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管理办法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短期来访外国专家的接待管理工作,加强和扩大我校同国外大学、研究院(所)的交往与合作,促进我校的教学、学科建设及科研水平的发展与提高,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短期外国专家指来校工作时间为6个月以内,工作性质包括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及校际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
第二条外事处负责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的管理工作。
校内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外事处审批后方可邀请外国专家学者来我校访问和交流。
第三条指导思想和原则1.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应根据学校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能够实质性的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提高学校国际化程度,为学校的整体发展服务。
2.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应遵循“按需邀请、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
第四条邀请条件1.短期外国专家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不具备该条件的外籍学者来访根据学校与外方具体协商确定。
2.短期外国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3.邀请到我校进行短期讲学的外国专家讲授内容明确充实,符合我校教学的规定和人才培养的需要。
4.短期外国专家能够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邀请程序1.校内邀请单位应在邀请外国专家来华1个月前,顺访专家在1周前填好《沈阳航空航天大学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申报表》,加盖邀请单位公章后,附专家个人简历及护照复印件报外事处。
口头告知外事处或学校领导,不视为正式申请。
2.外事处审核申报材料。
3.一般专业学术交流来访由外事处审批,重要外国专家、校际合作来访由外事处报外事主管校长审批;邀请部长级以上政府官员、新闻媒体和外交人员以及进行敏感性专业话题座谈,须向省教育厅、省外办报批。
4.需要持F签证入境来校进行短期讲学、项目合作的外国专家,外事处负责将专家个人材料报送省外专局和省外办,办理被邀请人来华签证通知表。
5.审批通过,外事处告知邀请单位落实日程,组织接待。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三篇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外国专家管理制度1 总则1.1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到本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是我校国际交流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必须十分重视,切实把工作做好。
1.2 外国专家的工作方针是:根据培养师资和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积极而又稳妥地聘请具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争取最佳聘用效益,增进同国外学术界的相互了解和学术交流。
1.3 聘请外国专家的范围是:以英语专业为基础,逐渐扩展到其他专业学科。
1.4 外国专家教学的对象主要是外语专业学生、青年教师等。
外国专家主要工作任务在于提高上述人员的外语水平上,不用于教授基础外语。
2 聘请工作2.1 学校外事处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校的专家工作。
其任务是根据教学部下达的聘请计划,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需要,物色专家对象,做好使用、管理和接待专家工作。
2.2 学校教学部下达的聘请外国专家名额数是指人及年数,即聘期一年和半年,分别计为一个人年、半个人年。
每位专家聘期长短应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但所用经费不得超过一个人年的经费数。
2.3 聘用外国专家,由学校上报省外办协商决定。
上报材料应写明专家的基本情况,如专家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所在国工作单位,最高学历、专业及学术职称,还要写明来华任教期限(起止年月)、任务,周工作量、工资标准及其他生活待遇条件。
同时附上专家的简历、求职信、推荐信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上报时间一般不晚于专家到任前三个月。
2.4 办理外国专家来华签证,由学校向省外办申请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并函寄外国专家,外国专家凭此前往我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签证,申请签证费用由外国专家本人自理。
2.5 外国专家到任后,双方应及时签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办事。
同时由外事处负责办理外国专家的专家证、居留证。
3 教学管理与工作3.1 专家任教期间,外事处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与服务,教务处、英语系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工作,并安排其教研活动。
外籍教师管理制度(4篇)
为了切实加强外籍教师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聘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组织管理第一条我院外籍教师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学院外理部门是外籍教师管理工作归口部门,教务处、外语教学部门或部系、总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分别负责教学、食宿安排和工资核定发放等工作。
第二条学院成立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公室,由学院外理部门、教务处和外语教学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外籍教师日常教学和生活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学院外理部门1、负责外籍教师聘请的信息发布、申请报批、聘用进院等工作。
2、办理聘请外籍教师的相关手续(如合同签定、资格证书、到职通知书、体检、签证、居留许可等)。
3、负责外籍教师工资等的领取。
4、向外籍教师宣传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
5、向上级部门汇报我院聘请工作情况,填报各种报表。
6、协助教务处和聘请外籍教师的部系及外语教学部门对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评估。
7、负责外籍教师档案的归档工作。
8、负责外籍教师的日常生活管理。
第四条:聘请外籍教师的部系1、拟定聘请外籍教师的需求计划。
2、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任务以及各项学术活动。
3、统计外籍教师每月的教学工作量。
4、协同教务处及外语教学部门对外籍教师进行教学工作评估。
