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干部交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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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中层干部交流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中层干部交流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中层干部交流管理制度117号 ,4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中层干部管理~强化风险管控~增强中层干部的活力~根据银监部门和省联社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中层干部交流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干部交流与培养锻炼干部相结合,,二,干部交流与优化结构和发挥干部特长相结合,,三,干部交流与任职回避制度相结合,,四,干部交流与工作需要相结合。

第二章干部交流的对象第三条需要通过交流,轮岗,丰富管理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一,拟提拔的中层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交流,轮岗,。

,二,长期在总行工作~没有基层工作经历或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锻炼。

,三,长期在基层担任领导职务~工作业绩突出~但缺乏在总行工作经验的~有计划地交流到总行锻炼。

第四条在一个单位工作超出规定任职年限的:,一,在同一单位主要领导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实行有计划的交流或轮岗。

,二,在同一单位从事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工作满5年的管理人员实行有计划地进行交流,轮岗,。

第五条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上述情况中~若因工作需要或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进行交流。

第三章干部交流的程序第六条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人力资源部提出交流人选并拟定交流初步方案,,二,提交行长办公会讨论确定,,三,由行长室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四,党委与交流干部谈话,,五,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干部交流由稽核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离任稽核。

第四章干部交流的纪律第八条中层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严格遵守交流规定。

对无特殊原因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服从交流决定者~予以免职。

第九条确定交流的干部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一般应在组织决定之日起三天内完成工作交接~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

第十条交流干部工资关系转入交流支行~执行交流支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岗位交流参照本制度由行长室组织实施。

干部交流工作规章制度

干部交流工作规章制度

干部交流工作规章制度一、总则(一)干部交流是加强干部学习、增长经历、提高素质、改进工作的有效途径。

为加强干部交流管理,提高交流工作水平,特制定此规章制度。

(二)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干部交流工作,对干部交流过程中的有关制度和程序作出规定,对提高干部交流的质量和效益制定出操作规范。

二、干部交流种类和范围(一)干部交流种类包括领导机关决定的、个人申请的、集体推荐的和其他特殊形式的干部交流。

其中领导机关决定的干部交流是主要形式,个人申请、集体推荐和其他特殊形式的干部交流,必须按规定的程序经审批后实施。

(二)干部交流范围适用于单位的专业工作技术干部、行政管理干部、领导干部及其他管理干部。

三、干部交流的程序(一)领导机关在决定干部交流前,对所交流的干部必须进行审批程序,参考绩效成绩、工作经验和各项工作能力方面的具体情况。

(二)个人申请干部交流时,必须将申请书上交到本部门的有关干部管理机关,由后者负责审批、上报和向申请者作出答复。

集体推荐干部交流时,应经有关部门的审核和在干部协调会议上审批后,由上级领导机关作出最后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三)申请干部交流的人员,应向当前工作单位提出时间、条件等方面的意见,并在工作交接、人员调动的前5天内移交更衣、影像、资料等有关工作资料。

(四)个人申请、集体推荐、领导交流干部的员工,由负责人寄交人员档案室,在交流期间移交工作资料和影像。

每次交流期限不超过2年,当期间限满后应按规定准时回到原单位并整理工作交接资料。

四、干部交流的管理与考核(一)单位应建立干部交流管理制度,包括建立档案资料、检查交流情况、提高工作效益等各方面的细节。

(二)单位在干部交流期间,应关注员工的情况,及时掌握员工在交流期间的表现和工作情况。

有关部门应每月通报干部交流员工的情况。

在干部交流期间的工作考核,由当前工作单位肯定或否定,考核结果应作为干部交流员工干部晋升、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五、干部交流的安排与工资待遇(一)干部交流所涉及的津贴、交通费、住宿费等,由领导机关统一安排;所涉及的工资待遇由领导机关调剂。

信用社(银行)特定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办法

信用社(银行)特定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办法

信用社(银行)特定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办法信用社(银行)特定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用社(银行)特定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结合全省信用社(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定岗位人员包括。

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各行、社)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监事长(以下简称成员);各行、社支行行长(信用社主任)和副行长(信用社副主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流主要是指特定岗位人员在法人行(社)之间、部门之间、分支机构之间或分支机构与部门之间的工作职务调整。

