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产权交易中心加工贸易废料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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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加工贸易手册报核须知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加工贸易手册报核须知

苏州工业园区手册报核须知一、《登记手册》备案清单中的“有效期限”为该手册能够进行正常进出口报关的最后期限。

超过该期限,手册将自动停止执行。

企业关务人员应掌握本企业所有手册的有效期限,以便及时办理手册的核销手续。

二、关务人员应掌握手册的到期情况和进出口平衡情况。

如需增补或变更手册各项内容,请在手册有效期限内凭有效合同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结相关手续;海关原则上不受理已超期手册的延期、增补和变更。

三、企业如申请办理手册余料结转或边角料、余料内销补税手续的,应持余料结转申请表(一式三份)、内销申请(包括外经贸部门的内销审批证或许可证件、内销清单)等相关资料在手册有效期限之内、报核之前办结相关手续。

四、经营单位(外贸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手册有效期限满一个月内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一个月内,持以下单证如实向海关加贸处办理核销手续,A、《登记手册》B、进出口报关单(海关核销联原件)C、核算资料:包括进口汇总表、出口汇总表和核销平衡表D、单耗资料:如配方表、工艺单、排版图、流程图等E、其他必要单证:情况说明、进出口发票、装箱单等超期未报核的,海关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同时调整该企业的管理类别。

五、以下单证均应加盖经营单位(外贸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公章:A、企业报核手册最后一页“核销申请表”底部B、本《须知》第二款C、D、E所列单证请报核人员仔细检查,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六、企业在将报核手册送交园区海关加贸处核销科之前,请先到报关公司进行报核申请预录入,报关公司应在预录入清单上盖章,经办人员签字。

未进行预录入的报核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七、报核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应为海关核销联的原件。

A、若正本报关单未能及时退回,请提供企业保函,注明报关单号和商品名称、数量以及提供报关单的时间;B、若报关单因故遗失,请在手册有效期限内向原报关地海关申请补单。

八、企业关务人员应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核算资料”(包括进口汇总表、出口汇总表和核销平衡表,详见网址),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酌情修改表格格式和内容。

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制度

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制度

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保障员工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加工中心产生的各类废料回收管理工作,适用于所有从事废料回收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制度之目的是规范加工中心废料回收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料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促使废料合理利用,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条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的管理宗旨是:依法合规,科学合理,综合利用,保护环境。

第五条公司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应遵循“谁产生,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利用,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为公司废料回收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废料回收工作规划、研究和决策等职能。

第七条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生产部门负责废料的类别管理,库房管理部门负责废料的存放和检验,财务部门负责废料的估价和处置等。

第八条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工作的干部应当热爱环境、尊重科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增强环保责任感与使命感。

第九条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废料回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对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予以充分肯定,加强通报表扬和奖励措施,以鼓舞广大管理干部和职工队伍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工作评估机制,根据工作实际和效果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章废料回收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公司在加工中心废料回收管理工作中要遵循废料“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原则,提高废料回收利用水平。

第十三条公司对加工中心废料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的性质、来源和去向,采取不同的存储、运输、处置方式。

第十四条公司要建立健全废料回收管理档案,包括废料来源、废料数量、废料类型、废料处置情况等相关资料内容,并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档。

第十五条公司要建立健全废料回收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掌握废料回收的情况,加强对废料回收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督促。

加工贸易领域内常见的违法行为

加工贸易领域内常见的违法行为

加工贸易领域内常见的违法行为加工贸易企业应在登记手册或帐册有效期内完成保税料件的进口和出和产品出口,不能出口部分料件应经批转后税内销或依法作其他方式上理。

如果未经批转擅自处置保税货物,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将结合同个案例,介绍一下加工贸易领域内常见的几种违法行为。

第一种: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货物的。

案例一:2005年7月25日,一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办理一本来料加工手册,进口塑料粒子108吨。

2005年12月当事人接公司内销订单,由于库存内销原料不能满足订单生产需要,当事人遂于2005年12月15日至2006年1月17日间,将登记手册项下的144吨库存ABS—FR染色塑料粒子用于内销产品的生产,并于2005年12月29日不宜上144吨塑料粒子的外销转内销情况向商务部站提出申请并获批准,但未请海关核准并征税。