5、整理外籍教师的教学档案工作。
6、听取外籍教师对我院教学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7、协调和处理外籍教师在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8、负责外籍教师的年度教学工作总结。
9、负责配备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籍教师的合作教师(原则上每一位外籍教师应配一位合作教师),协助外籍教师开展教学工作。
10、负责外籍教师授课班级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教务处1、审核教学计划并指导教学工作。
2、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评估。
3、终审外籍教师的工作量。
第六条总务处1、负责外籍教师公寓安排及生活保障工作。
2、提供相应生活物品及设施,包括厨房、空调、彩电、电冰箱、微波炉、热水器、卧具、卫生间设备等。
高校关于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访问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关于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访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专家的邀请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从我校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XX]40 号),外国人来华工作分为来华工作90 日以上(不含 90 日)和来华工作 90 日以下(含 90 日)两类。
第二章外国专家的邀请和审批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二级单位积极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需要邀请外国专家的二级单位应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国际交流合作和外国专家工作,并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拟定年度计划。
第四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相关文件要求,受邀来我校工作、访问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对我友好。
担任语言教学的外国专家一般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母语国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 2 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
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 TEFL 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来我校开展讲学、合作科研等学术活动的外国专家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有相当经验。
第五条审批程序(一)邀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专家来访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外国专家来校工作 90 天以下报校长审批,外国专家来校工作 90 天以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二)来我校工作的外国专家须由邀请单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提交外国专家工作资历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无犯罪记录、体检证明、拟聘用合同文本、护照等相关材料,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邀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批准;(三)来我校开展各类学术报告、讲座等活动的外国专家,根据活动内容须提前向科技处或宣传部等相关部门报批,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报备,具体操作参照《XX高校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执行。
学院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学院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外事工作的发展,加强学校外事工作的制度建设,完善学校外事工作的各项程序,规范外事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外事工作系学校涉外工作范畴的一活动。
主要内容:聘请外国专家或邀请短期专家来校讲学或考察访问;留学生招生及管理;国外人员应邀或顺访来校参观访问或作专题学术报告;与国外高校建立校际交流合作关系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外人员来校捐资、投资、捐赠等;校内人员短期公派出访考察及参加学术会议;长期公派出国进修、攻读学位等;学生公派留学或自费出国服务;学校组织国际学术会议及其他外事工作。
第三条学校外事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关于外事工作实行“统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认真执行上级的有关政策。
同时,学校的外事工作必须紧密围绕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开展,为学校的改和发展服务。
参加涉外工作的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民族和学校的利益和尊严。
第四条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全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管理全校外事工作。
第二章外国留学生的招生与管理第五条外国留学生的招生与管理应当遵循“深化改,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协调配合,稳步推进我校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积极拓展渠道,扩大对外招生宣传,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进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录取的学生办理注册、居留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各学院应配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同做好外国留学生招生和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完善、师资的配备、教学过程的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学校图书馆等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与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