本办法所称轮岗主要是指特定岗位人员在所任职务不变情况下的分工调整。

第四条交流轮岗要同的调整、充实,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与的培养、锻炼和岗位轮换结合起来。

交流轮岗工作要统筹安排,要在保证业务平稳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分期分批地进行。

第五条特定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必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交流轮岗对象第六条交流轮岗主要对象:(一)各行、社董(理)事长、行长(主任)在同一机构的同一职务连续任职超过6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

对于部分行、社董(理)事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董(理)事长,行长(主任)或主持经营班子工作的副行长(副主任),虽在同一机构的同一职务连续任职超过6年,但所在行、社各项经营管理运行情况较好的,可以先通过实行强制休假的办法,进行离岗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交流。

(二)各行、社副行长(副主任)连续分管同一工作的时间超过3年的,原则上需调整分工;情况特殊的,连续分管同一工作不超过6年。

(三)各行、社支行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在同一机构的同一职务连续任职达到3年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确因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同一机构的同一职务继续任职,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农村信用社员工岗位轮换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员工岗位轮换暂行办法

XX农村信用社员工岗位轮换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员工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银行业监管部门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位轮换是指农村信用社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通过跨岗位、跨机构(网点)、跨部门等方式,定期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有序调整、轮换,以达到加强内部监督,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目的。

第二章范围和形式第三条岗位轮换范围包括:(一)在同一机构(部门)的同一会计、出纳、储蓄岗位上连续工作满3 年的员工,原则上必须进行岗位轮换。

会计岗位:主要有会计主管、会计接柜员、记账员、复核员、票据交换员、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员、联行记账员、复核员、编押员、经费会计、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员工。

出纳岗位:主要有收款员、复核员、管库员等岗位员工。

储蓄岗位:主要有储蓄员、复核员、综合柜员等岗位员工。

(二)在同一机构(部门)的同一信贷、资金调剂、资金清算岗位上连续工作满3 年的员工,原则上必须进行岗位轮换。

信贷岗位:主要有信贷员(业务员)、客户经理、资产管理等岗位员工。

资金调剂及资金清算岗位:主要有资金调剂和资金清算部门的会计核算及复核、通存通兑业务及复核、档案管理等岗位员工。

(三)单位认为有必要实行岗位轮换的其他岗位员工。

对涉及轮换的岗位名称如有不同的,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轮换。

第四条岗位轮换要与岗位从业资格考试相结合,岗位轮换员工上岗前原则上须通过轮换岗位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五条岗位轮换分为定期轮换和不定期轮换。

对一线业务及业务管理岗位员工应进行定期轮换,对特殊岗位员工可进行不定期轮换。

第六条员工岗位轮换后的薪酬待遇,从岗位轮换后的次月起按新岗位重新核定。

第三章程序第七条县级联社人事部门,应于每年初根据本单位岗位轮换周期要求和管理权限,及时提出辖内员工的岗位轮换计划,并报经县级联社理事会审查批准。

第八条计划经审查批准后,由县级联社人事部门负责跟踪落实。

信用社(银行)干部交流和员工岗位轮换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干部交流和员工岗位轮换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干部交流和员工岗位轮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县信用社干部职工实行定期岗位轮换或异地交流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干部队伍的培养锻炼,促进员工合理有序流动,通过改革和规范用人机制,强化“权、钱、人”的制约与监督,不断完善内控管理,保证干部职工的清正廉洁,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经济案件的发生,确保信合事业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干部职工,即在岗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代办员。

第二章干部交流的范围、条件与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干部交流,包括xx县各农村信用社基层社主任、副主任、总会计、稽核员和联社各科(室)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在信用社系统的调任、轮换。

