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民法学》复习题(附参考答案)
《民法学》复习题(附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80题,每题1分,共80分)1、下列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代位权人行使代位权须经债务人同意B、代位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C、代位权是债权人代理债务人行使债权D、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正确答案:B2、下列关于遗赠的表述正确的是()。
A、遗赠在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B、遗赠须遗赠人与受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C、遗赠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D、遗赠是遗嘱继承的表现形式正确答案:A3、下列行为不属于债的发生根据的是()。
A、财产公证B、合同C、无因管理D、侵权行为正确答案:A4、张某看中了由甲公司负责销售的楼盘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约定:张某交付定金1万元,甲公司为其保留房源10天。
10天后张某决定不再购买此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B、甲公司应返还1万元定金C、因为没有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定金合同无效D、张某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正确答案:D5、在遗产处理中,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发生冲突时,最优先适用的是()oA、法定继承B、遗赠C、遗嘱继承D、遗赠扶养协议正确答案:D6、下列权利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A、姓名权B、健康权C^隐私权D、肖像权正确答案:B7、甲的妻子重病急需抢救费用,邻居乙在知情后,主动提出以10万元购买甲的一辆轿车,双方以10万元的价格订立了买卖合同,该轿车市场价格为30万元。
该买卖行为()。
A、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B、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可撤销C、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无效D、是双方当人的真实意思,有效正确答案:B8、下列各项不属于连带责任的是()。
A、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B、个人合伙对债权人的责任C、委托代理授权不明的责任D、共同侵权责任正确答案:A9、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可分为()。
A、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B、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C、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正确答案:B10、甲为了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将一辆价值30万元的轿车赠与乙,双方办理了公证。
物权及其种类名词解释
物权及其种类名词解释
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特定物体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权利关系,用于规定
人与物之间的权益归属关系。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充分、最完整的物权,指权利人对物体
拥有最广泛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所有权
的主要特征是绝对性、排他性和继承性。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物体享有一定的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不包括占有权。
常见的用益物权包括
地役权、抵押权和质权等。
3.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土地享有一定的使用权,例如通行权、管道权、采矿权等。
地役权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
是临时性的。
4.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
担保物而享有的权利。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处分抵押物来收回债权。
5. 质权,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物而享有的权利。
质权的特点是债权人可以占有担保物,但不具有处分权。
6. 共有权,共有权是指多个人对同一物体享有共同的权利,每个共有人都有权使用和收益该物体,但不能单独处分。
共有权可以是共同所有权或者共有共享权。
以上是物权及其种类的简要解释,物权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权利内容和法律规定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
2024年下半年《民法学》全国自考试题含解析
2024年下半年《民法学》全国自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可分为______。
A.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B.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2、章某是曙光中学初一学生。
某日,在放学回家路过有才幼儿园时,章某用弹弓射树上小鸟,不料误伤在园内玩耍的幼儿吕某。
吕某的损害应由______。
A.曙光中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育才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章某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育才幼儿园和章某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______。
A.亲属权B.健康权C.肖像权D.生命权4、下列属于民事责任的是______。
A.交纳罚金B.吊销营业执照C.赔礼道歉D.没收违法所得5、下列关于遗赠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遗赠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B.遗赠在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C.遗赠是遗嘱继承的表现形式D.遗赠须遗赠人与受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6、下列对支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享有支配权的权利主体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B.享有支配权的权利主体可以支配债务人C.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故支配权的权利客体上不能再创设其他权利D.支配权人不负担义务7、下列关于债的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双方都是特定的B.双方都是不特定的C.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D.债务人是特定的,债权人是不特定的8、甲饲养的一只狗卧在家门前,乙路过时从路边拾起一石头向狗砸去,狗被激怒后扑向乙,乙躲闪及时,狗咬伤与乙同行的丙。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甲可以免责B.丙只能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C.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D.丙可以选择请求甲或乙承担赔偿责任9、下列关于定金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交付定金与交付预付款都基于一个合同关系而发生B.定金与预付款均具有担保作用C.定金合同和需要交付预付款的合同,均为实践性合同D.交付的定金可能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的交付则不发生丧失预付款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情形10、甲公司正在研制一种新材料,乙公司与甲公司约定:如果甲公司研制的材料在2017年内投入生产,即出卖给乙公司500公斤。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考生问: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是怎样的?我们司法考试解答: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为自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做的分类。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主物权和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