截止海关核查期间,以上共计144吨ABS—FR染色塑料粒子已制成成品入库,其中47.069吨已销往国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项及国办发(1999)35号文之规定,时候当事人被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责令其补缴税款62万元。

案例二:2004年12月至2005年8月期间,某公司因经营纠纷及为缓解奖金压力,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口PC/ABS塑胶粒子及其他塑胶粒子加工成的PC/ABS 染色粒子转让给8家企业,折合耗用保税料件PC/ABS塑胶粒子7500公斤,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5.13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99万元。

海关缉私部门对该公司以上擅自转让海参关监管货物的违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第二种:加工贸易货物无故短少。

案例:海关在对某企业实地核查种发现,该企业一本有效期为2004年6月的进料加工贸易加工手册项上进口的保税料件镀锌钢板、马口铁、不锈钢、铝板理论存量少于实际存量,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加工贸易监管部门以保税料件无故短少为由将线索移交缉私部门。

废料买卖交易合同

废料买卖交易合同

废料买卖交易合同甲方(出让方):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乙方(受让方):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乙方通过苏州市拍卖行运营的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系统(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以竞价方式成为甲方以下加工贸易废料的买受方。

甲乙双方根据交易平台的成交结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交易标的甲方同意将下述成交标的转让给乙方: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标的的交付与验收1、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列第_____方式确定交付时间:(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标的;(2)自甲方发出交付通知之时起____个(小时/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标的;(3)自乙方付清所有应缴款项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标的;(4)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交付地点定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包装方式:_______;标的由______(甲方/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费用。

3、标的自_________(装载/卸下)_______(甲方/乙方)安排的运载车辆之时,视为交付。

4、乙方应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标的,如合同涉及运输的,乙方可于运抵目的地后实施检验。

5、交付时,乙方对标的品质有异议的,可要求甲方共同封存样品,并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

检验费用由______(甲方/乙方)承担。

6、乙方在按本条第3、4款对标的进行检验后,如发现标的与本合同以及甲方在交易平台所发布的公告中对标的的描述存在明显差异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采取补齐、更换等补救措施。

但上述补救措施,不影响乙方进一步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7、自标的交付之时,乙方未就标的数量、品质向甲方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交付的标的符合本合同以及甲方在交易平台所发布的公告中对标的的描述。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规范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规范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加工贸易业务,促进公司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提高加工贸易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依据《中国海关法》、《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事业部加工贸易货物手(帐)册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等各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本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加工贸易保税物品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

第五条物流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同信息部共同负责加工贸易信息化系统的开发与维护。

第六条物流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运营状况制定和完善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第二章加工贸易合同的签订和备案第七条加工贸易合同(一)订单的管理及签订1.销售订单签订营销中心根据保税业务发展需要签订加工贸易销售订单,配合物流部收集整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信息。

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2. 采购订单的签订采购中心依据各事业部加工贸易销售订单情况,及时签订保税料件进口合同,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二)客户管理建立详细的客户资料管理档案,并按贸易方式及料号进行分类管理,开展深加工结转的客户,还需要经公司物流部的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电子手(账册)的备案(一)手(账)册备案的先期准备工作1.如是未备案新项目,物流部协助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签订、审核加工贸易订单。

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10个工作日,提供生产BOM清单、生产流程、单损耗说明、加工工艺说明等资料至物流部办理企业资质电子底账确认及备案。

2.已备案电子底账项目,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2个工作日,提供电子账册料号级备案所需信息至物流部。

加工贸易详细流程五分钟让你懂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详细流程五分钟让你懂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详细流程五分钟让你懂加工贸易加工贸易是指进口国在境外交付加工方完成产品加工,再由进口国进口回来,并根据加工程度征收相应关税的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一般分为来料加工和来样加工两种形式。