第四条干部必须进行异地交流的条件:1、基层社主任每届任期为三年,在一个基层社连续任职最长时间不超过六年。

2、基层社副主任、主办会计、在一个社连续任职最长时间不超过五年。

3、联社理事会或党委认为需要交流的干部。

第五条干部进行异地交流的办法:1、基层社主任按德、能、勤、绩等方面实行每年一次民主评议考核,称职者可继续任职或交流;不合格者,就地免职,交流到其他社工作。

但在一个基社任职最长不得超过六年,超过六年者一律进行异地交流。

2、基层社副主任、主办会计、在一个社满五年,经考核考评合格者,可交流到其他社继续履行岗位职责;不合格者,调换岗位,交流到其他社工作。

3、联社机关科长、副科长(主任、副主任)的干部交流原则上参照上述两款执行,业务专业性较强的除外。

第三章员工的岗位轮换第六条除第三条规定的人员外,凡属xx县农村信用社的在岗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代办员都必须定期实行岗位轮换和异地交流。

第七条员工必须进行岗位轮换的条件:1、分社负责人、内勤人员(会计、出纳、复核、交换、联行)在同一个分社或柜组最长时间为三年,外勤人员(信贷员)在同一个分社或分管片区最长时间为三年。

2、联社机关各科(室)人员原则上执行上述(前款)岗位轮换条件,业务专业性强的除外。

农村商业银行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公务回避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公务回避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公务回避制度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公务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进一步强化内控管理,防范操作风险,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全面健康发展,结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ⅩⅩ农村信用社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暂行规定》和《ⅩⅩ农村信用社员工请假休假制度》等规定,特制定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及公务回避管理制度,简称“五项制度”。

第二章人员交流及岗位轮换第二条人员交流和岗位轮换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由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三条人员交流是指网点之间进行的人员调整,岗位轮换是指网点内部进行的岗位调整。

第四条人员交流及岗位轮换的范围:本行所辖各营业机构及部门的会计岗、记账岗、记账复核岗、出纳岗、出纳复核岗、储蓄岗、信贷岗、信贷会计岗。

第五条人员交流及岗位轮换时间:会计岗、信贷岗每二年进行一次人员交流;记账岗、记账复核岗、出纳岗、出纳复核岗每半年进行一次内部岗位轮换,每年进行一次人员交流;信贷会计岗每半年进行一次岗位轮换;储蓄岗每天进行岗位轮换,对在同一网点工作二年以上的储蓄人员必须进行交流。

第六条坚持岗前审计制度:在人员交流和岗位轮换前,各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监督,做好业务交接工作,需经审计部门审计合格后方可离岗的人员,由各单位负责人及时与审计部门沟通做好审计工作,交接书及清单需上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组织领导:各单位必须密切配合人员交流及岗位轮换工作。

人员交流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岗位轮换由各单位内部组织实施,由人事及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人员交流及岗位轮换必须服从组织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拒绝。

第三章强制休假第八条本行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安排员工进行强制休假。

第九条强制休假的人员包括:营业室(分理处)主任以上管理人员、财务部总经理、会计、微机操作及管理人员、重要凭证管理员、信贷员和临时决定需要进行强制休假的其他重要岗位人员。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1年7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中国农业银行行使领导、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职能,促进信用社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信用社坚持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简称“三性”)。

实行入股自愿原则,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和集体经济组织均可入股。

信用社的个人股、团体股,每股金额大小由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确定。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贯彻“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

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信用社,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和措施。

具体的分类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确定。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四条信用社的建立和撤销由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提出申请,中国农业银行县(市)支行审查认可,经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和地(市)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发给或注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信用社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撤销手续,领取或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信用社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及自身的能力,按照方便群众、经济合理、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设置分支机构和代办机构。

分支机构的形式有信用分社、储蓄所或服务点;代办机构为信用站。

分支机构的建立和撤并,由信用社提出申请,县联社签注意见,经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批准,并发给或注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据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或注销营业执照。

内部干部交流管理办法

内部干部交流管理办法

内部干部交流管理办法1. 引言内部干部交流是组织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环节,有效的干部交流管理可以促进干部的成长和能力提升,同时也有助于增加组织的活力和创新力。

为了规范内部干部交流行为,提高交流效果,制定本办法。

2. 交流范围内部干部交流范围包括不同部门、岗位之间的交流,以及国内外干部间的交流。

交流可以采取不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轮岗、交叉培训、跨部门项目合作等。

3. 交流目的内部干部交流的目的在于:促进干部之间的互相学习和了解,增进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提供更广阔的发展机会,拓宽干部的视野和能力;推动组织内部的知识共享和经验传承;促进组织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4. 交流流程内部干部交流的流程如下:步骤一:确定交流需求主管部门根据组织发展需要和干部个人发展需求,确定干部交流的方向和目标。