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
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
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在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问题上,从物权应与其所依附的权利共命运。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做的区分。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
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
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所有权是一种于全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
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
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通常不得对物使用、收益。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物权法教案备课人:朱庆育授课时间:2006年9月-2007年1月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5级本科生课时数:45导言一、物权法的基础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必然是在一个限定了生活财富储量的世界中的人与物之间关系的规则,也就是物在人们之间分配的规则。
由此,我们认识到了一个概念——物权(Sachenrecht),没有任何一个我们所能够想到的法律规则中可以缺少物权。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第137页。
)“就物权之内容言之,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然其盘错邃密,则有过之。
”(史尚宽:《物权法论》,“自序”)二、讲授体例第1章物权与物权法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2章物权变动物第3章占有权第4章所有权法第二编物权法各论第5章用益物权第6章担保物权三、建议阅读书目1.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修订3版,“第三编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第1版,2005第3版;4.梅仲协:《民法要义》,“第三篇民法物权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5.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7.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8.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第四编对权利和利益的一般性保护”,法律出版社,2006;9.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10.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法概说一、物权法的私法属性(一)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草案”第2条第1款:“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名称:物权法英文课名:Property Law学分:4学分学期:秋季或春季适用专业:法学课程简介:物权法是民法学的主干课程之一,属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包括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各类物权的基本制度和占有制度等内容。
本课程分为16讲,共计64学时。
物权法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使学生能运用法学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课程安排: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第五讲物权的效力第六讲物权变动第二编所有权第七讲所有权的基本理论第八讲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九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管理第十讲不动产相邻关系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一讲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二讲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第十三讲抵押权第十四讲质权第十五讲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六讲占有教学内容: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一、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二、物权法的社会、经济意义三、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二、物权的本质及其特性三、物权和债权四、物权和知识产权五、物权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六、物权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一、物权法定主义1、物权法定:定什么?2、物权法定:依何法而定?3、物权法定:违反法定会怎样?4、物权法定:为什么要法定?5、法定与自由之间:物权法定主义的命运二、物权法定主义下物权的分类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一、物权客体特定主义二、物权客体的含义三、物的分类第五讲物权的效力一、物权效力概说二、物权的排他效力三、物权的优先效力四、物权的追及效力五、物上请求权第六讲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和类型二、物权变动的模式三、物权行为理论解析四、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五、物权变动的条件六、物权的消灭第七讲所有权的基本理论一、所有权的概念和作用二、所有权的变迁与演进史三、所有权的权能四、所有权的限制五、所有权的分类第八讲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取得时效二、善意取得三、遗失物的拾得四、埋藏物的发现五、先占六、添附第九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础理论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持份权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同管理权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下之小区物业管理问题第十讲不动产相邻关系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三、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四、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异同五、相邻关系的种类第十一讲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二、用益物权的特征三、用益物权的社会作用四、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1、用益物权一般规定2、土地承包经营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5、地役权第十二讲担保物权一般理论一、担保物权概述二、担保物权的作用三、担保物权的种类第十三讲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二、抵押权的特性三、抵押权的取得四、抵押权的效力五、抵押权的消灭六、特别抵押权第十四讲质权一、质权的概念和特征二、质权的分类1、动产质权2、权利质权第十五讲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二、留置权的特征三、留置权的特性四、留置权与其他类似权利的区别五、留置权的取得六、留置权的效力七、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八、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九、留置权的实行十、留置权的消灭十一、特殊留置权第十六讲占有一、占有的概念二、占有的本质三、占有的效力四、占有的物权法上的保护五、占有的取得六、占有的消灭七、准占有。
202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全攻略-经济法 打好基础-第3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学习提要物权法是民法中逻辑性最强、理论深度最深的领域,也是在中国民法学界争议最多的领域。
好在CPA经济法对于物权法的考查并不算很深。
大家在学习时千万不要钻牛角尖,不要去想一些奇怪的、极端的例子。
用最简单、最标准、最常见的情况去理解相关规则,你的学习会更有效率。
CPA经济法每年考查物权法的分值约为7分,就客观题而言,一般单独考查;就主观题而言,可以与合同法相关知识结合考查。