第十条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申请,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大学外国文教专家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外国文教专家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项目及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明确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保证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外国专家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按年度批准执行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项目及经费。
经费指学校为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展合作研究、交流讲学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学校国际合作处是外国文教专家项目及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预算和使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立项第五条国际合作处按照教育部、外国专家局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集中组织年度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项目申报工作。
第六条项目申请人通过XX大学引智工作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国际合作处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制订学校年度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年度高校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下拨项目经费。
第八条国际合作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聘请计划,通知各项目负责人在批准的经费额度内,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获批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项目。
第三章项目执行和总结第九条聘请计划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外国专家联系确定来华工作时间,至少于外国专家来华前30个工作日向国际合作处提交专家来华申请材料,国际合作处通过外国专家局网上申报系统为外国专家办理邀请函等来华相关手续。
第十条已获批立项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项目均需在获批年度内执行完毕。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外国专家的,须事先报国际合作处批准。
第十一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项目实施计划管理,未按期申报项目计划,但确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的,可申请“学校临时项目”,国际合作处将根据年度外专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相关要求执行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前15个工作日向国际合作处报送《外专接待计划》和《日程安排和经费预算表》,国际合作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严禁先执行后报批。
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教育交流与合作日益加强,学校引进外国专家已成为提升教学质量和国际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管理外国专家,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校声誉,学校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招聘与管理、待遇与福利、工作与生活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招聘与管理1.招聘程序:学校应该经过严格的招聘程序,确保招聘的专家具备相关教学经验和资质。
首先,学校应该制定详细的招聘计划,明确需求和招聘条件;其次,学校可以通过招标、招聘网站等方式发布招聘信息,吸引合适的专家申请;最后,学校应该组织面试和考核环节,评估专家的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
2.签订合同:招聘专家后,学校应该与专家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合同内容应该包括工作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工作期限等。
合同可以采取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形式,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
3.专家管理:学校应该建立外国专家档案,记录专家的基本信息、工作经历、教学成果等。
此外,学校还应该定期对专家进行教学评估,了解专家的教学情况和学生反馈,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同时,学校还可以组织专家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专家的教学水平和学术影响力。
二、待遇与福利1.工资待遇:学校应该根据专家的资质、经验和工作岗位给予合理的工资待遇,既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也要具有竞争力,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外国专家。
工资待遇应该与专家的工作质量和教学效果挂钩,激励专家积极投入教学工作。
2.保险与医疗:学校应该为外国专家购买合适的保险,包括人身意外险、医疗保险等,以保障专家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同时,学校还可以提供医疗服务和医保福利,为专家提供相关健康保障。
3.住宿与交通:学校可以为外国专家提供住宿和交通补贴。
学校应该提供合适的住宿条件,保证专家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交通补贴可以根据专家工作地点和出行情况进行合理安排,方便专家的生活和工作。
三、工作与生活1.工作时间与任务:学校应该明确外国专家的工作时间和任务,确保专家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教学准备和反思。
学校关于外教管理规章制度
学校关于外教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外籍教师的教学行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学习安全,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外籍教师,外籍教师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外籍教师应当恪守职业操守,热爱岗位,尊重学生,提高教学水平,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尽力。