同时,明确交流的时间、地点、周期等基本要素。

步骤二:申请交流干部根据自己的发展需求,向主管部门提出交流申请。

申请应包括个人简介、交流目的和期望、预计交流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步骤三:评估和审批主管部门对交流申请进行评估,并根据组织发展需要和干部个人能力、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决定是否批准交流申请。

步骤四:安排交流一旦交流申请获得批准,主管部门将安排交流的具体事宜,包括安排交流岗位、制定学习计划、指派导师等。

步骤五:实施交流干部按照交流计划,到指定岗位或单位进行交流。

期间,应认真学习和工作,积极参与交流活动,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经验。

步骤六:交流总结和评价交流期满后,干部和接收单位进行总结和评价。

干部应写一份交流心得和体会,接收单位应对干部的表现进行评价,同时,干部应对接收单位也进行评价。

步骤七:回岗和成果应用交流期满后,干部回到原岗位,并将交流期间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应用到工作中,为组织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5. 交流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交流管理体系,包括制定交流政策和规定、设立交流管理岗位等。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流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同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员工管理办法

员工管理办法

员工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区农村信用社改革,规范全区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人事、劳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金融法规及有关劳动人事制度,结合全区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系统(含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体员工是指农村信用社现有在编人员。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干部实行选举、聘任制,员工实行等级制,工资实行结构薪酬制。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理(董)事长、理(董)事,监事长、监事,实行民主选举制;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员工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 以人为本原则;(二) 注重实绩,德才兼备原则;(三) 公平竞争,市场化原则;(四) 当期业绩决定薪酬、长期业绩决定升迁的原则;(五) 优化岗位设置,整合人力资源原则。

第二章行为准则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员工“十要”:(一)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一切规章制度;(二)要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三)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保持良好精神风貌和积极健康的心态;(四)要热爱农村信用社事业,维护农村信用社信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五)要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六)要求真务实,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七)要竭诚服务,待人接物谦和礼貌,主动热情;(八)要廉洁自律,秉公尽职;(九)要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要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与人为善,诚实守信。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员工“十不准”:(一)不准内讧,闹不团结;(二)不准弄虚作假,阳奉阴违;(三)不准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四)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或伙同他人经商办企业;(五)不准从事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规、违纪、违法经营活动;(六)不准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结算、提现等金融业务;(七)不准接受关系户安排的宴请、高档娱乐、消费旅游,或收受贵重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八)不准利用职权介绍亲友承接本单位的工程项目、推销产品;(九)不准利用职权在内部公务活动中收受下属单位和个人的钱物; (十)不准工作日中餐饮酒(正常工作接待除外)。

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制度

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制度

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行为,保护客户权益,提高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1.农村信用社设立监事会和理事会两大机构,监事会由监事长领导,理事会由理事长领导。

2.监事会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和检查,对社长进行评价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经营中的问题。

3.理事会负责制定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监督和引导农村信用社的日常经营。

4.农村信用社每年定期召开年度会议,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制定新的年度计划。

5.农村信用社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监事会和理事会选定,对农村信用社的重大决策进行讨论和决定。

三、岗位设立和职责分工1.社长负责农村信用社的日常经营,组织制定经营计划并执行,负责与上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协调。

2.部门经理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工作,制定部门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对员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3.业务员负责农村信用社的日常业务工作,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维护客户关系。

4.财务人员负责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编制财务报表,进行财务监管。

5.风险管理人员负责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6.审计人员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7.法务人员负责农村信用社的法律事务,起草合同、协议,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利益。

四、客户管理1.对农村信用社的客户进行登记和核实,建立客户档案。

2.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客户具备还款能力。

3.客户与农村信用社进行业务往来时,必须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确保业务安全。

4.客户享有公平、公正的待遇,农村信用社不得歧视客户。

五、财务管理1.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循会计准则,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对涉及资金的业务必须进行严格的核查和审批,杜绝虚假交易。

