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支行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
假币收缴、签定管理办法
假币收缴、签定管理办法一、目的为加强假币收缴管理,维护货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货币兑换点以及涉及货币收付的商业机构。
三、假币定义本办法所称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是指非法仿制或改造成的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的流通功能。
四、假币收缴程序1. 发现假币:金融机构或商业机构在收付过程中发现假币,应立即停止流通。
2. 初步鉴定:由经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初步鉴定,确认为假币后,予以收缴。
3. 收缴记录:详细记录假币的面额、编号、特征等信息,并由持币人签字确认。
4. 上报监管:将收缴的假币信息及记录上报至中央银行或指定的监管机构。
五、假币处理1. 假币保管:收缴的假币应妥善保管,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2. 定期移交:金融机构应定期将收缴的假币移交给中央银行或监管机构。
3. 销毁处理:由中央银行或监管机构统一进行假币的销毁处理。
六、责任与义务1. 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有责任对员工进行假币识别培训。
2. 持币人应配合金融机构或商业机构的假币收缴工作。
3. 对于故意使用假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宣传教育1. 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应定期开展反假币的宣传教育活动。
2. 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普及假币识别知识。
八、监督检查1. 中央银行或监管机构应定期对金融机构和商业机构的假币收缴工作进行检查。
2.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管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九、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央银行或监管机构所有。
3. 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以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银行假币收缴管理规定模版
银行假币收缴管理规定模版银行假币收缴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银行的资产安全,规范假币收缴工作,并加强对假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收缴原则1. 银行向公众收款时,应主动告知各自反假知识,注明验钞方法及特殊鉴别手段。
2. 对于已收到假币的,收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当场加以详细检查,确认其真伪性,告知收款人情况并面还假币;3. 如收银员无法在当场确认其真假性,应妥善保管,并尽快向上级主管或专业鉴定部门反映情况,由银行上级主管或专业鉴定部门充分鉴别,如确认为假币,则告知收款人情况并面还假币。
4. 在收到假币后,银行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并妥善保管。
5. 收到假币后,银行在履行相关手续时,应当妥善保管假币,杜绝泄漏,并规范退还假币的流程。
三、保管要求1. 对于银行收缴的假币,应当妥善保管,并根据相关规定归集、封存,返还银行总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上报、销毁。
2. 领导层应当定期对假币的保管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强化对假币的保管,确保保管和管理的制度有效执行。
四、销毁程序1. 银行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将收缴的假币归集封存,统一交由银行总部负责销毁。
2. 具体销毁程序:首先选派专人到监督机构领取销毁通知单,参加由当地监督机构组织的假币销毁活动,在场必须有主管、鉴定人员及其他与假币销毁相关人员。
销毁后,银行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做好销毁记录,存档备查。
五、处置异常情况1. 如银行员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异常状况,应当及时上报银行上级主管或专业鉴定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排除异常。
2. 如涉及到银行员工违反相关规定放行假币、窃取假币等行为,银行应当追究其责任,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该银行所有。
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使用期限为三年。
3. 本规定的修改、终止以及解释权归该银行所有,并应当公开发布。
本规定的任何修改,应当由银行领导层审查并批准,并且,银行领导层发布的任何通告均应当时保持该规定的一致性。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全文)huyi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XX银行假币收缴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假币收缴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假币收缴业务管理,切实防范会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反假货币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采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反假货币信息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和管理,为及时掌握全国各地假币收缴数量、种类、特征等信息,实时对假币信息进行监测,实现人民银行与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反假货币信息共享的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各级会计运营部门是假币收缴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总行会计运营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XX银行假币收缴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推动全行货币防伪培训及反假宣传活动;(三)负责组织对全行假币收缴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等。
第七条分行会计运营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在总行假币收缴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地人民银行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细化分行的假币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开展分行货币防伪培训及反假宣传活动;(三)负责定期汇总辖属机构收缴的假币,并解缴当地人民银行;(四)负责组织对分行的假币收缴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等。
银行支行人民币收付及假币收缴业务内部考核制度
ⅩⅩ银行ⅩⅩ市支行人民币收付及假币收缴业务内部考核制度为保障正常的人民币流通秩序,确保人民币流通领域各类券别结构合理搭配,进一步提高流通中的人民币整洁度,净化人民币流通市场,杜绝个别前台柜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为客户调剂人民币券别、兑换残缺或污损的人民币;不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致使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再次流入市场,损害群众利益和金融行业的形象,影响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现制定考核制度如下:一、营业结算部各前台柜员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法规,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按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若发生一起客户有理由投诉,扣罚相关当事人50元;二、营业结算部各前台柜员要重视人民币的整点工作,认真执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将属于《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规定的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及时进行挑剔整理,交存人民银行,防止将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凡被人行或本局业务检查发现对外支付钱捆中夹带不宜流通人民币的,超过比例部分每张扣50元;三、交存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钱捆要严格把关,不符合“五好钱捆”(即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标准的钱捆不得上交,对差错率高的柜员及时上报业务主管进行通报批评。
四、营业结算部应由执《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人员按规定进行假币的收缴工作,按月上交综合柜员(管理主钱箱),并由其按季上交人民银行,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扣50元。
(假币收缴相关注意事项见附件一)营业结算部应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业管、稽查应加大对人民币流通工作的检查管理,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切实改进和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促进人民币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
附件一、为积极防范并大力抵制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现将假币收缴有关业务注意事项提示以下几点:(一)树立防假意识。
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细则
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假币收缴、鉴定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内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
第三条假币收缴、鉴定实行属地管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假币收缴、鉴定工作。
第二章假币收缴程序第四条金融机构办理假币收缴及鉴定的人员,应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本系统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举报电话,应具备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假币”印章、“假币收缴专用章”。