第四条学校外籍教师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对外籍教师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外籍教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外籍教师管理委员会对外籍教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章外籍教师的资质要求第六条学校外籍教师应当具有相关教育背景和教学经验,已经取得合法的工作签证。
第七条学校外籍教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我国的民族习俗和风俗,不得传播违法言论。
第八条学校外籍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不得有侮辱、歧视、暴力等行为发生。
第九条学校外籍教师应当尊敬同行,不得对同事进行中伤、攻击等行为。
第十条学校外籍教师应当积极配合学校的教学工作,不得擅自离校。
第三章外籍教师的教学要求第十一条学校外籍教师应当严格遵守教学计划,不得擅自改变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学校外籍教师应当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教学,灵活调整教学方法。
第十三条学校外籍教师应当重视学生的学习效果,不得因私心私欲影响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学校外籍教师应当及时与学生和家长沟通交流,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第十五条学校外籍教师应当定期向学校汇报教学进展情况,接受学校的评估。
第四章外籍教师的工作要求第十六条学校外籍教师应当遵守学校的工作制度,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七条学校外籍教师应当遵守学校的纪律规定,不得在校内吸烟、饮酒等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学校外籍教师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外籍教师应当保护学校的财产,不得私自借用、挪用学校的财产。
第二十条学校外籍教师应当遵守学校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学生和学校的机密信息。
第五章外籍教师的处罚第二十一条学校外籍教师如有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小学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小学外籍教师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籍教师来到中国的小学从事教学工作。
外籍教师的到来,不仅为学生们带来了更丰富多彩的教学体验,同时也给学校管理带来了挑战。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外籍教师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外籍教师招聘管理1. 招聘标准:学校应根据外籍教师的资质、教学经验和教育背景等因素确定招聘标准,确保招聘到的外籍教师具备良好的教学水平和教育背景。
2. 招聘程序:学校应通过正规渠道发布招聘信息,进行面试和资格审核,保证招聘程序的公平和透明。
同时,学校还应对外籍教师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其身份和教育背景真实可靠。
3. 招聘合同:学校应为外籍教师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
三、外籍教师入职管理1. 入职培训:学校应对新来的外籍教师进行入职培训,介绍学校的教学理念、规章制度等,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环境。
2. 入职考核:学校应对新来的外籍教师进行入职考核,评估他们的教学水平和适应能力,为他们提供进一步指导和辅导。
3. 入职指导:学校应为新来的外籍教师提供入职指导,引导他们熟悉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校园文化,帮助他们顺利开展教学工作。
四、外籍教师教学管理1. 教学计划:外籍教师应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制定自己的教学计划,确保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符合学校的要求。
2. 教学质量:外籍教师应注重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效果,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促进学生成长。
3. 教学评估:学校应对外籍教师的教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帮助他们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五、外籍教师考核管理1. 教学考核:学校应定期对外籍教师的教学进行考核,评估其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2. 绩效考核:学校应定期对外籍教师的绩效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成绩,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3. 师德考核:学校应对外籍教师的师德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确保其身心健康,提高教学效果。
高校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贯彻执行引进国外智力、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规范和加强我校引进外国智力工作,充分发挥外籍专业人员在我校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籍专业人员分类外籍专业人员可分为长期外籍专业人员、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三类。
长期外籍专业人员指来校工作一学期以上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短期专家主要指来校不足一学期、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的专家;顺访专家指外单位主请讲学或合作研究、应邀顺道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的海外学者、专家。
二、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与要求1、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应贯彻按需择优选聘、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用于教学工作或本校师资培养、科研工作。
2、拟聘为外籍语言教师者,应具有语言文学或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55岁以下;拟聘来我校从事非语言类教学和科研的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经验;短期专家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其专长的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三、外籍专业人员的聘请与管理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和师资培养、各类科研项目的需要,有计划地选聘专家。
至少须提前三个月根据已物色到的合适人选,详细填写《聘请外国专家申请表》,提供中外文简历,送交外事办,呈分管校领导批准。
最后由外事办上报省外专局审批并办理专家证。
聘用学院可主动通过函电与应聘人员联系,落实讲学及科研活动安排。