下面将详细介绍加工贸易的流程。

1.签订合同:买方与卖方根据具体需求和条件,签订加工贸易合同。

合同一般包括产品品种、数量、交货时间、加工要求等细则。

2.产品开发:买方提供相关的设计图纸、来样或样品要求给卖方,进口国根据买方要求进行产品开发和设计。

3.名义交付:卖方根据合同约定,将原材料或零部件交由买方指定的加工方进行加工。

此时,原材料或零部件所有权并未转移给买方,而是仍归属于卖方。

4.生产加工:加工方按照买方提供的要求进行产品加工。

加工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组装、喷涂、打磨等工序,直至反映买方要求的成品。

5.检验质量:加工完成后,买方或第三方检验机构会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以确保产品符合买方要求和国家标准。

6.报关报检:买方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章要求,将加工完成的成品进行报关报检。

买方需要向海关提交相关单据,如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费支付凭据、运输文件等。

7.支付加工费:买方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卖方相应的加工费用。

加工费用根据加工方式、产品复杂度、数量等因素进行计算。

8.运输产品:买方可以选择国内外货运代理或国际物流公司,安排运输将成品从加工国运回进口国。

9.纳税退税: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卖方在出口加工产品后,可以申请退还已交纳的增值税和关税等。

10.定制产品:加工完成的产品到达进口国后,买方可以按照需要进行进一步加工和定制,以符合市场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加工贸易过程中涉及很多细节问题,如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风险管理等,买方和卖方需要做好相关工作和合作,确保加工贸易顺利进行。

以上是加工贸易的详细流程,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加工贸易的运作方式和流程。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
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一、概述
加工贸易是指境内外企业合作进行的加工制造、组装、装配、修配、改良、加
工保养、深加工等作业活动。

加工贸易涉及的物品可能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为了加强对这些物品的管理,制定本文档。

二、管理办法
2.1 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
1.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应当实行分类存储,各类别之间
应当明确隔离。

2.为了防止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流入市场,应当采取适
当的处理措施,如销毁、回收、再加工等。

3.对于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4.对于存在侵害知识产权或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
次品和副产品,应当立即停止加工生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2 受灾保税货物
1.受灾保税货物应当实行分类存储,按照保税和非保税货物分开存储,
各类别之间应当明确隔离。

2.受灾保税货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查验、处理、运输等工作,确保安全、
规范、高效。

3.对于因灾害导致的受灾保税货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给予适当减免关税和增值税等税费。

三、总结
本文档详细阐述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
办法,希望能够对加工贸易企业在相关物品处理方面提供帮助。

同时,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加强对这些物品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合法合规经营。

加工贸易废料及核销管理政策

加工贸易废料及核销管理政策

原则上每年海关盘点 不强制每年海关盘点
盘亏理由合理--补税 根据盘盈盘亏金额及是否具备
盘亏无合理理由--移交
合理理由等情况予以补税或移 交缉私部门处理
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管理方式
区内核销具体管理
(一)综保区实施卡口监控与电子账册核算核销双重管理机制, 账册统一按照料号级进行管理核销。
(二)综保区企业账册不强制每年进行海关盘点。
擅自外发 外发加工事后3个工作日向海关备案 台账登记
擅自挪用
非用于加工贸易保税出口的料件,如 内部管控 企业研发、测试等领用的料件或成品, 加强日常平衡核算 应按规定及时补税。
二、核销发现的常见问题5---报关错误导致平衡差异
常见错误
具体表现
建议
贸易方式 申报错误
数量申报 错误
一般贸易出口报成保税出口; 保税出口报成一般贸易出口.
加工贸易废料管理及核销管理 政策介绍
I 内容提纲 NFORMATION
一 废料管理政策介绍 处置方式 废料平台
残次品退运
二 核销管理及常见问题
一、废料管理政策
一般是指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 品及受灾保税货物等。 这些货物都是加工贸易货物保税进口后产生的,属于海关监 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三是常态化:按月缴税、定期核算。 做好日常平衡核算、降低盘盈亏差异。
THANK YOU!
常见问题 1.多报少出
2.EXW成交方式 3.包装混杂无法清点
一、废料管理政策---残次品处置
南京海关2011年第7号公告
(一)手(账)册设立或变更时,先说明、再备案。 (二)残次品复运出境报关时 原则上属地申报 有纸申报 ——否则不予接单,整改后删单重报 分类包装分开申报——如有异常移交处理 布控查验比例较高:

园区加工贸易保税废料运用交易平台内销操作流程

园区加工贸易保税废料运用交易平台内销操作流程

园区加工贸易保税废料运用交易平台内销操作流程步骤一:企业在交易平台注册苏州海关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注册操作详见附件1。

步骤二:企业向平台发送申请内销保税废料信息企业需要内销废料时(注:综保区外的企业仅是边角料,区内企业为边角料和残次品),首先按照海关要求的规范申报内容,在交易平台企业端录入生成统一报文,向主管海关发送废料内销申请。

企业录入信息应包括:手(账)册编号、企业名称及编码等表头;商品项号、编码、名称、规格、型号、申报数量和法定数量、申报单位和法定单位、环保危废代码、申报价格等表体内容。

以下内容以附件形式上传:(1)反映废料来源的说明材料;(2)反映材质成分的含量证明、检测报告或情况说明等材料;(3)反映废料实物状态的彩照;(4)对竞买方资质要求说明等。

步骤三:海关关员在平台海关端进行审批企业向平台发送内销保税废料信息后,应告知海关经办关员进行审核。

对企业申请内销废料的数量合理、申报要素准确、图片资料和成分材质的说明材料能够真实反映废料实货状态的,海关加贸部门经办关员在平台海关端审批界面完成对其申报货物价格、归类审核后,向平台发送审批通过意见。

对企业申请资料不全的,经办关员一次性告知并退回后,企业重新申报。

步骤四:平台公开竞价平台收到海关审批意见后,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平台交易规则要求,完成签订委托协议、发布公告、组织看样、公开竞价等程序。

交易完成后,平台向主管海关发送包括成交价格等在内的交易报告电子数据。

步骤五:企业办理内销征税手续交易完成后,企业提交交易平台书面报告、交易合同、加盖本公司公章的《加工贸易废料公开交易申请单》及其随附单证、《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申报单》等有关资料,向海关加贸部门提出内销征税申请。

海关以平台交易价格为参考依据,并按照相关审价规定予以价格审核。

企业凭《内销征税联系单》向通关部门报关纳税。

步骤六:实货交割加工贸易企业完成废料内销审价征税手续后,方可进行实货交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

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苏州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 回收企业操作手册

苏州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 回收企业操作手册

苏州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回收企业操作手册信息技术部2012-08-29目录目录1.用户注册 (1)2.用户登录 (4)3.用户中心 (5)3.1查询挂牌项目 (5)3.2申请挂牌项目 (6)3.3提交项目审核 (9)3.4缴纳保证金 (10)3.5用户信息更改 (11)4.网络竞价 (12)1.用户注册图表1.1 页面注册窗口通过交易平台首页(如图1.1)的注册链接进入用户注册界面,点击【用户注册】按键,注册用户包括3个步骤,如图1-2:1.选择用户类型2.手机验证3.填写注册信息图表1-2 注册页面点击“买方企业”按钮,进入手机验证页面,如图1-3图表1 -3 手机验证页面填写用户手机号,点击【发送验证码】按钮,如果1分钟内没有成功接收并成功输入验证码,可以点击“再次发送“,重新获取验证码。

如图1.4图表1-4 手机验证页面手机通过验证之后,进入第3步骤,填写注册信息,如图1-5,在阅读完服务条款后,点击【同意服务条款,提交注册信息】按钮。

图表1-5 填写注册信息页面正确提交之后,页面会提示用户已经成功注册,如图1-6,其中页面包括【操作指南】的链接图表1-6 成功提交页面2.用户登录图表2-1 首页登录链接输入交易平台页面,点击“用户登录“按键进入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登录密码,点击【登录】,进入系统。

如图2-2登录名称、登录密码必须正确输入,否则无法登录。

图表2-2 登录界面3.用户中心3.1查询挂牌项目图表3-1 查询挂牌项目成功登录后进入项目中心,可以查看当前挂牌项目,如果需要查询已申请项目状态和修改用户资料,点击【用户中心】,进入用户中心。