第六条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其具体操作程序:(一)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货币存取款业务时,所收款项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经过手工清点和防伪点钞机清点。
发现可疑货币应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人工和通过货币真伪鉴别仪器进行综合鉴别。
鉴定为假币和,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当面加盖“假币”印章,假币实物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假币”章应平行加盖在假币的正面左侧水印处和背面中间位置。
对假外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经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章,收缴单位业务公章、收缴人、复核人名章,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等细项。
(二)金融机构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向持币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
《假币收缴凭证》填写应规范、齐全(按币种、版别、券别分别填写;相同版别、券别和面额,且冠字号码重号或连号的,可填写在一张凭证上;“交款单位”栏应填写交存现金的企事业单位;“版别”栏应填写纸币、硬币上的年号:“制作方法”栏应填写假币伪造和变造方法,如机制、拓印、复印、挖补等)由经办人、复核人签字,加盖“假币收缴专用章”,持币人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后,第一联为收缴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持币人,并向持币人说明该假币主要特征,同时告知持币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反假货币内部监测管理制度
反假货币内部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假货币的内部监测管理,保护国家货币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依据《反假货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金融机构、商业机构等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超市等,具有货币相关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所有工作人员都应遵守反假货币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保护国家货币的安全,认真履行反假货币内部监测管理的职责,维护国家货币秩序。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假货币内部监测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监测管理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五条进行反假货币内部监测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货币的安全,实现对假货币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第六条对反假货币内部监测管理工作履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反假货币内部监测管理工作由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设立反假货币内部监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八条反假货币内部监测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假货币鉴别、处理、报告、存储等工作。
第九条反假货币内部监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反假货币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鉴定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十条反假货币内部监测管理部门应当与单位的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密切配合,分享信息,共同维护国家货币的安全。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反假货币内部监测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假货币的鉴别、处理、报告、存储等工作,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假货币,反假货币内部监测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严密的鉴别技术和方法,确保鉴别准确,并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部门。
第十三条反假货币内部监测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协助侦破假货币案件,并查清来源、流向等情况,为维护国家货币安全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反假货币内部监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假货币的清点和清理工作,确保假货币得到及时的处置,并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存储。
2020年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
**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制度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鉴别是指**银行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1—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收缴是指**银行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银行(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误收是指**银行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误付是指**银行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制度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依照本制度对货币进行鉴别,对假币进行收缴,协助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2—第二章货币鉴别第五条**银行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货币真伪,防止误收及误付。
第六条 **银行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
最新银行支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
XX银行支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XX支行(以下简称XX支行赣榆县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2003]第4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制度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三条 XX支行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六条 XX支行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XX支行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XX支行(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 XX支行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四)持有人不配合XX支行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河南方城凤裕村镇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和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三条各营业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进行收缴、鉴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营业机构收缴的假币应定期上缴上级管理部门,由其汇总后,集中解缴当地人民银行。
防止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五条各营业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专职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经中国人民银行考试合格后统一印发。
第六条各营业机构统一使用人民银行颁发的《假币收缴凭证》及“假币”收缴印章,办理假币收缴业务。
第七条各营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八条各营业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第九条各营业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四)持有人不配合收缴行为的。
XX支行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
XX支行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一、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假币的流通也日益猖獗。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广大市民的财产安全,各银行支行纷纷建立了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
在此基础上,XX支行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自身的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三、制度内容1.假币收缴流程:(1)发现假币后,员工应立即停止与客户的交易,并当即告知客户该币种为假币,并要求客户立即交出其他合法的货币。
(2)员工应在第一时间将假币上交给支行柜台主管,并填写详细的假币情况报告。
(3)支行柜台主管收到假币后,立即记录假币的具体信息,并将假币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存储设备中,以备进一步处理。
2.假币鉴定流程:(1)收到假币后,支行柜台主管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假币进行鉴定。
(2)鉴定人员应先进行初步鉴别,通过肉眼、触摸等方法进行初步识别,以迅速判定是否为假币。
(3)对于初步判定为假币的情况,鉴定人员应进一步采用专业设备和技术手段,如红外线检测、紫外线检测、磁性检测等,进行深入鉴定。