对应聘在学校工作的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实行分工管理,外事办主要负责涉外和生活管理,后勤部门予以协助,教务处归口负责外籍专业人员的教学业务工作,科技处负责外籍专业人员的合作科研工作,外籍专业人员所在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外专聘用单位)负责外专人员教学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的业务接待和生活安排主要由各聘用学院负责,必要时外事办予以协助。
(一)外籍教师教学管理1、教务处归口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业务工作。
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外籍教师管理制度1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外国专家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专外教”)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专外教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使我校的外专外教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引进国外智力、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是学校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聘请外专外教应坚持保重点、保急需的原则,重点放在学校重点专业、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以培养高层次人才和骨干师资队伍上。
聘请的外专外教须对华友好、正确认识和了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风正派、热心学术、专心投入学习教学科研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外专外教包括来校教学、访问、交流、讲学、合作科研的各类长、短期外专外教。
第四条来校外专外教的合同和外事管理,由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
人事处负责统筹学校外专外教的聘请规划和拟定聘用合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涉外审批及聘请所需的报批手续。
各用人单位负责拟订外专外教的聘请计划、物色人选及外专外教的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及日常管理。
二、程序第五条聘请长期外专外教(聘期在90日以上)。
1、聘用前,用人单位应严格审查外专外教资格,向外专外教介绍学校情况时要明确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生活待遇以及工作条件等。
2、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呈报学校领导审批。
3、用人单位联系人事处,协助外专外教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外专外教的来华工作证件,以便其办理来华签证。
用人单位须在外专外教计划来华前三个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网上填报)、工作资历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包括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以及我国公证机构公证)、无犯罪记录(包括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体检证明(签发时间需在6个月以内)、聘用合同、护照复印件、电子照片、个人简历等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的材料。
第六条聘请短期外专外教(聘期在30日以上,90日以下):1、聘用前,用人单位应严格审查外专外教资格,向外专外教介绍学校情况时要明确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生活待遇以及工作条件等。
外籍人员管理办法
外籍人员管理方法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工程管理人员。
第四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局部,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方法。
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那么第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开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那么。
第八条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那么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市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
第九条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
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条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校外专家团队管理制度
校外专家团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发挥校外专家的作用,提升学校的学术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校外专家团队的组建与管理1.校外专家团队的组建1.1 学校根据自身需求确定校外专家的招聘数量和专业领域,通过公开招聘或邀请的形式邀请校外专家加入。
1.2 校外专家团队需包括各个学科领域的专家,确保能够满足学校的各项需求。
1.3 校外专家团队成员必须具有资深的学术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学校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指导。
2.校外专家团队的管理2.1 学校设立专门的校外专家团队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管理校外专家团队的工作。
2.2 校外专家团队成员需签订合同,明确工作任务、工作内容、报酬待遇等事宜。
2.3 学校定期组织校外专家团队成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2.4 校外专家团队成员需按照学校的安排完成任务,并确保任务质量和进度。
2.5 校外专家团队成员需定期向学校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学校也要及时对团队成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和反馈。
三、校外专家团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1.校外专家团队成员的权利1.1 校外专家团队成员享有与学校内部专家同等的工作待遇和资源支持。
1.2 校外专家团队成员有权参与学校的学术研究和教学活动,为学生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指导。
1.3 校外专家团队成员有权参与学校各种决策和管理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
2.校外专家团队成员的义务2.1 校外专家团队成员需认真履行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2.2 校外专家团队成员需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2.3 校外专家团队成员需积极参与学校的学术交流和讨论活动,提升专业水平。