如图3-2图表3-2 用户中心3.2申请挂牌项目在【项目中心】,如果用户对某项目感兴趣,可以直接点击该项目名称,查阅该项目信息,信息包括转让项目标的情况和相关交易信息(如图3-3),在项目信息页最下面,还包括这个项目中的所有标的介绍,用户可以选择性的申请某个或者多个标的,选择标的的步骤包括:1)在需要申请的标的前面打钩2)打完钩之后点击【我要申购】的按键再选择完标的后,标的信息下方会出现用户需要交纳的保证金数量,如图3-4图表3-3 项目信息页1图表3-4项目信息页2,再点击【我要申购】之后,进入此标的的详细信息页面,如图3-5,在此页面中,不仅包括了此标的的详细信息,也包括了企业相关资质要求的文件上传窗口,以及此标的保证金缴纳时间和正式竞价时间,再点击保存后,系统自动进入用户中心的【我的订单】页面。

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废品内销征税操作

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废品内销征税操作

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废品内销征税操作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废品内销征税操作(一)常见知识点积累1.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1)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2)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具体请以主管海关加工贸易部门审查验核后确认为准。

2.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对加工贸易残次品的处理,有四种方式:(1)退运出口;(2)内销补税;(3)放弃;(4)监管销毁;(二)常见固定回答模式1.国务院38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

其中残次品依照“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含义是否为“依照残次品实际的状态和实际价格来归类和征税?”答:按照出区状态归类、审价。

2.我司加工贸易企业,当前我司已有较多的不良原材料待处理,占用较大仓库空间。

经了解有三种方式可处理,但是都不能尽快处理:进料料件退换,退运回国外:因为是我司导致产品不良,国外客户不愿接受,更不会给我们付款。

加工贸易料件应该只能用:进料料件复出,进料料件退换方式退到国外,需要国外付款或换货。

拍卖程序表-东莞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

拍卖程序表-东莞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

拍卖规则1、本行举办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络拍卖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法规执行,具有法律效力。

2、拍卖会合符资格的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行对拍卖标的依其产废企业场地存放现状进行拍卖,所提供资料、数据、图片、品质鉴定报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的承诺和担保。

如与日后核发的权属证书、合同等标注的资料、数据有差异的,拍卖价款不作调整。

本行已将委托方所知的标的瑕疵及出让条件告知竞买人,竞买人必须在拍卖会前到标的现场详细察看标的及其资料,对标的有明确的认识方可应价。

竞买人一旦应价即视作认可标的的现状、瑕疵及有关出让条件,一经拍卖成交,绝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成交款。

4、本次拍卖会拍卖标的设有拍卖底价。

标的物采用公开应价、价高者得的增价拍卖方式进行。

5、本次拍卖会采用东莞市阳光拍卖系统网络竞价方式应价,竞买人可采用拍卖会现场局域网竞价,也可以互联网电子竞价。

采用现场局域网竞价方式:竞买人于竞买前凭有效证件及保证金缴款证明向拍卖人提出申请、经对竞价系统进行充分了解并熟练操作后方可成为竞买人,领取平板电脑,进入竞价界面竞价时,平板电脑及屏幕上应显示局域网竞买人应价和互联网网络应价数据,但有比其更高应价时,其应价自然失效。

采用互联网电子竞价方式:竞买人于竞买前凭有效证件及保证金缴款证明向拍卖人提出申请、经对竞价系统进行充分了解并熟练操作后方可成为网络竞买人,获得竞价登陆账号和密码。

竞买人于竞买前应登陆电子竞价系统(东莞市阳光拍卖系统:/),凭账号和密码进入竞价界面。

拍卖开始时,竞买人可通过竞价系统应价,电子竞价屏幕上应显示竞买人应价,但有比其更高应价时,其应价自然失效。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和撤回,系统以时间倒数方式至竞价时间为零时即确定最高应价,如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不低于底价,系统自动生成成交数据,若最高应价达不到底价,系统自动生成流拍数据,并显示流拍界面。

进料加工业务(操作手册)

进料加工业务(操作手册)