(4)鉴定人员应详细记录鉴定过程和结果,并填写假币鉴定报告。
(5)假币鉴定报告应由支行柜台主管审核并签字,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假币处理流程:(1)经过鉴定确认为假币后,支行柜台主管应立即将假币报告提交给支行领导,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银行总行和相关执法部门。
(2)支行领导将对该假币的鉴定结果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要进行追查。
(3)对于未经鉴定直接上报的假币,支行柜台主管应即时向支行领导作出解释,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制度执行1.XX支行应定期对该制度进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了解该制度的相关内容和操作流程,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2.XX支行应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机制,对员工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3.XX支行应定期对假币收缴、鉴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奖惩。
五、总结XX支行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将有助于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利益,保护金融秩序,提高金融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XX银行假币收缴操作规程
XX银行假币收缴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假币收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鉴定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本行办理货币存取款的机构收缴假币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本规程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三条本行各级机构收缴的假币,应定期逐级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机构及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对全行的假币收缴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分行运营管理部应加强对本机构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确定专职人员或指定人员负责日常反假货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营业机构办理假币收缴的柜员,应参加当地人民银行组织的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和考试,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同一机构同一当班柜员中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不得少于两名。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七条经办柜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必须当场将假币换人复核,经复核无误后,由该机构两名(含)以上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柜员当面予以收缴。
第八条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印章。
“假币”印章采用蓝色油墨,盖在假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
第九条对假外币纸币和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印章,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单位、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要素。
第十条经办柜员将收缴假币的币种、券别、版别、冠字号码、张数等要素录入核心系统,打印《假币收缴凭证》,收缴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为收缴机构留存,第二联交持币人留存。
系统自动登记《假币收缴登记簿》。
第十一条经办员须告知持币人如对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XX支行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
XX支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XX支行(以下简称XX支行赣榆县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2003]第4号令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制度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三条 XX支行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六条 XX支行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XX支行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XX支行(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第七条 XX支行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四)持有人不配合XX支行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
银行假币收缴管理规定
银行假币收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假币业务收缴程序和系统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业务操作风险,及时掌握并监测假币收缴信息,切实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假币收缴程序操作指引》的规定,结合我行假币业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银行总行及各分支行(部)。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办理业务发现假币必须依法立即收缴,并遵循当面收缴的原则。
假币收缴应做到“三无”,即:发现假币无漏缴、收缴程序无违规、假币线索无漏报。
第五条现金业务经办人员应熟练掌握假币业务系统操作,确保假币信息系统录入的准确。
第六条各分支行(部)应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解缴假币。
第七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人员,应取得中国金融培训中心颁发的《反假货币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并按规定时限进行审核。
《反假货币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实行个人负责制,应由个人妥善保管。
第二章假币培训考试第八条地区城区各直属支行(部)由总行会计结算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求,统一组织参加由人民银行指定的第三方培训公司考试。
异地分行和郊县支行按当地人民银行要求组织参加《反假货币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考试。
第九条各分支行(部)负责组织所辖营业网点现金业务人员反假货币业务培训和考试,加强督促参考人员反假货币业务知识学习和实务操作练习,在当期考试前至少组织一次理论和实操考试测试并记录备查,切实提高反假货币考试通过率。
第十条总行会计结算部将全行反假货币培训考试情况纳入全年会计营运条线考核,考核指标分为考试出勤率和考试合格率等两项指标。
第十一条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合格人员,在合格证未正式颁发前可办理假币收缴业务,若假币持有人要求收缴人员出示反假货币资格证书的,可向其出示查询打印的“反假货币培训考试成绩查询单”,并对外做好解释工作。
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细则
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假币收缴、鉴定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内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
第三条假币收缴、鉴定实行属地管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假币收缴、鉴定工作。
第二章假币收缴程序第四条金融机构办理假币收缴及鉴定的人员,应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本系统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举报电话,应具备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假币”印章、“假币收缴专用章”。
第六条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其具体操作程序:(一)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货币存取款业务时,所收款项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经过手工清点和防伪点钞机清点。
发现可疑货币应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人工和通过货币真伪鉴别仪器进行综合鉴别。
鉴定为假币和,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当面加盖“假币”印章,假币实物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假币”章应平行加盖在假币的正面左侧水印处和背面中间位置。
对假外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经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章,收缴单位业务公章、收缴人、复核人名章,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等细项。
(二)金融机构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向持币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