在本章的学习中,首先要掌握以下三条大的脉络,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一些具体的记忆:(1)要理解“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别所在。
这一知识点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前承法律行为的理论知识,后启合同法的具体规则,所以一定要理解。
(2)要掌握物权变动的规则,具体而言,要理解“登记”在不同类物权变动中的效力,要理解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况。
(3)要能综合应用担保物权相关规则,这部分规则极容易和保证合同以及合同法的其他规则联合考查。
此外,本章物权法和后一章合同法中的部分规则在《民法典》生效后已发生变化,相关主要变化均已在章节正文中注明,曾经学过相关规则的考生一定要特别加以注意!考点精讲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财产法的两根支柱分别是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物权法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则属于财产的流转法。
一、物权法上的物(★★)物是物权的客体。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典例研习·3-1】(2019年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物的是( )。
A.太阳 B.月亮 C.星星 D.海域 D “物权法上的物”这部分知识在客观题里经常考,而且考得都特别简单。
建议大家没事儿就翻一翻这一块知识,性价比很高。
(二)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1)不可移动或如移动将损害价值的物,为不动产(房屋、土地、海域、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不动产以外的物为动产。
法学概论之思考题版
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1、试述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1)意志是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即人们的愿望和要求。
(2)法是整个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3)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试述法的特征。
1、法具有规范性2、产生方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实施方式—国家强制力保证4、调整范围—具有普遍约束力5、表现内容—权利和义务3、简述法的分类。
1、成文法(制定法)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4、试述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1、经济基础决定法(1)性质(2)发展变化2、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1)反作用不一定是积极的(2)是否积极取决于所维护的生产关系的性质5、试述法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
1、不同点:(1)存在时间(2)产生方式(3)实施方式(4)体系数量(5)调整范围2、相同点:都是上层建筑,都是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
3、关系:(1)内容上相互渗透(2)作用上相互促进和补充法以其国家强制性维护统治阶级道德的统治地位。
统治阶级的道德则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方式敦促人们遵守法的规定。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及其关系1、试述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1)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2)社会主义法是推行党的政策的有力工具既不能等同起来,也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
2、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1)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首先: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必须考虑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其次: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再次: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不足部分起着弥补的作用。
(2)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道德的作用首先:通过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形式,确认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原则。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诉讼时效与期间、物权的一般原理、所有权、共有(四)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诉讼时效与期间、物权的一般原理、所有权、共有(四)一、简答题(总题数:2,分数:10.00)1.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1)全面性。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2)整体性。
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
(3)弹力性。
所有人可在所有财产上设定他物权,在负担除去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状态。
(4)排他性。
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5)恒久性。
所有权除标的物灭失、抛弃所有权等事由而消灭外,可永久存续,且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2.简述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共有的特征有:(1)共有关系的主体总是两个以上。
凡是形成财产共有关系的,其权利主体无论是公民或法人,也无论是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其财产共有人必定是两个以上。
(2)共有关系的客体总是同一项财产。
同一项财产,只要归属两个以上共有人所有,就是共有财产。
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便会产生共有关系。
(3)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在共有关系内部,各个共有人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主体,都是共有财产的所有人。
共有人或是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或是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在共有关系外部,它可以作为单一的权利主体,同共有关系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学1填空题
20.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21.根据民事权利有无财产内容,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23.民事权利从彼此间相互联系的方面,可以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14.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15.在绝对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一切不特定的人,其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16.在相对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17.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指:主体、内容和客体。
18.国家在一些场合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
填空题(单项选择)
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2.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我国民法只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4.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5.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115.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16.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85.根据物是否经一次使用即改变原状或即告消灭,可将其分为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考号:112308140458 姓名:唐玲芳【内容提要】物权与债权都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在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也有着各自的特性即构成他们的不同之处,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当今的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为首要原则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弄懂物权与债权的差别以及找到他们的共同之处就显得极为重要。