3.农村信用社必须加强对资金的风险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4.严格控制成本,降低运营费用,提高利润水平。

农商银行交流挂职人员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交流挂职人员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交流挂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尽快培养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高素质、复合型优秀人才,丰富优化干部储备,推进后备干部梯队建设。

结合农商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交流挂职,是指总行以培养锻炼基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为目的,按照一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选调基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到总行帮助工作,或从行本部选派人员到基层锻炼。

第三条交流挂职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经受锻炼、积累经验、提高素质、增长才干为目的,培养造就一支“暨政治过硬又本领高强”的复合型年轻干部队伍,为农商银行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四条交流挂职坚持以下原则(一)组织推荐,服从安排;(二)严格标准,择优选派;(三)挂用结合,全面培养;(四)从严管理,提高效能。

第二章人员范围及条件第五条交流到行本部挂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在专业人才库、后备干部、业务骨干中选拔。

第六条行本部工作人员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要到基层挂职锻炼,充实基层工作经验。

(一)新招录员工;(二)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三)作为业务骨干或后备干部重点培养的;(四)有必要挂职锻炼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交流挂职到行本部工作的人员,原则上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理想信念坚定,守纪律、讲规矩,有较强的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和责任感;(二)工作作风扎实,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突出,文字综合能力强;(四)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发展潜力、培养前途。

第八条交流挂职到行本部工作的人员,原则上需要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对工作需要的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九条交流挂职到行本部工作人员的岗位专业条件由相应部门认定。

第三章交流挂职的程序第十条选调到行本部交流挂职人员(一)编制计划。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人员编制、人员配备情况和工作需要研究提出人员交流挂职需求,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

信用社银行主任异地任职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主任异地任职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主任异地任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高管人员管理使用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信用社行风建设,提高信用社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有关规定,自##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信用社主任定期异地任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内所有信用社(含营业部,下同)。

第二章异地任职对象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须异地任职:(一)现任信用社主任,在同一信用社任同一职务满3年的;(二)现任信用社副主任,在同一信用社连续任同一职务满3年,提任信用社主任的;(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如双方在同一信用社工作,且有一方或双方均任信用社主任、副主任的;(四)其他原因需要异地任职的。

第三章异地任职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第四条信用社主任异地任职,应当在其所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辖内的信用社与信用社、信用社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部门之间进行。

第五条信用社主任异地任职,非间隔6年以上的不得返回其出生地或生长地。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做或暂缓异地任职:(一)因民族生活习惯问题而不便异地任职的;(二)异地任职后任职期限达不到2年,即超过任职年龄或到达退休年龄,且在原信用社工作成绩突出、没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三)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组织审查的;(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异地任职的。

第七条在同一信用社工作的主任、副主任不得同时到另外的同一信用社任职。

第八条异地任职的程序: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事部门提出信用社异地任职方案,经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与所在县(市)监管办事处沟通协商,然后向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稽核大队申请离任稽核,稽核大队组织力量或委托稽核分队对拟异地任职人员进行离任稽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离任稽核结果和意见做出最终决定,并将实施结果报##办事处备案。

农信不良贷款尽职约见谈话办法

农信不良贷款尽职约见谈话办法

农信尽职清收处置不良贷款约见谈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强化不良贷款管理,增强信贷管理人员尽职履职工作责任感,有效解决新官不理旧账和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的问题,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转型提质增效,根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及《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尽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被约见谈话对象范围是指辖内行社承担风险资产管理职责的县级高管人员,从事不良贷款审查审批工作的中层部门、网点机构负责人员及履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职责信贷人员等。

第三条约见谈话采取办事处直接召集被谈话对象的方式,也可以委托授权县级行社理(董)事长或监事长对辖内中层部门、网点机构负责人员及信贷人员进行约见谈话。

被授权委托约见谈话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约见谈话情况向办事处报备。

第四条日常约见谈话工作一般由风险资产部门负责人员进行实施,特殊事项及重大情形的由办事处分管领导进行约见谈话。

第五条县级行社高管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进行约见谈话:(一)不良贷款清理处置工作措施、考核不到位,导致目标任务完成较差的;(二)不良贷款听证长效机制运行不到位,致使不良贷款新增反弹的;(三)高管人员包户认领清收不良贷款措施不力,成效较差的;(四)不良贷款诉讼执行案件协调跟进工作不到位,导致诉讼案件执行率较低的;(五)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及处置工作不到位,造成超时限未变现或毁损灭失的;(六)未按要求如期落办办事处不良贷款督导意见的;(七)其他需要进行约见谈话的情况。