进料加工业务(操作手册)进料加工业务退(免)税操作指南一、业务方式及适用范围进料加工业务包括“作价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方式。

(一)“作价加工”方式适用范围:外贸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售给加工厂,加工厂再将加工成品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业务。

对加工厂既收取加工费,又提供原材料(单独收取原材料价款)的进料加工业务,外贸企业要采用“作价加工”方式。

(二)“委托加工”方式适用范围:由外贸企业提供进口料件和采购国内材料,加工厂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业务。

双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加工厂只开具加工费(可含代垫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另外开具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退(免)税流程(一)备案登记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应按照署监〔1996〕32号中第七条的规定,须先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税务机关须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

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对事先未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凡属于外贸企业出口的,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1增值税。

外贸企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报之前,应先办理进料加工业务备案登记。

需提供以下资料:(1)进料加工手册(实行电子帐册管理的,自行打印)(2)海关打印的水单(含加工贸易备案手册、进口料件清单、损耗对应清单)(3)外经局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审批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损耗对应清单、进料加工协议、进料加工合同。

(4)委托加工的还需提供委托加工协议或合同。

(5)企业如有变更增加料件的需提供海关打印的已变更的所有水单和外经局批准的所有变更资料。

(二)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7号)《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经2001年3月8日署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署长牟新生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35号),规范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及下脚料件。

节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改进工艺和改善管理,生产加工的实际单耗低于海关按规定核定的单耗,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后产生的、仍可继续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剩余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加工生产的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成品。

副产品,是指冶炼等特殊行业的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产生一个或一个以上不能复出口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

加工贸易流程

加工贸易流程

加工贸易流程一、了解加工贸易述语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

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二、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一年,每年需审批)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包括经营企业和生产企业),必须网络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否则企业将无法实现加工贸易网上审批。

加工贸易废品网上拍卖疑难问题解答(海关业务部分)

加工贸易废品网上拍卖疑难问题解答(海关业务部分)

加工贸易废品网上拍卖疑难问题解答(海关业务部分)加工贸易废料网上拍卖疑难问题解答(海关业务部分)一、纳入平台拍卖的废料范围是哪些?现阶段残次品、不良品能否参与网上拍卖,以拍卖价格为基础进行征税?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5】78号),废料范围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需内销处理的边角料”。

加工贸易残次品、不良品不在网上拍卖范围内。

根据2014年第218号署令,残次品、不良品应折成原材料征税。

二、同一个手册中的废料,是否可以分多次拍卖?不同手册的废料是否可一起拍卖?同一手册的废料可分多次拍卖,不同手册的废料可以打包作为一个整体项目拍卖,项目标的按所属的不同手册分开提交,一个标的对应一个手册号。

三、边角料为无法拆分的混合物的,应如何申报?1、边角料为物理混合状态且无法一一拆分的,可按一个整体项目申报拍卖,竞总价。

加贸企业在提交拍卖项目时,拍卖“项目名称”按照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申报,“项目描述”中如实说明拍卖项目的实际状态。

该批混合物包含的全部成分作为项目标的一一申报,每个标的“手册项号”分别对应所属手册中相应原材料项号,每个标的数量按对应原材料的理论损耗数量估算,不得超过理论损耗数量。

拍卖成交后,内销征税报关单按《鉴证报告》所列标的申报。

例如,经粘贴的鞋材边角料混合物,拍卖“项目名称”申报为“鞋材边角料混合物一批”,“项目描述”中如实说明“鞋材边角料混合物(含PU、硫化海棉橡胶片、网布等成分,详见项目标的),经贴合,无法拆分”。

标的申报为:标的1:PU边角料;标的2:硫化海棉橡胶片边角料;标的3:网布边角料,每个标的“手册项号”分别对应所属手册中PU、硫化海棉橡胶片、网布的备案项号,每个标的数量按所对应的PU、硫化海棉橡胶片、网布的理论损耗数量估算。

