽油车和轻型柴油车的颗粒物(PM)和氮氧化物(NOx)排放限值进行进一步降低。
国Ⅴ+阶段:于2017年开始实施,对柴油车的颗粒物(PM)和氮氧化物(NOx)排放限值再次降低。
国Ⅵ阶段:于2020年开始实施,对汽油车的颗粒物(PM)和氮氧化物(NOx)排放限值进一步降低,同时新增了苯系多环芳烃(BaP)和醛类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要求。
《轻型汽车燃油消耗量限值》主要用于评价轻型汽车的能源效率和温室气体排放量,通过限制轻型汽车的燃油消耗量来减少二氧化碳(CO2)等温室气体的排放。
综上所述,中国的机动车温室气体排放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趋严,对尾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进行了不断的降低和完善,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并提升机动车的环境友好性。
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解密
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落实《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 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33 号)要求,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防治机动车污染,提高 车用汽油清洁化水平,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实施国家第四、 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 提出了车用汽油中对机动车 排放控制性能、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不利影响的有害物质含量和环保性能控制指标。 在实施国家第四、 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地区, 销售车用汽油可按照本标准的相关要 求实施。 本标准是对《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GWKB 1-1999)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9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次为首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提出了与国家第四、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应的车用汽油有害物质含量要求; ——增加了蒸气压限值; ——增加了清净性的定义并提出了汽油清净性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9 年 6 月 1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 护标准《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GWKB 1-1999)废止。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1 年 2 月 1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I
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第四、五阶段)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汽油中对机动车排放控制性能、 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不利影响的有 害物质含量和环保性能控制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车用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E10)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592 GB/T 8017 GB/T 8020 GB/T 11132 GB/T 11140 车用汽油清净剂 石油产品蒸气压测定法 (雷德法) 汽油铅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液体石油产品烃类的测定(荧光指示剂吸附法) 石油产品硫含量的测定(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4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4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4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08.07.23
【实施日期】2008.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第34号)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
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第三十一批和符合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第七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对第七十四批符合《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2-2002)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
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附件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31批)(略)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4批)(略)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批)(略)
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略)
5.公告变更(略)
6.撤销国家第Ⅱ阶段环保达标车型目录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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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4 如果三次重复试验结果,每一种污染物的算术平均值 (V1i+V2i+V3i)/3<Li,并允许 在三次试验中,每种污染物有一次 Vni<1.10Li,则也认为合格,
5.2 型式认证试验要求与标准值
5.2.1 型式认证试验要求
不同类型车辆在型式认证时要求进行的试验见表 1。
表 1 型式认证的试验要求
型式认证试验 点燃式发动机车辆 压燃式发动机车辆
第一类车 第二类车 第一类车 第二类车
排气排放物试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曲轴箱排放物试验 进行 进行 - -
蒸发排放物试验 进行 进行 - -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 1-1999 Emission standard for pollutants from light-duty vehicle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的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的排放标准值及排放 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行于 50km/h 的轻型汽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T 15089-1994 机动车辆分类 GB 5181-85 汽车排放物术语和定义 HJ/T 26.1-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排气污染物的测试 HJ/T 26.2-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曲轴箱气体排放的测试 HJ/T 26.3-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燃油蒸发排放的测试 密闭室法 HJ/T 26.4-1999 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时效试验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述定义: 3.1 轻型汽车 轻型汽车是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t 的 M1 类、M2 类和 N1 类车辆。 3.2 M1 类车 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 8 个的载客车辆。