四、校外专家团队成员的评价和激励1.校外专家团队成员的评价1.1 学校定期对校外专家团队成员的工作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
1.2 校外专家团队成员需接受机构的评价,听取评价意见并做出改进。
2.校外专家团队成员的激励2.1 校外专家团队成员根据评价结果,学校将为表现突出的成员提供奖励和荣誉。
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外国专家的管理,提高外国专家的利用效率,保障外国专家在我国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学校成立外国专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外国专家的引进、使用、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2. 学校人事处负责外国专家的招聘、合同签订、待遇落实等工作。
3. 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国专家的邀请、接待、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4. 学校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外国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引进与招聘1. 学校引进外国专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引进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丰富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外国专家。
2. 外国专家的引进,应经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3. 学校人事处负责对外国专家的招聘,包括发布招聘信息、组织面试、签订合同等。
四、使用与管理1. 学校应根据外国专家的专业特长和学校的教学、科研需求,合理安排其工作。
2. 学校应尊重外国专家的工作习惯和学术观点,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 学校应加强对外国专家的考核,定期对其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4. 学校应加强对外国专家的培训,提高其教育教学和科研能力。
五、待遇与保障1. 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外国专家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2. 学校应保障外国专家在我国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签证、居留许可等服务。
3. 学校应关心外国专家的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住宿、医疗、子女教育等保障。
六、服务与交流1. 学校应加强外国专家与校内师生的交流,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2. 学校应组织外国专家参加各类学术会议、讲座等活动,提高其学术影响力。
3. 学校应关注外国专家在我国的日常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3. 学校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外国专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学校聘请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我校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提高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 公平、公正、公开;3. 质量优先、效益优先;4. 鼓励创新、支持发展。
三、聘请范围1. 外国专家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2. 从事教育教学、科研、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工作;3. 符合我校学科建设、专业发展、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需要。
四、聘请程序1. 拟聘请专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外国专家聘请申请表》;2. 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聘请专家的基本条件和待遇;3. 学校与专家签订《外国专家工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 专家到校后,由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安排工作。
五、管理职责1. 学校设立外国专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外国专家聘请、管理、服务和保障工作;2. 人事处负责外国专家的聘请、合同签订、档案管理、工作评估等具体工作;3. 相关部门负责外国专家在教学、科研、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4. 专家所在单位负责专家的生活保障和日常管理。
六、工作要求1. 外国专家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我国风俗习惯;2. 外国专家应积极参加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发挥专业优势;3. 学校为外国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专家合法权益;4. 学校定期对外国专家进行工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专家待遇。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外国文教专家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16〕85号)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文教专家经费是财政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按年度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下达给我校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项目经费,指我校为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展合作研究、交流讲学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预算和使用,依法接受国务院和校内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的基本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工薪、讲课费、专家补贴、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国际旅费是指外国专家从国境外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第六条专家工薪指学校与外国专家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作报酬。
对于支付工薪的外国专家不再另外资助其讲课费和专家补贴。