第六条县级行社中层部门负责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进行约见谈话:(一)未有效履行不良贷款监测、预警、督促、考核管理职责,导致不良贷款清理处置成效不明显的;(二)不良贷款清理连续十天以上零进度的;(三)未及时建立并运行双向激励、明责自清管理机制,导致不良贷款清理处置成效较差的;(四)未及时维护更新不良贷款台账系统,导致清理计划落实工作成效较差的;(五)未主动开展不良贷款清理及管理调研工作,致使辖内重点清理工作推进较差的;(六)其他需要进行约见谈话的情况。

干部交流工作规章制度

干部交流工作规章制度

拟稿人:时间:干部交流工作规章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现就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干部交流的指导思想以XX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着眼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统一领导,促进地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发展。

二、干部交流的对象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具体交流对象按以下情况确定:(一)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1、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凡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应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2、拟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凡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应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3、新提拔担任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有计划地安排一部分易地交流任职;新提拔担任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要易地交流任职。

(二)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1、现任县(市、区)以上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在同一地区、同级党政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2、现任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3、实行双重管理、以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三)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1、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的以及县(市)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任职。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岗位轮岗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岗位轮岗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岗位轮岗管理办法118 号(4 月 19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员工队伍建设和内控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完善员工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交流及岗位轮换是指按照管理权限,根据规定的条件、程序,通过跨岗位、跨机构(网点)、跨部门、跨服务对象范围等方式,定期对部门(支行)负责人实行岗位交流,对重要岗位业务人员实行岗位轮换,以达到加强内部监督,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目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在岗员工。

第二章员工交流及岗位轮换对象及要求第四条员工交流及岗位轮换工作应坚持经常性、强制性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开展员工交流及岗位轮换,应当处理好定期岗位轮换与提高工作效率的关系、优化人才组合与保证工作质量的关系、培养多岗位复合型人才与加强内部控制的关系。

第六条岗位交流对象及要求本行职能部门(支行)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任职 3 年以上的,应实行岗位交流;满 5 年的,必须进行交流。

第七条岗位轮换对象及要求(一)会计主管、信贷人员、客户经理等,在同一机构(部门)同一岗位工作 3 年以上的,应安排轮岗;满5 年的,必须进行轮岗.(二)会计事后监督、电子联行、管库员、印、押、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网上支付系统操作人员以及总行认定为重要岗位的人员,在同一机构(部门)同一岗位工作满 3 年的,必须进行轮岗。

(三)柜面业务操作人员从事同一工种满 2 年的,应安排轮岗。

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实施的,可对其实施 ,如检查中一次强制休假或短期轮岗(短期轮岗不少于 3 个月)未发现问题,可安排其在本岗位继续工作 2 年,但期满后必须轮岗。

(四)其他岗位轮换期限由总行根据岗位职责、工作需要及风险防控要求合理确定。

第八条本行认为有必要交流或轮岗的人员,可随时进行交流和轮岗.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轮岗或暂缓交流、轮岗:(一)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属于必须交流或轮岗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二)因健康问题不宜轮岗或交流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交流的。

离任稽核交接暂行办法

离任稽核交接暂行办法

中共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领导人员离任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农信办党组、济源农商行党委,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党委:《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领导人员离任交接办法(试行)》已经省联社党委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0年9月3日-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领导人员离任交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领导人员离任交接工作,明确领导人员任期责任,保持工作连续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省联社各部、室、中心、各市农信办、各县级联社(含农合行、农商行,下同)正职领导人员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

第三条领导人员因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撤职等职务变动离开原职务岗位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离任交接内容。

领导人员离任交接的内容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完整。

(一)管理责任交接的主要内容1.组织状况。

主要包括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下级单位、人员配备、班子成员分工以及党组织设置、党-2-员队伍现状、组织生活开展、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等情况。