2、由几种原材料经化学反应生成产品后产生的边角料,项目名称和标的名称直接按报验状态申报,标的“手册项号”可对应所属手册中某一项主料项号,标的数量按该批边角料实际例如,海棉边角料,项目名称申报为“海绵边角料一批”,标的名称申报为“海绵边角料”,标的“手册项号”可对应所属手册中主料“聚醚多元醇”项号,标的数量为该批海绵边角料实际数量。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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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
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交易秩序,推进内销便利化,为企业减负增效,海关总署决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是指经海关允许,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与海关联网的拍卖平台,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加工贸易边角废料,海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对该交易行为实施管理。

二、本公告所称边角废料,包括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等保税货物。

三、对以网上公开拍卖方式内销的边角废料,海关以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四、同一批边角废料流拍3次以上、每次拍卖公告期不少于3日,且其中1次为无保留价竞价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凭不再销售的书面承诺及有关流拍材料等资料,按规定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五、上海、南京、郑州、黄埔、重庆关区企业,可继续按原试点模式开展相关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9日
来源: /fg/detail2096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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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产权交易中心加工贸易废料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下进行的加工贸易废料交易,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州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适用本规则。

适用本规则的同时,不得违反《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苏州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作为平台运营单位,统一组织加工贸易废料交易。

第四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加工贸易废料是指企业内销处理的边角料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出区内销的残次品,主要包括普通废料、危险废料或区内残次品。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标的包括标的物本身和未来一段时期内交易标的物的资格。

第六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采用公开交易方式。

公开交易方式包括单次竞价交易和定期资格交易。

单次竞价交易是指转让方根据需求通过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系统提出单次竞价交易申请,通过平台以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标的受让方,交易双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签订买卖合同的交易方式。

定期资格交易是指在转让方根据需求通过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系统提出定期资格交易申请,以公开方式确定企业未来一段时期内的标的受让资格的受让方,双方签订固定期限交易合同,就具体每一次交易再与转让方按确定的计算公式进行交易的交易方式。

第七条交易中心设置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由交易中心专户托管。

保证金是指交易各方在申请交易时缴纳的,作为己方承诺严格遵守交易中心《苏州加工贸易废料交易规则》及其相关制度、合规参与竞价并按期订立书面合同的担保。

第八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参与方应为依法登记在案、具有独立交易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除特殊情况外,使用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系统的主体包括:(一)在交易系统上注册并通过审核的参与方;(二)交易中心;(三)监管部门。

第十条交易中心为加工贸易废料集中交易提供统一通道,记录交易过程、提供相关服务、做好日常维护,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交易技术监管。

第十一条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对交易各方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对所提交材料的形式审核,实质性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主体合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各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的真实性、交易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相关交易风险应由交易各方自行承担。

第二章交易参与方第一节加工贸易企业第十二条加工贸易企业是指在海关监管下,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过程中产生加工贸易废料的法人。

第十三条加工贸易企业须经过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具有交易资格,在交易系统注册并通过审核,才能在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加工贸易企业应保证其申请挂牌交易的加工贸易废料的来源合法,权属清晰。

第十五条加工贸易企业在挂牌交易过程中须完整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材料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加工贸易企业对信息披露瑕疵而导致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买方企业第十六条买方企业是指经过工商登记核准从事加工贸易废料回收业务,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备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买方企业须经过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确认具有交易资格,在交易系统注册并通过审核,才能在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买方企业享有对加工贸易废料挂牌交易信息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加工贸易废料的基本情况、挂牌过程中披露的重要信息、交易过程中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买方企业应充分了解市场信息及挂牌交易加工贸易废料的实际状况,对自身的交易行为负责,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第三章保证金制度第二十条交易中心向银行申请开立统一的保证金账户,为交易各方提供保证金的托管与结算。

托管期间,交易中心负责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安全,对账户内保证金进行管理、划转、结算及赔偿处理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交易各方不得要求缴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

交易各方缴纳的保证金,交易中心不予计息。

第二十二条保证金的设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对等的原则。

由交易中心根据交易情况对双方保证金的金额予以确认。

单笔交易单方缴纳的保证金金额由转让方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交易价款的10%。

第二十三条转让方在交易中心受理转让申请后,应当按交易中心要求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应与该转让方所要求的意向受让方缴纳金额相同。