《假币收缴凭证》填写应规范、齐全(按币种、版别、券别分别填写;相同版别、券别和面额,且冠字号码重号或连号的,可填写在一张凭证上;“交款单位”栏应填写交存现金的企事业单位;“版别”栏应填写纸币、硬币上的年号:“制作方法”栏应填写假币伪造和变造方法,如机制、拓印、复印、挖补等)由经办人、复核人签字,加盖“假币收缴专用章”,持币人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后,第一联为收缴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持币人,并向持币人说明该假币主要特征,同时告知持币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这规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XX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信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上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就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枚)数、冠字、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银行支行反假币管理制度
##银行支行反假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行##支行(以下简称“本行”)反假货币收缴行为,加强对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建立反假货币工作组织体系,杜绝假币流通,维护货币信誉和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明确了反假货币业务人员、收缴、保管、上缴等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概念释义(一)本制度所称业务人员,是指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
(二)货币是指人民币。
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三)本制度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各网点负责假币的收缴、保管和上缴工作。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一)负责反假货币工作管理规定的制定、修改、贯彻,并对支行反假货币的日常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二)负责支行上缴假币的核对、汇总和上缴上级行。
第七条稽核部负责反假货币的管理工作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第八条必须在营业场所内向客户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相关服务,配备人民币点钞、验钞一体机,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供客户使用。
第九条支行(营业部)反假宣传要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要充分利用营业场所和其他户外宣传等形式开展全方位、多渠道、深层次的宣传活动,积极向社会宣传货币真伪知识。
各营业网点要设立反假宣传橱窗(或公告牌),摆放宣传资料,让更多社会公众掌握反假知识,提高公众识别货币真伪的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十条支行(营业部)反假货币的内控要求(一)加强对“假币”印章的管理,建立保管使用登记制度,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薄》中及时记录印章领用、上缴等情况,指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对于因网点撤销、合并而停止使用的“假币”印章,应及时上缴总行。
XX银行假币收缴操作规程
XX银行假币收缴操作规程XX银行假币收缴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假币收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鉴定管理办法》等制度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本行办理货币存取款的机构收缴假币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本规程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三条本行各级机构收缴的假币,应定期逐级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机构及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对全行的假币收缴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分行运营管理部应加强对本机构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确定专职人员或指定人员负责日常反假货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营业机构办理假币收缴的柜员,应参加当地人民银行组织的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和考试,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同一机构同一当班柜员中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不得少于两名。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第七条经办柜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必须当场将假币换人复核,经复核无误后,由该机构两名(含)以上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柜员当面予以收缴。
第八条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印章。
“假币”印章采用蓝色油墨,盖在假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
第九条对假外币纸币和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印章,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单位、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要素。
第十条经办柜员将收缴假币的币种、券别、版别、冠字号码、张数等要素录入核心系统,打印《假币收缴凭证》,收缴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为收缴机构留存,第二联交持币人留存。
系统自动登记《假币收缴登记簿》。
第十一条经办员须告知持币人如对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2020年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
**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制度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
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鉴别是指**银行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1—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收缴是指**银行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银行(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误收是指**银行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误付是指**银行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制度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依照本制度对货币进行鉴别,对假币进行收缴,协助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2—第二章货币鉴别第五条**银行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货币真伪,防止误收及误付。
第六条 **银行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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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支行
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XX支行(以下简称XX支行赣榆县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2003]第4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制度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三条XX支行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XX支行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XX支行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XX支行(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XX支行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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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XX支行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XX支行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XX支行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三章假币的鉴定
第十条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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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并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复点清分XX支行解缴的回笼款时发现假人民币,应经鉴定后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六条持有人对XX支行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XX支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持有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有关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七条XX支行会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XX支行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会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会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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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中XX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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