物权与债权最本质的区别是,物权是绝对权,也称对世权,他的主体是不确定的人。
而债权时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再者,它们的客体即标的物也不同,以及它们的概念、特征,所属法以及发生的法律效力、地位、作用以及民法的保护方式也大相径庭。
在此,本人就概括的列述出来,可能有些不详尽之处。
【关键词】对人权对世权物权债物权制度债券制度一、物权与债权的相同之处。
(一)物权和债券都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组成我国民法的最基本的内容。
可见,物权和债权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人身关系的规则形成民法中的人身权法,调整财产关系的规则形成民法中的财产权法。
财产关系是人们相互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利用和交换而发生的关系,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表现为民法中的物权制度,财产的交换关系表现为民法的债券制度。
(二)物权和债券都是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利。
物权和债权是分别以物和债为客体的权利,而这些人身的附属物则都是人身权以外的财产权利。
二、物权与债权的不同之处。
(一)概念差别。
1.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一词,是由中世纪注释法学派首先提出来的,但在法律上正式使用这一概念则始于1811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
该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民法 笔记大全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财产的概念: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制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关系)【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父母子女)两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自尊、生命、尊严、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民法的沿革】1.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类型《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充分反应了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需求。
《法国民法典》对许多国家的民法有深远的影响。
【我国的民事立法】A古代由于长期处于农业社会、实行封建等级制、民事立法不发达B 清末,1907年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的首次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未及公布。
C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颁布的《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该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制。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内地一直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处理民事关系。
早在1950颁布了《婚姻法》,它是反封建的重要法律成果。
在经济领域主要适用行政法,同时也制定公布了一系列调整民事关系的法规。
E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草起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法典。
1956年完成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
F1962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第二次起草起民法典,至1964年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包括总则、所有权、财产流转三编。
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组织第三次草起民法典。
1982年5月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四稿)》G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民法教案第十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基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经济制度,各国民法上的用益物权类型多有不同,体现了较为突出的固有法特征。
在我国现行民法与民法学理论中,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与财产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较,用益物权具有其特征,表现在: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用益物权之“用益”,顾名思义,就是对物的使用、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在这一点上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不同,也由此决定了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
也就是说,必须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占有)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
否则,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例如,不移转对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根本不可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
可见,就对标的物的支配方式而言,用益物权是对标的物的有形支配,而且这种有形支配是作为对物的利用的前提而存在的。
担保物权则不同,它的内容在于取得物的交换价值,因而可不必对物进行有形支配,而以无形支配为满足。
当然,对于质权和留置权而言,也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但这种占有是权利的保持和公示的方法,它并不是对标的物利用的前提。
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因而从其法律性质上讲,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用益物权作为他物权,其客体是他人所有之物。
它是所有人为了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将所有权与其部分权能相分离,由用益物权人享有和行使对物的一定范围的使用、收益权能的结果。
因此,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权利。
但是,用益物权的这种派生性并不影响用益物权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的存在。
用益物权一旦产生,其权利人就在设定的范围内独立地支配其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2024年度《民法学》电子课件第三章物权法
2024/2/2
32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占有的 事实推定效力、占有的保护效 力等。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占有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 受取得,占有的消灭包括占有 人抛弃占有、占有人丧失对物
的管领力等。
11
03
物权的变动与公示
2024/2/2
12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方式
2024/2/2
原因
买卖、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事 实行为,如先占、遗失物拾得等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如继承 、强制执行等。
05
不动产登记制度
2024/2/2
20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与性质
2024/2/2
意义
