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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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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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带来的民办教育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民办教育管理规

定,教育是国家之本,下面是带来的民办教育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民办教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

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

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

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

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

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

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

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

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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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条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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