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破产法(答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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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
导入案例:
A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实际到位400万元,甲公司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A公司在经营中发生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A公司。管理人清理发现:2011年10月16日A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为A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服装,合同标的额为68万元,分二期交付,货到付款。甲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已交付了第一期服装,价值20万元,第二期服装应于2012年3月10日交付,但尚未交付,A公司两期货款均未付款。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除应付货款外,还造成甲公司实际经济损失10万元。
请根据以上事实和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可以解除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怎样处理?
(2)甲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补缴?为什么?
(3)甲公司可申报的破产债权有多少?是否可主张与其未到位的100万元出资相抵销?
【参考答案】
(1)管理人可以解除此合同。第二期服装不再交付,也不再付款。第一期服装未付款20
万元及造成甲公司实际经济损失10万元,可以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2)甲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应补缴。《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甲公司可申报的破产债权有30万. 不可以主张与其未到位的100万元出资相抵销课堂讨论6-1
课堂讨论6-2
课堂实训6-1
课堂实训6-2
课堂实训6-3
课堂讨论6-3
【综合案例分析】
2013年3月1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A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A人民法院于3月10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新星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甲公司资产总额为562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3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82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650万元。戊公司欠付的劳务费20万元。
2.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
(1)流动负债的情况为: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420万元,2012年3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500万元,2012年1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应付账款包括:①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B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5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B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A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②应付丙公司到期货款180万元,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2012年2月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③应付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200万元。④应付欠戊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
3.甲公司的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90万元,被分公司的负责人在上一年度末作为奖金予以私分。
4.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
万元。
5. 戊公司提出以货款抵销欠付甲公司的劳务费。经管理人查明,此前戊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的劳务费一直没有支付。2013年1月30日丙公司知道甲公司有大笔到期债务无力清偿后,遂向甲公司转让20万元货物。
6.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4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申请甲公司破产的破产申请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法院受理时间、管理人的产生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B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420万元,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500万元,应付丙公司到期货款180万元,应怎样清偿?
(4)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置?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6)戊公司提出以货款抵销欠付劳务费的要求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7)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丙公司都主张别出权的情况下,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说明其组成和应如何分配?
(8)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说明理由。如果是破产债权,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并列出计算过程(金额保留至元)。
(9)戊公司对甲的债权债务应怎样处理?并说明处理结果。
【参考答案】
(1)破产申请人合法,甲公司是债务人,债务人可以作为破产申请人申请自己破产。申请破产的条件不合法,甲公司作为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受理时间合法,法院应当自受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管理人的产生合法,管理人在法院受理的同时由法院指定,律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管理人。
(2)B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甲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420万元,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500万元,应付丙公司到期货款180万元,都属于以甲公司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别除权,可以主张以对其债权设定了担保的特定财产在债权担保范围内优先清偿,故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可以主张以评估为3200万元的厂房忧先清偿;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20万元和丙公司到期货款180万元可以主张以评估作价650万元的机器设备先清偿。由于甲公司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650万元不足以清偿全部担保债权680万元,按照抵押登记的顺序,登记在先的优先清偿,故丙公司到期货款180万元中将有30万元不能得到抵押清偿,而应列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来清偿。别除权应由债权人主动行使,债权人消极行使别除权,即放弃别除权,别除权转化为破产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将依破产清算程序参加破产分配,别除权的标的物转化为破产财产,用以清偿破产债权。
(4)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90万元依法应当追回,计入破产财产用于破产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