第七条讲课费是指学校邀请外国专家(与我校无聘用或任职关系)进行授课、讲座所支付的报酬。
对于支付讲课费的外国专家,不再资助其专家补贴。
第八条专家补贴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校工作期间的费用补贴。
专家补贴按专家每次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发放,最长不超过专家每次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资助外国专家在校开展工作期间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
校外发生的住宿费凭有效发票和支出明细单按实际住宿天数在资助标准内据实报销。
长期租房的专家根据实际居住天数,按日租金不超过资助标准,凭专家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有效发票据实报销。
对于校内发生的住宿,外籍教师公寓由房产处委托国际合作交流处进行管理。
国际合作交流处对外籍教师公寓实行入住登记管理制度,同时根据房屋的入住情况按时计算转款金额并向学校上缴房屋占用相关费用。
第十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外国专家从出(入)境口岸往返工作城市的中国境内经济舱机票费用或其它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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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一、基本制度(一)管理总则第一条随着学校的外事工作不断发展,学校与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的增多,为使外事人员的工作规范化,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外事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原则,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贯彻党中央制定的统一的对外政策,服从湖南省对外工作的总体部署。
第三条外事工作总原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外事无小事:在外事工作中不允许出现任何问题,保证万无一失。
若出现问题,必须实事求是逐级请示,并书面上报。
(三)内外有别:外事工作尺度坚持内外有别。
(四)外事授权有限:办事要遵守国家有关的政策和制度,没有自由发挥的空间。
(五)及时请示汇报:问题出现的第一时间先电话汇报,然后递交文字材料,报告处理结果。
(二)外事工作的主要事项第四条聘请:本着“积极而有计划” 的聘请原则,广开渠道,择优选聘,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把好质量关,认真研究人选材料,加强与对方联系,严格审查,确定外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遵守中国的教育制度、法律、法规,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五条合同:为使学校与外教双方有序的合作,明确责任,保护双方的利益,在外教来华或到职前必须签定正式合同,合同内容依外专局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而定。
第六条宿舍设备:学校按外专局有关要求及学校实际情况,提供住房及室内生活设备,在外教进住居室前,校方须将室内打扫干净,设施、设备摆放得当,床上用品每年更新一次。
电器及家具保证处于良好状态,上、下水、电话、宽带通畅、无故障。
住户可免费使用,使用中力求合理,可视自己的爱好与习惯增添设备。
第七条迎接:根据合同规定,新聘教师到职前,学校派人去长沙迎接。
由相关部门领导及人员安排好迎接方式并安排好其生活。
第八条教学安排:原则上由英语部安排,教务、年级组协助监督,必须按合同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外教的作用,每学期由学校组织进行一次教学质量评估。
第九条解决生活困难:外教在校工作期间,如生活上有困难或不便,可直接找外事负责人员,有关人员应尽快帮助解决,学校应及时帮助办理各种证件、邮件等。
第十条离任:做好外教离任前的各种工作,让外教愉快地离任。
帮助办理各种手续、购物、整理物品、房间查收等,安排好学校送行仪式。
第十一条嘉奖:学校负责提供给外籍教师良好的生活条件,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付给外籍教师工资,帮助办理相关的医疗保险。
若遇外籍教师所在国或其民族的重大节日以及外籍教师的生日,英语部要组织有关人员为其举行庆贺活动。
每学期结束前,学校对外籍教师的工作给予全面的评价,对模范遵守我国的法律,工作表现好,教学效果显著的外籍教师给予表扬和奖励,并由学校授予优秀外籍教师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外事工作的备案报告:每年年终须向校长办公会议递交外事工作的年度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年度聘请外教自查报告。
第十三条外事信息沟通机制:与外国专家局、公安局、教育局、外侨办等上级政府部门建立长效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各部门及时掌握外籍人员在昆工作、生活信息。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遇突发事件,应按照专人专办原则,将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外国专家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依据上级指示果断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上级汇报。
(三)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切实保障外教的人身财物安全,防范极少数坏人利用外国专家或以外国专家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对外教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所在地区和单位的公安保卫部门负责,外教工作部门密切配合,依靠群众,贯彻内紧外松的原则。
第十六条对外教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本人的态度区别处理。
一般由聘请或接待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遵照外籍人员生活习惯,专人负责外教楼的安全保卫,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在岗值班。
第十八条值班人员应要求外来人员出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并注意来客的停留时间,保证外籍人员的正常作息时间。
第十九条未经外事人员的同意,外教不准随意留宿他人。
外教的客人如需留宿的须事先经外事办公室同意,若要在此停留超过24小时,则需持客人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报派出所登记临时户口。
第二十条外事专干应及时帮助外教解决其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如水、电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针对我地的气候特征,及时提醒外教做好季节变化时的预防工作。
外教在工作、学习时间要求离开学校去外地旅游,应在离开之前24小时向主管校长请假递交一份书面报告,告知自己的去处及归期,经批准后方能离行。
旅游一切费用和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参与外教宗教活动,外教不得从事传教活动。
第二十三条外教应保持房间整洁,并爱护好室内物品。