对每一种污染物 i 可以通过下式计算排气排放的劣化系数(DF)
式中:Mi1——6400km 插入点对应的污染物 i 的排放测试结果,用 g/km 表示;
Mi2——80000km 插入点对应的污染物 i 的排放测试结果,用 g/km 表示;
这些插入值至少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再两者相除,得到劣化系数。劣化系数的结果应圆整 到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劣化系数小于 1,则视其为 1。
0.14) 0.17
(直喷式柴油机:0.20)
注:1) 表中所列的以直喷式柴油机为动力的车辆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为 1 年。 2) 只适用于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 3) 表中所列的以直喷式柴油机为动力的车辆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为 3 年。 5.2.2.4.1 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适用范围的所有车辆,其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为 80000km。 按照 HJ/T26.4-1999 进行耐久性试验时,在试验开始(0km)和每隔 10000km(±400km)或更 快的频率,以固定的间隔直至行驶到 80000km,应依据 HJ/T26.1-1999 规定的方法进行排 气污染物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本标准 5.2.2.1 中表 2 或表 3 的规定。 5.2.2.4.2 劣化系数的确定 按照 5.2.2.4.1 所述方法进行耐久性试验,将所有的排气排放测试结果作为行驶距离的函数进
行绘图,行驶距离圆整到最近的公里数。利用最小二乘法计算所有数据点的最佳拟合直线, 不考虑 0km 的试验结果。只有在这条直线上对应 6400km,和 80000km 的排放值符合 5.2.2.1 规定的标准值时,数据可以用于计算劣化系数(DF)。若最佳拟合直线超出了适用的标准值, 且直线的斜率为负值(6400km 的插入值大于 80000km 的插入值),但 80000km 时的真实排放 值低于标准值,则数据仍可接受。
制造厂既可以采用耐久性试验的方法确定劣化系数,也可以直接使用表 4 中的劣化系数替代 耐久性试验结果,来进行排气排放物试验结果的耐久性修正。
劣化系数既用于 5.3.1 中型式认证结果的判定,也用于 7.3.2 中生产一致性检查结果的判定。
表 4 劣化系数
车辆种类 劣化系数(DF)
CO HC+NOx PM1)
HC+NOx1) 0.97
(直喷式柴油机:1.36) 1.40
(直喷式柴油机:
1.96) 1.70
(直喷式柴油机:2.38)
PM1)2) 0.14
(直喷式柴油机:0.20) 0.19
(直喷式柴油机:
0.27) 0.25
(直喷式柴油机:0.35)
第二阶段
2005 年 7 月 1 日开始 CO 点燃式发动3-93 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二阶段按 HJ/T26.3-1999 规定的方法进行。 5.4.4 排放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按 HJ/T26.4-1999 的规定进行。 6 型式认证的扩展 6.1 与排气污染物相关的扩展(排气排放物试验) 6.1.1 基准质量不同的车型 当不同车型仅基准质量区别时,已通过认证的车型在下述条件下可扩展到其他车型: 6.1.1.1 第一类车的认证仅可扩展到下列车型:其基准质量所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已通过型式 认证车辆的当量惯量相邻大一组惯量或所有小惯量的扩展。 6.1.1.2 对于第二类车,若待扩展车型的基准质量需要使用的飞轮,其惯性质量小于已通过 认证车型的飞轮,且已通过认证车型所排放的污染物满足待扩展车型规定的标准值要求,则 可以认可该扩展。 6.1.2 总传动比不同的车型 当不同车型仅仅传动比有区别时,已通过认证的车型在下述条件下可扩展到其他车型: 6.1.2.1 对排气排放物试验中所用到的每一个传动比,按下式确定其比率 E:
5.3.1.1 试验应该重复进行三次。对给定基准质量的车辆,每次试验结果乘以 5.2.2.4 所确定 的劣化系数(DF)后(其数值以 V1i、V2i、V3i 表示)应小于表 2 或表 3 中的标准值。即 三次测试中,每次每种污染物 V1i<Li、V2i<Li、V3i<Li,则认为合格。
5.3.1.2 如果三种污染物的 V1i≤0.70Li,则只进行一次试验,就认为合格。
排放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5.2.2 型戒认证试验排放标准值
5.2.2.1 排气排放物试验标准值
第一类车的排气排放物型式认证试验排放标准值见表 2
表 2 第一类车型式认证试验标准值 单位:g/km
实施阶段 污染物 排放标准值
第一阶段:
2000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6 月 30 日 CO 2.72
3.3 M2 类车 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 8 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5t 的载客车辆。 3.4 N1 类车 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t,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t 的 载货车辆。 3.5 第一类车 设计乘员数不超过 6 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t 的 M1 类车(即通常所指的轿车)。 3.6 第二类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7 基准质量(RM) 基准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加 100kg 质量。 3.8 最大总质量(GVM) 最大总质量是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 3.9 气体污染物 气体污染物是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碳氢化合物以碳(C) 当量表示,碳氢比为 1:1.85。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3.10 颗粒物(PM) 颗粒物是指按规定所描述的取样方法,在最高温度为 52℃的稀释排气中,由过滤器收集到 的固态或液态微粒。 3.11 排气排放(污染)物 对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是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对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 的车辆,是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和颗粒物。 3.12 蒸发排放物
压燃式发动机 1.00 1.25 1.50
HC+NOx3) 点燃式发动机 0.50 0.60 0.70
压燃式发动机
0.70 (直喷式柴油机:0.90)
1.00 (直喷式柴油机:
1.30) 1.20
(直喷式柴油机:1.60)
PM3) 压燃式发动机 0.08
(直喷式柴油机:0.10) 0.12
(直喷式柴油机:
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 1.2 1.2 -
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 1.1 1.0 1.2
注:1) 只适用于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
5.3 判定规则
5.3.1 排气排放物的试验结果采用下述规则进行判定:
V1i/、V2i/、V3i/分别代表 i 种污染物 1、2、3 次试验结果;Li 代表 i 种污染物标准值。
3.15 排放控制装置
指的是车辆用于控制和限制排气管排放和蒸发排放的装置。
3.16 当量惯量
是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时所相当的基准质量。
4 型式认证的申请
4.1 一种车型的型式认证申请应由制造厂或其法定代表提出,提交的内容包括该车型冷起动 后排气污染物排放、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曲轴箱污染物排放和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等指 标。
当 10 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 Vi=(V1i+V2i+V3i+……V10i)/10<Li 时,认为合格,否则认为 不合格。
5.4 试验方法
5.4.1 排气排放物试验
按 HJ/T26.1-1999 的规定进行。
5.4.2 曲轴箱排放物试验
按 HJ/T26.2-1999 的规定进行。
5.4.3 蒸发排放物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