2.思想状况。

主要包括所在单位班子成员、机关工作人员的精神状态、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生活作风、开拓创新、争先进取意识等。

3.工作状况。

本人主管或分管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情况,事关全局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已确定开展但尚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目前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重点。

4.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工作事项。

(二)经营责任交接的主要内容1.主要经营指标情况。

主要包括存款、贷款、利润、中间业务、总资产、总负债、实收资本(股本金)等情况。

2.财务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任职期末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费用、固定资产等情况,是否存在“小金库”及其收支结余情况。

信用社(银行)机关员工轮岗交流改革方案

信用社(银行)机关员工轮岗交流改革方案

信用社(银行)机关员工轮岗交流改革方案机关员工多数未经过多岗位锻炼,员工在一个岗位时间长了,受客观环境影响,容易形成思维定式,很难突破原来的套路和框框,工作起来“半边架”思路不够开阔,方式方法单一,同时,容易产生惰性心理,滋生“官本位”思想,导致工作节奏缓慢,效率提高不上去,不利于工作的创新和干部的成长。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行轮岗交流,实行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制度,促进人才流动,有利于增长机关员工的工作才干,提高机关员工的全面素质。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树立“指导、服务、监督、管理”为宗旨对机关员工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科学化。

二、坚持原则1、思想政治工作先行的原则。

树立“爱岗、敬业、团结、拼搏”的精神,引导大家把个人的升迁进步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整体形象结合起来,把今后的工作需要和对大家的培养锻炼联系起来,增强员工的组织观念和大局意识。

2、坚持岗位适宜与取长补短的原则。

开展轮岗交流,不单纯为轮岗而轮岗,而是务求实效,切实达到培养锻炼干部和促进工作水平的目的。

在达到这一目的的同时,须有一个总体的把握。

人员岗位要适宜,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今后工作开展。

尽可能使每位员工的性格、特长、工作特点和思想素质与其拟任岗位有机结合起来。

努力发挥每位员工的长处和优势。

对那些长期在一个岗位工作的员工,在岗位类型上增强差异性,增加工作接触面,培养对各方面工作的适应性,提高员工的全面工作能力。

3、坚持优化组合的原则。

在员工轮岗交流的过程中,对参加轮岗的人员进行优化组合。

注重增强其互补性,是对每个科室的组成人员,在性格特长和相容性上进行优化组合;增强功能性,是对每位员工的工作特点、技能特长进行优化组合;增强开拓性,是对轮岗后每个科室不仅要有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本领,还要具有开拓创新的能力,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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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信用社干部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信用社干部队伍建设,提高ⅩⅩ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合理配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交流是指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调动、轮换、挂职等形式,有计划地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干部交流工作由各级管理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信用社辖内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干部交流的原则
第四条有利于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统一领导,促进地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发展。

第五条有利于各级领导班子整体结构的合理配置,使文化结构、年龄结构、专业特长、个性特征等方面达到最佳组合,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管理效能。

第六条有利于加快后备干部和青年干部的锻炼成长,尽快培养出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高素质领导干部。

第三章干部交流的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干部交流的对象
(一)新提拔的各级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易地交流。

(二)在一个地方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干部。

(三)按政策规定需要回避的干部。

(四)其他需要交流的干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进行交流:
1.处级干部年龄超过55岁,科级干部年龄超过50岁,可区别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一般不进行易地交流;
2.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做出结论的;
3.因其他原因不宜交流的。

第八条干部交流的范围。

省联社机关部门负责人、市农信办主任、副主任在ⅩⅩ范围内进行横向或纵向交流,县级联社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副主任
在所在市范围内进行横向交流,县级联社部门负责人和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在本县级联社范围内进行横向或纵向交流。

第四章干部交流的形式和时间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业务性质,干部交流的主要形式有以下五种:(一)调整性交流:为合理配置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结合年度考核,认真分析班子的实际情况,对年龄、专业特长、性格、能力、气质等方面搭配不合理的进行交流调整。