若有损坏,外教必须报告合作部,如果损坏是人为,必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如遇涉外人员的突发事件,值班人员要尽快向主管校长报告,以便能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同时,慎重做好平息事态的工作。
(四)公寓管理方案第二十五条学校在外教楼内为每位外教免费提供一套一室一厅的住房,配备整套家具、电器。
自外教入住外国专家楼之日起,外教应保管好钥匙,不得私自配钥匙和转借他人,如钥匙丢失,请尽快与外事办公室联系更换门锁并支付门锁费用。
确保自己住房内的安全及完整,如有物品人为的损坏或遗失,由外教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室内主要设备设施有哪里,列出清单。
第二十七条外教要爱护公寓内设施,管好个人的物品,注意防火、节水、节电,离开房间时,关掉空调、电视、电灯等家用电器。
第二十八条外教公寓不经允许不得私自留宿他人。
如有需要,须向外事办公室提交有关申请。
第二十九条外教请保持公寓安静,不得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不可喧哗和放大电视及音响音量等,严禁酗酒,赌博等活动。
严禁吸毒贩毒和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外教入住时请核对室内物品,并在物品清单上签字。
离任时,应将清单上的物品如数交还。
(五)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及时以适当方式向外教讲明在华外国人必须遵守的法律、法令和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外教在华公开举行政治性活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凡有利于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有利于各国人民革命斗争和团结的,应当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凡政治意义不大又对我无害的,可以允许他们自行举办;凡不利于我国对外方针政策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加以劝阻。
第三十三条对于外教与驻华使领馆的往来和他们在本国人内部召开的会议,不必干预。
对他们内部的政治纷争,不要介入。
外教带领驻华外交人员、外国记者、旅游者进入工作单位,或介绍他们与我国职工、师生座谈、应当征得我方同意。
外教不得在工作单位或住地散发宣传品。
第三十四条外教要求在工作单位或住地举办电影招待会、报告会或在住地自办对社会开放的图书室,一般应予婉言拒绝。
他们向我们提供外语教学影片,经单位领导审查后,如认为对我方外语教学有帮助的,可组织放映。
外国驻华使领馆通过外国专家邀请我人员前往使领馆等地参加他们组织的外交、娱乐等活动,被邀请人员应当请示主管外事部门批准后,方能应邀。
第三十五条外教自愿组织起来进行时事政治学习,可根据他们的要求。
经予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外教要求参加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应当按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外教要求参加本单位职工、师生的集体生产劳动等,可以同意。
第三十六条外教与中国人自愿要求结婚而又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应当按“关于中国人同在华外国人结婚问题的内部规定”审批。
对在校学生与外教结婚问题,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加强同外教交朋友的工作,经常解外国专家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提倡和增大与外国专家共事的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与他们交往。
第三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外教的要求,应当有计划地向外教介绍我国各方面的情况和对内对外的方针政策,帮助他们正确地了解中国。
凡让我国群众知道的事情,原则上也可以让他们知道。
个别外教要求深入了解某些问题,聘请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给予介绍。
第三十九条在与外教交往中,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严守国家的机密,不向外国专家泄露我内部规定不对外公布的事项。
第四十条外教在国际、国内政治问题上与我们有不同看法,应当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交换意见,不强加于人。
对个别人的污蔑或挑衅言论,应当严正表明我们的立场,予以驳斥,但不与纠缠。
二、教学评估制度为最大化提高外教课效益,保证外教课的质量,提高学生口语表达与听力水平,特制定外教课合作教师跟班制度,并对外教的教学工作制定全面具体的评估标准。
第四十一条聘请外教来我校工作的目的:提高我校师生的口语水平,对教师业务进行指导,扩大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二条外教的主要工作:担任我校学生的口语教学,并定期为参加各类英语大赛及出国留学的学生进行口语培训。
第四十三条外教所使用的教材由学校指定,并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可以介绍外国文化背景知识,但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欢迎外教引进国外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助材料,但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而又适于我校教学。
欢迎外籍教师对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教学要求:根据合同,外教每周最多不超过20节,最好每天安排4节,上午2节,下午2节,上午的2节最好安排后2节,开学时安排课表时要注意与该班英语老师的课错开,注意将一个年级的课安排在一起,免于外教到处奔波,更便于外教有更多的时间与师生交流。
(一)教学计划开学时教研活动时制定出本期外教课教学目标,由备课组长每期分两次将教学计划交给外教,可以给他们参考,并邀请外教参加教研会。
听完课后要及时与外教交流,督促其不断提高教学。
(二)备课1.熟悉教材内容,领会教材编写意图,把握学科知识的框架结构,广泛阅读有关资料,选取适当的材料充实教学内容,确定口语课教学的目的、任务、重点、难点。
2.精心设计教学过程,即根据教学目的、任务、重点、难点、学生基础,选择最佳的教学过程。
教学方法的选择,要有利于学生开发智力、培养能力,有利于训练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
(三)讲课讲课中要做到: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爱护学生,选择活泼、有效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大面积提高学生的外语口语水平和应用能力。
教学目的明确,教学环节紧凑,教学内容正确,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手段先进,教学过程合理,教学效果显著;同时还要注意教学的艺术性,教师的示范性。
课堂上,穿着得体,不私自停课、调课、不擅离课堂,遵守上课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第四十六条成绩考核与评定:考核要以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为依据,采取口试、课堂提问等多种形式。
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定期考核主要是期末考试。
不定期考核主要是平时考核。
按平时成绩占40%,期末占60%来评定学生的综合成绩。
第四十七条课外活动:外籍教师除按上述规定授课、讲课外,还应该参加学校规定的有关活动,如教研活动、英语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