逾期未缴纳的,交易中心有权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转让方在递交转让申请时,应当明确信息披露公告中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价前,所需缴纳保证金的数额及方式。

转让方设定的保证金缴纳期限,不得短于信息披露公告期限。

第二十五条意向受让方于提交受让申请时,应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的要求,在期限内向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的缴纳是意向受让方获得竞价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竞价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应当将未中标的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等额原途经退回。

成交双方的保证金于交易中心出具鉴证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按等额原途径方式予以退回。

第二十七条托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益相关方有权请求交易中心暂扣保证金:(一)恶意串标的;(二)以权属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加工贸易废料进行交易的;(三)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四)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五)恶意拖延订立书面合同的;(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竞买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在竞价过程中,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七)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交易中心不对争议事实与责任划分做出认定。

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

交易中心按生效的法院判决、调解书、仲裁决议或争议各方签章并生效的补充协议中的明确指示,划拨保证金。

自保证金暂扣之日起,从次日起算1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未收到争议各方补充协议或提起诉讼、仲裁的有效证明文件的,保证金按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退回。

第三章交易流程第一节用户注册第二十八条经有权部门认可、具备相应资质的交易参与方参与加工贸易废料交易须成为系统注册用户。

第二十九条注册过程中,应填写完整、真实、有效的注册信息,并将相关书面材料交至交易中心业务窗口进行审核确认。

申请注册的用户对其所填注册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条注册用户妥善保管登陆交易系统的账号及密码,并应指定专人操作系统。

由该组账号登入系统后所做出的一切行为,均被视为账号所属注册用户的自主有效行为,该注册用户应对行为后果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用户提交注册信息后须至交易中心现场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六)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七)授权书;(八)承诺函。

加工贸易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买方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如有特许经营和特殊行业备案需要的,应提交特许经营许可证及特殊行业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节受理转让申请第三十二条加工贸易企业作为转让方转让加工贸易废料,应当具有转让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十三条转让方通过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系统,根据用户类型、交易标的不同(普通废料、危险废料或区内残次品),提出转让申请,确定交易方式(单次竞价交易或定期资格交易),并按监管部门要求提交材料:(一)加工贸易废料转让申请书;(二)随附单证(如有色、贵重金属等粹取提炼物含量证明或说明材料、鉴定报告等);(单次竞价交易提供)(三)反映废料实物状态的彩色照片;(单次竞价交易提供)(四)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交易中心对加工贸易企业提交的内销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交易中心应说明理由。

海关对交易中心形式审核通过后的内销申请进行实质审核,在3个工作日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交易中心。

第三节信息披露第三十五条转让方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交易中心根据其内销转让申请制作转让公告,经转让方确认后在平台网站上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三十六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信息披露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自然日。

第三十七条加工贸易废料交易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包括:(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二)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三)公告期限;(四)转让参考价格、付款方式和期限要求;(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六)保证金数额与缴纳期限;(七)订立书面合同的期限(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单方面变更转让信息公告的内容。

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在原信息公告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公告期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九条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参与方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交易中心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决定。

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交易中心可以作出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四十条公告期间,转让方可委托交易中心在其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意向受让方集中看样。

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四十一条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四节受理受让申请第四十二条买方企业作为意向受让方受让加工贸易废料,应当具有受让标的的主体资格,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十三条意向受让方通过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系统对意向受让标的提出受让申请并按监管部门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加工贸易废料受让申请书;(二)符合转让公告中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条交易中心对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交易中心应说明理由。

通过审核的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取得竞买资格。

第四十五条公告期满后,交易中心将取得竞买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名单告知转让方。

第五节组织交易第四十六条交易中心组织公开竞价,海关、监察等相关部门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在线监察。

第四十七条转让方在竞价开始前录入起始价和保留价,最高有效报价高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第四十八条公开竞价未成交的按转让方事先约定的方式处理。

第四十九条若公开竞价超过三次(并且其中一次是无保留价的竞价方式)仍未成交,则交易中心出具相关证明后由转让方委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值鉴定,交易中心对后续流程继续跟踪,对所拍标的作销毁处理,转让方负责销毁作业,海关等部门负责监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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