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股利的几个会计处理问题-2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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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股利的
几个会计处理问题
杨家新
一、收取股票股利时的确认问题
就股东而言,收取股票股利并不导致股权投资以外其他资产的增加。因此,股东应否将股票股利确认为收益主要视其权益投资总额是否增加而定。这里试用业主理论和实体理论这两大主流权益理论来进行分析。
根据业主理论,企业为业主(或所有者、股东)所有,企业收益为业主收益,其净收益直接增加业主财富,因而企业不存在收益分配。相应地,对于公司而言,现金股利代表所有者提取已属于他的东西,股票股利代表股东权益的再分类。它们都不是股东收益,不增加股东权益总额。
但是由于业主理论产生于独资、合伙等原始形态企业,对于发生产权分离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公司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后者更适于用实体理论来指导会计政策。传统的实体理论承认企业相对独立的地位,但并不否认留存收益代表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因发放股票股利而结转留存收益到永久性资本帐户,同样也不改变股东权益总额,因而不会导致资本增值。对于投资企业,其投资报酬由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两部分构成,股票股利既非投资收益,亦非资本增值,因而不应确认为股东收益。
从市场反应看,股票股利的发放有可能伴随同类股份的市场价值增加。在采用市价法核算股权投资时,似乎应将股票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但必须看到,这种市价的增加只是股东持有利得,在股东出售之前,并无实际财产的增加。况且,这种市场反应也只是市场不完善因素阻碍市价充分调整所造成的,并非股票股利的经济本质。因此,用市场反应来判断股票股利的性质是不足为据的。
综上所述,在现有的会计理论下,股东不应将收取的股票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实务中也是这样处理的。如财政部在“《投资》指南”中要求,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作帐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
二、发放股票股利的结转处理
对于发放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则涉及到两个问题,即结转分录的科目与金额的确定。
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减少单位领导人授意造假的现象,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这种转变,同时也要求会计人员相应地转变观念,即把监督和检举会计造假等违法行为看作是《会计法》赋予自己的权利,从主观上强化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举意识,从而主动、积极地而不是被动、消极地实施监督和检举。
四、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意识
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而防止会计造假,又有赖于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因此,会计人员不但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还应该不断加强职业道德的修养。强调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意识,对于确保《会计法》的贯彻实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职业行为,减少会计造假,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治理会计环境、整顿会计秩序的法律意识
新《会计法》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及其处罚作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处罚措施的明确,有利于加大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证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对于提高全民族依法治理会计环境,加强人们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会计法》,履行《会计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会计法》赋予自己的权利,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人人学法,人人守法,人人用法的风尚,通过法治,达到会计环境的净化,通过法治,维护会计秩序的正常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广州市华南理工
大学会计教研室 510641)
(责任编辑:鲁 吾)
股份制财会《广西会计》2000年第8期32
《广西会计》2000年第8期股份制财会
1.结转科目的确定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可以视为帐户结转和股票分割两笔业务的复合。因为股票股利并不代表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增加,如果会计上不对股东权益另行分类,或者完全按来源划分权益,则不存在帐户之间的结转问题。但在现行的会计实务中,为了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会计人员对股东权益的划分并未完全遵循来源标准,而是考虑了多重目标。例如,为了防止公司滥分股利而危害债权人利益,现行会计的权益划分大多采用法定资本限制。典型的分类方式是将股东权益分为资本帐户和盈余帐户,前者不得用于股利分配,为公司必须维持的最低数额。用于利润分配的资金一般只能来自留存收益。
在会计实务中,股东权益由四个科目构成,即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由资本公积向股本的结转属于资本性帐户的内部结转,不具有利润分配的性质,由此项会计处理而进行的无偿增股自然不作股票股利。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7月24日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派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予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二者均表示为送红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属于留存收益,因而公司在发放股票股利时应从这两个科目结转。《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1)作为利润分配而发放的股票股利。公司按股东大会批准的应分配的股票股利的金额,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如实际发放的股票股利的金额与股票票面金额不一致,应当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2)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时,按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盈余公积”,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金额,贷记“股本”科目,如有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2.结转金额的确定
分配股票股利的会计本质是在不改变公司资产总额的情况下,通过结转留存收益而增加其法定资本数额。结转之后,同等数额资产的用途被施加限制,董事会不能象以前一样将这些资产分配给股东。所限制的数额为增发股份所必要的额外法定资本,这一数额即为需要资本化的留存收益。而每股所代表的法定资本数额一般是用面值表示的(无面值股份为董事会所设定的价值),相应地,只有面值结转才是符合股票股利会计本质的。任何其它结转计价方式都是武断的,有违于这一事项的内在逻辑性。
但在实务中,却存在多种计量方法。如市场价值、增发前每股帐面资产价值、或同类股票的发行价值。其中尤以市价结转法最受关注。这一方法最先是由美国采用的。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委员会所属的会计程序委员会的规定,当送股比例低于20%或25%时,必须按增发股份的市价结转(后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选取25%作为划分小额送股上限)。
上述对此所作的解释是,在发放小额股票股利时,投资者会将其视为公司收益的分配。其数额相当于收取额外股份的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股票股利无疑备视同现金股利的替代。基于这种认识,市场一般不会对小额送股作出明显反应。关于小额送股的市价结转引起了理论与实务界的强烈争议。首先,将公司的会计处理建立在可能引起的股东反应这一考虑基础之上是不恰当的。其次,有关小额送股市场反应的实证结果也表明,市场对股票股利的发放仍然作出了不同幅度的价格调整,尽管是不充分,但是股价已发生了显著变化。
支持市价结转的人士给出了另外两种理由:
1.再投资假设:股票股利可以看成由两笔交易组成,公司先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股东收到现金股利后再按市场价值向公司购买新增股份。从帐务处理上看,公司在发放现金股利时可以按股票的市场价值减少留存收益;而随后的股票销售将按同等金额增加实收资本。
2.机会成本假设:公司股票股利的成本被认为是将股票送给股东而不是在市场中出售的机会成本。即,因为公司本来可以按市价出售这些股份,这是股利金额的最好证据,这一数额应被资本化。
两种观点均假定企业的股票市价是给定的,并且不受公司行为的影响。这种假定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对于第一种观点,从股利政策的财务理论上看,发放现金股利会等额减少股票市场价值。股东用现金股利购买公司股票时,股价已不再是原来的市场价值。对于第二种观点,它忽略了送股和发行股份的本质区别,即前者不会改变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份额,而后者不可避免会改变公司的股东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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