明确产权归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为 国家提供税收依据,促进房地产市场 健康发展。
性质
不动产登记是一种法定行为,具有强 制性;登记内容具有公信力,对权利 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具有重要 意义。
其行为造成的妨碍他人权益实现的客观情况;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应消除由其行为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可能
2024/2/2
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状态;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应将其非法占有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恢复原状是 指侵害人应将其破坏的物权客体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赔偿损失是指侵害人应以金钱赔1偿9 的方式补偿权利人的经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实现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不可 分性。
担保物权依法律行为而设立,依法律事实而 实现。
2024/2/2
10
占有
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 领力的一种状态。
2024/2/2
占有的分类
名词解释物权的法定种类
名词解释物权的法定种类物权是民法中关于人对物的支配和支配权的法律规范。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物权是指人们对某一物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
它是一种以物为对象的权益,以保护个体对物的支配和使用权利,并形成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物权在法律上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完整性,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正常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绝对物权绝对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下,个体对物的支配权是无条件无限制的,即使违背了他人的权益也是被法律允许的。
绝对物权的性质是一种对物的绝对支配权,以满足个体的私人和经济利益为目的。
在绝对物权中,个体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一系列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或侵犯。
绝对物权的种类有很多,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其中,所有权是最基本和最完全的绝对物权形式。
所有权是个体对特定物品享有完全支配权的权益,所有者可以对物品进行绝对支配、处分和剥夺。
在所有权关系中,所有者享有最大的权力,其他权利人只能在其授权和限制下行使相关权益。
二、相对物权相对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下,个体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一定限制和条件的权益形式。
相对物权以平衡和调节个体的权益冲突为目的,兼顾个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相对物权的性质是一种限制性或相对性的支配权利,其行使受到他人权益的限制和限制范围。
相对物权的种类包括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等。
其中,担保物权是一种以债务为基础的相对物权,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在担保物权中,个体对物的支配权受到债权人的限制和限制,以确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人的权益。
其他相对物权也与担保物权类似,在不同的情况下发挥相对不同的作用。
总结:物权是民法中关于人对物的支配和支配权的法律规范,包括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
绝对物权是指个体对物的支配权是无条件无限制的,相对物权是指个体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一定限制和条件。
在实践中,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相互补充,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司法考试民法笔记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1. 民法的基本原则A. 平等原则。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B. 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
互惠行事E.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遵守法律,政策习惯,善良风俗2. 民事法律关系A. 概念。
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和财产B. 特点。
私人性、权利可放弃、义务必履行,产生的自治性C. 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3. 民事权利A. 财产权和人身权。
前物权、债权、继承权,后人格权和身份权,B. 支配权。
排他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请求权。
没有排他,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形成权。
单方意思就发生变更消灭,撤销、解除、追认、抵消抗辩权。
阻确权利,同时履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C. 绝对权和相对权。
前不特定人的权利,对世权如物权、人身权后仅相对人的权利,对人权如债权D. 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
E.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前人格权、身份权,后物权、债权F. 既得权与期待权。
4. 民事责任按有无过错区分A. 过错责任。
多数侵权责任为之B.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责任特殊,“楼房脱落和地面施工”C. 无过错责任。
高度危险、环境污染、饲养动物、产品责任D. 公平责任。
都无过错,当事人分担责任5. 民事法律事实A. 法律事件。
意志无关自然现象,如死亡、地震B. 法律行为。
意志有关,分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第二章自然人※※1. 民事权利能力A. 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B. 出生时间。
原则户籍证明为之,医院证明次之,参考其他认证C. 胎儿权利。
遗产分割应当保留胎儿份额,死体法定继承D. 死亡时间。
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 以上, 16 劳动生活来源视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 ↑未成年和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年龄智力相适应行为,其他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获纯利益外C. 无民事行为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
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的权利,由于他物权的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物的支配,故也是物权的形式。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区别。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
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
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
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主物权与从物权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从物权应与其所附的权利共命运。
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
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所有权是—种于全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
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
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通常不得对物使用、收益。
限制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有较优的效力,例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他人设定了地上权,那么就只有由享有地上权的人使用土地。