(二)培养性交流:对年轻干部,工作经历单一,缺乏基层经验,可依据干部自身的特点,有计划地进行交流,使其在不同岗位、不同环境中得到锻炼,丰富其阅历、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岗位轮换性交流:一是行政岗位与业务岗位的轮换;二是重要岗位、重要部门之间的轮换。

(四)回避性交流:对任职需要回避的干部进行交流,以利于班子的廉政建设和干部的健康成长。

(五)提拔性交流:凡新提拔的干部,除业务性较强的部门外,原则上要交流任职,以利于其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干部交流的时间。

市农信办、县级联社、基层信用社正职在一地任期6年的,副职在一地任期4年的,一般应当进行交流;虽不满上述年限,但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不宜在一地继续任职的,也可以进行交流。

第五章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干部交流工作提到重要日程,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一)要正确处理稳定与交流的关系,把干部交流同干部能上能下、干部任职回避、干部任期制度等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要充分考虑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考虑新老成员的交替与合作,无特殊情况,各级管理机构、各部门的一、二把手不能同时交流。

(三)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顾全大局,搞“五湖四海”,反对和防止本位主义和狭隘的地域观念,为干部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要与干部考核有机结合起来,让年轻干部尽可能多地走上领导岗位。

第十二条干部交流工作整体上由各级管理机构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干部交流方案,组织实施。

处级干部交流由省联社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省联社组织人事处负责实施;科级干部交流经各市农信办和省联社组织人事处研究并报省联社党委同意后,由省联社组织人事处负责实施;股级干部交流经各县级联社党委研究并在市农信办备案同意后,由县级联社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二)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研究提出交流人选,必要时应听取本人意见。

(三)在干部调出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干部须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四)干部交流应在领导班子的职数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出职数配备。

调动交流担任领导干部的均占领导干部职数;挂职交流担任领导干部的,可不占职数,但同一领导班子中的挂职干部一般不得超过2人。

挂职干部期满返回原单位的,在领导干部职数内安排工作。

(五)需要交流的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离任审计,并根据审计结论决定是否交流;对需要进行资格审查的,还应按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章干部交流的管理及待遇
第十三条调动交流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和管理;到上级单位挂职的干部,由上级单位进行考核;下派挂职的干部,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横向挂职交流干部,挂职期满后由接收单位考核并做出鉴定。

考核材料均由派出单位归入干部档案。

第十四条干部挂职交流期间,原单位组织干部竞聘时,允许符合条件的交流干部报名参加竞聘,竞聘成功的,由原单位在职数内聘任相应的职务,结束交流;也可保留职级待遇,待交流结束后再正式聘任职务。

对那些在艰苦条件下做出成绩的交流干部,应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五条调动交流的干部要将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和养老统筹关系转入任职单位,按所任职务享受待遇。

调动交流的干部的工资待遇,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从经营效益好的单位调整到经营效益差的单位的,可实行一年过渡期,在一年内执行原单位相应职位工资标准,过渡期满按所在单位工资标准执行;从经营效益差的单位调整到经营效益好的单位的,按所到单位本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挂职交流的干部只转移组织关系,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

交流干部的生活补助标准,根据交流地机关为交流干部提供的食宿条件和当地的消费水平等适当确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

第十六条各级管理机构要为易地交流干部解决周转房,配备必要的生活设备,所配设备作为单位的公用物品暂借交流干部使用,待调离时归还。

对安排周转房有困难的,可在自办培训中心及招待所借住,并按规定缴纳需本人承担的费用,可不交房租。

交流干部不得长期居住宾馆。

第十七条由挂职交流转为调动交流的,按调动交流规定办理调动手续,从调动之日起,按调动交流干部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干部交流的组织纪律
第十八条为保证干部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和克服干部交流上的不正之风,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任何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管理部门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干部须服从组织做出的交流安排。

(二)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履行干部交流的程序,集体研究交流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交流对象,不准借交流之机突击提拔干部。

(三)调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实事求是地向调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被交流干部的材料、档案,不准弄虚作假;调入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有关材料应认真审核,并严格按组织程序办理。

(四)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在主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并按要求将行政关系、组织关系或工资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

(五)交流干部在易地交流期间,若有特殊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工作的,需向组织说明情况,未经组织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六)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和携带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

(七)对违反干部交流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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